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0浏览:1收藏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第1张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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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改余是虚构的,可能是元朝四川部分余姓因避祸其他姓改的。历史上传说的铁木健后代九子十进士是假的,查遍元朝所有进士目录,也没找到。到时宋朝时期的青阳氏氏大户人家,有九子十进士之说,黄庭坚,陆游都去井研拜访访过。元抄初期期,提刑官青阳梦炎惹帝怒,为了避免满门抄斩,隐名改姓。大姓人家青阳氏突然消失,民间传说青邓余的故事也验证了,余姓可从这里找答案。

青阳楷,潼川人,宋朝景祐元年进士。

青阳泰,井研人,宋朝熙宁年间进士,知归州。

青阳回,简州人,宋朝元符三年进士。

青阳充,仁寿人,宋朝政和二年进士。

青阳仲博,井研人,宋朝乾道年间进士。

青阳师鲁,仁寿人,宋朝淳熙年间进士。

青阳燮,仁寿人,宋朝绍熙四年进士

另外,举人也有青阳氏人士,如:

青阳亮,井研人,宋朝举人。

青阳仲广,井研人,宋朝举人。

青阳兴宋,井研人,宋朝举人。

青阳旭,井研人,宋朝举人。

另外《黄山谷集》有青阳简,字希古,井研人。元朝有青阳梦炎,字梓卿,成都人,寓居于镇江。长子青阳奎,次子青阳璧。

人物生平

余复,字子叔。南宋乾道四年(1168)生于古田县一都三阳(今杉洋镇杉洋村)教育世家。余复祖父余丕,应宁德县城何姓人家之聘为塾师时,携年少儿子余孔惠前往。在塾馆里,孔惠与何家女仁娟同桌共读。仁娟见余家贫寒,常赠银接济,并爱上孔惠。后来,何家认为孔惠虽贫而有大志,将仁娟嫁予余孔惠。

何氏身怀六甲时,其兄至杉洋探望,见胞妹家中拮据,便携返宁德。何氏在娘家生下男婴,这就是余复。因此余复祖籍虽是杉洋,却生长于宁德。

余复七岁就学,十四岁师事宁德名士张翰(乾道二年进士),得其指授,闭门苦读,常至“笔枯手成胝,眼稀目生晕”。逐渐淹贯古今之学,尤精于《周礼》。余复舅舅以甥儿才华出众,怜爱有加,极力资助。

淳熙十六年(1189),舅父为余复筹资赴京应试。余复启程往临安(今杭州)时,余孔惠到宁德码头送行,为儿子吟七律一首:“父子相随只学儒,常将笔砚代犁锄。汝今捧剑趋丹阙,我且安贫守旧庐。酒酌十分休酩酊,路行千里莫踌躇。来年二月花期候(一作‘朝后’),早寄平安及第书。”

绍熙元年(1190),余复中庚戌科进士。策试大廷时,光宗赵览其所对,议论国事见解精辟,称其“直而不讦”,擢为第一。传胪唱名时,进士及第、出身者共587人(从《宋史》载,《文献通考》作557人)。余复进士及第,光宗皇帝召见,对策大廷,见其言谈直率,且不攻击别人之短,甚为满意,擢为第—,并当场赐诗一首:“临轩策士岂徒然,嗣守不基务得贤。尔吐忠言摅素蕴,我縻好爵副详延。爱民忧国毋终怠,厚泽深仁赖广宣。赐宴琼林修故事,朕心期待见诗篇。”余复感激之余,即就《和御赐登第诗》:“风虎云龙岂偶然,信知盛世士多贤。虞庠教育蒙深泽,汉殿咨询愧首延。释褐遽沾琼宴宠,赐诗齐听玉音宣。爱君忧国平生志,敢负周王宴乐篇。”

余复上殿时,将赴试前父亲的殷殷寄语,赠诗勖勉向皇帝一一禀奏,光宗命其回古田谒祖后赴任,授予洪州(治今南昌)军节度佥判官职。余复带着御赐“状元及第”匾及一道圣旨还乡。圣旨中载述余复所授官及对父母的诰封。杉洋宗亲为其撰贺辞:“乔木世家,厚德自百年之积;飞龙上第,高名宣四海之传。”“鹏翼风高,壮万里扶摇之便;鳌头浪暖,居五百人变化之前。”

北宋时期,进士一般都只授九品以下的官职,到宋仁宗时,才有所重用,但前三名者也只不过授予监丞、通判(知州副职)之类的小官。而余复先是被授为洪州(今江西南昌)佥判,不久改官,授为宣义郎佥书镇南军节度判。八年后,宁宗召余复入国史馆任实录兼检讨,官至秘书省著作郎。余复在朝为官十五年,在任时体恤民情,兴修农田水利,修复名胜古迹,政绩优异,但官位不高,到庆元二年(1196)十一月,才特授秘书省著作佐郎(正八品)兼实录院检讨官。终于厌倦官场,于开禧元年(1205)退隐还乡。

