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中的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有
环境 行政处罚 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等法律、行政 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 证据 ,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
(三)、
(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 代理 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 授权委托书 。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通知 第十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 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 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 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理由正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听证会的人数。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和证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1日前将前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拟证明的事项书面告知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 警告 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三十一条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第三十二条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三十三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第三十四条 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放或者显示,并进行质证后认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举办环保处罚听证是否有用应当根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于违法事实存在的就应当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协助记录员工作。
近年来,电视谈话节目以星火燎原之势占据了电视节目的半壁江山,从中央电视台到地方电视台,那些时而轻松融洽、时而睿智幽默的谈话节目,总能使观众的情绪起伏跌宕,让人有畅快淋漓之感。认真想来,做好一档成功的电视谈话节目要把握的因素很多,但是笔者发现,主持人的现场把握及引导是最重要的,而现场把握与引导来自主持人有效、得当的倾听。那么,如何培养电视谈话节目主持人有效、得当的倾听呢?
认识倾听的重要性
每个人都有倾诉的欲望,都渴望别人能倾听我们说话,当我们的讲话没有人倾听或根本就引不起别人的注意时,我们的内心就会失落,自尊心就会受到伤害,甚至会引发焦虑情绪。因此,学会倾听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倾听是人与人交流的开始,是言语循环中的第一个环节,它是交流的基础,有了倾听,谈话才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使主持人能够根据嘉宾的谈话作出相应的推测和反应,构建彼此交流的平台,提升互助传播效应。其次,倾听是主持节目成功的重要因素。在我们身边,受欢迎的往往并不是滔滔不绝说话的人,而是能够耐心倾听的人。他们在与他人谈话的时候从不打断,总是认真地倾听并思考,然后适时地给一些共情的反馈,让对方感受到尊重和对自己观点的重视,说话的人反过来也会同样尊重和重视倾听者,这样,一种和谐的关系就建立了。在这方面,中央电视台《文化视点》栏目主持人马东就做得相当好,马东在节目中始终扮演着倾听者的角色,让嘉宾有充足的时间展示人生历程和丰富的内心世界,从而极大地丰富了节目的谈话内容和形式。再次,不注重倾听会导致本末倒置,使得节目显得杂乱无章、失去重心,观众不知所云。谈话节目是让嘉宾阐述观点的。所谓倾听就是我们不仅要听出嘉宾说话的意思,还要通过谈话去了解嘉宾的感受和想法,如果听者只注意了事件而忽略了讲话的嘉宾,听者就不能了解到嘉宾的需求是什么、感受是什么,从而一味地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发表对事物的看法和见解,那么节目就会失去精彩的看点,观众也会感到本末倒置。
加强倾听的技巧
倾听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技巧和艺术的展现,而从目前谈话节目的现状来看,主持人的倾听技巧与能力不足。很多谈话节目主持人往往还没有听明白现场嘉宾的谈话意图就轻易地下结论、发表意见,在现场充分展示自己的语言表达功底,却忽略了倾听的重要性,也忽略了嘉宾的存在。笔者对这一现象深有体会,有时在谈话现场由于没有准确领会嘉宾的谈话内容和意向,就妄下结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表达,直接或间接地误导了观众,这样会让嘉宾为了同一个问题而重复解释,浪费了时间、精力不说,主持人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遇到类似的情况,笔者也深感困惑和苦恼,同时也深刻地意识到没有领会嘉宾意图而轻易地下结论,将会造成怎样的不良后果。笔者有意识地观看了其他类型的谈话节目,像这样缺乏倾听意识,在现场和嘉宾的想法出入较大的情况普遍存在,那么怎样克服这类通病呢
