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亲王与曹家之关系考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7浏览:3收藏

怡亲王与曹家之关系考,第1张

怡亲王与曹家之关系考

一、曹家抄家本事

《雍正王朝》演到江宁织造曹府被抄家一段,剧中背景是这样的:雍正帝为国库空虚、酬不到年羹尧西北平叛的军费而发愁,说起各地官吏拖欠官银的事,有大臣奏曰:江宁织造曹寅之侄曹頫、苏州织造李煦两家拖欠官银数百万两,雍正当即下旨抄家。随即镜头一转,曹府大门洞开,江苏巡抚李卫率大队清兵如狼似虎,连抄带强,一少年躲在老太太怀里吓得不知所措,旁边字幕:少年曹雪芹---。

这是戏说,历史真实的情况不是这样的,雍正元年正月初一即下诏彻查亏空,目的是要扭转康熙末年官场腐败的问题,曹李两家并不是拖欠官银,时间也不在年羹尧西北平叛的时候。过去红学界普遍的认知,曹家亏空因接驾问题。康熙帝六次下江南有四次住在江宁织造府邸,一次为曹玺接驾,三次为曹寅接驾,造成江宁织造府大量亏空,因红楼梦语“不过是用皇帝家的银子往皇帝身上使罢了”。康熙帝对曹家特别是曹寅本人极大关照,曹家三代四人连任江宁织造。曹寅病重,康熙谕旨特使送金鸡纳霜,亲子曹顒死后,曹寅本无嗣,又命同族中过继曹頫为子继任织造。曹寅亲家李煦奏折内犯忌,康熙又以戏谑之笔批复,足见对此两家之信任与偏爱。所以曹家在康熙朝极度盛世,织造府为内务府一派出机构,本无品级官职。曹家的亏空由来已久,关系重大,早已伏下了抄家的隐患。康熙四十九年(1710),康熙朱批曹寅的奏折:“两淮情弊多端,亏空甚多,必要设法补完,任内无事方好,不可疏忽。千万小心,小心,小心,小心!”五十年(1711),朱批:“亏空太多,甚有关系,十分留心,还未知后来如何,不要看轻了。”五十一年(1712)七月,曹寅病殁。

康熙驾崩后,雍正二年查抄江宁织造府,押解曹頫一家进京,戴罪枷号,后依隋赫德奏,赏给曹家京城蒜市口7间半房屋居住并未深查,乾隆四年曹家似因弘晰逆案受到牵连彻底被查抄。(曹雪芹,康熙?年生于江南江宁织造府,时曹寅、曹顒已逝,曹頫奉旨过继曹家承祧曹寅,生子曹雪芹,寅弟曹宣仍留本斋,即不入曹寅一系家谱。两套曹家家谱都无曹沾名字,因曹頫已为戴罪之身,家谱一系至此截止。曹宣一系即曹頫本生系因曹頫已过继也不再保留其名字,曹沾其名亦当不入。)以下为实录记载雍正帝查亏空始末:

据清世宗实录记载,雍正元年正月初一即在养心殿连发十一道治吏谕旨,从总督到知县(《清世宗实录卷三》)追查亏空,并成立专门机构—会考府,主持这项工作的为怡亲王允详。先从户部查起,该部库银亏空二百五十余万两,雍正帝即命历任户部官员赔偿共计一百五十万两,另一百万两责成户部历年弥补。清查中康熙帝第十子、第十五子涉嫌亏空,雍正即命变卖或充公他们的家产来赔偿(《清世宗实录卷二十六》)。清查地方亏空,命将责任官员革职抄家补赔。名贪官不得留任原职分期补还亏空。自杀身亡的贪官,由其子弟家人赔补。雍正四年在内务府设监察御史,稽查内务府所属七司三院事务。

