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湄洲岛后巷村施姓祖籍根据福建泉港区施厝村家谱记载,第九世分居莆田县湄州岛后港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2浏览:3收藏

莆田湄洲岛后巷村施姓祖籍根据福建泉港区施厝村家谱记载,第九世分居莆田县湄州岛后港,第1张

根据福建惠安县南埔乡施厝村族谱记载,莆田市湄洲镇后巷村施姓祖籍是福建惠安县南埔乡施厝村(今福建省泉港区南埔镇施厝村),族谱记载第九世(施怀购公,班辈“怀”字辈)分居莆田县湄州岛后港(今湄洲镇后巷村)。

施厝村地名历史:

地名含义

施厝村有村民小组13个,其中12个小组姓施,只有一个小组姓麦,故当时以施氏占多数命名——施厝,厝有屋的含义,施厝是施氏居住的地方之地名含义。

历史沿革

施氏于明洪武三年(1371年)入居施厝,繁衍播迁。民国23年(1934年)属涂岭区。民国36年改归梅东乡。全国解放后,称青龙乡施厝村,后为仙境乡施厝村,1958年后称超先公社中青管区,1960年后称南埔人民公社施厝大队,后又改为肖厝区南埔乡施厝村委会,再改为泉港区南埔镇施厝村民委员会,简称施厝村。

行政隶属与交通位置

施厝村位于南埔乡政府驻地东南2公里的通港路旁,东面和南面均与福建炼油厂相邻,西接天竺村委会,北接仑头村委会,村委会下辖施厝、蔡宅2个自然村。

人口分布

施厝村子孙传衍分居海内外概况:

(1)在施厝村居住的现有人口约四千九百多人。

(2)公元一九八0年前移居莆田笏石镇,现有人口约五百六十多人。

(3)第九世分居莆田湄州岛后巷村,现有人口约六百多人。

(4)公元一九三五年前分居福建崇安(今武夷山市),现有人口约三百八十多人。

(5)第三世长房移迁浙江省平阳县桥头村,现有人口估计约有一千多人。

(6)旅居海外人数,据查:马来西亚约三百多人、印尼约十八人、台湾约二百零八人。

在过去七百多年间施厝派下在海内外人口约有八千左右人。

昭穆排序

施厝村历代辈系昭穆排序:

[伯耀兆起; 功乾于师;怀尚侯子;元建序宗;文章华国;诗礼传家;

广博经书; 弘扬科技;信羲富贵;仁孝祥和;兴帮光祖;盛世荣基;]

从始祖伯清公的“伯”字辈到如今(2011年)的“家”字辈,共传承了二十四代。

家族堂号:临濮堂

家族派系:浔海衍派

安溪吴氏源远流长,历代编修的家谱、宗谱、族谱等保存着珍贵的家族史料,但以明清以后居多。 长坑三村吴氏族谱。现存为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编修本与民国35年(1946年)编修本。其旧谱的字行为:

毓秀盛元宗,子孙克绍隆。丰功伟烈大,祖德永享扬。

固业开基广,仲恩垂裕长。云礽高隽发,奕世启文章。

民国35年(1946年),订立全族的讳、字行,从三十五世起启用:

讳行:钦汝材照圻,金淮植燿坤,铨渊桂灼圭。

字行:坊钢源椿熙,墉钧清椒煴,基钊济松煇。 祥华乡祥地村吴氏族谱,始修于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民国35年(1946年)先后重修,其昭穆如下:

三世起讳行:江奇宇增锡,添懋耿城铭,澄杨炜墀钦,汝材照圻金,淮植燿坤铨,渊桂灼圭。

一世起字行:宦怀东畿曰乃,子钟淑本烈,培鋐衍树勋,坊钢源椿熙,墉钧清椒煴,基钊济松煇。

十一世起号行:万世派昌盛,百代衍流芳,诗书绳祖德,礼仪昭宗功。 明天启元年(1621年)由吴道轩、吴心弁始修。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续修。咸丰十年

(1860年)三修,主要参加者为吴焕章、吴允嵩。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由吴逢昌、吴宗岱主持四修。

八世起讳行:开景承延,文章华国,诗礼传家,立志奋为,名振朝班。

九世起字行:公侯伯子男,君卿大夫士,丕谟钦厚烈,佑启我苗昆。 蓬莱镇福山村吴氏族谱,始修于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重修,仅有一本,约15万字。其字行为:

宾奕钟鼎,开耿承延,居仁由义,孝友睦姻,敬循懿训,世泽连绵,贞元旋转,裕后光前。 始修于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嘉庆九年(1804年)、道光十二年(1832年)、同治九年(1870年)、民国5年(1916年)五次续修。

字行为:建文开仕第,立礼兆祯祥。祖德光明远,孙谋翼燕长。 始修不详,明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续修,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民国36年(1947年)两次再修。

字行:朱伯文克土锡,诗书立世端。 龙涓乡石塔村吴氏族谱。始修于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由十二世孙吴显瑞作序。

讳行:孟仲叔孙季,运亨登国选。

字行:公侯伯子男,文炳振家声。 感德镇潘田村吴氏族谱。历史上曾多次编修,现存为1996年修纂本。昭穆:

