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一般犯罪的构成条件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30浏览:3收藏

简述一般犯罪的构成条件,第1张

一般犯罪的构成条件,具体如下:

1、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法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3、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部分犯罪中,单位也属于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和犯罪目的等。

构成一般的情形有:

1、食品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物、兽药残留物、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畜禽、动物、水产动物、肉类、肉制品;

3、国家禁止生产、销售防治疾病;

4、婴幼儿食品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严重食品源疾病的情形。

构成一般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不管是哪一种犯罪行为,具体都包括以上四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每一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比如过失杀人罪跟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就不一样,一种属于故事犯罪,而另一种属于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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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专业研究内容

我国犯罪心理学采取广义犯罪心理学的体系。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①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和体系。

②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

③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

④犯罪人在不同情景中的心理。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例如杀人犯心理、强奸犯心理、抢劫犯心理等等。

⑥变态心理与犯罪。

⑦侦查、审判、作证等活动中的心理等等。

⑧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

⑨犯罪预测和预防心理学问题。

研究对象

既然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研究对象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是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其研究对象。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如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等。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犯罪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各有自身特点。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独立性与预先性的特点;而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依存性与延后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其一,先有犯罪心理,才有犯罪行为。其二,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其三,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是依据犯罪心理状况而区分。

广义研究对象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除了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以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即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确定:

(1)研究对象所涉及的行为人的范围

①犯罪人: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是指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者,或实施了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并为治安部门所处理者。

③虞犯: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环境,预测其将来有可能发生触犯刑事法律行为。虞犯者一般是指: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参加不良组织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人格有严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学把虞犯者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防止他们演变成犯罪人的考虑。要用心理学的原理研究他们演变为犯罪人的过程及其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④刑满释放人员与解除劳教人员。这些人员中有一些未真正矫治好的,容易再度犯罪,而且许多重大案件都是他们所为,对社会危害极大。

⑤揭露与惩治犯罪的公安司法人员。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这些人员心理素质的培养与教育,提高办案质量。

⑥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

主要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成因、犯罪心理类型、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以及其他有关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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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学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200多年的历

  (一)前科学阶段,在此阶段即没有

  (二)准科学阶段,从19世纪中期开始在

  (三)科学阶段,在这一阶段以

  下面就其各学派的主要观点略作论述

  (一)古典社会学派

  18世纪中后期,欧洲大陆正在进行新旧制度的交替

  古典社会学派认为:

  1犯罪原因完全是个人行为

  2刑法

  3刑罚应讲究正当的程序

  犯罪原因完全是个人行为认为人

  犯罪的根据是个人危险性即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险性

  刑罚应讲究正当的程序主要观点有:

  (1)法律要公布于众,要公开,不能仅仅为法官或少数

  (2)罪刑法

  (3)刑法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最后,贝卡里亚总结出

  刑罚人道主义,是贝卡了亚极力提倡并确立的

  费尔巴哈使罪刑法

  罪刑相适应是贝卡里亚提出

  (二)实证主义学派

  实证主义学派是在19世界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

  实证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1研究犯罪人,用生物学理论对犯

  2否定古典社会学派

  3犯罪的本质是人身危险性,应针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治

  龙勃罗梭从观相术和颅相学对犯罪进行研究

  实证主义学派否定古典社会学派表现在3个方面:

  (1)否定意志自由

  在菲利看来,自有意志只

  (2)排斥刑罚的威慑力

  古典社会学派把犯罪看成是意志自由的结果,因而刑

  (3)排斥对刑罚的研究,大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人身危险性

  (三)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又称刑事社会学派,是19

  1在犯罪原因论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

  2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

  3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再

  犯罪原因理论是李斯特犯罪学

  刑罚的根据既不应单纯考虑社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主要任务

  纵观犯罪学历史发展的过程,

主要有5种方法:\x0d\1观察法\x0d\观察法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观察法的依据是人的心理活动必然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犯罪人的心理尽管隐蔽,总要通过其言语、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语表情等)以及行为动作表现出来,我们通过观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为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点。\x0d\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观察法吸取了情报学、控制论、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思想,采用录像、录音、摄影、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观察技术不断提高,从而使观察法收集的资料比较客观、全面而准确。但是,由于观察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应用观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所以,观察法常常与其他研究方法综合运用。\x0d\根据观察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察法分为实验观察法和自然观察法。前者是指在备有各种观察设施的实验室内,对被干预和控制的被试的观察。后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对未加控制和干预的对象的观察。如在日常的监管环境中对罪犯行为的观察。\x0d\根据观察中观察者所采取的角色,可以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考观察。在非参与观察中,观察者处在被观察群体之外,完全不参与其活动,尽可能不对群体或环境产生影响。在一项研究的初期,可以采用这种观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况,以帮助形成问题的焦点或者研究的假设。参与观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实际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进行的观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进入监管环境中对罪犯人际互动的情况进行观察。研究者带着问题到实地去寻求资料和“理论性的解答”。\x0d\使用观察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研究者在观察前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第二,观察中的记录要详细、准确与客观,尽量避免掺杂观察者自己的希望与偏见;第三,对同一类行为,要尽可能做多次重复观察,尽量减少偶然因素的影响。\x0d\观察法的优点是能对被观察者在自然条件下的行为进行直接的了解,获得的材料真实可靠。在研究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访谈、问卷法等的实施有很大困难时,可采用观察法收集资料。\x0d\观察法的局限性在于:①研究者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地等待所需现象的出现,因此在观察时可能出现不需要研究的现象,而要研究的现象却没有出现;②在自然情境中,影响某种心理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观察法得到的结果,不易作量化处理,难以进行精确的分析;③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识经验、兴趣、愿望以及观察技能对观察资料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观察者所收集到的资料可能差别很大。\x0d\2调查法\x0d\调查法是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调查方法有问卷法、访谈法等,下面分别予以介绍。\x0d\(1)问卷法\x0d\问卷法是采用书面问答的形式来收集被试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资料的方法。就问卷法整个研究过程来说,问卷的设计、问题的选择、问卷法的实施以及问卷结果的处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以此来保证问卷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观性。运用问卷法进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指导语要简洁诚恳,清晰明了;第二,问卷内容应生动有趣,题目用语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题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应简明扼要;第三,问卷一般应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以保证其科学性。\x0d\问卷法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可在较短时间内收集较多的资料,研究结果的处理分析方便,很适合进行大规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问卷的回收率和填写问卷的质量难以保证,很难对复杂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灵活性较差,且对被试的文化水平有较高的要求。\x0d\(2)访谈法\x0d\访谈法是研究者通过与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长、亲友,办案人员等进行口头交谈的方式来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可以分为结构访谈和非结构访谈。结构访谈是依据有一定结构的问卷而进行的比较正式的访谈。在结构访谈中,对选择访谈对象的标准和方法、访谈中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和顺序、被访谈者回答的方式、访谈记录的方式等都有统一的要求。非结构访谈只按照一个粗线条式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对访谈对象的条件、所要询问的问题等只有一个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围绕访谈的主题,灵活地询问和交谈。\x0d\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访谈法是很重要的一种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经验,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的资料,便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这种方法时、费力、费财,所得资料也难以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质的影响。\x0d\3测验法\x0d\测验法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如运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对服刑罪犯的个性进行测量。\x0d\心理测验必须具有信度和效度,这是标准化测验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断心理测验是否可靠和稳定的指标。效度(validity)是反映测验有效程度的指标,即测验是否较好测到了所要测量的心理品质。有效度的测验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测验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过测量头的大小作为判断智力高低的指标,有很高的信度,但没有效度,头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测量。\x0d\用标准化量表测量心理特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选用的测量工具应适合于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测验的人应具备使用测验的基本条件;如口齿清楚、了解测验的实验程序、能够严格按测验手册上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测验等等。第三,严格按照测量手册上规定的方法记分和处理结果。第四,对测验分数的解释应有一定的依据,不能随意解释。\x0d\观察法、调查法和测验法收集到的资料,可以用来发现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却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借助于实验法。\x0d\4实验法\x0d\实验法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x0d\在实验中,包含着一系列变化的因素,称为变量。由实验者操纵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例如,在“人象辨认中反馈对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的实验中,实验者对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后,采用三种反馈的方式,即正反馈、负反馈和无反馈。在这个实验中,“反馈”就是自变量;因变量是由自变量而引起的某种特定反应。在上述实验中,由不同的反馈方式而导致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变化,目击证人的辨认信心就是因变量。在实验中,实验者系统地操纵自变量,客观地观察和测量因变量,考察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验法不但能揭示问题“是什么”,而且能进一步探求问题的根源,即“为什么”。实验中还有一类变量叫做无关变量,是实验时要尽可能控制的变量。\x0d\实验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实验室实验是在实验条件的严密控制下借助专门的实验仪器所进行的实验,如用测谎仪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词的可靠性。现场实验是在实际生活情境中对实验条件作适当控制所进行的实验,如在正常的监管环境中进行“分类管教”对罪犯犯罪心理矫正的效果的实验。实验法的优点是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变量的控制和操纵,引起被试心理行为的变化,主动地获得所需要的研究资料,科学性较强,并且能揭示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局限性在于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难以将结论推广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x0d\5案例分析法\x0d\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选择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价值的推论或提出假说。