这里几处关键的意思是,1、康熙知身后会因亏空事对曹家不利,多次提醒曹寅及亲家李煦(两府亏空相当的原因是因为南巡接驾),曹寅本人应当了然于胸,所以生前常作“树倒猢狲散”语。2、雍正即位伊始即举全国之力彻查此事并非只针对曹李两家,从下旨到曹家罹难有差不多有两年时间即可证。3、主持这项工作的是康熙第十三子怡亲王允详。下面引用清史稿《世宗本纪》涉及怡亲王文字及《诸王传》怡亲王条目来佐证怡亲王与曹家的关系是否亲密及石头记己卯本之出处。

二、怡贤亲王允祥本事

(一)、清史稿《世宗本纪》

清史稿《世宗本纪》载怡亲王处有:“”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壬戌,封胤祥为怡亲王,雍正元年夏四月丙辰,命怡亲王胤祥总理户部,封其子弘昌为贝子。雍正三年三月乙丑,叙总理王大臣、怡亲王胤祥予一子郡王。雍正八年五月辛未,怡亲王胤祥薨,上痛悼之,亲临其丧,谥曰贤,配享太庙。壬午,上再临怡贤亲王丧。诏曰:‘朕诸兄弟之名,皆皇考所赐。即位之初,胤祉援例陈请更改上一字,奏明母后,勉强行之。今怡亲王薨逝,王名仍书原字,志朕思念。’辛卯,诚亲王胤祉会怡贤亲王之丧,迟到早散,面无戚容,交宗人府议处。至是,议上,请削爵正法。得旨,削爵拘禁。八月辛亥,命怡贤亲王子弘晓袭封亲王,弘晈别封郡王。”

(二)、清史稿《诸王传》

《诸王传》怡亲王条目记载怡王生平及子嗣绵祚:怡贤亲王允祥,圣祖第十三子。康熙三十七年,从上谒陵。自是有巡幸,辄从。 六十一年,世宗即位,封为怡亲王。寻命总理户部三库。雍正元年,命总理户部。十一月,谕:“怡亲王于皇考时敬谨廉洁,家计空乏,举国皆知。朕御极以来,一 心翊戴,克尽臣弟之道。从前兄弟分封,各得钱粮二十三万两,朕援此例赐之,奏辞不已,宣谕再四,仅受十三万;复援裕亲王例,令支官物六年,王又固辞。今不 允所请,既不可;允其请,而实心为国之懿亲,转不得与诸弟兄比,朕心不安。” 下诸王大臣议。既,仍允王请,命王所兼管佐领俱为王一等一员、二等四员、三等 十二员,豹尾枪二、长杆刀二,每佐领增亲军二名属,加护。二年,允祥请除加色、加平诸弊,并增设三库主事、库大使,从之。

三年二月,三年服满。以王总理事务谨慎忠诚,从优议叙,复加封郡王,任王 于诸子中指封。八月,加俸银万。京畿被水,命往勘。十二月,令总理京畿水利。 疏言:“直隶河与汶河合流东下。沧、景以下,春河、淀河、子牙河、永定河皆汇 于天津大直沽入海,河多浅阻,伏秋暴涨,不免溃溢。请将沧州砖河、青县兴济河故道疏濬,筑减水坝,以泄之涨;并于白塘口入海处开直河,使砖河、兴济河同归 白塘出海;又濬东、西二淀,多开引河,使脉络相通,沟浍四达;仍疏赵北、苑家 二口以防冲决。子牙河为滹沱及漳水下流,其下有清河、夹河、月河同趋于淀,宜开决分注,缓其奔放之势。永定河故道已湮,应自柳义水所归,应逐年疏濬,使浊 水不能为患。口引之稍北,绕王庆坨东北入淀,至三角淀,为又请于京东滦、蓟、 天津,京南文、霸、任丘、新、雄诸州县设营田专官,募农耕种。”四年二月,疏 言直隶兴修水利,请分诸河为四局,下吏、工诸部议,议以南运河与臧家桥以下之 子牙河、苑家口以东之淀河为一局,令天津道领之;苑家口以西各淀池及畿南诸河为一局,以大名道改清河道领之;永定河为一局,以永定分司改道领之;北运河为 一局,撤分司以通永道领之:分隶专官管辖。寻又命分设京东、京西水利营田使各 一。三月,疏陈京东水利诸事。五月,疏陈畿辅西南水利诸事。皆下部议行。

