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0浏览:1收藏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第1张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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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石,苏宗淑,朝鲜人,生于1670年,卒于1718年,时年48岁。朝鲜苏宗淑的妻子崔实,是朝鲜英宗的生母。她原本是海州人。舒密崔氏7岁入宫,受到朝鲜肃宗宠爱后,生下允亲王。崔氏死后,其子朝鲜应祖追封谥号,尊称德安淳隋福书。关于苏宗淑妻子崔实在朝鲜的来历,众说纷纭。

也就是说,苏宗淑的朝鲜妻子崔实是海州人,父亲叫,母亲是南洋洪氏的后裔。有人说,苏宗淑的朝鲜妻子崔实本来就是贱民。朝鲜的英祖即位时,曾请朝廷官员为其母蜀密崔氏题字。1725年,法院官员帕克毕成被命令写淑嫔崔氏神道碑。碑文记载,舒梦崔氏的曾祖父名叫崔墨珍,是一名官医。舒的祖父名叫崔太乙,是崔氏的学生。蜀嫔崔氏的父亲名叫,官职是行中武威的副将。崔实的母亲是一般政治博士洪济南的女儿。

从蜀国妻子崔氏出身的背景来看,蜀国妻子崔氏虽然不是大家族出身,但也是官员之女。根据记载的铭文,崔实,苏宗淑,一个朝鲜女人,不可能是贱民。但有人提出,英祖以前的文献中并没有记载崔氏中蜀国祖先的等级,甚至崔氏中也没有蜀国的家谱。唯一有记载的官职是舒的妻子崔氏的父亲。另一方面,这个官位是随便一个,完全没有实际意义。舒密崔氏在她死后八年写下墓碑,碑文上的记录可能是英祖为了抬高母亲的出生地位而“伪造”的。

秀米崔氏在古代朝鲜后宫享有很高的地位。朝鲜先人即位后,谥封谥号“河静惠德安淳绥府蜀密”,称蜀密崔氏宗祠为“御香宫”。值得一提的是,玉香宫是朝鲜古代七大宫殿之一。为什么蜀国的妻子崔氏会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妻子?知道了蜀国妻子崔氏的身世,就可以知道蜀国妻子崔氏为什么会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妻子。

舒的妻子崔氏幼年丧母。1676年,蜀国的妻子崔氏7岁时,作为宫女入宫。据说当时领导后宫的是仁贤公主。崔氏入宫后,在中殿做杂工的挑水工。1689年,仁显王后被废除,然后张禧嫔被确立为正式的公主。据史料记载,当时还被水庇佑的崔始曾在宫中偷偷为仁显王后祈福。崔氏祈祷时,恰好被朝鲜的肃宗看到。后来崔氏受到朝鲜肃宗的青睐。崔氏的真诚感动了朝鲜的肃宗,于是朝鲜的肃宗让仁贤皇后复位。

当再次成为公主后,她和舒、崔氏成了好朋友。此外,舒的妻子崔氏深受朝鲜肃宗宠爱,因此在后宫妃子中占有重要地位。694年,蜀国的妻子崔氏生下了燕王李云。值得一提的是,延州云是后来朝鲜的祖先。朝鲜先人即位后,不仅为母亲秀米崔氏追谥号,还要求朝廷官员为母亲秀米崔氏题字。1725年,法院官员帕克毕成被命令写淑嫔崔氏神道碑。同时,由于淑美崔氏贤惠恭敬,淑美崔氏能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妃子。

关于崔莺莺张生爱情故事的传说与结局,我能发现的线索如下:

第一种说法,认为他是唐代著名诗人张籍。唐代有个姓苏的翰林,在他赠给张籍的诗中有“诗人老去莺莺在”的句子,并且加了注,说所谓张生就是张籍。不过从时间上来看,元稹所写的莺莺故事发生在唐德宗贞元十六年(公元800年),其中有“明年,文战不胜,张遂止于京”的情节,那就是说,时至贞元十七年张生尚未中试。而唐代《登科记》载张籍贞元十五年即已登科,所以,说张生就是张籍,在时间上有点合不拢。

