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如何编写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20浏览:2收藏

家谱如何编写,第1张

家谱编写做法如下:

工具/材料:笔、纸。

1、写序。序言很重要,每次修谱都有一篇序言,它几乎是一部谱的象征和门面,它反链侍映了该次修谱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主要是通过另一个或另几个人的眼光来看待这本族谱。序言撰写者一般是主编,但也可以请本族德高望重或学识渊博的人士撰写。新序在前面,旧的序也要包含在内并排在新序后面。

2、写简介。可提及的内容有本次修谱的族史背景;此次编码的依据;家族的整体情况、历史变迁、当前分布及人数;本族宗派、字辈,即记录每一代人起名规则;祖坟所在地、祖坟中各代分布图;对祖先事考查、考证。刻谱凡例、本族谱本次创修(修订)参与人员、时间这里不具体到某一个人,只是对整个家族进行整体描述。

3、写人物志。家谱中会记录某一个或多个优秀的典型人物或团体。而记录这些优秀人物时,常常格式咐仿多样,有该人的传记、他写的文章书稿、获得过的功名、官名、、画像、碑记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能把同姓历散宽拦史名人强编入本族谱,即使是小小提示也不可。因为后人续谱时,常常会因为这一次信以为真,而以讹传讹。

4、写世系图。世系是家谱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最简单的家谱,衡毁纤有时只有一个世系图。世系图是记录家族中每个人的关系。当一巧搏个家族很大、人数很多时。会出现嗣出嗣入(通过过继、领养、送人)、迁入迁出的比较复杂现象。

5、写世略表。世略表是记录世系图中每一瞎唤春个族人简历的表。是家谱正文冲胡,按世系图中所列各人的先后次序编定的,分别介绍各人的字磨耐号、父讳、行次、时代、职官、封爵、享年、卒日、谥号、姻配等。这些介绍性的文字,长者50余字,短者仅二三字,实际是人物小传;世略表不一定能做到每个人都有完整的简历。

6、后记写一些感想即可。这样一本家谱就基本完成了。

如果发现自己是领养的,要不要去寻找亲生父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许多心理和伦理因素。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来探讨应不应该去寻找亲生父母。

1情感层面

对于很多领养的人来说,想要寻找亲生父母是出于情感上的需要。有些人可能一直有着无法填补的空虚感,想要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以便了解自己的根源,弥补心灵上的缺失感。这种情感需要是很强烈的,才会让一个人决定去探寻自己的过去。

2身份层面

对于有些人来说,寻找亲生父母也是为了确认自己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被领养的人可能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比如原生父母的姓名、地址等,导致他们无法确认自己的身份。这种情况下,寻找亲生父母可以帮助他们确认自己的身份,并获得一些必要的证明文件,比如出生证明等。

3遗传层面

有些人可能会想要寻找亲生父母,以了解自己的遗传信息,比如患病风险、性格特点等。这些信息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和健康产生影响,因此一些人可能会选择去寻找亲生父母,以便了解自己的基因信息。

4道德层面

在一些情况下,领养的过程可能存在一些道德问题,比如隐瞒领养事实,或者迫于生活压力而被迫放弃孩子等。在这种情况下,被领养的人可能会希望寻找亲生父母,以了解背后的故事,甚至可能想要寻求道歉或者调解等。

总的来说,要不要去寻找亲生父母是一个非常个人化的决定,需要权衡许多因素。对于很多被领养的人来说,寻找亲生父母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身份、填补情感上的空缺、获得遗传信息等,但也需要考虑到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可以的,我国收养法规定允许孩子随父母姓的,从小接受良好的教育,让孩子在你们的温暖怀抱里健康的成长

收养子女是结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无子女的夫妻,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收养子女的一种民事行为。中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5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这是一个由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带来家谱编修的问题。