七月,赐御书“忠敬诚直勤慎廉明”榜,谕曰:“怡亲王事朕,克殚忠诚,职 掌有九,而公尔忘私,视国如家,朕深知王德,觉此八字无一毫过量之词。在朝诸臣,于‘忠勤慎明’尚多有之,若‘敬诚直廉’,则未能轻许。期咸砥砺,以副朕 望。”七年六月,命办理西北两路军机。十月,命增仪仗一倍。十一月,王有疾。 八年五月,疾笃,上亲临视,及至,王已薨,上悲恸,辍朝三日。翌日,上亲临奠,谕:“怡亲王薨逝,中心悲恸,饮食无味,寝卧不安。王事朕八年如一日,自古无 此公忠体国之贤王,朕待王亦宜在常例之外。今朕素服一月,诸臣常服,宴会俱不必行。”越日,复谕举怡亲王功德,命复其名上一字为“胤”,配享太庙,谥曰贤, 并以“忠敬诚直勤慎廉明”八字加于谥上。白家甿等十三村民请建祠,允之。拨官 地三十馀顷为祭田,免租赋。命更定园寝之制,视常例有加。又命未殡,月赐祭;小祥及殡,视大祭礼赐祭;三年后,岁赐祭。皆特恩,不为例。乾隆中,祀盛京贤 王祠。命王爵世袭。

子弘晓,袭。乾隆四十三年,薨,谥曰僖。子永琅,袭。嘉庆四年,薨,谥曰 恭。孙奕勋,袭。二十三年,薨,谥曰恪。子载坊,袭。明年,薨。弟载垣,袭。事宣宗,命在御大臣。咸丰八年,赐紫禁城内肩前大臣行走,受顾命。文宗即位, 历左宗正、宗令、领侍舆。

载垣与郑王端华及端华弟肃顺皆为上所倚,相结,权势日张。九年,命赴天津 察视海防。十年正月,万寿节,赐杏**端罩。七月,英吉利、法兰西两国兵至天 津,命与兵部尚书穆廕以钦差大臣赴通州与英人议和。时大学士桂良已于天津定议,上许英使额尔金至通州签约,英使额尔金请入京师亲递国书,不许。兵复进,上以 和议未成,罢载垣钦差大臣。未几,扈上幸热河。及和议定,臣请还京师,上犹豫 未决。十一年七月,文宗崩,穆宗即位,载垣等受遗诏辅政,与端华、景寿、肃顺及军机大臣穆廕、匡源、杜翰、焦祐瀛称“赞襄政务王大臣”,擅政。九月,上奉文宗丧还京师,诏罪状载垣等,夺爵职,下王大臣按治,议殊死,赐自尽。事详肃 顺传。爵降为不入八分辅国公,并命不得以其子孙及亲兄弟子承袭。同治元年,以 庄亲王允禄四世孙载泰袭辅国公,收府第敕书。三年七月,师克江宁,推恩还王爵。九月,以宁郡王弘四世孙镇国公载敦袭怡亲王,还敕书。光绪十六年,薨,谥,夺 爵,以先薨免罪。弟之曰端。子溥静,嗣。二十六年八月,薨。九月,坐纵芘拳匪 启子毓麒,袭。

雍正即位之初即予允详以要职,死后仍给与极高的政治待遇,在名讳上恢复其胤祥的本来名字,诚亲王因为会丧时没有悲痛的表情立即治罪。可见,雍正非常信任这个弟弟。彻查亏空类似现在的中央审计,必委以此种极忠诚能干之人方能不徇私枉法,将此项事进行到底。由清史稿两段可证有二:第一、允详在康熙末年没有入废太子及八阿哥党,与时为雍亲王的胤禛私交尚好。第二允详本人办事能力应不弱,为人处事也能秉公不徇私。无此两因,即使不遭雍正报复,也必不能多次领重任,身后也必不能受享如此多的非常待遇。