长期以来犯罪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争议和探讨,

焦点并不是主要集中在犯罪学研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上,而

是如何对其进行更深入研究的问题上。包括研究的方法和犯

罪学研究的范围。

1犯罪学研究的方法

犯罪学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研究依据。是一

门实证科学,是观察、分析、试验、归纳、总结的学科。犯罪学

研究过程中,应当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在资料收集、分析阶

段,观察研究客体的客观特征应当排除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

惟此才能全面、精细、真实地获得对客体地了解。“价值中立”

原则对犯罪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决不意味着犯罪

学的研究要完全摒弃价值判断。价值中立应体现在犯罪学的

认识论上,而在实践论上应该坚持价值涉入,这是由犯罪学研

究对象所决定的。犯罪学研究的事实不管是否被刑法规定为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都离不开法律的评价。离开了

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所有的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对

犯罪学的研究必须摒弃极端的“反法律主义”倾向。甚至,可

以从刑法的研究成果中得到启发,找到解决犯罪学理论问题

的途径。

2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笔者认为,确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应该首先界定犯罪学

研究的逻辑起点。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

础性问题,对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对犯

罪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深层探索,有利于强化犯罪学学科的独

立性,从而有利于发挥犯罪学学科的特定功能。

21犯罪学研究起点的确定

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于什么是

犯罪,向来既存在刑法学定义和犯罪学定义之争。“其间的差

异,决定了研究者到底是把犯罪单纯看作一个法律现象,还是

一个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刑法学定义应该

说是确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法律特征——社会危害

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将犯

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罚的、应受刑罚处罚

的行为,这是刑罚理论的通说。而对于犯罪学上的“犯罪”与

刑法学上的“犯罪”,理论界存在“等同说”、“包容说”和“交叉

说”三种观点。笔者曾倾向于包容说,认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

罪,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一些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社

会越轨行为等。但经过深入思考,笔者现在则赞同“交叉说”,

因为在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处于政权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

目的,有时会规定一些本质上并不触犯“道德情感”、“价值观

念”的犯罪情形,我们称之为“行政犯罪”,而这类行为之所以

成为犯罪完全是出于行政目的的需要,并且在刑法中的存在

是具有暂时性和受政策影响性的,应该说,这类犯罪是不应该

被列入犯罪学的研究范畴的。一般的犯罪学教科书认为解决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犯罪”的内涵。因为注意到犯罪

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甚至包括违法

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为解决犯罪概念的冲突问题,将犯罪的

概念区分为犯罪的法律定义和犯罪的社会学定义或区分为狭

义的犯罪概念和广义的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种着眼于“犯

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法学研究罪”概念,并以刑法中的犯罪规范作为参照物,来划定犯罪学的

研究范围,实质是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研究学科。这不

利于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成果的深入,不利于犯罪学

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犯罪学和刑法学应当各司其职,前者是

观察社会中与犯罪相关的现象的存在并发现其发展变化规律

的学科。后者是以国家名义对前述现象在价值上作出判断,并

赋予相应的后果,以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犯罪学是以犯罪现

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有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如何生成,才能将

犯罪和一般违法区别开来,进而才能科学定义犯罪的内涵。

22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探寻犯罪学的研究起点

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规范或秩序。笔者

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应当从人们遵守规范的情状出发。我们

可以将规范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规范或法律规范,是社

会得以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关于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规范。二是非基本规范或道德伦理规范,

