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与继子的区别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30浏览:3收藏

养子与继子的区别,第1张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 收养 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 抚养 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过继子,俗称嗣子,是指夫妻为了养儿防老而过继的他人的孩子,一般都未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

现实生活中,对以下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而“过继父母”去世后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受继承权。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上时常相互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古代世袭王侯爵位的都是嗣子,多为嫡长子,有嫡立嫡,无嫡立长。而在民间,多指某男一生没婚,膝下无子,或结婚只生养了女儿,而无有男丁,只得从自己的亲兄亲弟的儿子中选一个男孩、经双方协商,立到自己名下,成为自己的儿子,继承自己的财产和香火。

继子有两个基本意思,一是指某人的妻或夫在前次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孩子(男),另外也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子(男)。

出处:《淮南子·缪称训》:“继子得食,肥而不泽,情不相与往来也。” 高诱 注:“继子有假母也。”

相关信息:

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谓。俗称“后父母”。继子女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养子是因收养行为,而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是因一方育有子女的,离婚后又再婚的,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跟随再婚一方生活的,该子女与另一方之间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分析:续子和继子一样,都是离婚后组成一个新家庭建立的关系。养子是收养的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与继子的区别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 收养 关系成立时起,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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