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晚期的柳敬亭是谁
柳敬亭是明末清初著名的评话艺人,扬州评话一代宗师。他的传奇多有记载,然而在柳敬亭的籍贯认定上,却纷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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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敬亭籍贯百年各有一表
柳敬亭的籍贯?与他交往的友人或曰泰州(余怀《板桥杂记》:“柳敬亭,泰州人。”张岱《柳麻子说书》:“及见泰州柳先生。”),或曰扬之泰州(吴伟业《柳敬亭传》:“柳敬亭者,扬之泰州人。”顾开雍《柳生歌并序》:“扬之泰州柳生,名遇春,号敬亭。”),或曰海陵(朱一是《听柳敬亭词话》:“海陵柳生会稽住。”),或曰吴陵(汪懋麟《柳敬亭说书行》:“吴陵有老年八十”)。海陵、吴陵是泰州的别称,表述尽管各异,肯定他是泰州人则同。明清时泰州属扬州府,柳敬亭长期生活在南京,因而有时也说“维扬柳敬亭”(吴伟业《楚两生行并序》)、“扬州人”(阎尔梅《柳麻子小说引》)、“南京柳麻子”(张岱《柳敬亭说书》)、“白下柳生”(王澐《漫游记略》)。编纂于清代的《康熙扬州府志》、《雍正扬州府志》、《嘉庆重修扬州府志》、《雍正泰州志》、《道光泰州志》等,均有柳敬亭传。民国十六年(1927年),《小说世界》第十五卷二十三期“文坛秘录”栏,刊载了钱啸秋的《柳敬亭之世系》,他根据通州曹氏家谱,首次披露柳敬亭是宋曹彬之后,祖籍真定府灵寿,曹彬的九世孙珏迁居常熟,十二世孙尧卿渡江至通州馀西场定居,尧卿后代有永昌,“永昌即敬亭也,字葵宇,与其父应登、弟永祥曾播迁至泰州,世因误以敬亭为泰人。自敬亭徙居南京,指柳为姓,人更不知敬亭为曹永昌矣。”民国二十五年,《越风》第二十一期有张破浪《平话家柳敬亭考证录》,其中“敬亭之世系”引用钱说,“以敬亭之易姓,而世遂不知其世系,自明末迄今,且三百年,曹姓世系均不知”,“因啸秋为文以表张,而世遂知敬亭之原世系焉。”不过,也有人不相信。1956年出版的洪式良《柳敬亭评传》就认为“这种说法值得考虑。”如柳真是曹彬之后,在旧社会里柳会引以为荣,吴伟业也将记入《柳敬亭传》里借以增高柳的身价。柳既不谈,吴又不记,这就不能令人无疑了。”(第3页)
1963年,《江海学刊》第一期发表管劲丞《柳敬亭通州人考》一文,管氏根据亲见的曹氏族谱和范国禄的七古《听居生平话》,对柳敬亭的籍贯及相关问题做了仔细分析,断定柳敬亭祖居通州馀西场,至其父应登和叔应科,才率敬亭等迁居泰州。或许不久就兴起“四清”、“文革”等运动,这篇文章影响不大,不仅《辞海》柳敬亭的条目仍按传统说法写作泰州人,就是1979年出版的陈汝衡《说书艺人柳敬亭》一书,在叙述柳的家世时也只提到钱啸秋,很可能还不知道有这篇文章。当然,南通人是知道这桩公案的,修成于上世纪末的《南通县志》和《南通市志》都为柳敬亭立了传。《南通县志》说他“本曹姓,流落泰州后,改姓柳”(第1187页)。《南通市志》说“本名曹永昌……幼时随父迁居泰州,因受陷害成缉捕对象,休息于柳树下指柳为姓”(第2483页)。而旧志是没有柳敬亭传的。2003年第八期《文史知识》“张謇与南通专号”上,发表了陈辽《平话奇才柳敬亭》,强调柳敬亭是通州人,并介绍管劲丞有《柳敬亭通州人考》,虽然陈辽先生没有提供新的资料,却提示了柳敬亭的籍贯问题。
