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完整的贺氏家谱:以 首字辈开始 谢谢
贺姓——姓氏起源(聚集地、家谱、历史名人)
姓氏起源
出自姜姓,是为避帝王名讳所改的姓氏。春秋时,齐桓公(姜姓)有个孙子叫公孙庆克,她的儿子庆封以父名命氏,称为庆氏。庆封在齐灵公时任大夫,在庄公时与崔杼曾为上卿,执掌国政。后两人再升为左右相国。因崔杼家内发生内乱,庆封以弑君罪灭掉崔氏,独霸朝政。于是庆封把政事交给儿子庆舍处理,自己只管吃喝玩乐,引起了朝上朝下对庆氏的不满,后庆封的亲信卢蒲癸和王何,趁庆封外出之机,杀死了庆舍,庆封见势不妙,便逃到了吴国。吴王噶朱方封给庆封,庆氏宗族闻讯赶来相聚,从此,庆氏比在齐国时还要富裕。至西汉末,子孙徙会稽山阴,东汉时传至庆仪为汝阴令,其曾孙庆纯官拜侍中,为避汉安帝的父亲刘庆的名讳,"庆"字改为同义的"贺"字。庆纯改为贺纯。史称贺姓正宗。是为江苏贺氏。
出自他族改姓。据《魏书。官氏志》等所载,南北朝时后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实行汉化,将鲜卑族复姓贺兰氏、贺拔氏、贺狄氏、贺赖氏、贺敦氏皆改为汉字单姓贺氏。是为河南贺氏。
聚集地(迁徙分布)
中国贺氏播迁各地,主要是在汉代之后,分布地区广泛,郡族门望较多。
据《元和姓篡》记载,庆质的孙子叫贺齐,为三国时吴国大将军,齐的孙子贺邵任中书令,邵的儿子贺修在西晋任太子太傅,修的12世孙贺德仁为唐太子中书舍人,德仁的侄孙贺默为彭州刺史,德仁的侄曾孙就是唐玄宗时秘书监贺知章。又拒《古今姓氏书辩证》记载,南北朝时,后燕有清河太守贺耕,南凉(都乐都,今属青海)有将军贺连,宋朝时有忻州定襄(今属山西)贺氏,易州(今属河北)贺氏、开封陈留(今属河南)贺氏、蔡州(今河南汝南)贺氏、洛州(今河南洛阳)贺氏、济南(今属山东)贺氏、会稽(今浙江绍兴)贺氏、齐州临邑(今属山东)贺氏,密州(今山东诸城)贺氏等。其中,会稽贺氏和河南(今洛阳市)贺氏族大人众,所以贺氏以会稽、河南为郡号;洛阳的贺氏以鲜卑族居多。除了上述贺氏之外,宋代以后各朝代贺姓人散居各地者仍多,不胜枚举。
堂号
"四明堂":唐朝时光禄大夫贺知章,诗作得最好,书法也漂亮。醉后作诗填词写字,毫不费力就成了卷轴。他自号"四明狂客"。
历史名人
贺知章:越州永兴人(今浙江萧山),唐代著名诗人。证圣进士,后还乡为道士。好饮酒,于与李白、张旭等关系密切,时称"醉中八仙"。能诗,又工书法,尤善草隶,其诗今存20首,其《回乡偶书》传诵颇广。他高寿85岁,为贺氏名人中得寿星。
贺 循:会稽山阴人(今浙江绍兴)。晋代时官至光禄大夫,他与顾荣同为支持司马睿得江南士族领袖。善属文,博览群籍,尤精《礼》传。朝廷疑滞皆咨之,辄依经礼而对,为当世儒宗。
贺狄干:代人(今河北北郭一带),鲜卑人,魏道武帝将领,因功赐爵襄武侯。他还曾在长安习读史书,通《论语》、《尚书》诸经,尤儒将风度。
贺 懋:临清人(今属山东),官至贵州道监察御史,宽舒公明,清慎仁爱,民称为"贺清天"。
贺 岳:海盐人(今属浙江),著名医学家,著有《明医会要》、《医经大旨》、《药性准绳》等。
贺长龄:湖南善化人(今长沙),道光时历任江苏、福建、直隶等省布政使、贵州巡抚、云贵总督等职,主张查禁私种**和吸食鸦片,重视经世致用之学,惠政颇多。
贺 龙:红军创始人之一。
答案补充 贺 懋:临清人(今属山东),官至贵州道监察御史,宽舒公明,清慎仁爱,民称为"贺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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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表,读音作biǎo(ㄅㄧㄠˇ)]
一姓氏渊源:
第一个渊源:源于姜姓,出自炎帝神农氏第十七代姜器的鲜卑族后裔,属于复姓汉化省文简化为氏。
少典氏第十一代、炎帝神农氏第十七代姜器的后代有潞氏、路中氏、露氏、甲氏、榆氏、留吁氏等。
其中的潞氏的支派又有隗氏、狄氏、落氏、落皋氏、戎氏、戎子氏、袁纥氏、斛律氏、解批氏、乌护氏、纥骨氏、壹利吐氏、异其斤氏、回纥九姓等。
其回纥九姓就是回纥氏、仆固氏、浑氏、拔曳固氏、即拔野古氏、同罗氏、思结氏、栔苾氏、阿思布氏、骨仑氏。
之后由回纥氏分衍出高车十二族,即乞伏利氏、咤卢氏、乙旃氏、大连氏、窟贺伏氏、达卢干氏、阿仑氏、莫允氏、俟分氏、副伏罗氏、乞表氏、布收沛氏。
其中的乞表氏后来取汉字谐音单字“表”为姓氏。
第二个渊源:源于地名,出自西汉朝时期酒泉郡的表是县,属于以居邑名称为氏。
《汉书·地理志》:“酒泉郡表是县”,本注曰:“莽日载武”。《后汉书·郡国志》:“改表是曰表氏,魏晋因之。”《后汉书·五行志》:汉灵帝光和“三年(公元180年),自秋至明年春,酒泉表氏地八十余动,涌水出,城中官寺民舍皆顿,县易处,更筑城郭。”汉朝时期的酒泉郡下辖两县,一为乐涫县,一为表氏县。唐朝学者李贤对汉史记录注释道:“表氏故城,在张掖西北”。
