国宝级文物是怎么定义的?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2浏览:3收藏

国宝级文物是怎么定义的?,第1张

文物级别

馆藏文物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这三个等级,其中最高级别的一级文物又分为甲、乙两个等次,而只有一级甲等文物,才可以称为“国宝”。一件文物究竟是不是一级甲等,换言之是不是“国宝”,要经过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而且鉴定专家必须共同在场,至于鉴定时所持的标准,首先不是文物价值几何,最重要的是它必须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见证,有了这一层意义,才能被认定为“国宝”。

严格说来,“国宝’’不是一个标准化的科学名词,将珍贵文物称为“国宝”,大概是受了日本的影响。因为他们早就由国家制订了《国宝保存令》,无论公私收藏的珍贵文物,凡是被国家专门机构定为“国宝”的,收藏者自己绝对无权处置。

分类标准

明画

我国现存文物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年份长短、艺术水平高下、学术价值大小等不同情况,主要分为一、二、三级。二、三级暂且不论,一级书法、绘画艺术品的参考标准是: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录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1987年制订)

根据这一标准,一级品中极少数的精彩之作,才称得上是国宝。所以,尽管流传至今的古代书画作品堪称汗牛充栋,但真正够得上“国宝”资格的并不多,特别是流传时间超过千年以上的,更如凤毛麟角。张伯驹,这位向国家捐献了大批古代书画精品的著名收藏家曾感慨地说“以吾国历史之久,文化之先,而隋以前之画,竟无一件流传,亦良可慨叹!”确实,倒并非因为评定的条件太苛刻,实在是由于年代久远而能传到今日、目前又保存在国内的作品,太少太少!

明画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曾舍命救宝的大收藏家们表示崇高的敬意。近代中国,历经浩劫,国宝书画的命运更是多灾多难:有的在战乱中化为灰烬;有的在炮火中被列强掳掠而去;有的被王公贵族据为已有,然后作为抵债典当的资本;有的被贪利小人盗卖,以至于不知所踪……。就在如此恶劣的时代环境中,那些收藏家宁可缺吃少穿、典屋卖地,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把随时都可能流失的国宝保存起来。看起来,他们似乎“嗜宝如命”,爱之成癖了,其实不然。请听听画家傅抱石那血气方刚、掷地有声的呼吁:“对于祖宗遗留给我们的宝物,尚且痛痒没有关系,那么想建设自己民族的文化,恕我失敬,敢说是梦想,是笑话,是绝对没有丝毫收获之可言的。”

按时代对中国文物分类,总的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

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划分,不是按纪年划分,对文物也是按朝代归类。至于对某一件文物的研究,则尽可能要了解它的绝对年代。

古代文物,可分为商代文物、周代文物(或西周文物、春秋战国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文物,还可按具体的历史朝代详分。

扩展资料:

文物资源进行科学整合、安全保护、合理利用以及全面共享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其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1、翔实的科学资料有利于了解中国古代历史状况、经济特征、文化传统和民族共同意识的形成及发展过程,是增强文化自信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是当前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借鉴实物。同时,在保护中国生物基因、古代发明创造专利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2、能够为相关学科研究中国各民族的源流和交融、古代人类体质健康状况、多种疾病的发展历史、动植物资源的谱系特色、人工栽培和驯养引发的基因变化、古代科技史发展、多种传统工艺传承等课题提供充分资料。

-文物分类

中国社会科学网-建设和完善国家科技文物资源数据库

文物建筑不一定是古代建筑。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有大量的近代建筑也被确立为文物保护单位,比如:蒋氏故居 、广州黄埔军校遗址、南京总统府等,所以文物建筑不一定是古代建筑。

扩展资料:

文物保护建筑分类

我国的文物保护建筑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一、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含“古建筑”类,定义为: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突出的各类建筑及建筑组群,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征、民族特征等方面和典型的其他建筑及建筑组群。

不可移动文物又细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单位以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或民间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