管劲丞的《柳敬亭通州人考》,是研究柳敬亭籍贯的重要文章,今天不论主张柳是通州人还是泰州人,考证柳敬亭的籍贯问题都离不开曹氏家谱。现南通图书馆藏有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重修的《通州曹氏家谱》一部,共36卷,约1300页,分装为24册,其中一册为恩荣录。管理人员说不清它的来历,从内容看,似有可能就是当年管劲丞见到的那部。全谱旧损,上有“曹氏世系图”,曹氏以迁通的尧卿为第二世(管劲丞、陈辽均误为第一世),以实际上并未到通州的尧卿之父宣徽公为迁通一世祖。
正确解读曹氏家谱,是解密柳敬亭籍贯的关键所在。钱啸秋就是一例。他说柳敬亭“与其父应登、弟永祥曾播迁至泰州,世因误以敬亭为泰人。”这里一个“曾”字,令人觉得柳敬亭只是跟着父亲到泰州住过一阵而已,细勘家谱,哪有这层意思。管劲丞对家谱解释详细,如说“柳敬亭的父辈兄弟三人和他兄弟二人,都有名有字,而所取字面皆似雅而俗。看来他家既非士族,亦非农民或灶丁,在馀西这个小市镇上,可能属于小市民的上层分子,如开行设肆的老板之类。而其父应登兄弟的同徙泰州,更可能为经商而离家创业”。民国年间,柴萼《梵天庐丛录》卷二十八“柳敬亭弟”条所说柳敬亭的情况,因与其他资料相差太大,人们都不相信,但说柳敬亭“其父一钱侩”,并有弟一人,结合管氏的分析,柴萼所说的这两点或许不无依据。管劲丞解释家谱说,“棆生三子:长子应登,字文楼,按即柳敬亭之父。谱名下注‘徙居泰州’,说明他家外迁,系从其父开始。祖父曹棆没有同去。”“他的二叔父曹应科偕其父同徙泰州;三叔父应试未徙。那么,非独自奉二亲家居,即亲死析产,守祖业自立门户”也是正确的。不过,管氏认为曹应登弟兄各率二子一道迁至泰州,同住北门便民坊,却值得商榷。
管劲丞认为:“应科的二子随父迁徙,应试的二子随父守祖业,所以谱上都毋庸再注。柳敬亭二弟永祥,也是随父徙泰州的,谱上却同样有详注,这是因为既于曹永昌名下注有‘徙居南京’,便不得不加注以示分别。”曹氏世系图比较简陋,在各人名下没有记生卒年月,对迁徙这样的大事也不记时间,因此,曹棆的长次二子徙居泰州是在他们青少年时期还是成年,徙居时有没有成家,有没有子女,从谱上无从得知。曹应登弟兄迁泰时,应登子永昌(柳敬亭)有没有出生,从可能性来说不外两种,一是已出生,一是未出生。管劲丞及钱啸秋等认为,不但永昌已经出生,连弟永祥也已出生了。这么说虽然不能说与家谱的记载相抵牾,但在家谱中却也找不到依据,将此说与明末清初的记载联系起来看,当时那么多的人记载柳敬亭是泰州人而不是通州人,原因何在?唯一的可能,它来自柳敬亭自报家门。吴伟业在《柳敬亭传》中说:“年十五,犷悍无赖,名已在捕中。走之盱眙……”试想,如果柳敬亭(曹永昌)出生于馀西,幼年才随父母迁至泰州,10多岁又离家出走、糊口四方去了,他在泰州生活的时间仅10年左右,叔父甚至祖父仍生活在馀西,自己在泰州还是个“通缉犯”,柳敬亭对人自称泰州人合乎情理吗?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另一种情况,即曹应登弟兄二人是年轻时结伴来泰州闯荡,后来在泰州站稳脚跟,成家立业,儿女都出生于泰州,这些儿女对老家馀西的印象渐淡,成人之后自认是泰州人,这才合理。如此,符合当时人的记载,又与曹氏家谱毫无扞格难通之处。
柳敬亭曾在泰州“北门便民坊”度过幼年和少年?
