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家谱及家族常识
1家谱有哪些基本内容
标准家谱的编写格式
一部体例完整的家谱,大致应有以下24项:
1谱名。一般称为族谱、家谱、家乘、家志、家传、通谱、统谱、谱录、谱牒、世牒、世谱、世家、世典、宗谱、支谱、房谱、祖谱、故谱、合谱、谱传、真谱、私谱、本书、族系、族讲、石谱、系谱等,也有的称为渊源录、源流考、清芬录、世恩录、族谱图、大同谱、大成谱、联宗谱、先贤录、传芳集、家传薄、先德传、谱志略、家谱汇编、家模汇编、源流大典等,是以记载父系家族世系、人物事迹为中心的历史图籍。
2谱序。稍具规模的家谱,卷首一定会有一篇至几十篇不等的序文,它是每部家谱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谱序包括新序、旧序、族外人的客序、跋语、目录和刻印人名以及其它关于本族的记述。
3谱例。又称凡例,主要是阐述家谱的纂修原则和体例。
4谱论。许多家谱都专门辟有谱论一章,专收先贤的谱说、谱论、谱议的篇章和古代经典中的有关论述,对修谱的作用、功能、意义、历史、原理、方法等加以发明和阐述,是研究谱学的宝贵资料。
5恩荣录。主要内容为历代皇帝对家族中的官员及其家谱的敕书、诏命、赐字、赐匾、赐诗、赐联、御谥文、御制碑文以及地方官府的赠谕文字等,以显示和炫耀朝廷对该家庭及其成员的奖励和表彰,同时反映该家族的地位和身份。
6遗像、像赞。祖先及家族中历代英贤、重要人物的图像资料,一般为正面是遗像,背面是像赞。
7姓氏源流考。中国家谱素来有“叙本系,述始封”的传统,明清以来各家谱也大多有记姓氏源流的一章,或称姓氏源流,或称宗族源流。它主要是用来记述本姓来源、本族的历史渊源、始祖、世派、迁徙、各支派间关系、甚至改姓的原委等。
8族规族约。是宗族家族成员共同制定的、用以约束和教化族人的宗族法规,是家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各异,种类很多,诸如家规、家约、家戒、家法、家礼、家典、家仪、家条、族规、族约、祠规、祠约、规范、规条、规矩、条规、戒谕等。
9祠堂。记载宗族、家族祠堂修建的历史,介绍祠堂的建筑规模、地理位置,收录有关祠堂的碑文、诗文、祠联、祠匾、祠堂图、建祠捐资人名,记录祠堂内神位世次、配享、附享、祭祀情况等。
10五服图。又称服制图。所谓五服,就是指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五种服色,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中国家谱知识简介
一、家谱 又称族谱、家乘、宗谱等,是以记载父系家族世系、人物为中心的历史图籍。
先秦重要史籍《世本》为我国家谱的开山之作,其内容系黄帝以来至春秋时帝王公侯卿大夫的记录,其作用在于尊世系、辨昭穆、别贵贱等。魏晋时期,门阀势力盛行,家谱成为门阀豪族势力维持其政治经济特权的重要工具。
二、大宗小宗 古代宗法规定,同一始祖的嫡系长房继承系统为大宗,其他儿子即庶子,庶子系统属小宗,小宗仅继承其父,故称继祢者为小宗,小宗超过五世,即无丧服规定。随着世代的推移,一个宗族扩展到旁系林立时,仍然可以通过尊奉大宗的方式被约定在血缘集团之内,而不会导致零乱。
上述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缘远近区别嫡庶亲疏的法则叫宗法。宗法制在周代极为完善,后世或尊行大宗之法,或恪守小宗之法,都对周代的宗法制度作了变通处理。
三、事宗礼 聚族而居是古代中国人常见的居住形式,族人常恪守的事宗礼包括:平居遇事应咨告宗祠,如祭祀、嫁女、聚妻、凶事、生子、易名、出外求学、荣归故里等。如遇族内发生吉凶大事,宗子需率全体成年男性族人赴祠禀告,祭祀先祖。
祭毕合族会食。四、义田 指宗涝用于赈恤族内贫寒人家和奖励贞节义行的田产,始创于北宋范仲淹。
义田大多由宗族显贵捐献而产生的,一般设有专人管理,以防族人侵渔,并且不准典卖,地权比较稳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族人的生活困难。清朝政权考虑到义田的巨大作用,严厉惩罚那些盗卖义田的不孝子孙,以保护宗族公产。
五、家讳 即家族或家庭之内的忌讳,又称“私讳”,与“国讳”相对。古人视直呼尊长姓名为大不敬,故晚辈在日常言谈和使用文字时,要回避祖、父等长辈的名字。