途经宁德十八都仙霞岭时,余复题诗(后人镌于石壁)云:“二十年前过此间,旅囊羞涩笔头悭。时来山色与人好,我亦诗肠似海宽。旧事消除身后梦,新声惭愧路旁官。乘车衣锦浑闲事,留取功名竹帛看。”余复在杉洋余氏宗祠左侧建“科名阁”,将书写列祖列宗名讳、科第与仕宦之木主摆置阁中。后又在宁德县城南辟园构轩,觞咏其间。约七八年后,他病逝于宁德县城南门小轩楼,旋葬于宁德九都贵村金嶂山(明坑余家山),入祀于乡贤祠。县城原有状元里,今已废。

先后著有《礼经类说》、《左氏纂类》及《祭礼》十四卷;《风集渚》、《余状元集》等诗集。

主要成就 闽东状元第一人

余复在初任洪州佥判时在蓝田诸族人为其饯行席上说的一通话犹掷地有声:“虽云鹤岭之奇,实种蓝田之玉,银河派别,岂非无源?”余复曾祖父邦宪的坟墓即在杉洋村东头的庵墩,杉洋人俗称“状元墓”。余复授官后曾回古田祭祖,辟楼三间名为“时思楼”,撰写《西庵时思楼记》。

余复从小跟随游学授馆为生的父亲,沿着朱熹曾经留下过墨香的道路,来到长溪即今宁德一带。南宋朝廷以重文轻武为国策,“学校之设遍天下”,贫民学子也有就学的机会,在校的学童“日给官食”,可安心钻研学业。余复成年后,师从闽中名儒、理学家、宁德濂坑的张翰,学业有成。当时南宋朝廷偏安一隅,政治中心南移杭州,福建学子赴杭州参加科举考试比较方便。故福建“有宋一代人才辈出”得中进士人数达到7144人(录《科举史话》),而杉洋的余复正是沾了天时地利这个光。

过去还有一种古田宁德两县的胰令为了这个状元而争执不休的说法,其实也经不起推敲,古田县志找不出有关状元的记载。

古田杉洋古称“蓝田”,是一个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的村落。蓝田溪从村边缓缓流过,为敖江之源。据史料记载,欧阳修、王安石等唐宋大家与蓝田名士有过深交,朱熹曾流寓这里并设书院讲学。距杉洋镇西北3公里的狮岩山麓有座气势恢宏,巍峨壮观的余氏蝉林祠,始建于宋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该祠坐北向南,木构建筑,占地13218平方米。中轴线上依次为大门,华表门亭、下游廊、前天井、中在厅、后天井、祖祠厅。正殿面阔5间,进深3间,穿斗抬梁混合式木构架,双坡顶,风火墙。祠门两旁对联为:“狮嶂钟灵持厚,蝉林流泽孔长”。大门内有华表门亭,门上有如意斗拱,层层出挑以承托屋檐,中间挂一竖匾“状元及第”,坊亭匾额为“蝉林祠文物馆”,文物馆共有馆藏文物300多件。祠堂的主祠厅正殿内有楷书:“檀樾主尚书堂”六字大匾牌。宗祠内的横梁上悬挂有状元及第、文魁、武魁、进士等古牌匾20多块。厅内柱上分别保留有古代楹联趣对24副,整体建筑保存完好。祠前百余平方米的旗杆左右竖立着数十副历代科名旗杆石碣,是蝉林祠世代簪缨,人才蔚起的见证。走进朱红色大门,二进的科名阁上高悬“状元及第”的华带牌,是宋淳熙元年的闽东第一位,也是当朝全国第一状元及第的蝉林祠第九世孙余复的荣誉匾。祠内收藏的余氏家谱,记载着这位状元郎的事迹。余复在《西庵时思楼记》中就说道“吾家自尚书而上,凡累代之祖,下而逮令凡十二世之孙,族属各有封识,其百世之泽也欤”。除了状元余复外,余氏蝉林祠后裔子孙中曾经荣耀地诞生过工部尚书宰相余靖、丞相余深、礼部尚书余象等一批决策朝廷大事的人物,还诞生过五十多名进士。