如果柳敬亭是在泰州出生、成长的,我们固然可依家谱所记称之为通州人,那就是祖籍而言。
管劲丞认为,“族谱于应登、应科名下并注‘徙居泰州’,只在永祥名下兼注所住‘北门便民坊’地点。推想‘北门便民坊’一宅,当是徙泰两房同居之所。谱上所以注在永祥名下,为的是对永昌的徙居南京有分别,同时并包括了他父亲和二叔父的同居之所。如果三人所居不同,族谱纂修总不会挂一漏二。为此,不妨肯定柳敬亭曾在那‘北门便民坊’居所中度过他的幼年和少年。”这种说法,猜测的成分过多,与家谱的原意和历史情况不符。据明代的《万历泰州志》和《崇祯泰州志》,明代晚期至明末,泰州北关的九个坊中没有便民坊,其他城内和南关等处也没有便民坊。便民坊这个名称第一次出现,是在清代的《道光泰州志》,距由明入清180多年,它已发展为便民坊东甲和便民坊西甲,位置确实在北门外,约为城河以北、稻河以西大片地方。便民坊并不是明代的坊名而是清代早期的坊名,只是清代泰州的第一部志书《雍正泰州志》编纂潦草,系汇集《崇祯泰州志》、《微尚录存》等现成的志书,再加上入清以后的一些文献凑泊而成,其中坊里部分全抄自《崇祯泰州志》,用的是近100年前的陈旧资料,没有记下当时实际的坊里名称,便民坊失载。至迟在民国早期,便民坊东甲、便民坊西甲已演变为东甲坊、西甲坊了(见《民国泰州志稿》卷三“疆域”)。民国二十年泰县调整县内区划,“坊”取消,更没有人知道便民坊这个名称了。
曹应登弟兄迁到泰州,推算时间在明万历年间(柳敬亭出生于万历二十年,即1592年,见何龄修《关于柳敬亭的生年及其他》,《清史论丛》第三辑,1982年),管劲丞说他们弟兄子侄一道住在便民坊,甚至说柳敬亭的幼年和少年时代在便民坊度过,事实上依据不足。曹氏家谱在曹应登、曹应科二人名下只注“徙居泰州”,应理解为徙居泰州境内,但不一定住在泰州城中。有便民坊之说,时间当在清初。
不过,曹应登弟兄来泰州后居住的地方,我推测也不会十分僻远。清初泰州人宫伟鏐《微尚录存》卷六“艺事柳逢春列传”说:“李公三才开府泰州,缉地方恶人,长吏以春(按:即柳敬亭)应,时十七八岁一恶少耳。开府轻其罪,父欲法绳之,乃出亡,游四方……”如果生活在僻乡,长吏就不会拿柳敬亭去应付差事,致使其远走他乡了。曹应登弟兄很可能落脚于泰州近郊,后经几十年,到了清初,迁泰第二代中的曹永祥率全家移居北门便民坊,家谱这才有他名下的这条“徙居泰州北门便民坊”的小注。这时其父曹应登早已去世,其兄柳敬亭一家也早已不在泰州,他们名下当然不会注这样的内容,而其叔曹应科一支,即其堂兄弟永盛、永恒等人仍生活在原地,家谱当然也无需再加小注。比柳敬亭仅小十来岁的宫伟鏐,在柳敬亭传中说他“本姓曹,泰之曹家庄人也”,理应有所依据,这曹家庄很可能正是由通州馀西曹氏弟兄迁泰聚族而居得名的。当时,泰州城郊的农村人烟稀疏,如上官运盐河(今称老通扬运河)南的塘湾,至清康熙中叶仍然“两岸空阔,漭泱无人迹”(见沈龙翔《周公铺》诗序),外来人口在这里定居很容易。泰州城周围有好几个曹家庄,泰州城东南不到10里处,塘湾以北的上官运盐河西侧就
有一个曹家庄。
“流落泰州后,改姓柳”许是戏说
结合柳敬亭同时代人的诗文及明清泰州志的记载,可以对《通州曹氏家谱》作如下解读:一,柳敬亭(曹永昌)父曹应登、叔曹应科由通州馀西徙居泰州;二,柳敬亭与弟永祥均出生于泰州,后柳敬亭辗转至南京定居,永祥迁居泰州北门便民坊。同时还可以推知,曹应登弟兄徙居泰州的时间为明万历年间,曹永祥迁居便民坊的时间为清初;柳敬亭出生地为泰州曹家庄,这是曹应登弟兄来泰州的居住地,具体位置无考。说柳敬亭“幼时随父迁居泰州”,在谱上找不到根据,也不合情理。说曹永昌(柳敬亭)“流落泰州后,改姓柳”许是戏说而已。
曹氏家谱中有关柳敬亭的记载可靠吗?
