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省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办法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7浏览:1收藏

海南省关于省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为加快开发建设海南经济特区服务,根据国务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省档案馆应当将档案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列为业务建设的首要任务,配备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收集档案任务。第三条 省档案馆是保管具有海南省级意义档案的综合性档案馆,其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省直属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下同)的一切具有工作查考、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第四条 省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省政治协商委员会、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省总工会、共青团海南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三)经协商同意,接收或者代存省级(含原海南行政区级)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已经撤销的中共海南行政区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工作部门和这些直属工作部门直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省级(包括海南建省前的海南行政区级,下同)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著名人物活动形成的档案和有关人事文书材料(不含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

  (八)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死亡干部档案;已故的省级知名人士和中共海南省委(包括原中共海南行政区党委)、省人民政府(包括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九)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形成的能反映本专业、科技发展状况的各种载体的专门档案、科技档案,属于省级(包括海南建省前的广东省级、海南行政区级)性的大案、要案诉讼档案,省的名牌产品和传统生产工艺档案,以及全省重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典型个体工商户的档案等;

  (十)属于海南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海南省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十一)发送本省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发送本省需要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文件;

  (十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驻本省单位所形成的需要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第五条 省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一)海南岛各级党组织、革命政权、地方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历代海南岛最高行政机关、政党、驻军、地方武装、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各类历史档案;第六条 省档案馆在收集省(包括原海南行政区)直属机关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该单位编印的各种资料,包括:简报、通讯、书籍、杂志、学报、、照片、画报、手册、地图、年鉴、地方志、地方史、回忆录、大事记、文件汇编和资料汇编、会议特刊、专刊、技术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解放前编印的能够反映海南岛我党、政、军、群众革命活动的革命历史资料,旧政权海南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资料汇编、报纸、杂志、年鉴、地方志、地方史以及各类族谱、家谱等都属于收集的范围。第七条 省档案馆收集保管中央、省领导同志视察和在海南岛工作时的讲话、题词、诗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第八条 省档案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只接收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档案包括以下类别:

  (一)反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二)反映企业创立、生产、经营、研发和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三)散存于民间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资料,主要包括官方文书、历史文献资料、声像资料、契约、票证、族谱家谱、艺术品等。

  (四)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重要的节目资料和印刷发行的报纸、杂志、书籍。

  (五)网站重要的数据库信息资源。

  (六)无锡籍或者曾经在无锡工作与生活过的社会知名人士的人物档案,主要包括经历、照片、影像、荣誉、著述、实物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三条 市、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三)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

  (四)组织档案保护和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普法、档案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档案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六)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进行调整,组织开展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

  (七)对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八)承办同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专用设备、专业人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档案馆(室)查阅、利用相关档案信息的权利,并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损害档案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举报。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室)提供、捐赠档案资料。档案馆(室)应当对提供、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档案馆(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提供档案寄存保管服务。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对外开放的档案馆。建立档案馆并对外开放的,应当告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帮助。第八条 鼓励开展整理编目、寄存保管、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等档案业务中介服务。

  从事档案业务中介服务的,应当到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可以提供技术帮助、人员培训等服务。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国家档案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档案收集范围,接收进馆单位的档案,征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城建、房地产、民族工商业等专门档案馆作为收集、保管、利用专门领域档案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建档内容和业务规范,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档案室作为社会档案资料形成的主体和基础,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齐全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提供利用和对应电子文档的形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进行移交。第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单位进行档案业务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职责、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承担任务等内容。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包括档案资料的收集齐全完整、规范管理、存放有序等内容。

  (三)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包括档案库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档案库房防护措施具备;档案资料的鉴定、统计、移交、信息提供各环节控制和记录完备等内容。

  (四)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提供档案查阅利用,利用档案资源开展编研活动及成果,编制专题汇编资料、档案成果的展示等内容。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档案信息化设备、档案资料数据库、电子档案应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