家 谱

家谱是一个家族的史书,在家谱中,人们可以了解到家族的历史发展、人口变迁、家族成员和婚姻状况等,并且在家谱中,还记录了家族的家规、家训等,而家谱从古至今也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家谱发展出了诸多的形式。

常见的家谱形式有以下七种

一、结绳家谱

在文字尚未产生之前,先祖们用在绳子上打结的方式来记录事情,这种方式被称之为结绳计事。使用结绳的方式来记录家族世系,体现家族内成员的基本情况,就是结绳家谱。

二、口头家谱

口头家谱是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流传下来的族谱。这种方式也是在文字还没有产生之前的记录家谱的方式。口头家谱依赖的是记忆力,因此能够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主要可能就集中在世系发展和重要人物事迹上。

三、甲骨、金文谱

甲骨、金文谱是刻在甲骨或青铜器上的族谱,这种族谱在商周时期比较普遍,它基于文字的产生和青铜器的铸造。由于甲骨和青铜器能够长久的保存,因此,这两种族谱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也逐步被发现,成为我们现在研究族谱历史的重要历史资料。

四、碑谱

碑谱顾名思义就是刻在石碑上的族谱,碑谱有一种很常见的形式就是墓碑,记录了去世之人的生平事迹,当然也有一些家族事迹也是记录在石碑上的。现在这种碑谱已经可以当做是谱学文化中的文物了。

五、布谱

布谱就是记录在布上的家谱。是比较新型的家谱形式,主要可以用作于保存的目的,具有一定的传承意义。

六、纸谱

主要是指印在纸上的族谱。这是现存族谱最主要的类型。

七、塔谱

这种形式比较少见,主要指的是刻在石塔上的族谱。著名者有山西省临县崔家坪保存的刻于明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的石塔族谱。

家谱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产物,承载其内容的形式有许多种,在不同时期,家谱的主要形式也各不相同,但了解不同的形式,是作为现代人的我们,所应做到的事。 家谱

定级标准

文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中国是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丰富

前4世纪东周,陵墓守卫神

多彩。自古以来,中国就十分重视对文物的研究,以不同种类的文物为研究对象,逐渐形成了金石学、古器物学、甲骨学、敦煌学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物学在中国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物学在中国是一门古老的学科。然而,从现代意义上讲,文物学在中国又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它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我和一些专家就建立文物学科学问题进行了探讨。在长期的文物考古专业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我有机会接触各类文物,并在此过程种积极主动地向专家学者和广大文物考古工作者学习,从而更迫切地感到应该建立文物科学,以指导文物研究、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地发展、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李晓东,1936年生,山西芮城人。1961年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长期从事文物考古研究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研究员。曾任河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国家文物局巡视员和综合财务司负责人等职,现任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文物学》。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 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洒蓝釉地描金缠枝莲纹棒槌瓶 (5张)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青铜器

(七)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一般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均可用本标准对其文物藏品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六、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一、玉、石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有刻文、铭记、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考古学一种文化类型、一个地区或作坊杰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前15-14世纪商朝时期的鼎等青铜器

二、陶器代表考古学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和纹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作品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于古代与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三、瓷器时代确切,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纪年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官窑及民窑的代表作。

四、铜器 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某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在工艺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五、铁器 在中国冶铸、锻造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钢铁制品;有明确出土地点和特别重要价值的铁质文物;有铭文或错金银、镶嵌等精湛工艺的古代器具;历代名人所用,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直接联系的铁制历史遗物。

六、金银器 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年代、地点确切或有名款,可作断代标准的金银制品。

七、漆器 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工艺品种和特点的;造型、纹饰、雕工工艺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文物

八、雕塑造型优美、时代确切,或有题记款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艺术风格的金属、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种质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雕塑作品。

九、石刻砖瓦 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艺术价值特别重要的砖瓦。

十、书法绘画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较高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特别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书画家的精品。

十一、古砚时代确切,质地良好、遗存稀少的;造型与纹饰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艺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砚;有确切出土地点,或流传有绪,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断代标准的;历代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或题铭价值很高的;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甲骨 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