柳敬亭在明末清初虽然名闻遐迩,但说书艺人在封建社会并没有多高的社会地位,如果不是事实,通州曹氏毫无必要将其牵扯入谱,以增族荣。至于清初的《柳敬亭传》中没有提到他是曹彬之后并不足怪,柳敬亭幼年身边没有祖父母,未必有人告诉他曹彬之类的陈年往事。有人说,柳敬亭果真祖籍通州馀西,当时有关他的诗文那么多,怎么可能一点都不涉及。明清文士与柳敬亭结交,是在他成名之后,距他父辈由馀西迁到泰州,少说也相距40年了,柳敬亭平时如果只自称泰州人,不说自己的家世,别人哪会清楚,诗文没有什么反映是很自然的。
诗中记载柳氏生平
管劲丞文中引用的范国禄的诗就是很重要的反映柳敬亭家世的史料。范国禄(1623-1696年),字汝受,通州诸生,诗文名震一时。其父范凤翼,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进士,历官光禄寺少卿,入清不仕,以文章气节称著。范氏是通州望族,熟稔地方掌故,范国禄年齿比柳敬亭晚一辈,少年时听过柳敬亭的评话。柳敬亭去世多年后,高足弟子邗江居辅臣到通州献艺,范国禄、陈世昶等人有诗纪其事。范国禄有诗四首,其中七古《听居生平话》和七律《居生索赠》都说到柳敬亭是通州人。据清人王藻的《崇川各家诗钞汇存》所收范国禄《十山楼诗钞》有记:
听居生平话
繁华昔日称南京,赁舂我在西华门。桃叶渡头恣游冶,平话争夸柳敬亭。司马堂高惜颜色,倾动公卿一长揖。入座轻将醒目敲,四壁无声人倚席。二十一史多短长,稗官野乘嫌荒唐,出吾之口入君耳,匠心那得皆文章。指挥应节成钩画,唾咳凌风飏珠玉,抉尽英雄儿女情,描向尊前分按拍。开元遗事话鸡坊,流落临安谁擅场。直到烈皇初御极,五狼发迹名始扬。留都乱后闲人少,兔丝燕麦埋青草。博得风流白下传,十年转盼徐娘老。我尝掩泪望馀西,柳家巷口夕阳低。几人绝诣留衣钵,独有居生一蹴跻。吴陵地与东瀛近,梓里相亲关正性,已从授受见真源,变化离奇况加进。居生居生尔年妙,贯串古今特分晓。何不挟此游长安,凌厉尘埃出人表。
《听居生平话》管劲丞引用时,不知是所据版本不同还是排印的问题,与上述文字小有差别。《十山楼诗钞》按年编纂,这两首诗均系于康熙戊辰即二十七年(1688年)。《听居生平话》因居辅臣而追忆柳敬亭。从诗的开头到“描向尊前分按拍”,叙述昔日在留都南京听柳敬亭说书的情景。“开元遗事话鸡坊,流落临安谁擅场”,上句用唐人小说《东城父老传》的典故,下句“流落临安”系借用宋人《都城纪胜》“说话四家”之类,这两句是回过头来追述柳敬亭成名之前的平话界无人擅场可称名家,作为铺垫引出下面两句,烘托柳敬亭的崭露头角。“五狼”指通州,以地望代称柳敬亭,“五狼发迹”是说柳敬亭“发迹”,而不是说柳敬亭在五狼(通州)发迹。四句连在一起,说的是柳敬亭之前平话界业绩平平,到崇祯时柳敬亭“发迹”了,平话界才有人名扬天下。范国禄作此诗时,柳死去已10多年了。“我尝掩泪望馀西,柳家巷口夕阳低”,馀西是柳敬亭的祖居之地,其先人庐墓在焉,“柳家巷”则是虚指,为的是点明柳敬亭之“柳”。掩泪而望,只见夕阳低斜,意境萧瑟,怀念之情溢于言表。这两句是当时人知道柳敬亭祖籍通州馀西的有力证明。最后十句咏居辅臣。“吴陵地与东瀛近”两句是说,泰州(吴陵)、通州(东瀛)地理相近,都是培养柳敬亭禀性的梓里。所谓“正性”,意为“纯正的禀性”,盂康文有“禀自然之正性”,范仲淹文有“存乎诚,而正性既立”。这“正性”就是居辅臣从柳敬亭那里接受的“真源”,有了这“真源”,居辅臣才“一蹴跻”。
《听居生平话》是有关柳敬亭的重要史料,《柳敬亭通州人考》之前没有人提及,管氏功不可没。可惜管氏对诗有不少误解乃至曲解的地方,如认为“开元遗事”四句说柳敬亭因说书“不能擅场而流落在杭州”,“崇祯初元回到故乡通州说书之后,才搞出了一点声名”,“我尝掩泪望馀西”两句是说柳敬亭“死后归葬馀西祖墓,先曾经过通州”。“梓里相亲关正性(姓?)”句,正姓,谓曹姓;此句则谓柳敬亭把通州作为家乡,乃由于本姓曹的缘故。因与籍贯问题没有太大关系,管劲丞又谢世多年,这里不详说。另外一首《居生索赠》,颈联上句“南国已无芝麓客”,指柳敬亭曾在北京龚鼎孳(号芝麓)家中献艺,为一时雅事,这句是说,现在南方已经没有这等艺术水平的人了。