三、怡亲王与曹家之关系推考

雍正二年(1724),复曹頫朱批:“朕安。你是奉旨交与怡亲王传奏你的事的,诸事听王子教导而行。你若自己不为非,诸事王子照看得你来;你若作不法,凭谁不能与你作福。不要乱跑门路,瞎费心思力量买祸受。除怡王之外,竟可不用再求一人拖累自己。为什么不拣省事有益的做,做费事有害的事?因你们向来混帐风俗惯了,恐人指称朕意撞你,若不懂不解,错会朕意,故特谕你。若有人恐吓诈你,不妨你就求问怡亲王,况王子甚疼怜你,所以朕将你交与王子。主意要拿定,少乱一点。坏朕声名,朕就要重重处分,王子也救你不下了,特谕。”

这是雍正在曹頫请安奏折上的批示,时曹頫已戴罪,从南京迁回北京,携曹寅妻李氏老妇人居住在崇文门外蒜市口十七间半房,尚有奴仆三对。从雍正的御批上可以看出:1、曹家罹祸及善后事由怡亲王主管。2、雍正尚无曹頫不法的实据,否则不会说“若”字。3、曹頫曾委托其他官员向皇帝说情,因此雍正说不要不要乱跑门路,瞎费心思力量买祸受。4、怡亲王似与曹頫私交尚好,有荫庇之处。

以上四点尤其是第四点向来红学家认为怡亲王与曹家关系极好,因此雍正帝才没有重办曹頫,而且因石头记己卯本中避“祥”“晓”两字讳,断定己卯本出自怡王府。此处可针对雍正帝御批详细推考。

从上文引《世宗实录》及《清史稿》史料来看,雍正帝即位伊始即下诏彻查亏空,原因有三:第一、康熙晚年皇位之争,手足相阀,风云突变,作为本不是热门的胤禛必定积蓄了大量中伤自己的敌人和政治对手,势必要找一个理由清除异己,为自己执政打下基础,查亏空事正是为此;第二、皇位更替,执政者也一定要安排亲信在新的政权里,年羹尧、隆科多等皆执掌新朝的军权、政权,那经济命脉交给谁打理呢?皇帝选中了十三弟允详,改元之前即加封允详为怡亲王,雍正元年四月即命怡亲王允详管理户部,为彻查全国亏空事的总管。曹頫戴罪回京,因亏空事落马者当不止其一人,现有的史料不能佐证仅有曹頫受到过怡王的特殊照顾,如有其事,那何须隋赫德上奏曹家现状并要求赐予暂住房屋与奴仆呢?再者,如有怡王庇护,曹頫何须再托他人,以《诸王传》可证终怡王一生,雍正都对这个弟弟恩爱有加,曹家并无谋逆之举,怡王当照顾的来。从御批上看,曹頫并未恳求过怡王或求过但怡王没有为他说情,不论哪种都可正证怡王与曹頫无多大交情。第三、“王子甚疼怜你”也不过是雍正托心之语,只不过怡王有仁厚之心(非此雍正必不善待其一生),并不独加于曹頫一人,而是有些内情想必只有怡王知晓,也只有怡王能正确引导事情的走向,因此皇帝希望曹頫包括所有戴罪之人只有按照怡王的意思办才能不“坏朕名声”,而其他人只会“恐吓诈你”。