六、排辈 宗族内以宗谱规定辈分用字以公开族人所处的辈分。族人在命名时(尤其是男性),名字中必须含谱定辈分用字,放于名字中间,俗称某字辈,以此作为族人相互关系的标志,防止族内人际关系发生混乱。
七、遵昭穆 是在周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的前提下,为适应宗族组织的存在而出现的一种行辈标志制度,其盛于西周,后世则仅用昭穆表示辈分如父子的关系。其制,在确定宗族庙次和墓次时,始祖居中,父昭子穆,父穆子昭,左昭右穆,依次转换,以使在祭招、丧葬、继承和赐爵等礼仪活动中明确区分行辈,严防宗族内部的辈分发生紊乱。
八、九族是先秦时期概括宗亲关系的一种说法,以西周为最典型,见于《左传”桓公六年》:“亲其九族”。《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即睦,平章百姓。”
关于九族所包含的亲属范围,古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其一认为九族全系父系宗亲,即指上至高祖,经曾祖、祖、父、已身、子、孙、曾孙、直至玄孙的九代的合称;其二,认为九族亦包括异姓有服的亲属,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认为几族亦包括并姓百服的亲属,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九、六亲 即六代宗亲。古代有宗族亲情到第六代为止的民间成规。
到了第六代,即出了五服,已无亲情关系。宋代以后,以族规、义田、家训等为特征的宗族制度开始兴盛,宗族亲情被无限延伸,以激发族人的木本水源之思,但仍然注重六亲之制,只不过与六亲之外的族人可以保持较谈的宗族亲情。
九、谱学 自有文字出现,即有早期的人物记录。由简单的零散的记录发展到连贯系统的世系记载,由分衍世系到综合为后来的整体宗族世系体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不断充实、完善,从而创造了人记录自己生平世系及血缘关系的专著,这就是谱牒。
十一、谱法 所谓谱法,是按一定的规则制度、体例进行编撰谱牒的方法。这个方法,其要点就是怎样完整、准确、明了、有序地记载族人世系及其有关事项。
十二、支谱 顾名思义,支是主干之外的分支,意属为同祖之下分衍的众多后裔,而后又各有其世系的支派。所谓支谱,就非常明确了它的谱牒定位,即局限在该祖之下的一个独特分支。
十三、家乘 家乘,原意为以记载私家之事的文录。罗大经《鹤林玉露》载:“山谷晚年作日录,题曰家乘。”
家乘属于家谱的范畴,因此后有少量的家谱也冠用家乘。家乘是从“史乘”袭用而来。
冠用家乘的不太多。
3一部完整的家谱基本哪些常见内容
一、谱名
谱名中最重要的是谱籍和姓氏,即是什么地方、什么家族的家谱,为什么这样要这样写?更准确的反映家谱作为“史书”来反映信息,不然,编修的人当时明白,经年累月之后,转之何人何地?便无从查考,给后人寻根带来巨大困难。
二、像赞
人物像赞有各种表达,或始祖,如三皇五帝,也可以是近祖,或者迁祖,还可以是自古到今的家族内非凡的人物,特别杰出的人才。以昭示后人发奋图强。
三、谱序
稍具规模的家谱,卷首一定会有一篇至几十篇不等的序文,它是每部家谱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谱序包括新序、旧序、族外人的客序、跋语、目录和刻印人名以及其它关于本族的记述。
四、目录
全部家谱内容提要,以便检索。
五、谱论
谱论,即谱学理论,从司马迁开始历代都有名家,如欧阳修,苏轼,王安石,朱熹,王阳明,比如章学诚的《文史通义》曰:“有谱、州有志、国有史,其义一也。”,“且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郡府县志,一国之史;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
六、凡例
凡例,即修谱的原则,规定,比如哪些人可以入谱,哪些人不能入谱,对人的次序的排定,哪些内容怎么去写等等,就是规定家谱里面都有什么,这个显示出编修之人的主观态度,如明朝家谱对女性入家谱,就很明确的规定:丈夫之后跟原配,接着依次是:继配,侧室,妾,纳,除原配外,这些二三四五老婆不可以有名字,原籍,生卒,等,这个男尊女卑的“名分”观念,尤 是对女性的一种变态的歧视。
七、家训
不要误解,《家训》不是家谱内容,这里为了突出家训的内容做个配图,中国是家天下的社会结构,名门望族是一大特色,家训家风起了很重要的教育作用。