下句“故乡曾有敬亭翁”云云,由于柳敬亭是居辅臣的业师,用同乡形容二人的关系显然不妥,体会辞意,它不是说居辅臣的故乡有柳敬亭,只能指范国禄自己家乡通州曾经出过平话大师柳敬亭。我认为,这两首诗足以说明,明末清初通州人十分了解柳敬亭,是将柳敬亭作为乡亲怀念的。这当然也从侧面说明了曹氏家谱记载是可靠的。《通州曹氏家谱》所记柳敬亭的家世比较靠实,曹应登、曹应科徙居泰州、应登子永昌即柳敬亭完全可信,通州馀西为柳敬亭的祖籍。明清众多记载,说柳敬亭是泰州人,也不错。这些作者是与柳敬亭交好的友人,这些诗文多数写于柳敬亭生前,柳敬亭如果不自认为泰州人,怎么能够允许别人一次又一次将他的籍贯写错呢!对柳敬亭籍贯的这两种说法,不在一个层面上,一是历史,一是当时的现状,它们不但不矛盾,而且相互补充,将二者综合到一处,正丰富了柳敬亭生平的内容。
卯[卯,读音作máo(ㄇㄠˊ),亦可读作mǎo(ㄇㄠˇ)]
一姓氏渊源:
第一个渊源:源于姬姓,出自西周时期周公旦的第三子茆叔,属于以先祖名字为氏。
从中国国家图书馆珍藏的史料记载来看,茆、卯二氏为同宗。茆氏的始祖为茆叔,为西周初期周公旦的第三子。其后裔子孙有以先祖名字为姓氏者,称茆氏,后有简笔为卯氏者。
今山东省定陶、巢县、单县,以及河南省的民权县等地的卯氏族人,据传皆为周公旦第三子茆叔之后裔,姓氏读音作máo(ㄇㄠˊ)。
第二个渊源:源于 ,出自明朝时期 将领石纳,属于帝王赐姓改姓为氏。
卯氏 ,原为西北 石姓,明初随军迁居威宁。据威宁卯家沟《卯氏碑序》:“始祖石纳,原系东方鞑靼回,明倡义起兵,率众归……”卯氏后人传说,在先祖时期,因皇帝赐晏,封为卯氏。卯氏在定居威宁后,变教为汉族,是威宁和滇东北地区的大姓之一。
根据《威宁县郊草海边卯家沟先祖石纳将军墓碑》记载:“吾祖原姓石,于明朝洪武十四年间(公元1381年)随大将军沐英征云南,从陕西平凉府迁居到云贵高原的乌撒,吾祖立有战功被朝廷封为将军,统领乌撒卫所,并赐三卯之地(一说三箭之地)屯田戍边,洪武皇帝赐姓卯。
历经六百多年繁衍生息,该支卯氏家族遍及云贵高原,至今人口近十余万。主要分布在贵州省威宁县、赫章县、纳雍县、织金县、大方县、修文县、毕节市、六盘水市、安顺市、六枝县、镇宁县;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彝良县、会泽县、鲁甸县、永善县、镇雄县、富源县、宣威市、曲靖市;四川省金阳县、德昌县、西昌市。该支卯氏家族所在的乌撒,清朝以后改威宁府,是以彝族苗族为土著,元朝时期转入 ,故现在称威宁彝族苗族 自治县。现散居云贵川的该支卯氏子孙均从威宁县迁出。根据史籍《明实录》的记载,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农历1月,置乌撒卫,隶云南都指挥使司。明王朝统治西南地区时期,当地土著举行多次反叛朝廷的起义,卯氏先祖作为地方卫所的军事长官,曾被多次派往云贵高原周边平叛守城,故卯氏族人在征讨过程中散居于云贵高原各地。”
该支卯氏原为 石氏,出身元末明初朱元璋手下将领,后在镇守西南地区时,多次参与乌撒卫所(今贵州威宁)的镇压戍边战争,因功被明太祖朱元璋赐姓为“卯”,因以改姓为卯氏,世代相传至今,姓氏读音作mǎo(ㄇㄠˇ)。
第三个渊源:源于轩辕氏,出自陆终第五子晏安的封地邾,属于以避难改姓为氏。
该支卯氏源出朱氏。朱氏出邑名,源于陆终第五子晏安封于邾,食采于曹;经二十四世传至曹侠,周武王姬发封功臣曹侠于邾子国;至四十四世,仪父仕齐桓公有功,被进爵为子爵,始平王为邾国之君;传至五十四世春秋时,朱茅荑鸿被楚国所并,子孙避乱于沛国,遂将“邾”去“邑”以单字为姓氏,称朱氏。
朱氏传至明朝末年,李自成率领农民起义军攻占北京,明崇祯皇帝朱由检自己吊死在煤山(今北京景山公园)后,部分皇室族人从北京逃出后,躲到山东曹州(今山东菏泽),落户于此。由于朱氏族人们大都能识文断字,常为邻居代写家信、春联等,因此很受邻里的尊敬。
传说,有一次一位朱氏族人与邻友喝酒,酒后失言,说出了自己的身世。回家后越想越怕,怕消息传出去招来杀身之祸,便决定离开曹州。为了减小目标,族人们分开迁逃,在分离之时,正好是早晨的卯时(清晨5:00~7:00之间),于是大家共同约定,改姓为“卯”,以后遇到姓卯的,就是一家人,姓氏读音作mǎo(ㄇㄠˇ)。