今甘肃省高台县骆驼城遗址,为我国现存规模较大、颇有影响的一座古城址。骆驼城为东汉灵帝光和四年(公元181年)因地震水患而由 出面搬迁重筑的酒泉郡表氏(表是)县城,从五胡十六国的前凉国直至五代十国时期的北周时期,该城一直为凉州建康郡郡治及其所辖表氏(表是)县城,唐朝时期为建康军城,公元766年被废弃,该城的建制历史延绵五百八十五年。
实际上在秦朝末年,酒泉郡表是县就已经存在了,当地居民主要来自北方各民族,后有相当一部分居住民以城池名称“表是”为姓氏,后随改为复姓“表氏”,再后省文简化为单姓表氏。
第三个渊源:源于朝鲜族,出自古百济新昌族,属于汉化取姓为氏。
古百济国新昌族有表氏,源出古新昌县。
据史籍《魏书·地形志》记载,北魏政权(公元386~534年)在中国北部地区设置平州,治所在肥如城(今河北卢龙),领辽西郡和北平郡,辽西郡下辖肥如、阳乐、海阳三县、北平郡下辖新昌、朝鲜二县。
新昌、朝鲜二县当时多为朝鲜族人,在北魏孝文帝元宏(拓跋宏)进行汉化改革的浪潮中,除了将中国北方的鲜卑、羌、匈奴、氐诸民族的原族姓氏强行汉化外,对其所辖地域边缘地区的其他民族,则大多以居地汉名称谓命其姓氏,其中,对所辖东北地区的高丽、百济等民族,按北平郡下辖的新昌、朝鲜二县中的各小地名分别给其命姓,其中即有表氏,为新昌境内一屯子的名称。
二历史名人:
表 祥:(生卒年待考),四川成都人。著名宋朝时期僧人。
宋哲宗时(公元1086~1110年)的著名僧侣,他善于绘人物像, 手法 ,常于妙高台壁间画东坡像。当时苏东坡为其题诗道:“目若新生之犊,心如不系之舟。要板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崖州。”
表肇基:(公元1938~今),云南沪西人。著名基础教育家。
1963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数学系,从事数学教学工作近四十年。在1987评为数学高级讲师,曾任教务主任,教务科长。
他在教学中坚持讲练结合,分散难点、突出重点、新旧联系,以旧出新,联系实际,总结方法,重视能力培养,受到学生的尊重和社会好评。
多次评为先进教师和优秀教师。在中学、中专、大专数学教学中结合数学工作实际和要求,总结教学经验和方法。
撰写的论文和数学研究文章有:《启发式》、《教学法与认识论》、《高中数学与题解》、《数学竞赛辅导》、《数学习题的典型与一般》、电大《高等数学复习提要》、《高等数学习题解》、《经济应用数学》、函大《线性代数学习指导》、《弹性分析》、《和角公式的证明》、《直接积分法》等。
表钟九:(公元1942~今),朝鲜族;吉林省会人。著名儿科医学专家。
珲春市辉春林业局职工医院业务院长。自从大学毕业后临床医疗工作达三十余年,从事中西医结合理论研究和治疗。
擅长儿科临床,肾脏内科,在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肾炎、部质性肾炎、尿毒症方面较深的研究。所撰写的《小儿呼吸系统疾病中小儿第三型哮喘——小儿咳嗽变异性哮喘》论文,在1993年9月杭州第六届全国中西医结合会议上国内首次发表,这是纯中药治疗,该文章受到大会好评。
近些年来在国家级杂志上发表二十余篇论文和译文。在其三十余年医疗工作中获得各类省级、省级、局级先进工作者荣誉。
目前专攻用中西医结合研究肾脏内科方面几种疑难病,已取得部分成果。
其人生格言:成功之路——勤奋、坚持。个人医疗生涯的间略真实的记录在由国家人事部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医学专家》中。
表凤鸣:(公元1956~今),河北承德人。著名现代书法家。
幼承家学,受父表福庭先生影响,酷爱诗文书画诸艺术,后拜姚小尧、刘顺、谢超、元渚先生为师,以颜柳入手,上追汉魏,作品多次在全国性大宗中获奖,书法作品曾被翰园碑林,圣泉碑林,墨子碑林,三清山碑林,选入刻碑留迹,并编入中国当代书画家大辞典,中国当代书法名家大辞典,中国当代书画家名典,中国当代文房四宝与文学艺术家大辞典,中国当代楹联墨迹集,中国诗书画印大观,东方之子一二三部,英国剑桥大学传记中心出版的世界知识界名人大辞典,台湾出版的海同心书画联展专辑,等三十余部辞书。
诗词作品曾编入中华吟萎,华夏诗存,湖海嘤呜集,言志别裁,咏物别裁,揽胜别裁,现为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中国书法艺术研究会会员,菲律滨学群文艺社名誉理事,北京卿云诗书画社社员,河北书法家协会会员,承德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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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1-30 20:22:00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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