八、世系
世系是家谱内容的核心部分,从家族第一世开始,记载其生卒,婚配,事略,墓葬,其人如何?一目了然。
九、传记
传记,不是每个人都有,是对家族内的杰出人物,立功立德之人的具体描写,反应出这些人物的杰出品质, 垂范后辈,是榜样力量。可分内传。外传,内传是五服之内,外传是五服之外,还有列传,分门别类,比如家佣,二三四老婆中的贞烈之妇,可做列传,这已经不适合今天。
十、谱跋
上图是梅曾亮的家谱跋语,他自夸了一下,“知岩”以乡兵保障宣州,然后对家族的分派流迁做了陈说,所以跋语就是做谱之后的感想,经验,过程等含有者的寄托之语。
十一、领谱字号
家族支派繁多广布,必须有字号,作为验证, 跟对号入座一样。家谱一般就包括上述内容,除此之外比较重要的包括,祠堂,敕封,艺文,契约等还有一些图表,制作时可根据原谱内容确定。没有原谱,就必须另起创谱,不使历史中断,再根据个人情况确定内容。
4家谱国际:修家谱需要必备什么知识
族谱是一个家族的发展史。一个家族要发展壮大,除需要雄厚的物质条件外,还需要足以“强宗固族”的精神条件,而良好家风的形成,正是这种精神条件的基础和内容之一。
族谱中所保存的家规、家训以及治家格言等,从一开始就以积极、进取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态度来讨论家庭环境和家庭氛围的建设。在家规、家训中,伦理纲常礼教作为其理论基础占有中心地位,三纲五常、孝悌忠信的内容占全部内容的大半。族谱中的家规、家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睦族人”、“和亲友”、“恤孤贫”以及“戒赌博”、“戒奢侈”、“戒懒惰”、“戒*逸”等等,对家族成员的行为、举止作出规范,这也是足资我们今天借鉴的有益的成分。
族谱研究的另一现实意义是通过家谱研究,满足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谒祖”的需求。“树高千丈,叶落归根”。海外华侨看到祖国繁荣昌盛,欣欣向荣,欣喜之情溢于言表。他们纷纷回国寻根谒祖,探亲访友,慷慨解囊,投资家乡的经济建设。家谱作为一个家族血缘关系的总记录,将海外华人与祖国亲人紧紧连在一起。
研究家谱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对我国传统家谱进行内容、体例、结构等的分析,来构建一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时代需要的新型族谱。一部新型族谱或家族档案,其编制原则应是既符合现代家庭的需要,顺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也具备传统族谱的“敦宗睦族”、“凝聚血亲”的功能作用;编法既继承传统族谱中的一些优秀成分,也要创制适应现代需要的内容。小家安,国家强。
族谱研究的现实意义当然不止于此,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族谱这个蕴藏丰富的资料宝库还会为我们提供许多新的其它资料,谱牒学这门古老又年轻的学科也会不断发展,日益走向成熟。
5家谱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家谱的主要内容:姓氏源流和世系表。
一、姓氏源流中国姓氏在经过历史不断演变,如:战乱,迁移,改朝换代,以及避讳改姓、避难改姓、复姓改为单姓等,姓氏变得更为复杂,其真正的出处、源头就更需要详细考证了。一些史学专家认为,历史上的王朝更替、社会动荡导致了家谱的断裂残缺,很多族谱都由后人凭想象臆造。
封建时代,许多姓氏为了抬高自己的门第和郡望,习惯于与名人扯上关系,或硬追溯到某皇帝作自己的祖先,这影响了血缘的纯正性和确实性。重视传统的中华民族,有不少家族在重修宗谱,由于南北各地的语言、风俗、长相等均不同,世系联系在一起,其纸谱真实性值得推敲。
二、世系表作为家谱中最重要的内容,“世系表”,简而言之,就是说明一个家族成员,如:父子、兄弟间的相互关系,写清楚祖先后代每一个家族成员名字的图表。它有四种基本的记述格式:欧式、苏式、宝塔式和牒记式。
(1)欧式:又称横行体,是北宋文学家欧阳修创立的。欧式的特点是:世代分格,由右向左横行,五世一表,用起来很方便。
欧式中,每个世代人名左侧都有一段生平记述,介绍该人的字、号、功名、官爵、生辰年月日、配偶、葬地、功绩等。(2)苏式:又称垂珠体,是北宋文学家苏洵创立的。