据说,当时曾有一部分人去云南投奔吴三桂了,其余的多数人皆迁至今山东单县蔡堂镇的卯楼。
当时,大太监王承恩的母亲带着一部分朱明皇室族人来到了卯楼安居下来,因此,该支卯氏族人皆奉王承恩的母亲为卯家恩人,其逝世后被卯氏族人安葬在今山东省单县的蔡堂镇,现在每次卯氏族人祭拜先人,都要先祭拜王老夫人。
当时卯氏族人在山东单县蔡堂镇也是大户人家,但却有一条严厉的家规:所有的族人皆不得考取满清功名,永不为官。
卯时族人原来都住在卯楼,后来由于战乱、天灾人祸等各种原因,许多人都陆续搬走了,没走了的人后来也搬迁到不远处的郝庄,卯楼现在只剩下一些破房子和一个老枣树林。但周围县市的卯氏族人一直都互有联系,包括山东的单县卯庄、定陶、安徽临泉、江苏的铜山县、丰县,以及山西等地。
第四个渊源:源于姬姓,出自黄帝臣子于则,属于以历史事件改姓为氏。
于则发明了用麻编织的鞋子履,结束了古人光着脚的历史,因功大被封在于邑(今河南内乡),称为于则。于则的子孙后代以封地为姓,称为于氏。通常认为于则是于氏的始祖。
于氏一族传至北宋末期著名宰相于谦,字廷益,钱塘人(今浙江杭州),明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进士。明宣德元年(公元1426年)任御史,明宣德五年(公元1431年)升兵部右侍郎,巡抚山西、河南,整顿军备。明正统十三年(公元1448年)升兵部左侍郎。明正统十四年(公元1449年)秋季,在与蒙古瓦剌部也先军的决战中,明军主力在土木堡之战中溃败,明英宗朱祁镇被俘,蒙古瓦剌军乘胜进攻京师(今北京)。
在此关头,于谦反对迁都,力主抗战,果断拱推郕王朱祁钰为帝,即明景帝,稳定了朝堂。于谦升任兵部尚书,率军击败瓦剌军,取得了京师保卫战的胜利。战后,他首创团营军制,加强边戍,委任名将镇守。他主张以战求和,多次击败瓦剌军的进攻,迫使其首领也先释放明英宗回朝。
明景泰八年(公元1457年)农历1月中旬,明英宗借夺门之变重登帝位,他们怀挟私心,诬陷于谦谋反。农历1月22日卯时,于谦在京师被杀害。于谦被害当天,京城百姓哭声震天,行刑之时,乌云蔽日,可谓是天怒人怨。
锦衣卫的官兵在抄查于谦的家产时,什么罪证也没查出来,只看到于谦家的房屋仅能挡住风雨,屋里空荡荡的,除了书籍之外,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只有一间正室的大门锁得很牢固,打开一看,里面是明景帝所赐的蟒衣、剑器等,密封得很严,从来没有动用过。锦衣卫被他的高风亮节所感动,不禁失声恸哭。
皇太后听到于谦被处死的消息后,叹息、哀悼了好多天。事后,明英宗自己也后悔自己错杀了一位忠臣。而那些诬陷于谦的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接二连三地被明英宗以贪污或谋反罪落狱,使于谦的冤情得以天下大白。
明宪宗成化二年,于谦的冤案昭雪,明宪宗在诏书中赞叹于谦道:“当国家之多难,保社稷以无虞,惟公道之独恃,为权奸所并嫉。在先帝已知其枉,而朕心实怜其忠。”
诏书被天下人传诵,历史终于还忠臣以公道。于谦留下了惊世千古的名诗“千锤万击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骨碎身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痛感于一代“救时宰相”于谦被害的日子,有于谦的后人以其被害时刻“卯”改姓为卯氏,姓氏读音作mǎo(ㄇㄠˇ)。
二各支始祖:
卯纳(石纳):一世祖,祖籍明陕西省平凉府人,迁封定海将军,镇守乌撒卫。娶刘氏。生二子:长子卯京,次子卯东。
卯 京:二世祖,封标骑将军,娶李氏镇守云南长官司。坟基在卯家沟(草海边)坐北向南。次祖卯东,娶安氏居住在官庄卯官屯(离草海不远处)坟基卯官屯。坐东向西有碑记。
卯世尊:三世祖,京卯之长子,文生。娶蒋氏,住威宁府卯官屯。生二子一女,坟基在卯家沟坐北向南。
卯世耀:三世祖,京卯之次子,武生。娶刘氏,生二子一女。移居鲁安州。
卯世夺:三世祖,京卯之三子,贡生。娶妻陈氏。
