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议事原则
党支部议事原则是:在民主集中制下,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委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扩展资料: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有关方面的意见。
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决定事项如果需要调整和变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参考资料:
1、根据查询齐鲁法制网显示,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意义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2、完善细化了议事原则、形式、范围、程序、督查督办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议事制度。
3、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提升了检察业务与事务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可以的
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篇1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 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决策,加强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保证牧场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工作,充分发挥牧场的强势,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现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事范围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作出决定,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研究和决定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理论学习、理想教育和廉政建设的规划方案,主动分析党员、职工思想的状况,制定有效地方案;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研究制定重大部门计划、规划,决定本单位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审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培训的规划。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中层干部的任免,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4、研究决定人事调配、财务重大开支等重要事项。审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和各支产提请研究研究的重要事项。
5、听取牧场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改革的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建立与变更、重大经营决策、综合治理方案、职工生活福利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研究制定发挥党组织作用,保证上述议题实施的方案。
6、审定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报告。
二、议事程序
1、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议提出。开会时间和议题确定后,要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者,要事先请假。涉及改革及职工福利等重要议题,事先要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党委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提交党委讨论的文件,应提前送党委成员,以便准备意见。有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先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初步意向,形成考察材料。需扩大或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2、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不同意见要认真讨论,最后党委成员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2)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讨论重要问题如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如实上报,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
(3)党委成员都不能个人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由个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4)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5)党委议事和表决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存档。
3、党委决定、决议的执行
(1)党委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传达贯彻,认真组织实施。
(2)行政领导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最后由行政负责人作出决策。党委要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开展日常工作。
(3)党委办公室要将党委的决定、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负责督促和检查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民情况向党委报告。
(4)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复议,给予纠正。党委决议的修改须经党委集体讨论。
(5)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如若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决策,加强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保证牧场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工作,充分发挥牧场的强势,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现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1、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2、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3、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4、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5、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6、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7、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8、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9、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党组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 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 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 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 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 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 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 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 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 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什么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下: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的原则,由集体讨论: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
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党支部议事原则
本文2023-11-21 04:22:55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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