事实清楚,雍正御批没有指出怡亲王有庇护曹頫之举,反而证明了,曹家与王府无甚私交,曹頫戴罪既没有向怡王托情,王爷也没有对曹頫有任何照顾的地方。

四、己卯本之出处推考

“一九七五年历史博物馆王宏钧同志将他早些年前为该馆收藏的三回又两个半回的《石头记》抄本送给吴恩裕同志鉴定,经他研究,认为有可能是己卯本散失的部分,他还发现了此残抄本上有避讳的“祥”字缺笔,因而怀疑有可能是避怡亲王弘晓的讳。他将这个想法告诉了我,并约我去北京图书馆查核原己卯本。在查核过程中,我又发现了多处“祥”字缺笔。后来我又借到了原抄本的《怡府书目》即怡亲王府的藏书书目,上面钤有“怡亲王宝”“讷斋珍赏”“怡王讷斋览书画印记”等图章。在这个抄本书目里同样有避讳。之后,吴恩裕同志又发现了在三回又两个半回的《石头记》残抄本里,也有祥字避讳。这样,我们才确定这个三回又两个半回的《石头记》残抄本,确是己卯本的散失部分,而且还进一步确定这个己卯本是怡亲王府的抄本,主持抄藏此书的人当是怡亲王弘晓。这是《红楼梦》版本史上的一次重要发现,这个发现的首创者是吴恩裕先生。”这是冯其庸先生对己卯本出自怡王府的认定(《石头记脂本研究》)。这其实并不能成为定论,第一、抄本若为曹家与怡王之特殊关系而入王府,则抄本必不避两代怡王之讳。第二、极大可能怡王后人抄书底本为己卯本,避两代怡王讳,则此抄本即不能证明曹家与怡王府之关系,更不能证明一名己卯本出自怡王府,因为怡王府过录时底本早成。

五、结论

1、怡亲王允详为全国彻查亏空是主管,其行为是要按照雍正的之意打掉政敌,御批让曹頫求问王爷并无特殊含义。

2、曹家罹祸,怡亲王并无特殊庇护,以往红学家欲将二人相连,是为佐证己卯本避讳的发现。

3、己卯本避怡王府讳似可证此本出自王府,但是否为怡王所命或誊抄自王府都不可证,充其量为怡王府过录,因为避怡王讳可出自允详、弘晓之后,同治元年载垣之前的任何一个时代。

周生辰和时宜参观寺院,时宜又一次向周生辰提起了小南辰王的故事。周生辰说他的名字就是取自他,就在他们家的家谱里。周生辰把家谱拿出来给时宜看,上面写的是“生一子,周生辰,娶楼氏。周生正,行贵四”。

法律主观:

(一)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二)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三)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关系一经依法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犹如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但是依据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来说,姓氏是对血脉的传承。大部分情况下,养父母是会商量着给孩子更改姓氏的。,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

在古代庶出的儿子,其实是没有继承权的,就算能分到家产只不过是一小部分罢了。父亲大部分还是被妻子所生的孩子拿走。

假如嫡宗子在家族的培育中没甚么成绩的话,那末作为才气横溢的庶子就会有翻身的时机,不过这一切都是要靠家族来决议的。由于现代履行的是一妻多妾制,所以作为嫡宗子来讲,必定是由原配的老婆所生。大部分在家族中作为老婆的话,那末老婆的家族必定是宏大的,同时在政治经济和财力上必定比妾士要高非常多。

所以,现代为了避免出现抢夺家产的工作产生,所以都会履行嫡宗子承继制,因而关于庶子来讲,即使再怎样尽力,也是没法承继家产的。不过假如嫡宗子没有任何才气,烂泥扶不上墙的话,那末这时候候的庶子也许会有时机承继家产。

这类景象通常为很难产生的,不过假如庶子想要承继家族中的财富的话,那末就必须加倍的尽力,即使这类尽力没甚么用,可是当庶子承继家产后,也会由于嫡宗子承继制的缘由,从而让人诟病。而作为家中独一的嫡宗子,在教育和培育上,天然是完整的偏向嫡宗子。同时因为嫡宗子是老婆所生,所以嫡宗子的母系家族一般都很强大,而庶子想要抢夺家产的话,简直是不成能,即使是夺了过去,那末也会被人说是名不正言不顺。在宋朝,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关于一些大家族的人而言,嫡庶之分会分的很明白,同时在培育承继人的时候,也会将一切的资本全都交给嫡宗子。不过,在宋朝庶子异样是有承继家产的权利的。不过相较于嫡宗子来讲,嫡宗子享有承继家产的优先权。

假如嫡宗子在作为承继人培育的时候,性情变得恃宠而骄,没有甚么才能的话,那末即使是低人一等的庶子,即使本身的才能在嫡宗子之上,那末承继家产后,也会遭到外界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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