卯建宗:四世祖,卯世尊之长子,娶管氏生四子职千总住石河。
卯成宗:四世祖,卯世尊之次子,娶殷氏职守都司调云南海司生二子。
卯德宗:四世祖,卯世耀之子,教授。娶张氏移居普安州。
卯升阳:五世祖,卯建宗之长子,娶管氏生三子。
卯升云:五世祖,卯建宗之次子,娶赵氏生二子。
卯升龙:五世祖,卯成宗之长子。
卯升朝:五世祖,卯成宗之次子。
卯升科:五世祖,卯成宗之三子。
卯升堂:五世祖,卯成宗之四子。俱随调云南望海司。
卯应奎:六世祖,卯升阳之长子,娶刘氏,职务副总兵,调云南楚雄镇守。坟基在卯官屯坐东向西。
卯应夺:六世祖,卯升阳之次子,文生。
卯吉祥:七世祖,卯应奎之长子,娶贺殷马氏生三子。
卯 祯:七世祖,卯应奎之次子,娶李氏。
卯闻序:八世祖,卯吉祥之长子,娶施氏生一子一女。
卯闻学:八世祖,卯吉祥之次子,娶殷氏生一子。
卯闻重:八世祖,卯吉祥之三子,娶陈氏生一子一女。
卯建国:九世祖,卯闻序之长子,娶耿氏。
卯建成:九世祖,卯闻学之长子,娶苗氏。搬贵定县。
卯建栋:九世祖,卯闻学次子,娶邹氏。移居宣威后所。
卯建梁:九世祖,卯闻学三子,娶吴氏。居云南,阵亡。
卯建高:九世祖,卯闻重之长子,娶李氏。生一子向阳。
卯向阳:十世祖,卯建高之子,娶戚李氏生四子一女。住阁下。坟基在卯家山坐南向北有碑记。
卯有忠:十一世祖,卯向阳之长子。娶马氏,生一子一女。住阁下。坟基在卯家山坐西向东有碑记。
卯有广:十一世祖,卯向阳之次子,娶陈氏,过继毕节陈门,名自新。坟基在威宁鲁章。
卯有箕:十一世祖,卯向阳之三子,娶李氏。住母打鹿,即现今的卯大路。
卯有明:十一世祖,卯向阳之四子,娶管氏。生三子二女。
卯沾荣:十二世祖,卯有忠之子,娶王氏。
卯启琏:十二世祖,卯有箕长子,娶王氏。生三子。封武略将军,阵亡。坟基在阁下坐西向东有碑记。长子卯级寅,次子卯钢寅,三子卯统寅。
卯加荣:十二世祖,卯有明长子,娶李氏。
卯升荣:十二世祖,卯有明次子,娶赵氏。
卯德荣:十二世祖,卯有明三子,娶刘氏,生一子。移居鲁甸。
三分布
今山东省的菏泽市单县蔡堂镇郝庄、卯庄,定陶市,安徽省的临泉县,江苏省的铜山县、丰县,山西省,贵州省的毕节市翠屏村西安组、威宁县,四川省的金阳县对坪,河南省的三门峡市灵宝市焦村镇卯屯村、民权县,云南省的曲靖市富源县竹园乡的大假角村、彝良县、卯雄、昭通市鲁甸卯家竹林、东川市会泽县可河二道桥石嘴子尹家湾,甘肃省的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庆坪乡龚家沟村等地,均有卯氏族人分布。
四郡望:
武 州:一称阶州,今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武都位于甘肃省东南部的白龙江中游地带。
威宁县:元明时期称乌撒卫(乌撒军民府治),亦称乌蒙。据《元史·地理志》记载:“乌撒者,蛮名也。所辖乌撒、乌蒙等六部,后乌蛮之裔,尽得其地,因取远祖乌撒为部名。
五家乘谱牒:
山东单县卯氏宗谱,著者待考,1963年油印本。现被收藏在山东省单县的蔡堂镇卯楼村卯氏宗祠。
贵州威宁卯氏宗谱,著者待考,清年间木刻活字印本。现被收藏在贵州省威宁县郊草海边卯家沟卯氏宗祠。
六字辈排行:
山东,安徽卯氏字辈:“崇德宏广万元明金其福俊文思学继庆贺建国昌”。
贵州威宁卯氏字辈:“世宗升应祥闻建阳有荣启寅文开岱廷昭照时昌升明光永亮钟龄祯毓秀兴国复安邦洪龙跃海宇武德树朝纲良翰培贤士奇才献法章春锦继远煜嘉晏庆云洲孝贵承志睿俊鹏广积辉”。
七历史名人:
卯在东:(生卒年待考),阶州人。著名明朝官吏。其人美丰仪,善谈论,志操轶群。授中城兵马左右,录请不避权贵。后迁河南府。
卯晓岚:(公元1939~今),甘肃武都马街乡人(今甘肃陇南武都)。著名大型真菌分类学家
卯稳国:(公元1956~今),云南富源人。著名 地方党务工作者。迪庆州委书记。
有感日记节