第二种说法则认为,张生不是别人,就是作者元稹自己。元稹是唐代著名诗人,字微之,生于唐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有人认为元稹就是张生,首先是感觉到《莺莺传》在叙述这个故事时的真切,觉得事非经过,难以写得这样哀怨动人。

  其次,则发掘了不少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一是元稹生平与张生年龄上的元稹吻合之处。生于大历十四年,到小说中所说的贞元十六年正好22岁,与西厢故事中张生的年龄相同。其二是元稹生平与故事情节上的吻合之处。韩愈在元稹妻韦氏的墓志中写道作婿韦氏时,微之始以选为校书郎。”元稹官授校书郎是在贞元十八年,他24岁的时候,这与西厢故事中说后岁余,生亦有所娶者也”的描述正好相吻合。

  另外,元稹为他的姨母郑氏作墓志,其中说道其既丧夫遭军乱,微之为保护其家备至。”这个说法,与西厢故事中张生为保护崔氏一家出力的情节相吻合。

  其三是元稹生平与故事中人物关系的吻合之处。元稹写的《陆氏姊志》中说予外祖父授睦州刺史郑济。”白居易为元稹母亲郑夫人所作的墓志也说她是“郑济女”。这就是说,元稹的母亲是郑济的女儿;而唐代崔氏家谱载永宁尉鹏,亦娶郑济女。”也就是说,郑济的另一个女儿嫁给了崔鹏。

  崔莺莺是崔鹏的女儿,和元稹是中表亲,与小说中的人物关系相同。元稹在写给白居易的百韵诗中提到幼年与蒲中诗人杨巨源友善,日课诗。”小说中也提到,张生有个“好属词”的朋友杨巨源。

  其四是从元稹的诗歌中可以找到很多有关莺莺的隐语,比如他的《莺莺诗》殷红浅碧旧衣裳,取次梳头暗淡妆。夜合带烟笼晓月,牡丹经雨泣斜阳。依稀似笑还非笑,仿佛闻香不是香。频动横波嗔不语,等闲教见小儿郎。”因此,断定张生就是元稹自己,只不过他为隐讳起见,改了一下姓氏而已。