为什么一个家族仅生活在一个小小的村落里,历史上会如此人才辈出呢。这就必需从杉洋余氏族人对于子孙后代的培养以及历史对杉洋眷顾上进行一番探究了

公元968年,杉洋余氏的第六代余仁椿,从永贞(现罗源)县令的位子上告老还乡后,虽然口吟“喜遂还乡志,家贫身自安,有田三五亩,种竹作渔竿”,但行动上却是倾尽一生积蓄,殚精竭虑,在村北“相地宜,创学馆……萃山川之秀,额以蓝田”。余仁椿创建的蓝田书院开头为家族学塾,后经多次重建,成为杉洋最高学府,罗集全村子弟入泮读书。余仁椿建成蓝田书院后,意犹未尽,觉得有了学校,还要为学生提供上得起学的物质条件。 “仁椿公留田七十余亩,岁入谷八十石”专供子孙读书及岁时A尝之用。这些田产都是平畴沃野里最好的水田,家族中为其起名曰“油灯田”,意思是为读书的子孙添灯加油,只准轮流耕种,绝不变卖,只许增加,不许减少。每年收成后,除了耕种者必需的抽成外,余下的除了每年祭祀祖先的部分用度外,全部作为家族中子孙读书的奖励。这种奖励,有时数量是很可观的:如果当年家族中只有一人读书,那么此收入就全部归这一人所有,如果第二年有两人读书,就二人平分。如此类推。因此到了后来,读书子孙多了,所分就渐渐减少,于是各分支房又合资购买田产作为本房系的“油灯田”。这样,家族中不管贫富,能发奋读书的子弟都一视同仁地得到全家族的扶植,有不少的学子还能幸运地拿到祖房与支房的双重”油灯奖”。此举为余氏家族子孙后代的读书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种习俗沿袭几百年,直到民国后期方才式微。

蓝田书院不但占尽风水地利,且两次天赐“先贤过化”。南宋淳熙十一年,名噪闽省的理学大师朱熹到此讲学,周边各地学子慕名云集,蓝田书院成为闽东的理学根据地,杉洋的读书人也因此寄志青云,文风鼎盛。十三年后,因“党祸”之灾,朱熹又再次来到这个偏僻的避风港。他的高弟古田的林用中、杉洋的余隅、余亮,以及跟随他左右的女婿黄干悉心保护与照顾,使他能安心养病讲学,潜心授徒著述。朱熹在此期间为蓝田书院写下《东斋志》,其中有言:“时庆元间避学禁,云集高弟十有八者于蓝田书院曰‘东斋’为础,分赴诸院施教,门人遍闽,邑东有余、李,邑西有黄、魏。诗礼传家,义方有素”(录《福建杉洋村落碑铭·记叙碑》)。

“地经过化便是名山”,蓝田杉洋“自宋至今,守朱 遗训”, “人文崇孝弟,家贫亦业儒”(录民国《古田县志》)。在朱熹莅临的前后十年间,除了余复高中状元外,杉洋就有余隅余亮叔侄,余仁椿六世孙余飞,仕瑜公六世孙余日严,以及余及、余昭攀、余宋兴等高中进士。

自信“胸中造化饱星斗,笔下文字盘蛟螭”的余复当看到自己真的名列榜首之时,难抑心中喜悦,据说曾信口吟哦出:

“银瓶供砚照袍新,笔下千军自有神第一唱名知是我,从来头上不容人”这首诗。

有人说余复因了这首诗受人告发而得罪了天子,最后官职受到贬抑。仔细分析也不尽然,南宋科举是二月发榜,三月殿试,方才选中状元榜眼探花。余复名列榜首,诗也是当时吟的,如果受到告发,就不会在一个月后被点为状元了。实际的情况可以从《余氏总谱志》中找到答案:“余复,少从张翰,学精《周官》,绍熙元年对策大廷,光宗称其直而不讦,拔置第一”。是光宗皇帝看中他的刚正无私的品格才选拔为魁首的。至于说官职受到贬抑更是不了解宋朝的擢官之道,北宋时期,高中进士的一般都只授九品以下的官职,到了宋仁宗时,才有所优渥,但前三名者也只不过授予监丞、通判之类的小官(引自《中国历代选官制度》)。而余复即被授为宣议郎镇南节度佥判,六品官职,算是待遇不错了。八年后,宁宗召余复入国史馆任实录兼检讨,官至秘书省著作郎,著有《礼经类说》、《左氏纂类》等。至老“官归觅佳胜辟园构轩,以觞门生,咏终天年”(录民国《古田县志·人物传》)。从诗句来看,文句浅俗,不像出自状元手笔,因此余复因诗惹祸实乃空穴来风,属于“民间故事”范畴,不大可信。