中秋节前夕爸爸带回一本《管氏族谱》,我怀着激动的心情,认真地看了一遍,深深体会到《管氏族谱》凝聚着管爷爷多年来的心血,感悟到了管爷爷续修家谱的艰辛,在族谱中看到了“日记节”,让一直不喜欢写日记的我,重新认识到了写日记的好处:写日记可以提高文学素养,完善文学功底,帮助写一手好文章,教会我们发现生活,感悟生活,学会感恩,能让人思考生活,思考人生,学会理性地思考,感性地认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管爷爷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日记记载着他从少年到青年乃至老年的各个时期在学习、工作、家庭中的精神风貌,记载着他崇高的理想,这种精神我们深深为之感动。
尤其是管爷爷创办的日记节,鼓励管家河套中小学生写日记,打造“全国第一个日记村”,也是一个创举!进一步为发扬我祖文德治家,开辟了一条新路,令我感动、佩服,是我学习的榜样!
又进一步鼓舞了我们养成书写日记的习惯,这又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情!(日记大全 )正如您所说:我们用天下的眼睛,来看天下的事情;我们用天下的耳朵,听天下的事情;我们以怀天下的心,来思考天下的`事情,则没有看不到,听不明白的事,没有不知道的事。学习我们先祖,站得高,看得远,胸怀开阔,为自己做事,为管家做事,为天下人做事,没有办不成的事。必将增进家庭和睦,兄妹互助,邻里团结,促进城镇社区和谐,而让我们及后人一一记下这美好难忘的时刻,成为管家珍贵的历史资料!
在此对管爷爷续修的《管氏族谱》和创办的日记节所做的贡献和付出的艰辛说一声:您辛苦了,谢谢!
日记,日有所记,记有所得,得有所悟,悟有所思,每日如此,善莫大焉!
今天您记录心情了吗?
山东省诸城市技工学校中专三年级市场营销班
点评:
难得你对修《管氏谱谱》、举办河套社区第十八届日记节的认识,后生可畏!尤其你对我们先祖管仲“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的解释清楚易懂,将来前途不可限量!因为你看懂了世事!
指导教师:管炳圣
想要找到自家家谱,首先就是要收集材料。
一、先祖迁居前居住地的确切记载。
二、始迁祖的名、字、号、排行字号,始迁祖生卒年月及相关生平事迹,典故。(始迁祖的兄弟、父、祖父的名号和有无同族、同支)
三、字派、排行字辈
四、始祖的相关资料(始祖其他旁证资料,如哪个郡望和谁是本族)
五、家族的迁徙史(如迁徙年月,还有迁徙的故事传闻)
六、始祖和所修现有家谱的年代
当然,以上这些资料如果你都有的话,那找到自己家谱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是以上资料一般是不全的,即使有一些资料是齐全的,但由于年代相隔甚远,不便研究。
现在的寻根问祖一般分为两个:
一、知道现居始祖,寻根祖籍,即从什么地方来,是谁之后。
二、不知道现居始祖,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来,是哪一支。
一般来说,是要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确定你的祖籍。祖籍是指现居地的迁出地,意思就是你的始祖是从什么地方迁来的。始祖是指现居住地的第一人。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姓氏起源
1 来源于周文王的第三子。武王灭商以后建立了周朝,把叔鲜封在管,建立了管国,让他与蔡叔度一起管理商朝遗民。武王死后,由年幼的成王即位,因为成王年纪太小,就由周公旦主持朝政。管叔和蔡叔认为周公旦的统治不利于周王朝,于是联合发动了叛乱,很快就被周公旦平息。管叔于是被杀,管叔死后,他的后代就用以前他的封地名“管”作为姓氏。
2 来源于管仲。管仲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是周穆王的后代,后来在齐国作了宰相,帮助齐桓公治理国家。管仲的后代也姓管,称为管氏。
明晚期的柳敬亭是谁
本文2023-11-30 12:25:58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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