苏式世系表的特点是:世代直行下垂,世代间无横线连接,全部用竖线串连,图表格式也是由右向左排列的,主要是强调宗法关系。(3)宝塔式:顾名思义,就是将世代人名象宝塔一样,由上向下排列。
宝塔式采用横竖线连接法,竖线永远处在横线的中间,这对人多的大家族来说,因人名不可能排在同一页纸上,兄弟之间长幼关系不清,会为写谱、看谱带来很多不便。(4)牒记式:不用横竖线连接世代人名间的关系,而是纯用文字来表述这种关系。
每个人名下都有一个相关的简介,如:字、号、功名、官爵、生辰年月日、葬地、功绩等。牒记式的世系形式固定,次序分明,比较节约纸张。
扩展资料家谱是一个家族的历史记载,通过家谱,能够了解当时的历史面貌、时代精神、社会风尚,了解在那个历史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情况。相传它是由正史中的帝王本纪及王侯列传、年表等演变而来。
家谱是和正史、方志一样重要的历史典籍,是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国的家谱一般都有家规族训,对于规范人生和教育子弟有着积极的意义。
家谱,亦称族谱、宗谱、家乘、通谱、统谱、世谱、支谱、房谱等等,名称各异,其内涵是同一的,只是外延有所区别而已,如今一般统称家谱或族谱。家谱是系统记述某一同宗共祖的血缘集团世系人物或兼及其他方面情况的历史图籍。
而姓氏是“某一同宗共祖血缘集团”的标识符号,家谱、族谱就是记录某一姓氏家族成员间的血缘关系的图册。-家谱 (人文资料)。
6家谱都记载些什么内容
家谱 又称族谱、家乘、祖谱等。
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 族谱是中国特有的文化遗产,在汉族有悠久的历史,后来在民族融合中。
逐渐在各民族中开始出现族谱。族谱是中华民族的三大文献(国史,地志,族谱)之一,属珍贵的人文资料,对于历史学、民俗学、人口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均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在1960年代中国的破四旧运动中,家谱被当作四旧遭到清理,“成千上万”的家谱被毁,很多中国人不得不毁掉家族世代珍藏的家谱,这对于研究中国人的人文历史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编辑本段]家谱的起源 关于家谱的起源,虽然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但从出土的甲骨文、金文、碑文等中国早期文字,及史类文献对家谱起源的考证,家谱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
周代已有史官修谱制度并撰有《世本·帝系篇》。尽管先秦《世本》早已亡供,今本《世本》是清人所辑,但从辑有的篇目可见,《世本》汇集了中国自黄帝到春秋各代天子、诸侯、卿大夫的世族谱系,是一部对前代和当代各血缘集团系谱进行综合、总结的全国性的总谱。
家谱的起始与士族门阀制度有重要的关系。 自魏晋以后,谱牒之学大盛,一些士族门官都以此互为夸耀。
但隋唐及其以前得到谱牒早已亡佚殆尽,宋、元及明朝的家谱也所存寥寥。现在能见到的,主要是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家谱。
家谱的名称很多,大体唐以前都称家谱、家传的,宋代又有宗谱或族谱之谓。到了明代,特别是清代以后,名称更多,如宗谱、世牒、世谱、家谱、家乘、家志、谱录等。
[编辑本段]家谱的形式 家谱的形式有多种。在文字家谱出现之前就有口授家谱和结绳家谱。
后来,人们有的用图表裱制垂挂于中堂的,也有的装订成册供家人翻阅的。历史上,官宦人家一般都是采用装订成册的家谱。
而平民百姓、经商士绅、豪门则多为悬挂供后人供奉的图表式家谱。 [编辑本段]家谱的内容和作用 上古时期的家谱,仅为君王诸侯和贵族所独有,家谱的作用仅为血统的证明,是为袭爵和继承财产服务的,其内容也比较单一,仅为世系的说明。
魏晋以后,选官、婚姻以至社会交往都要看门第,这样一来,家谱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大大增强,家谱的内容也比以往有所增加。 到了宋代,官方修谱的传统禁例被打破,民间编撰家谱的风气更加兴盛,这时的家谱在政治生活中基本上不再发挥作用,其作用转移到尊祖、敬宗、睦族上。
