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为了方便群众查询办事,规范政府信息服务,按照严格依法、真实有效、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科学的编制方式,将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和发布的政府信息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探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其范畴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定义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中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十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不仅包括政务公开,还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要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况进行研究,首先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主权在民理论和知情权理论,由十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十人民、归属十人民、受人民支配,公民对十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力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在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政府权力腐败和不当行使,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同时确保公民及时掌握大量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鉴十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基础和意义,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表明,一方面,为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政府信息应尽可能地对外公开,信息公开范围不仅仅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职责以及行政管理和执法程序的公开,更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使用、保存的涉及经济、科学以及社会各个方面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任何法律规范都不仅是保护某一种权利,是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使之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应当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能仅保护公民知情权一种利益,也要平衡保护各种其它社会利益。具体说来,就是要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公民权益,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稳定两对关系,从保护上述权益的角度考虑,应该相应设立例外条款,将其豁免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1、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3日,国务院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材料的基本含义 公务员招考录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和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十一)其他依照职责承诺办理的事项及落实情况。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便民快捷。定期发行信息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设立专门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九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二、信息公开的原则材料的指导方案 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第三章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政务信息的,可通过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 号码、通讯地址及****;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处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注明国籍及护照号码。所申请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用途;申请日期。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公开的原则材料的相关规定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5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请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四章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有关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责任人,并于年终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向县政府办公室 我想,读者应该对信息公开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不仅决定了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证明了政府的办事能力,我们应该给予政府一定的信任和肯定,这样社会才能进步。
村务公开以下内容:
(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上海 闵行区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第十八条(政府公报)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二十条(其他公开途径)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协助和便利)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区(县)政府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接收申请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七条(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市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考核)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社会评议)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法定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向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馆接收行政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上海闵行区一直贯彻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在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出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规定了闵行区信息公开的范围,指出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闵行区群众对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站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