崔氏第二十六世孙崔海斌介绍 大屋基崔氏源流 “言不根经史,谓之梦浪,人不识本源,谓之浮生”。我崔氏之人从何而来,向何而去?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崔氏子孙值得了解和思考的问题。下面,我就我们大屋基崔氏的源流及家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给大家作个简要的介绍,使大家有个初步的了解。 第一个方面:崔氏的源流。——也就是崔家是怎样起源、怎样流传到现在的。 这个问题我们分三个部分来讲: 第一部分:崔氏先祖 崔氏出自姜姓,即姜姓神农氏(炎帝)之后。 相传,炎帝神农氏,名“石年”,(大约生于公元前3216年,农历辛未年4月26日)为少典与任姒之子,因居于姜水(渨水支流)之滨而得姜姓。其裔孙为诸侯,号共工氏。共工之从(堂)孙伯夷,因辅佐大禹(共工和伯夷爷孙二人,从尧至禹)治水有功,赐氏曰“吕”,封为“吕侯”。经吕侯壤、吕侯发衍、远、我食、孙藏、伯陵到西周初年的吕尚——即姜尚,姜子牙。 姜子牙,殷王庚丁8年(己酉年8月初3,即公元前1211年农历8月初3)出生于今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一带,因辅佐周武王灭商建周有功,受封于齐,立齐国(诸侯国),称齐太公,卒于周康王6年(戊辰年,亦即公元前1072年),寿139岁。其陵冢位于今陕西省咸阳市周陵乡,距文王陵1公里。妻:申姜。 齐太公姜子牙有嫡、庶子共13名:丁、任、年、奇、枋、绍、骆、铭、青、易、尚、其、佐。太公传位于嫡长子姜伋(齐丁公)。 少典、神农(炎帝)、共工、伯夷、姜子牙、姜伋等均是崔氏的先祖。姜子牙是炎帝第54代孙。 第二部分:崔姓来源 齐太公姜子牙传位于齐丁公姜伋,丁公嫡子(正妻之子)姜季子本应继承齐国国君之位,但他却让位于丁公庶子(丁公之妾所生之子,季子之兄)叔乙。叔乙划了一片叫“崔”的地方(后有“崔氏城”,即今山东章丘市黄河乡土城村)给季子,作为其食采(采收食物)之地,后来季子就以崔地为姓,得姓后,所生之子穆伯即不再姓姜,而姓“崔”。 姜季子是我崔姓一世祖,崔穆伯是我崔姓第一人。 第三部分:崔氏世系 季子生穆伯,穆伯生沃,沃生野,野8世孙夭,夭生崔杼(齐国正卿)杼生明,明生良。良15世孙崔意如(秦大夫,封东莱侯)生(伯)崔业、(仲)崔牟。 崔 牟为汉汶阳侯,始居博陵(今河北涿县安平),于博陵生融。融生石,石生崔廓(一作崔广),字少通(商山四皓之皎皎者)。廓生寂,寂生钦,钦生朝,(汉侍御史),朝生舒(汉四郡太守)。舒生篆(郡文学),篆生毅,毅生骃,骃生寔(字子真,后汉尚书)。寔生皓,皓生质,质生赞,赞生洪,红生廓,廓生遄,遄生懿,懿生琨,琨生经,经生辨,辨生崔楷(北魏殷州刺史)。后有崔元喡,唐中宗封为博陵王。至宋绍兴时,崔世明迁粤省广州,其子崔与之累官四川,安抚制置(四川安抚使),使后封南海郡公(广东经略安抚使)。遂移子于江南,晚年又移子于闽省(福建)。与之玄孙崔唐臣(宋末隐士),其孙崔或为元世祖刑部尚书。至元顺帝12年(公元1334),世宗公诞生,又经承祖、德义、旺元至成章公。明正统3年(1439),成章公父子四人移居广东。 以福建世宗公为始祖,6世缙孙、7世富公、8世华忠、9世琳公、10世孟正、11世庆公、12世元举、13世时信、14世盛公、15世斯显、16世奕荣、17世子裕公(我大屋基崔氏入川始祖,1681年9月21日生于广东龙川县,1785年殁于四川威远大屋基)于康熙戊戌年(1718)入川,创业资威,生成昆、成仑、成灵、成康四子。至今已290年,繁衍了13代后人(从世忠公算起为第28代)。 另外在此还需说明的一点是我7世祖富公娶了两房妻室,大房扬氏生8氏时忠公、荣忠公、华忠公,二房廖氏生8氏信忠公。信忠公之后:9世珍公、10世孟举、11世曰昆、12世元升、13世金公。 金公之子:14世奇相、奇卿、奇爵、奇轮、奇择。 其中: 奇相之后,15世斯琳、16世奕泮入蜀后住(现青山村)高屋基; 奇爵之后,15世斯玑,携16世奕广、奕东、奕亮、奕勋、奕尤5子于雍正丁未(1727)年入蜀,后立祠堂于本村蓝沟,现已繁衍到第27代。 此外,本村糯米长老屋基(崔慈方大房子)、资中城西周家碥和四眼桥、朱家坝崔氏,都是我华忠公之后裔。 也就是说,我们大屋基和糯米厂、周家碥、四眼桥、朱家坝以及蓝沟、高屋基崔氏,都是一脉相承的一家人。 以上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崔氏家风——也就是我们崔氏家族为人处世的作风、风气问题。 家风,乃一个家庭、家族之风气。家风好坏,关乎一个家庭、家族之成败兴衰。大屋基崔氏家风严谨、纯朴、进取、向上,影响和造就了十数代族人,并在本地形成了纯朴、忠厚、斯文、善良的优秀民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从民国二年(1913)重修之《大屋基崔氏族谱》和大屋基崔氏历代族人处事风格中不难看出,崔氏家风大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团结互助。