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兵的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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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面说的那都是规定,基本上也没什么多大意思。如果你很想当兵,这个社会别说你身上有小伤疤,就是有纹身也没问题的。最起码进部队没问题。我想你的伤疤也该没有多大问题,实在不行就通一下关系就好了。
如实填写即可。
从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式两份,主要经历应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不得间断。例如2002年9月-2008年7月,某某小学,职业为学生,证明人为当时的学校校长或班主任,依次类推初中、高中、大学,如有休学等情况的,需要在主要经历中体现出。
鉴定意见由辅导员负责填写,责任人签名为辅导员或各系(院)行政主任,加盖学院公章,内容主要为在校期间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待人接物等表现。从户籍地入伍大学生的材料由学生本人保存。
大学生预征注意事项
报名应征的学生,填写应征地选择学校(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阳理工学院)。信息填写完整后,需要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登记表存根》各1份,填写个人经历和在校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并加盖学院行政章; 批准入伍后,及时按要求提供指定开户银行的账号及相关资料,做好优待金发放登记。
持《入伍通知书》及兵役机关复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应征地为户籍地的,表格交户籍地所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以上内容参考 -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
从小就想当兵,小时侯最爱玩的游戏就是骑马打仗。当然了,那马是小孩子来扮演的,三个孩子做马,一个孩子骑在马上驰骋拼杀,那感觉真酷!说来大家可能不相信,我是在一首歌的影响下,下定决心去当兵的。这首歌就是《井冈山上太阳红》。1972年,17岁的我,已经在一家国营企业当了两年的工人了。那时候,每当吃饭的时候,我们一些工友在食堂的墙根下一溜排开,每人捧着一个大大的搪瓷碗吃饭聊天。这个时候也是我们最惬意的时候,我们讲着厂里的发生的各式各样的事件,讲些青年人最爱讲的话题。可那个时候的我,总是被水塔上高音喇叭里放的一首歌所深深地吸引,这首歌的名字就是《井冈山上太阳红》。“井冈山上吆呵,太阳红,太阳就是毛泽东,万水千山都照亮,照得人心暖烘烘。。。”每天中午饭的时候厂里广播室一定要播放这首歌。就是这首歌唱得我不光心里暖烘烘的,也唱得我心里痒痒的。我那会就恨不得马上插上翅膀飞到井冈山去看看,去看看这个令我如此心动的井冈山是个什么样子。也就是在那个时期,我做出了我一生中一个重大的决定,我要跟毛委员当兵去!1972年底,我离开父母去当兵了。我就是在《井冈山上太阳红》的歌曲影响下,走进军营的。
我所在的坦克二师是一个有着光荣传统的部队。这个部队的坦克一连就是在开国大典接受过毛主席检阅的连队,后来她又成了英雄王杰的所在部队。经过两个月的新兵训练,我被分配到坦克连队当了一名坦克兵。我当兵的时候,正赶上部队提出“严格训练、严格要求”。所以我们的训练是非常苦的。到连队后先训练装炮弹,炮弹有6-70斤,我才90斤。真得使出吃奶的劲才能将炮弹抱起来。后来每天都抱着教练弹往装弹机装,练了不太长的时间我还真的可以每分钟装上十几发了,达到标准了。各位都见过坦克吧?那么高大的玩意,要求坦克兵三步就进到车里,那可不是闹着玩的。那时训练的很刻苦,我觉得就是现在让我上车,我还能进行操作。我身体瘦小,夏天过去很少出汗。我记的很有意思的一件事,在我们训练的时候,我们连长会特别注意我。他会来到我的身旁,看看我身上湿透的作训服,就会说,看XX都出了这么多的汗,就知道都下功夫了,休息一下吧。真好玩,我身上汗流的多少,成了大家训练的一个标准了。你想能不出汗吗?坦克就是一个大铁疙瘩,夏天在太阳下晒的你都不敢用手去摸它。你想我们就在这个滚烫的铁疙瘩里面训练,还能不出汗吗?就是在这样刻苦训练下,我入伍第一年,就顺利通过三级射手的考试。
说来不怕大家笑话,我小时特别怕“鬼”。那时我自己要是晚上一个人在家,我会非常害怕。可当兵就要站岗放哨,害怕是没有用的。我记的第一次站岗,我害怕的不行。慢慢地,我的胆子也练大了。有时候我们野外训练,坦克会停在一片坟地旁,就这样我夜间一个人站岗,也一点不害怕了。你说部队锻炼人不?野外训练,生活条件很不好。就说冬天早上的洗刷,刚开始也是非常的不适应。早上起来我们要到结了冰的小河里洗脸刷牙。我们用小搪瓷茶缸,把一层冰给敲碎,用冰冷的河水刷牙洗脸。那时我用的是水果香型的牙膏,每天早上刷牙的时候,就好象在吃美味的冰淇淋。就是当兵时养成的习惯,我现在冬天还是用凉水洗脸,所以我几乎没有感冒过。我还记的有一年冬天我们在野外拉练,住在老乡家里。老乡给我们让出一个空房子,我们睡地铺。地铺的最下层铺上好象是豆秸的东西,上面铺上麦草。我们就睡在这样的铺上,我们那个屋子睡了20几个战士。由于卫生条件不好,很快我们身上都长了虱子。为了消灭虱子,连队支起大锅,把战士的内衣内裤狠狠地煮了一顿!