十三、玺印符牌 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官私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四、钱币 在中国钱币发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钱币、钱范和钞版。

十五、牙骨角器 时代确切,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代表作,以及历史久远的象牙制品。

十六、竹木雕 时代确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在竹木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七、家具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质家具及精巧冥器;明清家具中以黄花梨、紫檀、鸡翅木、铁梨、乌木等珍贵木材制作、造型优美、保存完好、工艺精良的;明清时期制作精良的髹饰家具;明清及近现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家具。

十八、珐琅 时代确切,具有鲜明特点,造型、纹饰、釉色、工艺水平很高的珐琅制品。

十九、织绣 时代、产地准确的;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工艺水平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同织绣品种的典型实物;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著名织绣工艺家的代表作。

二十、古籍善本 元以前的碑贴、写本、印本;明清两代著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一、碑帖拓本 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

二十二、武器 在武器发展史上,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在重要战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历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武器。

二十三、邮品 反映清代、民国、解放区邮政历史的、存量稀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邮票和邮品。

二十四、文件、宣传品 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证章、奖章、纪念章等。

二十五、档案文书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二十六、名人遗物 已故中国***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等以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用品。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可依据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类推

文物和古董的区别

部分收藏爱好者,在如何正确理解文物与古董、古玩、艺术品的辩证关系方面还存

带形钩 (西汉时期),镀金青铜器

在着模糊认识。“文物”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价值的东西,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建筑、碑刻及各种艺术品等。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与此同时,《文物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两字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到唐代,其涵义与今天的涵义比较接近。文物从时间上看,有古代、现代,也有当代的。它涵盖各个历史时期。但文物是有一定层次的,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法》对一、二、三级文物标准作有界定和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古董、古玩和艺术品,应该特指民间收藏的、不在国家禁止买卖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许其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和流通。

清朝以前,人们把珍贵的古物称为“骨董”, 所谓“骨”,取肉腐而骨存之

陶器文物

意,意思是保存过去之精华。后来渐变为古董、古玩。实际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一个意思,只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人们叫法不同而已。从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较来看,文物在时间的涵盖上要大于古董或古玩,因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现代或当代,只要是优秀的文化产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范畴。而古董和古玩则不然,现代和当代的东西不能称为古董和古玩。由于许多文物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价值,所以收藏爱好者又将其泛称为收藏艺术品。一件古代艺术品,对文物部门来说就是文物,因为它有文化保护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就是古董,因为它有增值价值;对收藏家来说就是古玩艺术品,因为它有艺术鉴赏价值。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文物,鼓励“藏宝于民”,并且允许民间依法流通,这为民间收藏事业的发展和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兴起铺平了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世界各国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称,但尚无概括所有类别文物的统称。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 Antique一词,此词一说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另一说则认为英文这个字是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泛指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说的 “有形文化财”, 近似于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涵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单数),Εγ1(复数)一词,与中国所称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 (ξζ1)。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因而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也有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其它相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说明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

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布执行。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指导全国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本省普查质量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下发各地(市)执行。普查中应分阶段对本省各地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林业局、宗教局、测绘局、文物局、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单霁翔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5 举办国家层面的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省的普查人员培训;

6.对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8.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9.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0 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各省应调集全省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普查队伍分为队、组两级。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市(地)级建立普查队,在县级建立普查组。

(二)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评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国家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和试点。

(1)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各省制定、发布普查实施方案,方案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制定并颁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5)组建普查队伍。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6)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国家层面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参加此次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队员。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各省普查培训工作方案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开展各省、市普查试点。

(8)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省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地(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省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合、汇总和验收。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主要落实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部分设备购置费、对困难地区的田野调查及普查报告出版补助费,地方各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等。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本省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省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国家和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

普查宣传覆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提出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文物依照其特点、历史文化背景、规模大小有很多分类,但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价值分类法等等。

1,时代分类法

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年代),没有时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于流传及本身原因,时代一时尚难判明,这应属对文物的认识问题,和文物必产生于特定的时代是不同的问题,不能相提并论。

