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全面战争是不是没有家谱了??不能指定继承人??

栏目:资讯发布:2023-12-02浏览:2收藏

帝国全面战争是不是没有家谱了??不能指定继承人??,第1张

楼上的回答不对,我用的普鲁士已经占领了北部欧洲,除了第一任是男的王,其他接任都是女王,由于普鲁士接任女王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可能性,但是绝对是世袭制,这就是真实历史也是这样,一战后才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帝国没有了王室,一战前很多还是有王室的。另外,我用的是较难程度(比最难差一级),感觉还是外交比较重要,因为你不可能四面开战,经济上支持不了那么多的军队,同时,科技早期通过外交交换,后期地盘多了,学院多了,自己研究就很快

我试用过好多家谱软件,目前为止发现还是传承家谱最好用,功能齐全,输出美观,比较符合我的使用习惯。楼主说的限制问题,解决办法有两种:

1、方法一:直接降级用86版先全部录入姓名,然后再用133以上版本修改内容,不受人员个数限制。新、旧版本可以安装在同一个目录,本方法速度快,很方便;

2、方法二:用家谱合并功能(用133版),分别录入,每录入29个家庭成员后,就拼到总库去,这个方法也不受总人数限制,但麻烦一些。具体操作软件说明文档里有,自己看吧;

不要怪软件开发人员,他们是耍了一些心眼,把受限免费版说成绿色版本。但要理解一下,做软件是要投入的嘛,而且确实也是很好用的

另外,也可以用族脉家谱,功能差了一些,但全免费(要注册但不要钱),最主要还是可以传到网站,永久保存

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当然还有遗赠。

先说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指财产所有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决定死后将财产指定给他人所有,这里的他人指的是有继承权的人,包括配偶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如果决定将财产指定给上述人以外的,叫遗赠

法定继承指没有遗嘱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相关人员继承财产。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财产。如果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所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评分所有遗产,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至于你说的族谱,只是自己家庭的族群延续,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通过法律确认的方式,如户籍登记等确认的亲属关系,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这里举个例子,比如老大将儿子过继给老二,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那么在族谱中,儿子是老二的,但是这个儿子在法律上是老大的儿子,老二的侄子,本身不能继承老二的财产。

当然,如果老二订立遗嘱或遗赠,可以将遗产给儿子继承,但是这是自己处分财物的自由,和族谱没有关系。

综上,族谱不能作为继承的法律依据

家谱又称族谱、家乘、祖谱等。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家谱是中国特有的文化遗产,在历史民族大融合中,各个民族中开始出现族谱。族谱也是中华民族的三大文献(国史,地志,族谱)之一。

追溯最早家谱的产生为口述家谱,资料显示:“瞽蒙主诵诗,并诵世系”之说,家谱最初的功能就是辨析亲疏,凝聚族群,优化生育,即所谓“亲亲以相及”。此后万变不离其“别”与“聚”这两个基本功能,但随时代推移,社会制度不同,其具体内涵和所起作用也不一样。它的发展也是根据历史朝代的政治体制来进行兴衰交替的演变。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家谱的起源吧。

家谱发展及其功能嬗变的脉络,大致可分为周代、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和五代以后几个阶段。

周代

周代的宗法分封制度,经过春秋战国战火的局面影响,特别是秦王扫除六合后,宗族组织由兴到衰,由破坏到重建,到东汉时已由世族和宗族代替。

周代行的是宗法封建制度。“族”本来只是 有血缘关系的群体,并无尊卑主从之别,但进入阶级社会,便有了“宗”,也就是在亲族之中奉一人以为主,主者为尊并享有特权,其死后则由宗子继承。这样,家谱“ 别亲疏、明统系”的功能便渗进了主从尊卑的阶级斗争里,其功能也是宗法封建政治服务的内容。

“辨昭穆者,帝系《世本》之中,皆自有昭穆亲疏,故须辨之云”。由此可见:周代的家谱《世本》之类,是属于以周 天子为首的周室宗族的,它所明的统系,是周宗室的帝王统系;所辨的亲疏,是尊卑贵贱的亲疏。所以,周代的家谱完全是为推行宗法分封,巩固周王朝统治服务的。