家谱经常被反复修撰,每次修谱,也就成了同姓同族人之间的大事。 到了明清两代,家谱修撰的结构已基本定型,流传到现在的家谱也极为丰富。
家谱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世系图,既某人的世系所承,属于何代、其父何人;第二部分是家谱正文,是按世系图中所列各人的先后次序编定的,分别介绍各人的字号、父讳、行次、时代、职官、封爵、享年、卒日、谥号、姻配等。这些介绍性的文字,长者50余字,短者仅二三字,实际是人物小传;第三部分为附录。
有些家谱,在立谱时,便确定了家族世系命名的辈分序列,而且事先标定字号,辈分清楚,乡间名之为“排辈”,实则是排资论辈的意思。由于历史上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男子在起“大名”时,必须以预定的某字作为名字的一部分。
这个字要放在全名三字的中间或最末,各个辈数层次不一定完全一样,但有着约定俗成的规矩。 [编辑本段]家谱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一 、家谱是以记载一个血缘家族的世系与事迹为主要内容的史类文献。
关于家谱的起源,目前学术界众说纷坛,从出土的甲骨文、金文、碑文等中国早期文字及史类文献对家谱起源的考证,家谱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 周代已有史官修谱制度并撰有《世本·帝系篇》。
尽管先秦《世本》早已亡供,今本《世本》是清人所辑,但从辑有的篇目可见,《世本》汇集了中国自黄帝到春秋各代天子、诸侯、卿大夫的世族谱系,是一部对前代和当代各血缘集团系谱进行综合、总结的全国性的总谱,《世本》的意义还在于证实谱学研究发轫于周代,是家谱研究的源头。 就家谱的形式而言,唐代以前的古谱和现存的以欧阳修、苏洵创制编撰体例为特征的明清家谱有所不同,但家谱作为绵延不绝的人类历史象征受到历代学者的重视,究其原因除了追本溯源寻根问祖的目的以外,还在于对家谱重要价值的认识。
清代史学家章学诚有过"夫家有谱、州有志、国有史,其义一也"之说,把家谱与国史、方志相提并论可见其重要。 古代家谱研究的内容主要在于对谱学的本身,包括谱例的撰写以及家谱发展历史的研究等方面。
家谱的应用研究始于汉代,《史记》中有关帝王谱牒的记载,说明汉代司马迁已经把家谱资料应用到史学领域一纪传体史书的撰写中去。后代史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后代编撰的纪传体断代史如班固撰《汉书》、陈寿撰《三国》。
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谱牒资料。
中国古代对家谱资料的应用主要在史书、方志和人物评传的撰写过程,体现了谱牒的史料价值。 二 、到了本世纪20年代,随着社会科学新领域的开拓,有学者从人口学、优生学。
7百家姓各家家谱
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
《通志·氏族略》曰:三代(夏商周)以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妊人(女子)称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
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天下同姓是一家,故而同姓不婚)。
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所以别婚姻而以地望明贵贱。注“贵者有氏”: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裂土封侯),若夫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
张姓是华夏大姓之一,人口近一亿,遍布全国及世界各地。张姓祖根在哪里?有的说河北清河,有的说山西太原,有的说河南濮阳。
为了寻清这个问题,本会邀请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举行了两次张姓起源学术研讨会,进行了实地考察,掌握了大量史实,确认中华张姓始祖是挥公。挥公得姓于帝丘(今河南濮阳),帝丘是张姓先民最早的祖居地,张姓源于濮阳,其他地方只能是流,是支脉。