团结互助之精神,在《大屋基崔氏族谱》中体现突出。如《崔氏族约家规》第六条:“合族子弟,无职年少者,务期族董等暨总首,于春祭时斥令其父兄,使习士农工商,视其才职量人施行,如家贫年壮,能农能商无本者,该族董等协总首提议,筹给资本,方能各有职业,得谋衣食,使其族无游人,自然一族富强”。第七条:“矜恤鳏寡孤独,穷而无靠者,当春祭时族董等协总首,务集众族提议,原量周恤,作一本万殊亲爱之意,免至呼号无处,贻笑他人”。第十四条又说:“愚朴子弟出外,勿论大小事件,有理被人欺压者,向凭族董等,必要挺身出头,或凭理,或兴讼,务欺争至极处,将理拿回,以免愚朴出外被人欺压”。此等,无一不体现出该氏族团结互助之精神。 崔氏家谱、族谱,寻根问祖 2、勤奋节俭。《崔氏族约家规》第十二条规定:“族内倘有不肖子弟,好吃懒做,不顾父母之养者,被父兄来祠报告,该族董等,不得徇情,按照家规,满杖八十,以戒下次。如果执拗不改,仍蹈前愆,着凭三族,送官首究,剔出萌芽,免生忤逆”。第五条:“用财本生人之常,但要处置合宜。当加厚于所亲,虽千金不为妄;费浪用于无益,即一钱已属浮奢。是以丰俭贵适其宜也”。第八条:“令习勤俭。勤能成事,俭可积锱。训导子弟习勤习俭,则士可发贵,农工商贾皆能发富矣”。字里行间,充分体现了族人勤奋节俭之家风。 3、斯文重才。重视文化、重视任才,在历代崔氏族人中蔚然成风。且不说历史上其出过多少文人雅士、达官显贵和英雄豪杰,仅《崔氏族约家规》即可充分证明。如第三条:“培植人才。凡族中生有英俊聪明子弟,家极贫无力读书者,该族董等协总首,筹给历年膏火,或尝会给款,或承首募化合族给出,以便家寒子弟造成人才,始可光前裕后一族生辉”。第四条:“鼓励人才。凡族中子弟住高等小学堂,执毕业凭照,备办三牲入祠祀祖者,无论贫富,赏花红一堂,奖给钱八钏;住中学堂及初级师范学堂并陆军小学堂,各执毕业凭照,备办三牲入祠祀祖者,无论贫富,均赏花红一堂,奖给钱十二钏;住高等学堂及法政学堂并通省中央师范学堂,各执毕业凭照,备办三牲入祠祀祖者,无论贫富,均赏花红一堂,奖给钱十六钏;住京师大学堂,执毕业凭照备办三牲入祠祀祖者,无论贫富,赏花红一堂,奖给钱二十钏。奖给虽微,以资鼓励我族广出人才之意耳”。由此,可见崔氏斯文重才之一斑。 4、礼孝守法。礼义孝道、遵章守法是崔氏家风中又一特点。《崔氏族约家规》第一条云:“合族必要讲求尊卑、上下秩序为宗旨。如有以下犯上、以卑慢尊、以强凌弱、以富欺贫等事,报告祠会,该族董等,问清实情,严执家法秉公处治,不得畏势徇情,方服众意,而息讼端”。此间含礼义;第二条规定:“孝顺一则。父母养育,恩德深似海,大如天,杀身难报。为子者,必遵孝经所云:居则致其安,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能尽此五者,方报十万一耳”。第十三条:“族内如出忤逆子弟,不畏王法,胆与父母斗殴,或与胞伯叔斗殴,有伤有证,一经报告,该族董等,凭集三族,立予杖毙,免出巨案,以正人伦,而敦风化”。此为倡孝道;第九条强调:“严禁嫖赌。嫖则损精耗神,夭寿之由来也。赌则贪耍,弃职倾破之由来也。不嫖不赌,即弱添寿,算贫足衣食”。第十条:“洋烟一则,朝廷之禁严矣,父母之戒密矣。吸之不甘不芳不暖不饱,且耗时费事,颓志伤躯。有瘾者述宜戒净,无瘾者谨守莫尝,免受朝廷法律,以贻父母欢心”。十一条:“如有子弟不遵庭训,在外妄作非为,或窃或盗,事小者,该族董等严执家法,杖责四十,以戒下次。如犯事大者,自行捆送地方官处治 ”此为守法纪。 如此这般,无不体现出崔氏遵章守纪之优良家风。希望我们崔氏门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继续保持和发扬崔家的优良传统和风气,为强国兴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前面说了我们崔氏族人“从何而来”,处世怎样,下面想以本人2007年5月撰写的一篇《大屋基崔氏祠堂赋》,表述一下我们该怎样承前启后,世世代代发展繁衍下去。 《赋》是这样写的: 威邑北隅,资南偏西,地灵人杰之乡,山青水秀之地,崔氏宗祠大屋基气势恢宏,参天大树古花兰世人称奇;田连阡陌,堪称米粮之仓,土产万物,实为生息宝地。自古出贤良,仁义满乡里。 回首悠悠岁月,追忆历历先驱:一七一八,我祖裕公入川来,创业资威,历尽艰辛务农经商展宏图;一八三0,先辈立祠大屋基,子孙昌盛,人财两发强国兴家留美名。 世事沧桑,秋去春来历经二百九十载寒暑;斗转星移,花谢花开香传一十三四代后人。士农工商百业兴,我崔氏生生不息,撑起华夏一片天地;文武才俊千般秀,吾族中贤能辈出,孕育国家无数栋梁。 国泰民安之世,民族腾飞之时。百舸争流,崔氏子孙且发扬祖先优良传统,为国为家作贡献;千帆竞渡,族内子弟须振奋我辈创业精神,为党为民立功劳! 历史滚滚向前,光阴漫漫无穷。任重道远,人人自强不息奋发有为再接再厉创佳绩;承前启后,代代亲善和睦携手并肩同德同心成大业。 功赫赫,耀我崔氏门庭;名鼎鼎,报吾祖宗先烈! 谢谢大家! 不当之处,请各位宗亲批评指正。 崔海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崔氏家谱