女儿能否入谱,并不是指女儿可不可以修入族谱(历代修谱,女儿本就记录在内了),而是指女儿能不能够作为本族的传承之人。

之所以说这是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一个问题,因为这在以前并不成为问题。某人无子只有女儿,他当然算是“绝代”了,但这种情况不多,因为过去生育子女不受限制,而且,一定继续生,到生了儿子为止,“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你不要以为这个无后是没有后代,它特指没有儿子。

没有儿子,意味着断了香火,不能以子传子,子子孙孙了。

从1970年代,特别是1980年代,政府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强制推行,特别是在城市,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样独女户的情况就多了起来。我本人就只有一个女儿,估计这辈子也不准备要儿子了。

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特别是只有女儿的人就提出,女儿也可以作为传承之人。

我的看法是,尽管无奈,尽管可以理解,但还是不能一概而论。我的意思是说,要看族人的反应和其本人的意愿,这一点要在凡例中说明清楚,作为一条制度规定下来,要行都行,一视同仁。我们林氏家族在修编族谱时采用的办法是:在女儿的齿录中载明女婿的相关信息,再载入所生子女的姓名、性别等信息,对其第二代以下暂不延伸登载,广大族人普遍接受。

族谱说到底,是父亲氏族的一个产物,在过去,它有它一定的规则和标准,但并不一定只能是以子传子,子子孙孙。这倒不是歧视妇女、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而是按照传统的宗法制度只能如此。不然的话就会乱。我曾经研读过一本《韩氏女谱》就是如此,也就是说,你只能采用一个标准。

打个比方,某人只有一个女儿,女儿当然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在一些家族,谱名只能随父姓。她长大以后要结婚,结婚之后要生孩子。如果这个人坚持要将女儿、女婿、外孙修入自己的族谱,那他的这个外甥是不是应该改姓?你要求改姓,他的爸爸、爷爷会同意吗?再如果到时候女婿的家族也要修谱,那她的女婿和外孙修不修?

所以,女儿入谱的问题不是没有办法。有一种情况就是可以变通的。那就是如果女儿、女婿育有二子,他同意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或者虽只有一个儿子,但他们同意随母亲姓,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入赘的方式叙其齿录了。但如果计划生育政策不放松,这种情况也会很少出现。换句话说,过去出现过继或领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就是采取了这种方法处理的,比如李鸿章原本应该姓许,但他的祖父改为李姓,他自然也就不再姓许了。

组织、经费、编辑只是修谱的三个不同侧面,其实紧密相连,合为一体的,不应人为割裂。我从这三个方面分而论之,是为了思路更清晰。 翻印损耗效应

以生活中的一个场景来诠释家谱传承所隐藏的重大危机。

将一张记载信息的纸张放进复印机中复印,再将得到的复印件进行复印,每次都用上次的复印件进行复印,多次重复这个操作,将发现复印件纸越来越模糊,最后得到的是一张毫无价值的纯黑色废纸。

这是因为每次翻印都会产生误差,而一次次误差叠加将导致这个最终结果。

家谱在历史传承中,每隔数十年重新修谱都要:翻录旧家谱—>添加新族人—>印刷家谱书。这一次次修谱的过程不正如同翻印纸张的过程!

传承影响因素

在以前家谱秘不示人的家规下,很多家族家谱30年一小修、60年一大修后,旧的家谱除留下一两本保存在宗祠或族长手中外,其余都全部销毁掉。

如经历战争、饥荒、动乱等灾难,家谱保存无比艰难!仅近代就有:太平天国运动;日本侵华战争;文革的“破四旧”…… 让无数的家谱被焚毁,甚至孤本也不曾留下,家族历史从此中断!

且因家谱书纸质的原因,在历史岁月中容易受到火灾、水浸受潮、自然磨损等影响而阻碍家谱向后世传承。

家谱如何编写

家谱编写做法如下:工具/材料:笔、纸。1、写序。序言很重要,每次修谱都有一篇序言,它几乎是一部谱的象征和门面,它反链侍映了该次修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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