一、史籍及谱牒依据 我们查阅有关张姓始祖挥公的记载见之于书的有17种之多。 《世本》日: “挥作弓,牟夷作矢。”
这是今见最早的关于挥的记载。《史记·五帝本纪》日: “黄帝居轩辕之丘,而娶西陵之女,是为嫘祖。
嫘祖为黄帝正妃,生二子,其后皆有天下:其一日玄嚣,是为青阳,青阳降居江水;其二日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娶蜀山氏女,日昌仆,生高阳,高阳有圣德焉。
黄帝崩,葬桥山其孙昌意之子高阳立,是为帝颛顼也。”唐·林宝《元和姓纂》云:黄帝第五子青阳生挥,为弓正,观弧星,始制弓矢,主祀弧星,因姓张氏。”
宋·欧阳修《新唐书·宰相世系表》日: “张氏出姬姓,黄帝子少昊青阳氏第五子挥为弓正,始制弓矢,子孙赐姓张氏。 ”清·乾隆朝重修《张氏族谱·受姓渊源考》: “张氏出自黄帝轩辕氏,生少吴金天氏,又号青阳氏,第五子挥始制弓矢,官为弓正,主祀弧星,世掌其职,赐姓张氏。”
从上述文献可知,挥为张氏得姓祖,这一观点,除宋代郑樵所著《通志》认为解张是张姓始祖外,其他史书均无疑义。 但是,挥是黄帝之孙,或是黄帝之子;挥是玄嚣青阳氏之子,或是少昊青阳氏之子,却有分歧。
我们认为,挥是黄帝之孙、玄嚣青阳氏之子。其根据有二:①《国语·晋语》日: “凡黄帝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姬、酉、祁、己、滕、箴、任、荀、嬉、姑、儇、依是也。
”(其中有二人同为姬姓,二人同为己姓)。《史记·五帝本纪·注释》、《世本》、《大戴礼记》等文献均有同样记载。
黄帝子所得十二姓中没有张姓,这说明张姓非黄帝所赐,挥公非黄帝之子,乃黄帝之孙,和帝颛顼是亲叔伯兄弟,是同时代人。②当代著名民族源流学家何光岳先生考证,少昊金天氏本东夷族,非黄帝后裔青阳氏,亦就排除了少昊为黄帝之子说,挥为玄嚣青阳氏之子是比较可信的。
但是,鉴于“挥为黄帝之子或孙”的问题,在历史上已争论了几千年,且各有重要文献依据;挥生活在上古传说时代,后世史书不一致、有争议,是正常的。所以,我们的态度是:两种观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求大同存小异,谁也不能强迫谁改变族谱。
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姓氏文化研究的深入,认识会逐步统一的。 二、地望考察 玄嚣因何得号青阳氏?这与其封邑有关。
我国自古至今,均以“山南水北为阳”。青阳,即清水之阳(青、清古通用),而古清河就流经濮阳。
《读史方舆纪要》日:“淇水过内黄县南为白沟,亦日青河。”又日:“淇水……经内黄、清丰之间,其下流人大河,故渎今湮。”
《前汉书·地理志》日:“清河水出内黄县南。”以上引文说明古清河与淇河、白沟为一河的不同名称。
《诗经·卫风·氓》篇: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 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涉淇”即“涉过淇水”,“淇水”即是“古清河”;“顿丘”古邑名,在今濮阳城西、浚县境内。从这首古诗也说明帝丘附近有古清河。
今濮阳市区张仪村、班家、店当一带村民,仍称村北为北清河、村南为南清河。张仪村系战国时期纵横家张仪故里,至今村内尚有“张仪祠遗址”。
该村有张、尹、李等八姓,只有张姓是老住户,其他均是迁入户。据清光绪二十五年续修的《李氏族谱》载:“李氏出陇西蔓延天下,明洪武年间,自洪洞迁于开州北王家庄后,自王家庄移居清邑张仪村。”
清光绪年间续修的《尹氏家谱》载:“尹氏世居山西之洪洞,明成化年间徙居清邑张仪村。 ”该地为什么称“清邑”?定与古清河流经此地有关,很可能就是玄嚣的封地“清阳”。
“清邑”明代尚存,今已不在。据著名历史学家朱绍侯先生讲:“帝丘(今濮阳)在上古时期是东夷族势力与黄帝族势力的交接地区。
因此,黄帝必须在帝丘设防,所以把其子玄嚣封于青阳。 ”由此可知,张姓始祖挥公,自幼便生活在古清河上游其父的封邑,年长之后又在帝丘辅佐帝颛顼。
由于挥十分聪明英武,他夜观弧星,折枝弯条,始制弓矢,大大提高了颛顼部族的战斗力。弓矢用于狩猎,猎获的鸟兽空前增多,提高了部族的生活水平;用于战争,打败了与颛顼争帝的共工部族,。
您好,您想问的是您的弟弟被叔父收养,叔父去世之后,您的弟弟能不能继承他的菜园地吗?