两汉时期

两汉时期基本是世族地主占统治地位,“命官以贤,诏爵以功”,君统与宗统开始分离。所以,两汉的家谱功能是为恢复、复建宗族和形成、巩固世族的统治服务。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的是士族政治、魏立九品中正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选官品人,婚姻嫁媾,士庶分明,尊卑严格,“官之选举,必由簿状;家之婚 姻,必由谱系”,因而维系门阀制度的家谱特别兴盛。

此时的家谱成了政府选举、士族出仕、门第婚姻的根据,同时也成为士族政治服务的工具。正因为家谱对于人 们的社会地位、发展前途、社交层次有如此重大的作用,造假的现象也泛滥起来,这也是利益驱动所致。

五代以后

由于北方战乱频繁,大量中原人口南迁,经济中心南移,特别是宋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城镇商业繁荣和商帮的出现,推动着社会权力的进一步下放,士族宗族也向平民宗族发展。五代以后家谱由于失去了以前的政治功能,也由官修变为私修,内容也就更加广泛丰富起来,它的功能也由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方向发展。

具体地说,私修家谱通过姓氏原始、迁徙本末、世系渊源的展现,起着追踪溯源、联宗收族,维系和强化宗族的作用。尤其到了明清时期,家谱的作用已经上升到规范族人行为准则的一种约束力,其姓氏文化也得到大力的发展,为现在历史学家研究历史提供了大量的民间史料。

总之,家谱在我国源远流长,在历史的长河中,已经形成有独特内涵、浸润着民族情愫的谱牒文化,它已经成为历史学家探究真实历史的考证资料,它的文化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它的产生与发展,同社会群体氏族、家族、家庭相联系,它的功能是随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的变化而改变,从社会功能至政治功能再回归到社会功能,自有文字家谱以来,总的发展趋势是由贵族到士族再到平民,维系和凝聚的人群也越来越广。它从家族史的角度来阐释、反映、印证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对我们今天弘扬民族文化,热爱祖国,增强民族凝聚力,以及研究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历史学等学科,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法律分析:族谱的记载可以作为补充或者辅助证据,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证明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代互联网发展趋势迅猛,网络成为了几乎所有人的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之一,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即时传播性强,可以随时随地查看自己想要的信息。由此,传统的家谱也有了顺应这一新形式的苗头,换言之就是将传统的纸质实体家谱数字化。

数字化家谱相较于传统家谱有很多优点。首先是满足了人人可查谱、随时随地可查谱的需要,只需要手头有一部手机即可;其次是传播性强,可以做到家族人手一本;再次是便于保存,且不会受到时间和环境的侵蚀;最后是随时可以修订,即修家谱,不需要耗费太多的物力和财力。

像数字化家谱这样顺应新时代新趋势的项目,国内已经有公司在做了,如族谱网推出的在线修谱平台“族谱王”(zpwzupucn)就是其中的典型,它有树状结构人丁架构,可以直观高效录入编辑谱系;有丰富的世系体例随意切换自由组合;可以将纸质家谱扫描导为PDF格式上传至线上转为电子谱,并且内置多种谱文模版可随意套用编辑;支持一键排版,导出矢量印刷文件:灵活设置,自动转换排版方式,一键导出超清印刷稿;支持多人协作,可以用于大型修谱分工合作;附带书签、分享功能,查阅族谱更方便,提供查阅、下载以及编修族谱的数据统计,方便随时掌握各种家族资源的数据。

您好,您想问的是您的弟弟被叔父收养,叔父去世之后,您的弟弟能不能继承他的菜园地吗?

不一定。

一、菜园地能否被继承

请问您所说的菜园地指的是什么呢?如果是您叔父的个人财产,菜园地可以被继承。如果是宅基地的,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

二、您的弟弟是否有菜园地的继承权

如果菜园地能够被继承的,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您弟弟有继承权。

第一,您叔父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中指明菜园地由您弟弟继承。

第二,您叔父没有对菜园地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您弟弟是叔父法律意义上的养子,那么他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您叔父的遗产,包括菜园地。

需要提醒您的是,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子,需要看双方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您提到的家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般需要看您叔父和弟弟是否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关系的登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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