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包括()。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6浏览:3收藏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包括()。,第1张

答案:B、C、D、E

《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法第三章,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使用。除了前文“受赠人义务”中“定向使用受赠财产”的规定外,《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还要求“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3)管理。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及时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各方监督。

(4)成本。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可以退还。

为什么修谱要搞募捐?因为家谱,不仅仅一个人,一群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族的大事,并且编修家谱是一项大工程,不仅要耗时耗力,而且还要耗费众多的钱财。一般一些名门望族、富贾商人等,在编修族谱时,会选择自己拿出大头,(全部拿出现实中也是存在的),剩下的一小部分由族人捐赠。但有的家族是没有这么大的实力的,所以修谱时所需的费用,是需要族人捐款来解决经费问题。

一般来说,修家谱时,家谱编修委员会会设立财务一职,主要就是负责筹集来的资金的管理,族人外出搜集资料,所产生的开支,是要拿到财务报销的,并且等修谱结束后,在颁谱仪式上,筹集款项的使用和支出是要张贴出来,或者是宣读出来的,这样也是为了族人更加放心。

总之来说,就修谱费用一事,家谱编修委员会不想自己出了力还不落好,族人想的是自己出了钱,想看到结果。所以锦秋觉得,家谱编修委员会在确定家族具体入谱人数、家谱册数、大概估计一个大致的预算,然后再发布修谱捐款倡议书。

对于不再供奉的家谱,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收藏起来:将家谱折叠起来,用文件夹或书籍保护起来,以备将来查看或传承给后代。

2 放入家族博物馆或档案馆:如果存在家族博物馆或档案馆,可以将家谱捐赠或寄存到这里,以便其他家族成员可以查看和研究。

3 数字化保存:将家谱数字化,保存在电脑或云端,这样既可以长期保存,也可以方便家族成员随时查看。

4 销毁:如果家谱已经没有保存价值或者不再被家族成员所需要,可以考虑销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销毁前应该确保家谱信息已经完全被复制或转移到其他载体上。

无论选择哪种处理方式,都需要注意保护家族文化和历史,避免家谱信息的丢失或损坏。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赠主体的规定。

过去,受赠单位的种类比较多,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基金会、科研机构、学校、医院,还有村委会、居委会等。受赠主体混乱,不利于规范捐赠活动,不利于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为促进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受赠主体作了规范,规定原则上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向他们捐赠可以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待遇。除此以外,捐赠人仍然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赠与,但其权利义务关系不由本法调整,而由民事方面的其他法律调整。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一、受赠主体须依法接受捐赠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这一规定有几层含义。第一,本法规定的受赠主体主要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第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本法对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坏捐赠财产;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捐赠财产依法享有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规定对规范受赠活动,保护受赠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

在我国,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一定的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性质、地位和活动领域的不同,可以对社会团体进行不同的分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其中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一类。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内容:

1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依法成立。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必须将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及其活动纳入法制轨道。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登记管理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依据条例,申请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成立。

2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公益事业是指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四类事项。

3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各类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团体。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公布的《基金会管理会办法》,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则是专门从事救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组织。目前全国性的公益性基金会和慈善组织主要有中国残疾人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此外,各地还兴办了不少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如广州慈善会、天津鹤童老年公寓等。适应市场经济和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种公益性社会团体将不断发展壮大。

三、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概念。对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内容:

1作为受赠主体的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成立条件,登记程序作了规定。根据该条例,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情况。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经费来源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作为受赠主体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必须是公益性和非营利的,两者缺一不可。公益性业务是指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四类事项。“非营利性”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区别于公司、企业的根本特征,这一特征取决于它们成立的宗旨和目的。公司、企业的成立就是以生产、经营和营利为目的的,而事业单位的设立则以公益为目的,因而它所从事的业务应当是非营利性的。当然,事业单位在其存在过程中,也必然会同外界发生一定的经济联系,进行必要的经济活动,但这些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应当围绕其从事公益事业的宗旨开展,而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3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范围。作为受赠主体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如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敬老院、孤儿院等。这些机构都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为宗旨。由它们直接接受并使用捐赠财产,是发展公益事业所必须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为受赠主体的条件

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公布了《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监督和管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利用的是非国有资产,相同点是,它也是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因此,它具备了受赠主体的部分条件。但是,成为受赠主体还应当具备另一个重要条件,即它所从事的必须是公益事业。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有一部分是从事公益事业的,有一部分从事的则不是公益事业。比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社会服务和福利机构以及部分文艺、体育单位等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一些社会调查机构、人才交流和劳动服务机构、婚姻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从事的则不是公益事业。因此,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成为受赠主体,而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能成为受赠主体。

捐赠赞助资金是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学校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关系争取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进行捐赠和赞助。学校将按照捐赠赞助方的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国家图书馆关于“地方文献”的征集函

  地方文献是某一地区自然、社会现象和群体活动方式的记录。地方文献中的方志、家谱,与正史一起构成中国史学三大支柱,方志更被赋予了资政、存史、育人的功用。国家图书馆从上世纪建馆之初即重视地方志、家谱的收藏,经过几十年的积累,现存方志、家谱的数量与质量都居全国前列。1990年4月国家图书馆在分馆(古籍馆)成立地方志和家谱文献中心,专藏特色地方文献,为读者提供阅览、咨询服务,此后又增加了文史资料和年鉴的收藏。目前共有藏书52万种,24万册。但由于新修家谱、地方政协文史资料等多种地方文献以“非正式出版”的形式发行,给地方文献的入藏带来很大困难。

  2009年1月4日,国家图书馆正式成立方志馆。方志馆致力于地方文献的系统搜集、整理、研究、利用和保存,要成为为国家编修方志服务的信息机构,同时要建设成为全国地方文献系列专藏的收藏保存中心,地方文献服务咨询中心,整理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心。为了能够全面、系统收藏地方文献这一特色文献,国家图书馆特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类地方文献。国家图书馆能够拥有丰富的馆藏文献,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长期以来社会各界的慷慨捐赠是国家图书馆丰富馆藏的重要渠道之一。国家图书馆借此向社会各界表示由衷的感谢,并诚挚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

  重点征集范围如下:

  1、1949年以前出版的地方志、乡邦文献;

  2、家谱及族姓资料;

  3、各地政协或文史委编辑的地方文史资料;

  4、各类志稿、各类专业志、部门志;

  5、地方党史资料;

  捐赠文献凡符合本馆入藏标准而本馆尚未收藏的,将被作为正式馆藏,永久保存,并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作为捐赠文献被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凭证。

  专此致函。

  寄赠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7号(邮政编码:100034)

  收件人:国家图书馆地方文献组

  咨询部门:国家图书馆地方文献组,电话010-88003126

  E-mail:menghua@nlcgovcn

  网址:http://wwwnlcgovcn

  二○○九年一月

  首页上找到的。。你可以自己仔细看下

  附上地址首页:wwwnlcgovcn

  这个文的直接地址:http://wwwnlcgovcn/syzt/2009/0119/article_212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对象,定向用于包括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业、人道传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接受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必须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对于无法监管的工程项目捐赠资金,可予以婉言谢绝。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各界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愿。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市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

      (二)红十字人道救助;

      (三)红十字博爱助学;

      (四)红十字博爱助医;

      (五)红十字救护关爱生命;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

      第十条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定向专项捐赠的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可从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捐赠人对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是指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行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严格程序、有凭有据。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他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赠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分析:为规范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包括()。

答案:B、C、D、E《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法第三章,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受赠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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