经过数千年的实践,改造和发展,家谱的格式逐渐成熟、定型和完备。总揽明清时期的家谱,一部完整的家谱的格式大体是这样的:
1谱序
内容主要介绍修谱缘由,修谱目的,修谱过程,修谱人员组成,家族姓氏源流,迁徙经过,郡望,历次修谱情况,编谱原则等。如果过去已经修过谱,旧谱的谱序一并收入新谱。谱序作者可以由主编撰写,也可请名人撰写。
2凡例
主要确定若干条指导修谱的准则,记述家谱编修原则与体例,收录范围,结构特点,各种著录规则、类目分类理由、适用范围,人物入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3谱论
不少家谱专门辟有谱论一章,收录前代名人学士对谱学论述以及对古代谱学经典的摘录,为本谱的撰写提供理论依据。
4恩荣录
主要内容是历代皇帝对家族中的官员及家属的敕书、诰命、赐匾、赐联、御制碑文等,以及地方官员的赐认谕文字等,以显示朝廷对该家族的奖励,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和身价。
5像赞、遗像
是本家族中历代英贤、重要人物的图像资料,一般置于卷首,用于光大族望,鞭策子孙。一般排列顺序:从皇帝到姓氏始祖、历代英贤、始迁祖,再到本房祖先像。
6姓氏源流
姓氏是家族的根。姓氏来自何处,根就在哪里。由于时间久远,姓氏十分复杂,有的无法考证,有的似是而非,有的姓源多元。因此,家谱需要设一章以记述全家族的得姓来源和始末,本族的历史渊源与始末,本族始祖、始迁祖、世派、迁徙经过和原委,族人的分布,尤其是本支的迁徙,定居地环境与历史以及各支派外迁历史最为重要,必须详查记述。
7家训族规
是家族为了家族稳定发展,自己主持制定,用以教育、规范和约束家族成员的训诫和法规。其内容十分广泛,条目很多,主要内容是修身、齐家、忠君、敬祖、孝父母、尊师长、崇俭朴、睦乡里、守法纪等,要求族人必须严守族规,若有违犯则以家法制裁。
8祠堂、祠产、坟墓
祠堂是家族祭祀和议事的场所,一般有祠堂的碑文、词联、祠匾和祠堂内神位世次排列等。祠产是记录家族共同财产如祠田、坟地、义庄、学田、山林、房屋;记录族中公共坟地、牌坊等。坟墓包括基地图,坟向,祖坟及各支派墓地分布等
9宇辈谱
也称派语,一般是用家族成员的姓名的第二个字代表辈分,选择有一定涵义的字,按五言,七言组成字辈谱。在封建社会里,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字辈谱。有的是帝王赐予,多数是祖先商定,从始祖开始到后代子孙,一代一字作为排序。
10世系
是以图表形式反映家族成员的血缘关系,这是家谱的主体部分,是所有的家谱都共有的,是家谱区别于正史、方志的重要标志。图表排列有横式,竖式和一贯式三种类型。一般以五式为一表。
11世系录
主要内容与世系部分相同,是记载家族成员生、老、病、死、葬的简历,即本人的名、字、义名、字、排行、字号、生卒年月时、寿数、官职、墓地、妻妾的生卒年月时,诰告,岳家、子女嫁之人等。
12图
在家谱的卷首绘有本家族的祖庙、坟墓、祠堂和学校、牧场、山村、桥梁、房屋等族产图,在近代又增加了族人居住图及照片等。
13志
利用记事的体裁,专门记载家族中科名、节寿、仕宦、宗寿、封赠、学校、祠堂、祖产分布、生活环境等资料,内容较为广泛。
14五服图
五服是指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五种颜色,即斩哀、齐哀、大功、小功、缌麻。丧服是根据生者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关系而穿的一种服饰。由于五服表明生者与死者的亲疏关系,不仅举行丧礼需要穿戴,而且执行宗族事务,执行法律时都会涉及五服,所以,家谱要记载五服图。
15传记
传记又称行状、行述、志略等。主要是记述本家族中英贤名臣,能工巧匠和有重要贡献而又有影响的人物事迹。明清时期,多记载所谓的“忠臣孝子”、“节妇义夫”的事迹。通过传记,可了解传主所处的时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
16艺文
主要收录本家族中先人的著述,包括奏疏、殿试文、万言策、诗词、家训、族规、行状和各种文章等。有的全文收录,有的只列其目录
17年谱
对家族中有影响力、德高望重的重要人物,专门记载他们的出生年月日及其生平事迹。
18契纸文约
专门记载和收录与族产有关的契纸文约、管理制度以及家族内部承嗣、婚姻、分家等文书契约。
19领谱字号
古代家谱修成后,很重视保密,为防止外传,在家谱后面都注有顺序号,然后登记造册,某人领某号,并定期抽查。也有的家谱排列许多字,一户族人给一字为领谱字号
20纂修人员和捐资人员名单
家谱最后列出本谱领衔主纂、编修人员姓名;捐资人面姓名,捐资数额以及资金的收支情况
21附记
是家谱编后的说明。简述编修家谱的历程和遇到的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的说明。
一、谱名
谱名中最重要的是谱籍和姓氏,即是什么地方、什么家族的家谱,为什么这样要这样写?更准确的反映家谱作为“史书”来反映信息,不然,编修的人当时明白,经年累月之后,转之何人何地?便无从查考,给后人寻根带来巨大困难。
二、像赞
人物像赞有各种表达,或始祖,如三皇五帝,也可以是近祖,或者迁祖,还可以是自古到今的家族内非凡的人物,特别杰出的人才。以昭示后人发奋图强。
三、谱序
稍具规模的家谱,卷首一定会有一篇至几十篇不等的序文,它是每部家谱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谱序包括新序、旧序、族外人的客序、跋语、目录和刻印人名以及其它关于本族的记述。
四、目录
全部家谱内容提要,以便检索。
五、谱论
谱论,即谱学理论,从司马迁开始历代都有名家,如欧阳修,苏轼,王安石,朱熹,王阳明,比如章学诚的《文史通义》曰:“有谱、州有志、国有史,其义一也。”,“且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郡府县志,一国之史;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
六、凡例
凡例,即修谱的原则,规定,比如哪些人可以入谱,哪些人不能入谱,对人的次序的排定,哪些内容怎么去写等等,就是规定家谱里面都有什么,这个显示出编修之人的主观态度,如明朝家谱对女性入家谱,就很明确的规定:丈夫之后跟原配,接着依次是:继配,侧室,妾,纳,除原配外,这些二三四五老婆不可以有名字,原籍,生卒,等,这个男尊女卑的“名分”观念,尤 是对女性的一种变态的歧视。
七、家训
不要误解,《家训》不是家谱内容,这里为了突出家训的内容做个配图,中国是家天下的社会结构,名门望族是一大特色,家训家风起了很重要的教育作用。
八、世系
世系是家谱内容的核心部分,从家族第一世开始,记载其生卒,婚配,事略,墓葬,其人如何?一目了然。
九、传记
传记,不是每个人都有,是对家族内的杰出人物,立功立德之人的具体描写,反应出这些人物的杰出品质, 垂范后辈,是榜样力量。可分内传。外传,内传是五服之内,外传是五服之外,还有列传,分门别类,比如家佣,二三四老婆中的贞烈之妇,可做列传,这已经不适合今天。
十、谱跋
上图是梅曾亮的家谱跋语,他自夸了一下,“知岩”以乡兵保障宣州,然后对家族的分派流迁做了陈说,所以跋语就是做谱之后的感想,经验,过程等含有者的寄托之语。
十一、领谱字号
家族支派繁多广布,必须有字号,作为验证, 跟对号入座一样。家谱一般就包括上述内容,除此之外比较重要的包括,祠堂,敕封,艺文,契约等还有一些图表,制作时可根据原谱内容确定。没有原谱,就必须另起创谱,不使历史中断,再根据个人情况确定内容。
中国古代与家谱相关的制度是宗法制。
家谱:是记载某个姓氏家族子孙世系传承之书,具有区分家族成员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作用,是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
联系:家谱是宗法制度的表现形式之一,和宗祠、族规等都是中国古代宗法制的表现形式。家谱,是使后代知晓统系来处的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传。然而修家谱的目的是治国,将古代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变成了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
宗法制: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本文2023-11-19 23:05:38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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