我当兵的时候,非常喜爱那草绿色的军装。一颗红星头上戴,革命的红旗挂两边。我时刻不忘我是人民的子弟兵,我要为人民当好兵。我会在汽车上火车上给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让座。在路上碰见负重行走的老人我会为他们拿上东西。我那时做这些事情,就认为这是一个军人应该做的,真的没有一点杂念。有一年夏天,我们驻地遭受洪灾。当部队组织抢险队时,我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反正地方上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我都积极报名参加。当时非常简单,不为别的,就因为你是个当兵的,人民的子弟兵!
当兵还能培养你生活自理的能力。那时的战士,都有一个针线包。里面有针线、纽扣、顶针和一些碎布等。扣子掉了,作训服破了,都是自己动手补。我的针线活就是当兵的时候练出来的。我上大学的时候,还没有被罩,最多就在被头上缝上条毛巾。所以那时的被子,是要拆洗的。上大学时我还是盖着当兵的被子,我都是自己洗,自己缝。那针脚真叫一个漂亮,漂亮的让一些女同学都不好意思。没办法,谁叫咱心灵手巧呢?做饭也是那时学会的。当兵经常帮厨,慢慢就学会了做饭做菜。手艺不能说多精,自己家消费绰绰有余。我水饺包的好,从和面、擀皮到包,无所不会。当然馅子也会做,最拿手的是煎鸡蛋皮,那真是好,又圆又薄!
我复员好些年后,有些人会突然问我,你当过兵吗?我说当过啊,你怎么看出来的?别人说,当过兵的人和没当过兵的人,许多方面不一样,一眼就能看出来。可能这话有些道理,当兵的人就是透着一个精神!现在我也老了,没有当兵的时候精神了。可当兵的经历却是我一生的宝贵财富,终生享用不尽!
参军入伍对青年来说非常有锻炼意义,当兵的两年是我最骄傲最自豪的时光。作为一名普通大学生,虽然没有清华学子那么优秀过人,但是也算是为国防建设出了一份力,我感到非常荣幸。关于我的当兵经历,我大概可以给他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新兵生活,训练体验和日常集体生活。
新兵生活就是新兵连,这是为日后更高层次训练打下基础。 在这个阶段,主要目标是全面提升新同志的身体素质和言行标准,对每个刚步入军营的社会青年来说绝对是记忆犹新。我印象特别深的就是单杠训练,当时身体条件很差,体重超标,引体向上一个都完成不了。在教员的带领下,我和我的战友们每天都坚持完成30个引体向上,胳膊每天都很肿胀,疼的厉害,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我成功达到了考核标准。
新兵连结束之后的训练生活更有规律,也更严格。新兵连在整个军旅生涯中可以说是“开胃小菜”,真正的锻炼还在后面。经历了新兵连的训练,我的体重下降了接近20斤,身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在之后的生活中,每天出早操,例行的队列训练,专业训练,实战训练等等,这些军事技能和知识让我受益很多,气质也变化很多。记得刚回家的那天,家人一看见我就说我的眼神变的很成熟了,看上去也更加精干。
关于集体生活,是一种与学生时代完全不同的生活。虽然跟上学时候一样也是住在多人宿舍,但是内部的一切都是完全不同的。在军营中的集体生活,需要的是团队的协作配合,和对规则的绝对服从。举个例子,班级桌面上的笔记本,永远都会在同一个位置;门后的扫除工具,永远都是摆放整齐的。这些对我来讲是一种全新的体验,虽然有很多约束,但是从中也学到了更多东西。
当兵的两年给我的锻炼足够让我一生受益,无论是对事务的处理和任务指标的完成,还是对个人的素质行为要求,我都在时刻以一个战士的角色要求自己。所谓一朝是军人,一生是战士,相信这种精神会伴随我的一生。
家谱的封面
家谱的形式
家谱的主体形式,叫世系图,长这个样子
世系图分为宝塔式图谱、树系图谱、线性图谱和牒记式图谱(无图,曾以是以文字叙述先人事迹)
树系图谱
线性图谱
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写家谱呢?