中国现存的家谱档案,据不完全统计达万种以上,分别保管在中央和地方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研究所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玉牒总数达2600多册,大档、小档、满文、汉文、横格直格俱全,还有部分稿本。此外所藏清代亲王、郡王家谱,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八旗世袭谱档,内务府庄头册及各种专业户的家谱表册,少数民族上层源流谱系,宋代杨家将的《杨氏家谱》(胶片)和民国时期江浙一带编修的家谱200多种(胶片)都是各具特色的家谱珍品。辽宁省档案馆所藏清代送往盛京敬典阁保存的玉牒等,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玉牒内容相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地民间编修的家谱上千种,多为民国以后修成。山东曲阜文管会收集保管的孔府家谱亦较完整 (见彩图[中华民国时期重修][的《孔子世家谱》])。

家谱又称族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同宗共祖的人物血缘关系和重大事迹的书。家谱不仅记录着该家族的来源、迁徙的轨迹,还包罗了该家族生息、繁衍、婚姻、文化、族规、家约等历史文化的全过程。它记录整个姓氏家族的家风文化、亲属图、历史事件,是一个家族的生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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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山温氏宗谱三卷,(明)陈辅始修于明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清朝年间木刻活字印本。现被收藏在浙江省常山市同弓乡山明村。

全国温氏家谱,(清)温藏麟、温成泰等修,清顺治十二年~咸丰十年(公元1655~1860年)手写本。现被收藏在新疆大学图书馆。

香港新界粉岭龙头温氏族谱,著者待考,清康熙二十五年(公元1686年)手写本一册。现被收藏在美国犹他州家谱学会。

香港新界西贡豪涌温氏族谱,著者待考,清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木刻活字印本一册。现被收藏在美国犹他州家谱学会。

温氏东支族谱,(清)温璞温、瑗纂修,清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木刻活字印本四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国家图书馆。

山西祁县温氏家谱二卷,(清)温秀容校定,清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木刻活字印本。现被收藏在山西省祁县文物管理所。

福建漳州龙溪太原堂温氏衍派族谱,(清)温克忠修,清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木刻活字印本一册。现被收藏在台湾省。

福建漳州龙溪太原堂温氏衍派氏族谱,(清)温献琛钞,清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木刻活字印本一册。现被收藏在台湾省。

江西宁都温氏家谱八本。(清)温亨如纂修,清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忠武堂木刻活字印本八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万芭温氏族谱五卷,前编两册,后编三册,著者待考,清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太原堂木刻活字印本九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湖南浏阳温氏族谱,著者待考,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忠武堂木刻活字印本一册,今仅存第七卷。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江西宁都温氏族谱,著者待考,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忠武堂木刻活字印本九册,今仅存第二~四卷、第六~七卷、第十~十一卷、第十三~十四卷。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江西宁都温氏族谱,著者待考,清朝年间忠武堂木刻活字印本一册,残本。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温氏族谱,著者待考,清朝年间木刻活字印本两册。现被收藏在江西省图书馆。

山西石城太原堂温氏重修家谱,著者待考,清朝年间木刻活字印本一册,今仅存第二卷。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四川新都温氏余庆堂族谱十卷,(民国)温兴恕等纂修,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成都天章石印社石印本十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温氏余庆堂族谱十卷,(民国)温兴玉等编辑,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石印本十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国家图书馆。

四川新都温氏庆余堂族谱十卷,(民国)温兴玉等纂修,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成都天章石印本。现被收藏在四川省图书馆。

陕西关中温氏族谱,(民国)温良儒纂修,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铅印本一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陕西关中温氏族谱,(民国)温良儒编修,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铅印本。现被收藏在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福建省图书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西北农学院图书馆、陕西省汉中市图书馆。

江西万载温氏族谱六卷,前编、后编各一卷,(民国)温明照主修,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铅印本九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河南洛阳唐村温氏家谱,(现代)温保善、温如圣等纂修,1963年手抄本一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河南洛阳唐村温氏家谱,(现代)温保善等纂修,1965年手抄本一册。现被收藏在中国家谱网站档案馆。

浙江常山温氏宗谱,著者、年代待考,木刻活字印本两册。现被收藏在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山明村。

台湾温氏大族谱,(现代)温万宝等编修,始修于民国六十四年(公元1975年),重修于民国八十四年(公元1995年),铅印本。现被收藏在台湾省台北市温氏宗祠、新竹县温氏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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