要“心中有情,耳中有声”。只有当主持人与嘉宾建立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有相对自由空间的和谐关系时,才能够和嘉宾之间做到真正的沟通。而沟通首先是从主持人倾听开始的。积极倾听的首要因素是给予关注,要专注于对方的谈话内容,这样会让嘉宾感到“我是受重视的”,这也是在倾听的过程中主持人应该传达给嘉宾的最重要的信息。而要做到这些与主持人在平日里的文化素养和生活积累是分不开的,主持人平时就要真诚待人,理解人和尊重人,而且要心系大众,具备更多的人文关怀精神。
要学会用耳朵呼唤心灵。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是主持人,是嘉宾的倾诉对象,而不是主讲人。笔者在主持医疗谈话节目中体会更深,因为采访嘉宾都是专业理论知识较深的专家级人物,对于疾病的起因、种类及治疗转归都有丰富的经验,此时主持人做好倾听工作,适时地加以引导就可以了,不应出现长篇大论的话语加以解释和说明,更不应该按照自己的意图随意提问,以免谈话缺少条理性和系统性,导致被动局面的产生。
要深度挖掘、适时引导,抓住话题的重点,向深层次引导。由于笔者主持的医疗谈话节目是现场直播,所以一些谈话内容在直播现场难免会出现即兴发挥的情况,不可能按照前期设计的采访计划不做一点更改。这一节目性质要求主持人必须认真倾听,紧紧追随采访对象的谈话思路,及时调整自己的采访内容,使嘉宾敞开思想,从而使谈话的内容得到深刻的挖掘。我们有一期节目叫《致命的创口》,谈的是糖尿病足的危害及创面处理方法。大家可能有所不知,糖尿病足如果没有早期发现及时治疗的话,最终会导致足部坏疽甚至是截肢。在直播现场笔者首先问的是怎样判断一个人是否患了糖尿病足,嘉宾随即介绍了相关内容,笔者想只有这些还远远不够,于是紧跟着就问:“如果怀疑自己患有糖尿病足的话,应该做一些什么检查好呢?”这一问题嘉宾解释后笔者仍觉得没有探究到问题的根源,又追问了一句:“为了防止糖尿病足发展而导致不良后果,在这里您需要提醒糖尿病患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嘉宾随即说了一句:“这个问题问得很好。”然后深入浅出地做出了解答。我的这个问话在稿件中事先并没有准备,都是源于仔细的倾听,即兴问出来的。由此可见,擅长倾听能使主持人捕捉到许多有用的信息,可以让人联想到许多新的交谈话题,问出更有价值的问题,使节目内容延续和深入下去。另外,《文化视点》的谈话形式和内容也让笔者深有感触,主持人马东正是做到了有效的倾听才使得他能够深入领会嘉宾的意愿,和嘉宾保持一种默契、融洽的谈话气氛,于不知不觉中把话题步步引向深入,从而使整体节目的节奏与气氛都变得生机勃勃、精彩迭出。
要涉入思维和感情。我们提倡专注于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投入思想和感情,这是做好事情的前提和保障。同理,主持人要想做好谈话节目,在倾听时,要把思想高度集中于对方的话语,学会在倾听的同时进行思考,要有自己的思维及感情的涉入。这种听的方式,在人际传播学上称为“移情的听”,是指去体验另一个人的感受、与别人一同理解的能力。我们有一期节目叫《生命的对接》,讲述的是一名白血病患者通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成功获救的故事,我们把捐献干细胞者请到了节目现场,听着她在这一事件中思维波动和情感起伏的叙述,笔者不由得感慨万分,和这位嘉宾尽情地交谈起来,激动时眼泪湿润了眼眶,这期节目播出后社会反响很好,笔者觉得正是由于倾听得投入和专注,同时也被献爱心者的精神所打动,才使得问话把握得比较到位,也给嘉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反馈,能把自己的心迹和真实情感毫无保留地表达出来,我想这也是节目的看点吧。因此,访谈节目之所以能够成功,是主持人在充分体会嘉宾感受的同时,带有思维感情地倾听,促成了“有效的听”的结果。
提高倾听的素质
主持人的自身素质是倾听的重要保证。任何一个成功的节目主持人都离不开自身良好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主持人的素质可以分为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两个方面,其中,内在素质主要是政治和文化素质,外在素质主要是形象气质和语言表达素质。
丰富的文化知识对主持人来说至关重要。知识就像浩瀚海洋里的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主持人应培养浓厚的阅读兴趣,把读书作为一种生活乐趣和生活状态,在读书中充实和完善自我。“腹有诗书气自华”,主持人也只有在主持节目过程中充分表现出自己良好的文化内涵和修养,才会被观众接纳和肯定。若对所谈内容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就难以在节目主持过程中真诚耐心、有目的有思想地倾听对方的谈话,就会出现游离、尴尬的现象,失去主持对话的资格,更谈不上驾驭自如、把握主题、引深话题了。
良好的政治素质是主持人必不可少的。只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才能在节目中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观众是电视谈话节目主持人的交流对象,因此主持人应该具有良好的倾听习惯,在主持节目时,除了要用恰当的语言表达节目的内容,把握现场气氛和节奏以外,还要确保舆论导向正确,不为一时的表面现象所困惑,不为一时的风雨变幻所迷惑,更不能口是心非、敷衍塞责,使舆论导向偏离正确轨道。
总而言之,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谈话节目,都要求主持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素质达到多方面要求,即对节目的整体把握,对节目流程了然于胸,与嘉宾沟通的技巧,良好的现场应变能力,及时将话题引向深处等节目驾驭能力的综合素质。笔者始终坚信,作为一名谈话类节目主持人,擅长倾听是必备的职业素养,因为倾听的微妙之处在于“此时无声胜有声”,只有面对主持人诚挚的倾听,嘉宾的叙述才能完善与精彩,才能给电视节目带来意外与惊喜,而这也正是主持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作者为洛阳广播电视台《健康门》主持人)