历史来源

「崔」源出: 出自姜姓。以邑为氏。据《唐书·宰相世系表》所载,春秋时齐丁公伋的嫡长子季子,把国位继承权让给叔乙,自己食采于崔邑,(在今山东省章丘县西北),其后遂为崔氏。 家族名人

崔豳 唐代武城人,兄弟六人皆官至三品。四世同灶,和睦相处。唐玄宗谓"一门孝友,可为士族法。" 崔灵恩 南朝梁东武城人,遍读五经,尤精三《礼》、三《传》,初为北魏太常博士,后归梁,累任步兵校尉,兼国子博士,官至贵州刺史。常聚徒讲学,着有《毛诗注》、《周礼集注》、《三礼义宗》。 崔广 汉初人,字少通,号夏黄公。与东园公、绮里季、甪里先生同隐居商山(今陕西省山县东),四人须眉皆白,故称四皓。 崔琳 唐代武城人。政事开明,开元(公元713-729年)间为中书舍人,累官太子少保。为唐玄宗器重,曾书其名,以金瓯覆盖之。 崔挺 北魏京师人,字双根,少好学,孝文帝(公元471-499年在位)时任光州刺史,大行开化之风,累官本州岛大中正、北海王司马。为官清廉,有人曾赠以玉璧,被挺推却,曰"昔无杨震之金,今岂有崔挺之璧?" 崔玄暐 唐代博陵人。长安初(公元701年)为天官侍郎,历任凤阁侍郎、中书令,封博陵郡王。其弟崔升,官至尚书左丞;其子崔琚,颇以文学知名,历官中书舍人、礼部侍郎;其孙崔涣,官至御史大夫;曾孙崔郢,自商州防御史兼殿中侍御史,升监察于史。后人称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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