纵观中国历史上,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产生状元880多名,但真正能够名垂青史的屈指可数。唐有王维的诗,柳公权的字,宋有张孝祥的词,清有翁同的胆,既有文天祥的“留取丹心照汗青”,也有秦桧的卖国求荣遗臭万年。真正让人耳熟能详的就没有多少了,可见状元也不是神,只不过是读书人的一种奋斗榜样,精神淬励罢了。杉洋三姓三大祠堂的正厅,有设置独特的“功名石”。当族人中有高中状元回到祠堂祭拜祖先时,这“功名石”方才打开,而蝉林祠能够享此殊荣的仅余复一人。当年老祖宗预设此石饱含对自己家族子孙期盼与鞭策,用心良苦。

翻开杉洋《余氏总谱志》,我们还可以查阅到余复其他情况,他的墓在宁德九都贵村金璋山下奥坪,但至今尚无法找到,而宁德旧街当年也曾建树的状元街牌坊也早已了无痕迹了。只有余复在初任洪州佥判时他在蓝田诸族人为其饯行席上说的一通话犹掷地有声:“虽云鹤岭之奇,实种蓝田之玉,银河派别,岂非无源?”

书法造诣高

关于余复生平的记载为数不多,然而在有限的史料中,清晰地证实了这位状元郎书法造诣颇高,尤其在隶书方面,堪称独领一席之地。在蝉林祠现存的还有余复的一幅隶书《题燕文贵秋山萧寺图》。宋代书法以行草书的成就最高,楷书次之,篆、隶几成绝响。在南宋、北宋的320年间,几乎找不到可举之人、可举之碑。至于墨迹就更为罕见,故此,余复隶书墨迹就更显珍贵。宋代隶书在整个书法史与隶书的发展变迁史中,地位不高,然则不可或缺。因而余复的隶书尚能为宋代隶书争得一席之地。

人物家庭

余复的父亲余孔惠,娶妻何氏,一家人寄籍宁德.余孔惠在余复赴考前曾作诗一首勉励余复:"父子相传力学儒,常将笔砚代犁锄.汝今捧剑趋丹阙,我且安贫守旧庐.酒酌十分休酩酊,路行千里莫踌躇.来年二月花朝后,早寄平安及第书"(《杉洋余氏总谱志》)。

从中可以看出余家当时的确是以笔代锄安贫乐道。所以过去有人故意诋毁余复,说他的父亲早殁,余复是母亲改嫁何家后生的遗腹子等等。甚而把“余家状元何家甥”故意歪曲成“余家状元何家生”,也的确曾骗过了一些不明底细的人.

著作

余复著有《礼经类说》、《左氏纂类》及《祭礼》十四卷,《风集渚》、《余状元集》等诗集(失传),多不传世。

现存清乾隆李拔纂修的《福宁府志》载有余复中状元之时的两篇谢表。

清乾隆版《宁德县志》刊载的一些诗,大多颂咏宁德风光秀色及本邑寺观等。

1995出版的《宁德市志》记载,当余复名列榜首,听传胪唱名时,当众口占一绝:“银瓶笔砚照袍新,笔下千军自有神。第一唱名知是我,从来头上不容人。”并将此诗作为家书送回家中,答其父勉励养育之恩。不幸此诗惹出是非,当朝枢密院权臣韩腚谐鲇诩晌废蚧实劢谗言:“余复一跃龙门,野心勃勃,君前奉承,背后目无皇上,敢吟反诗‘从来头上不容人’。”光宗问明原委后,并不办其罪。此说虽见诸县志,但我以为这是民间传说,宋代读书人受理学影响很深,从余复与皇帝的唱酬诗及现存的《谢状元及第表》中“臣学未闻道,才非过非过人,进山林狂瞽之言,无海岳涓尘之补”的表述可看出,余复是个十分谦恭、内敛的人,不像是“口占绝句”所表现的那种口出狂言的张狂之徒,而那绝句也写得过于直白、粗显,不见文采与功力,不像出于状元之手笔,属于“民间文艺”的档次。

余性并不是成吉思汗的后代。

余姓,主要起源于姬姓,东周春秋时期秦国上卿由余之后。余姓发源地据考起源于现陕西凤翔一带,可考据的得姓始祖以姬姓余氏为多。

起源:出自春秋时期秦国宰相余之后,周携王姬余臣(字伯服)的子孙,祖上因政治避乱逃亡到西戎。

后在西戎为官时奉命出使秦国,秦穆公嬴任见由余才德横溢,遂用计留由余在秦国为臣,赐封其为秦国上卿(即宰相)。

由余死后,秦王罢朝三日,为由余造墓三处,后代子孙为了纪念先祖以余名字为姓氏。

扩展资料:

余性是中国百家姓氏之一,据2010年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大陆余姓人口约640余万,约占中国人口总数的041%,排名第41位。

人口分布主要以湖北,安徽,福建,广东,浙江,江西等南方省份居多。

参考资料:

余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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