不一定。
一、菜园地能否被继承
请问您所说的菜园地指的是什么呢?如果是您叔父的个人财产,菜园地可以被继承。如果是宅基地的,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
二、您的弟弟是否有菜园地的继承权
如果菜园地能够被继承的,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您弟弟有继承权。
第一,您叔父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中指明菜园地由您弟弟继承。
第二,您叔父没有对菜园地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您弟弟是叔父法律意义上的养子,那么他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您叔父的遗产,包括菜园地。
需要提醒您的是,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子,需要看双方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您提到的家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般需要看您叔父和弟弟是否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关系的登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妻子撕毁家谱不犯法,但是做得有些过分,如果你是作为一位家谱的保护者,会受到家族人的谴责和非议!因为家谱是一个家族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而且你能作为保护者,应该是大家对你的信任!如果妻子撕毁了,会让家族人看不起你!轻视你!你可能会因此抬不起头!
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於氏族社会末期的家长制,依血缘关系分大宗和小宗,强调前者对后者的支配以及后者对前者的服从。中国君主制国家产生之后,宗法制与君主制、官僚制相结合,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体制和法律维护的主体。在历史上还是西周的重要政治制度,这种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起著维护西周政治等级制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宗法 作用 :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 来源 :氏族社会末期的家长制 依据 :血缘关系 拼音 :zōng fǎ 出处详解,详细介绍,宗法制度,文献记载,目的,宗庙主,宗子,宗子权利,普通权利,特权,宗法关系,宗法形式,家谱,宗祠,族规,社会影响, 出处详解 1、古代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嫡庶来组织、统治社会的法则。 ①清凤韶《凤氏经说·宗法》:“先王为大夫士立有宗法,义取尊祖收族也。《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宗法皆然。继祖,继曾高祖,亦统谓之小宗。大宗惟一,小宗无数。” ②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程侍郎遗集》:“其《答祁淳甫论承重孙妇:“姑在当何服”书》:‘谓今封建废已久,惟世袭者尚可言宗法,言承重。’” ③清冯桂芬《复宗法议》:“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 ④梁启超《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第三章第二节:“封建与宗法皆族长政治之圆满者也。” ⑤章炳麟 《訄书·序种姓上》:“故自 周 季至今,宗法颠坠,豪宗有族长,皆推其长老有德者,不以宗子。” 2、效法。 ①宋胡仔《渔隐丛话前集·杜少陵四》:“老杜于诗学,世以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然观其诗大率宗法《文选》。摭其华髓,旁罗曲探,咀嚼为我语。” ②清沈德潜《明诗别裁集·李梦阳》:“空同五言古宗法 陈思 、 康乐 ,然过于雕刻,未极自然。” 3指学术文艺上某一宗派递相传授的法度规矩。 ①清恽敬《答秦抚军书》:“古名人画,无不古穆深厚,精能奇迈,即逸品亦无率尔之作,故一望可知。且纸绢必精,丹墨必得法,再以各家宗法求之,可千不失一。” ②况周颐《蕙风词话续编》卷一:“按 宋 诗人徐照、徐玑、翁卷、 赵紫芝 ,传 唐 贤宗法,号称‘四灵’。” 详细介绍 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文献记载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祢,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目的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宗庙主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份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份。 宗子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权利 普通权利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著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特权 (1)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著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2)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3)宗子还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务。(4)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藉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宗法关系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对此学术界尚在进行讨论。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宗法形式 家谱 家谱有关家谱及家族常识
本文2023-11-25 19:33:21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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