目的是记载自己家族的光辉史,以及记载家族的历史和发展。
一般是家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家中德高望重的人提出,我们是不是该写家谱了。大家一致决定好,然后如果祠堂的钱够,那就直接从祠堂拿钱,开始写家谱。如果祠堂没钱,那就大家捐钱。如果是家族第一本家谱,那就由德高望重的人决定辈分什么的。
现在有很多人没有家谱了,可能是由于迁移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回到原来的祖籍,请家谱;另一种就是重修家谱。
家谱的内容都有什么?
一、写清楚姓氏源流。
意思就是同一族姓的来源、迁移等。中国上下五千年,渊源古老,如果没有家谱,后人就很难搞清楚。每套《家谱》都认清自己姓氏源流,这样才能世世代代承继,也能将族系根缘流传千百年。
二、写清楚堂号。
堂号名称一般取自于郡号名,或者是史祖自创。
一般来说,堂号多取自于郡号名,郡是秦、汉时期对行政区域的建置,郡号名又取自于郡名,或诸侯国名,地方府、州、县名。也有很多姓氏同为一个堂号的,比如:王,胡这两个姓的郡望都是“清河堂”。
自创的,例如:杨氏的“四知堂”寓意“天知、地知、我知、子知”的为人风范。很多重修家谱的情况,只能用自创堂号。
三、家训和家族的历史。
很多家谱中,都记录了许多治家教子的名言警句,流传到后世了,比如我们熟悉的颜氏家训、朱子治家格言等。
家训大致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注重家法、国法
(二)、和睦宗族、乡里
(三)、孝顺父母、敬长辈
(四)、合乎礼教、正名分
(五)、祖宗祭祀、墓祭程序
四、有功绩和品行之人的传纪。
一般分为:列传、内传和外传等。列传是记录家族中有功绩男子的传记;内传是记录家族中有品行女子的传记;外传是记录家族中已出嫁有品行女子的传记。传记中多配有该人的画像或关于该人的故事图画,用词以真实平朴为重,最忌溢美之词。这也是评价一部“家传”水平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准。
五、家族中人的诗文著作。
以家族中名人所写的诗文著作为主要内容,也收集本族人与外人的书信来函,以及经籍、表策、碑文、书札等,有的还有版画、肖像画、版本作品、名家书法、歌曲等。在这部分进行续补时,更需精心挑选,慎重录入,把最有价值和代表性的文献传给后代。
六、祖先、老照片、风水图等。
这里的祖先、老照片好理解,其中风水图主要只祠堂图、墓土。祠堂是供奉先人的地方,所以在记载和刊载建物版图、描绘实状,甚至详记地理方位。有的族谱中还要把故居和村庄图放上。
最后补充一点,女孩可以上家谱吗?
古时认为,女孩是嫁给别人的就是别人家的人了,不过也有例外,就是终身不嫁的女性,就有机会上家谱,当然女孩子是没有权力拥有家谱的。不过现代修家谱也有例外,因为有可能小辈都是女孩子了,所以也有女孩保存家谱、传家谱和修家谱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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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2-07 06:52:18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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