编校:董方晓
主持人的基本素质应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三个方面。
(一) 政治素质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和工具,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无论是新闻类主持人或者是娱乐类主持人都首先要明确这一点。我们是党的宣传员、党的喉舌,我们的言谈举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党的政策和方针。如果我们没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我们怎能把党的精神正确地传达给人民群众作为电台和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节目主持人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密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节目主持人的聪明才智,做好宣传工作。在节目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个词,那就是“我”,如“我认为”、“我以为”、“我想”等等。但是这里的“我”和自然生活中的“我”是不能等同起来的。作为播音员、主持人的“我”是工作中的“我”,他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还代表着媒体,体现着党和政府的意愿,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我”。主持人作为电视机构的代表,作为一个节目的标志,其观点、言论不仅关系到电视机构的声誉,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因此,主持人首先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准。另外,一名节目主持人能否深受观众的欢迎,能否成为有素质、有魅力的主持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思想水准为观众服务。所以,政治素质是前提,是根基,是一切工作的保证,也是做一名有魅力的节目主持人首先应该具备的素质。
(二) 专业素质
作为一名有魅力的节目主持人,除了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之外,还应该具有扎实的专业素质。在节目主持人应该具备的众多专业素质中,语言基本功和现场的应变能力是最为重要的专业素质。其中语言基本功包括:嗓音圆润、气息运用自如,语气表达准确、流畅等。扎实的语言功底、准确的语言表达、自如的气息运用是主持人的看家功夫。如果主持人的基本功不扎实,就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语言表达、吐字发声不准确的问题,这样就严重地影响了语意的准确传达,甚至会给观众、听众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另外,主持人还要做到语言的亲切、自然、口语化。主持人要以“情”为先导,与受众面对面,坦率、质朴、直接、平等地沟通与交流。现场的应变能力又包括:现场沟通能力、即兴应变能力和对整个节目场面的驾驭及节奏把握等等。主持人在节目驾驭方面要有一定的弹性和个性。面临不同的场景或稿件时,要随机应变,照顾内容、场景的连贯性、延续性。比如,主持晚会时,突然断电、邀请的重要演员未到、嘉宾讲话出现小的失误等等,主持人都要想出及时的应对方法。这都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在这里,主持人的综合能力主要是指集采、编、播于一体的能力,这是从事主持人工作的基础。对于一个真正意义上能将采、编、播融为一体的主持人来说,采访是他的看家本领。首先,在采访前主持人必须提前分析好选题,拟定准确的采访要点。然后,主持人在采访时要善于调整节目的气氛、节奏,能够尽快拉近与被采访者的距离,善于控制被采访者的情绪、情感变化,从而控制好采访的时间,把握住采访的进程。在和环境融为一体的基础之上,还要做到采访与主持随时融为一体。所以,对于专业素质孜孜不倦的追求将是主持人的魅力之源、生存之本。
(三) 文化素质
作为一名主持人应全面提高文化素质。它是塑造主持人形象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衡量一个主持人最直接的标志。换言之,主持人只有在拥有大量知识,提高了主持节目的能力并掌握具体操作技巧时,才有可能自如地驾驭节目。文化素质是基础,只有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才能更加深入地研究钻研自己的专业,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同时提高整个节目的质量。文化素质包括迅捷的语言组织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达以及临场应变发挥能力和独特的个性风采等等。文化素质是播音员、主持人的知识水平、艺术修养、法律观念、行为准则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主持人如果没有深厚的文化知识作为基础,只有娴熟的表达技巧,那他可能只是个“花架子”。主持人只有全面提高文化素质,才能在主持节目时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话,一语中的,入木三分。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中的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有
本文2023-12-05 02:55:19发表“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lezaizhuan.com/article/619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