内祖字行前五字为:维天敦培锡。

外祖字行前五字为:善仁丕培锡。

二十一世起字辈统一为:清树炳基遐,开派源流远,盛时颂瓞瓜。 首修于明万历年间(1573~1619年),后三十年为一修,1995年再次续修。自十一世起讳行为:

祖宗世承,克振家声,文明日兴,光大朝廷,子孙茂盛,麟凤瑞徵。

石门通族字行原为:源棨火 鼎在,锺淳懋 火 享。培锡清树,炳基钜浩。

自十六世起重编昭穆:

字行:维天敦培锡,清树炳基遐,开派源流远,盛时颂瓞瓜。

讳行:克振家声,文明日兴,光大朝廷,子孙茂盛,麟凤瑞徵。

号行:亭,圃国园囿囗于,江淮河汉满。佳作仁似仙,珍珠珀琅。 清道光、光绪年间各修纂一次,最近一次修于1997年。其讳行为:

祖宗世承,克振家声,文明日兴,光大朝廷,子孙茂盛,麟凤瑞徵。 历代编修数次,现存为清宣统三年(1911年)编撰本,自八世起昭穆:

讳行:鸣钟洪懋焞,墀名淑植耀,培锡沃机炯。增鋐滋本焻,坚钰淯桢炜,基锟润柏煇。

字行:宪廷允式克,肇衍世侯卿,孝友成家道,子孙继泽长,济时饶俊彦,华国焕新章。 历朝均有编修,现无存。字辈为:

积建文中新,兆为国家瑞。公侯伯子男,卿夫奕世贵,

智仁信义礼,孝友兼睦渊,传芳有盖宝,日启自多贤。 感德尾厝吴氏族谱。编修于民国31年(1942年)。自二世起昭穆为:

简斯而泽,克振家声,文明日兴,元善安敦,本为秉性,懋昭大德,永裕长贻。 历朝多次与南安仑苍吴氏合修谱牒,最近一次编修于2003年。自吴启衷开基南安仑苍始字行:

启斋圣秉钦,于德景宗伯。

后世再以七言为律编写昭穆,具体如下:

榜名行:欣兹国运逢隆日,心慕云鹏崇笃实,涵养文章博雅时,联翩直上真超轶。

字 行:天子卿如侯爵位,禄丰职重名嘉瑞,分标等列任飞升,得志称为经济器。

考 号:自仕南崖潮海居,诒谋燕翼秩宗舒,箕裘克绍来程远,昭穆双清庆有余。

讳 行:世光祖武永传芳,基业敬承信彦通,惟冀孙曾敦道学,朝廷应举显明堂。

妣 行:安贞柔正德诚良,恬静温和性善藏,淑慎端庄容妙美,琼芝萱草兆呈祥。

女讳行:石韫渊怀宝俟开,青莹皎洁本胚胎,既全覆载钟英质,好贮瑶宫鉴化栽。 湖头前山吴氏族谱,清道光元年(1821年)修纂,自十世起字行为:

邦国文章重,卿侯礼乐华,宣尔子孙懋,永念孝思佳。 剑斗吴氏族谱。始修于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崇祯三年(1630年)、清康熙二十一年

(1682年)、乾隆四年(1739年)、同治七年(1868年)、民国元年(1912年)、民国32年(1943年)六次续修。1993年八修,共38卷。

其昭穆一至五世为:文仁义礼新。

六世起续编昭穆为:

讳行:承先要道忠和孝,启后良图读与耕。剑水文明欣大振,厚安德业卷长兴。

字行:时学如夫元若献,卿公侯辅世为家。田畴庭宇皆盈泰,顺则近光晋紫霞。 凤城东门外吴氏族谱。历史上共修纂六次,前五次均与晋江龟湖后垵祖地宗亲合修。明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首修,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清顺治十七年(1660年)、乾隆十年(1745年)、嘉庆十七年(1812年)、光绪七年(1881年)五次续修。

讳行:尚绳皇祖武,道义必恭遵,得遂青云志,荣华显子孙,笃睦垂其训,敦源绍乃曾。

字行:懋学朝天子,士彦为公卿,孝友宗世德,文章振家声,诗书应继起,谋烈显丕承。 凤城南街荣安堂吴氏族谱。编修于1997年,为该支派首次系统编纂,自十二世起字行沿用泉州黄龙通族64字行:

洪维我宗,生民自周,记序世家,端为之首,至德所贻,实庶且永,

代钟哲人,在君左右,允文亦武,亮节高风,辉煌典策,蔚焉国桢,

丕嗣徽音,望诸贤裔,凡亿孙曾,尚其懋哉。 编纂情况不明。昭穆:

讳行:继仸宗法公永文学兴元志朝诒茂燕美恢复祖武振传荣名

四世起字行:弘志试雅其奕代相承克绍芳声新建鸿基长发呈祥

民俗文化

姑田游大龙:姑田游大龙,始于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每年元宵节,连城县姑田镇民间都要举行游大龙的民俗活动,祈福人间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其规模和神龙的形象,历史上最长的大龙为二百三十六节共计一千余米长,创吉尼斯世界记录。2002年元宵节的大龙,龙身有237节,加上龙头、龙尾,整条龙长达950米,被誉称为“姑田大龙甲天下”、“天下第一龙”。不愧为客家民俗文化的一朵奇苗。2012年,大龙的长度为7719米,并打破了世界纪录

