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隐私犯法吗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5浏览:1收藏

曝光隐私犯法吗,第1张

曝光别人隐私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也有可能会构成犯罪的。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的合法隐私是不容许非法侵犯的。在网上散布他人有关隐私的照片造成受害人精神伤害算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应该报警处理,要求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侵害隐私权常常也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二者的区别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能够被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第二,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是个人对其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社会对主体的人格价值的良好的评价。

第三,侵害权利的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是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重点在于符合事实的披露。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强调不符合事实的扭曲、夸大等。

第四,对侵权的抗辩事由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是陈述真实。

第五,侵权后的救济手段不同。隐私权中的私人信息秘密被侵害后一般无法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只能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来对权利被侵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名誉权被侵害后是可以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的,因此可以采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救济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会。

家谱,更是隐私中的隐私。 家谱作为记载家族传承和发展的文献,除了记录了家族谱系,还保留了一代代祖先留下来家规祖训,事迹功业,无疑是非常有价值的。尽管不受官方法律保护,但家谱作为家族档案,仍然具有极高的私密性。 和西方人重视个人隐私不同,中国人更重视家族隐私。在古代,家谱因为事关家族的发展和秘辛,大多数时候都是被秘密收藏在宗祠中不对外公开的。很多家训中都规定家谱不得外传,即便是参与修谱的人也不得随意泄露家谱信息。 家谱修成后,每一位家族成员都有守护家谱的责任。守护家谱不仅仅是要保护家谱不能遗失、损坏,更要确保家谱的内容不外泄,不被他人篡改冒宗。 为了防止有人恶意冒宗,一般来说,家谱修订完毕后都会限定印刷的数量,印刷完毕后会在族人监督下毁去印版;还会在家谱中编号,一号一人,明确责任。古代大家族刊印家谱后还要请当地官府盖上大印,以显示官方权威。 因此有人认为,家谱是整个家族的隐私,不但不能给不相关的人看,更不能放到网上去。一旦暴露,后患无穷。 但实际上,随着时代的进步,确实有很多家谱被收藏进了博物馆、研究院,就连网上也有部分名人家谱。它们作为一种历史文献成了公共资源,用来寻根考证、进行知识普及和文化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想要在庞大的市场中分一杯羹。大部分的公司想要在这个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来,都会是有自己商业机密的,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秘密是公司不想让外界知道的,公司一般会与知道公司商业秘密的人签订保密协议,防止秘密泄露,那么泄露公司秘密犯法吗一、泄露公司秘密犯法吗

      泄露公司秘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泄露公司秘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三、公司应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在企业起步阶段,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专门设置保密条款或保密附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教育的法律宣传,增强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明确告诉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导致犯罪。做好配套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在企业发展到稳定的规模,经济相对宽裕,开始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员工招聘时签署保密协议、应聘人员商业秘密调查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就职和岗位调动时签署岗位保密协议,离职保密承诺书、岗位宣誓书,离职的时候签署离职员工调查表,离职员工资料清退单,离职保密协议。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监督、使用制度制作商业秘密确认登记表、商业秘密使用申请表、商业秘密使用登记表、商业秘密密级变更申请表、商业秘密解密申请表、商业秘密保护建议书、商业秘密文件交流的保密声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保密声明。

      在企业成长期后,全面步入正轨,内部管理、运营已经规范,大量的技术信息产生,竞争对手会刺探企业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时需要对一些核心的技术和核心的资料信息要重点保护,确保自身的商业秘密安全,这时需要企业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梳理庞杂的信息并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如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或者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和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文件,在开发新项目时,建立项目开发保密制度,在对外交流时要落实对外交流保密制度,对企业合同要进行加密。对商业秘密相关的报废文件记得全面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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