2,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产生它的地点,或有出土地点,或有收藏地点,或有埋藏与建立的地点,总的来说,都有它的所在位置。

离开了具体的地点,文物是无法存在的。区域分类法,就是以此为根据,按照文物所在的区域实行归类。

它的优点是,通过区域文物归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比较全面的资料,特别是有利于加强对文物实行分区域的管理。

3,存在形态分类法

历史上遗留至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态存在于某个地方,这一点与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地区有相似之处。这里所谓的存在形态,是指文物的体量的动与静,直观的存在与隐蔽的存在,存在于收藏处所与存存散于社会等。

根据存在形态分类法的上述含义,在对文物进行归类时,具体划分方法为依文物体量的动与静分类。据此我们可以把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和可移动文物。

4,质地分类法

质地分类法,是以制作文物的材料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制作而成的文化遗物。由于所用物质材料的多样性,根据不同质地材料进行文物归类,是质地分类法的出发点。

5,功用分类法

功用分类法,是以文物的功用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的方法。文物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历史遗存,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制作的,换句话说,任何一种文物,都有它的用途。

人们不会去制作毫无用处的物品,不会去建造没有具体用途的建筑物,这是显而易见的。正由于此,在对文物分类时,通过对其功用的研究,可以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为一类,形成不同的类别。

-文物

文物的复杂性与可分性 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遗存。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物体或物品,以不同的形式保存和传留至今,品类庞杂,内容广泛。文物的复杂性表现为:时代或年代不同,质地不一,种类众多,功能各异。仅以质地而言,就有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铁器、瓷器、骨角牙器等。  文物虽然十分复杂,但又是可分的。因为:①文物有其产生的时代或具体年代,即历史性;②文物有其产生的地点或地域;③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质构成的,即用不同的物质材料制造的;④文物在产生它的时代,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创制的,也就是各有自己的一定功用;⑤文物是有形的,以一定的形态出现,这与文物的物质性和功用密切相连。  将文物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别聚集到一起,就形成不同的类别,而不同类别的文物在聚类时又分层次。  在文物分类中,同类相聚是一个重要原则。同类相聚的“同类”,因标准不同其内容也不尽相同。按质地聚类,铁器类中只有铁制的器物,不会有其他质地的文物;按功用聚类,炊器类中的鼎,就有陶鼎、铜鼎、铁鼎,分属于 3种材料制成,是 3种不同质地的器物。但不论用哪一种标准聚类,同类文物都有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由聚类标准决定,同时又要受到聚类标准的制约。在文物分类或归类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对具体的文物对象以什么作为分类的标准。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有了明确的准则,对事物才能有衡量的出发点和要求,凡是符合标准的文物,就可以归纳到一起,取舍均从标准出发,归类的标准不仅可以达到,而且科学性较强。  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方法。在分类标准确定之后,用它去衡量复杂的文物,把符合该标准的文物筛选出来,集合成类,以达到归类的目的。这种归类的办法,亦成为分类法。由此可见,标准与分类法在实质上是相通的。  在文物的分类过程中,确定一种分类标准之后,只能按标准去筛选文物,集合文物,不属于该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的文物,都要清理出来。这是分类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不能违反。  在根据某一标准对文物归类时,不允许同时又增加另一标准,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也不允许交叉使用两个标准,否则就要出现混乱。  在同一类文物中,根据保护、研究、宣传的需要,也可进行更细的归类,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分法。  在历史遗物遗迹中,有大批文物不是用同一种物质材料制作的。这也是文物的复杂性之一。用不同材料制作的文物,一般称为复合体文物,不包括文物史迹(不可移动文物)。  复合体文物在分类时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约定俗成,它是在文物分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其科学根据,即视器物的主要质地而定,或视复合材料中某种材料对器物功能所起决定作用而定。

国宝级文物是怎么定义的?

文物级别馆藏文物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这三个等级,其中最高级别的一级文物又分为甲、乙两个等次,而只有一级甲等文物,才可以称为“国...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