罗坊走古事:据传,昔日连城罗坊常闹旱、涝灾,当地举人把流传于湖南的“走古事”移植乡梓,以祈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自此流传延续至今有几百年了。现在,走古事实际上是一场具有娱乐性质的盛大狂欢,被称为“中国山村狂欢节”。

[3]:游大龙活动是林坊林氏家族传统文化艺术活动的遗产,至今已有500多年的悠久历史。每年正月十三日至元宵节定为游龙庆丰收迎新春的庆典日,祈求国泰民安、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现在林坊大龙别具一格,彰显特色。龙头高大威武,雄壮秀丽,色调和谐富有浓厚的文化内涵。龙头口中含着红彤彤的龙珠,头上虎鼻、鹿角、腰间鹰爪拔出,身披龙须,龙更显龙蟠虎踞,生龙活虎,气势凌人。2001年林坊龙代表龙岩市参加央视“心连心”艺术团在古田的演出活动。

芷溪花灯:芷溪花灯,由苏州引进,以宫灯为主灯,分二层结构。外围配上花篮、纱灯、牡丹灯、鳌鱼灯,画上字画或装制罗汉、古装人物等,多达99盏小灯。点灯用特制玻璃灯装蒸过的茶油、花生油和煮晒精选的灯芯。每个花灯要12人抬护,元宵节芷溪按姓氏轮流出灯,曾出过110多个花灯长队。花团锦簇,琳琅满目,配以苏州锣鼓和十番乐队,十分壮观,有"纸包火的奇迹"之称。

北团游大粽:农历一月初六至十三,是福建省连城北团上江坊一年一度的“游大粽”客家民俗活动。从初六起,村民们开始用上万片粽叶缝制粽衣,1个粽用120斤糯米,制作成16米高的大粽。初七晨大粽下锅,蒸煮4天4夜,十二日用金箔,吉祥纸花等妆粉大粽,供奉于宗祠。十三日出游,村民们抬着1个个大粽,鸟铳、鸣锣开道,彩旗花伞引路,一路吹打,浩浩荡荡,沿村道游行。热闹完毕,大粽则分给村民,保佑各家五谷丰登、五业兴旺。节日一过,春耕大忙就开始了,民间习俗仍给人们留下了美好的憧憬。

犁春牛:中原传入连城南部地区,尤其盛行于芷溪、新泉两地,约五百多年历史。每年立春前后,以家或片为单位,祈求国泰民安、风调雨顺、五谷丰登。整个队伍,由七人的锣鼓队开道,二位童男女提"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吉利灯。牵牛僮牵着用红绸布扎花絮披头的健壮耕牛,后接犁田、送饭、钓鱼、挑柴、抬农具、读书、担牛草、挑谷子及抬松明火等二十余组成。牵牛僮和犁田者扮丑角,即兴表演,伴以"嘿、嘿"的喝牛声。他们卷袖、赤脚、戴斗笠,男的扎腰、女的系围裙。观众多时还要唱山歌,俨然是一幅模拟春耕劳作的热闹非凡的春耕图。

连城拳: 明洪武年间(1385年),南田(连城县隔田村)黄氏千七郎公之妻张氏四娘,与本县巡检张绣是河南同乡,素为戚谊之交。巡检张绣任职届满,请张四娘的长子黄张生挑运行李随其回河南,到河南后,张绣便推荐黄张生到河南登封少室山(即嵩山少林寺)拜蔡、董、孙三位僧人为师,练习少林诸般武艺达三年之久。虽时间有限,但黄张生依然学得三位师傅的精髓要领。黄张生返回家乡后,将其所学尽数教授给族人,因此隔田武术得以沿袭不衰。后经黄观杰等人在实践中删改后精益求精,使武术套路更加精炼、充实完善。称“连城少林拳”或“少林独门拳”,堪称武林奇葩。连城拳有南田黄家拳和洋地巫家拳两种。

提线木偶书法:连城木偶历史悠久,五十年代初,著名的木偶表演艺术家徐传华,曾赴北京中南海怀仁堂表演节目,并应邀赴前苏联、波兰、捷克等国访问演出,被誉为中国木偶表演艺术大师。

他的嫡传弟子李明卿,从事木偶表演艺术21年,不仅继承了徐老唱腔圆润,道白清晰的嘴功,而且发扬光大了徐老精湛的木偶表演技巧,练就了一手过硬的提线功,独创了木偶书法技艺,近两年来,曾先后应邀赴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表演。他的"木偶书法"被国际新闻媒体和艺术界同行们赞誉公认为世界首创神州一绝,此项表演节目已申报世界吉尼斯之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乡、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由组织集中建房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十五条、十七条新建扩建情形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将建筑工匠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鼓励和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

第三十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 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住宅建设服务。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八)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镇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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