这是促使社会更加和谐、良性发展的规范。这些规范是保护

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外法益的规范。第一种情况是人

们的行为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违法

行为和越轨,如卖*嫖娼、赌博、吸毒、**、通奸等。关于越

轨,涂尔干将之视为一种反道德、反社会的行为。第三种情况

是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不仅仅包括刑法意义上

的犯罪,还包括由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没有完全符合

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但行为结果却是和犯罪结果一

样无价值的情况,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等。我们可以将前一种犯罪定义为法定的犯罪,是符

合刑法犯罪构成要求的行为。后一种犯罪定义为事实的犯罪。

事实的犯罪也在犯罪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第四种情况是完全

违反规范。规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完全违反规范等

于拒绝整个社会,这样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游离于社会共同体

之外的孤独的人,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假设,现实社会中

根本不存在。

美国学者杰克·D道格拉斯和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

认为:“越轨是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

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社会学家及犯罪学家

们曾考虑过以各种各样的根源作为对越轨行为的可能的解释,

这种种根源从天文和地理条件到头脑的内在活动无不包括期

间。例如,胡顿、劳伦兹等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从自然环境和

生物机体入手认为“雄性的侵犯行为是生物固有的一种特性”;

而杜尔凯姆等社会学家则从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出发,

认为“社会整合的加强会使越轨行为减少,社会的解体会使越

轨行为增加”;以塞林、林得为代表的一些犯罪学家以“亚文化

群”为立足点认为“遵奉亚群体的准则能够导致违反主体社会

准则的越轨行为”;以萨瑟兰、林德史密斯等为代表德“异化交

往理论”则认为“通过与他人的交往、通过这些人共认的象征

意义的形成,可以学会越轨行为”;而以亚历山大、斯托布及弗

洛伊德为代表的犯罪心理学派则认为“干出越轨之事可能是

为了缓解下意识的犯罪感”。对越轨行为之所以发生的解释

不胜枚举,这取决于解释主体看待问题的角度的不同。与当

今我国犯罪学界主流观点相符,笔者认为越轨或犯罪行为的

发生原因是综合性的和复杂的,但在这些共同作用的多重机

制中,社会因素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因为正如唯物主义“物质

决定意识”的观点,除少量遗传因素的间接作用外,人的大部

分意识乃至性格的形成都是由外界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因

此,笔者把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研究基点定位社

会因素的作用。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及行为主体

一般情况下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在与犯罪和越轨发

生关联时才进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如被害人。所以在通常

情况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

3结论

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就可以将犯罪现象从整个社会

现象中独立出来。据此,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由静态的关于犯

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和动态的犯罪与一般违法

和越轨的转化的社会运行论逻辑展开所构成。

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转化是犯罪学研究的逻辑终点。

犯罪学的宗旨是揭示犯罪之迷。如前文所述,犯罪预测即如

何对待犯罪,已经是刑事政策的内容,将犯罪预测作为犯罪学

的宗旨有失妥当,同时也会导致犯罪学研究负荷过重。犯罪

学的研究应当立足于发现犯罪、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

规律。具体包括犯罪是怎么发生的、一般违法和越轨是怎么

发生的、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之间是怎么相互转化的。

总之,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犯罪学研究的必要前提。

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是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

和越轨的发展转化的前提,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

展转化的社会运行论又反过来有利于深化对犯罪与一般违法。

和越轨的研究。二者之间成互动关系,从而构建完整的犯罪

学理论体系。

被称为犯罪学之父的是:龙勃罗梭。

一、关于犯罪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否定贝卡利亚的意志自由论。龙氏运用实证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方面受到了后继学者的挑战和否定。但同时因为他运用了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犯罪,并把刑法理论研究从行为扩展到犯罪人上,其意义也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二、关于犯罪人

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的研究,在早期主要受到达尔文的遗传学的影响,把犯罪原因仅仅归结于人类学方面的因素,认为犯罪可以通过基因传给后代。以此,犯罪人论从开始之初就受到普遍的反对。一方面,在隔代遗传理论中强调退化因素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犯罪原因中增加了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

三、关于刑罚

龙勃罗梭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出发,彻底否定报应主义刑罚论。龙氏基于犯罪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集合天生犯罪人论在刑罚论上提出了社会预防论。认为刑罚是社会的自卫。同时,龙氏基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理论强调刑罚的特殊预防。

简述一般犯罪的构成条件

一般犯罪的构成条件,具体如下:1、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法益;2、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3、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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