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家人,一个家谱的人都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吗,多少代以后就没有关系了?
一般来说,一个家族成员的亲戚关系是由家族血缘关系决定的。在一个家族中,一代人之间的亲戚关系最为密切,因为他们的基因有一半是相同的。随着代数的增加,亲戚关系会逐渐疏远,因为基因的共享程度会逐渐减少。
具体来说,一代人之后的亲戚关系会减半,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父母有一半的基因来自于你的祖父母,那么你有一半的基因来自于你的父母,而你的子女只有一半的基因来自于你。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下去,随着代数的增加,亲戚关系会越来越疏远。
在家族血缘关系方面,一般认为三代以内的亲戚关系最为密切,而四代以上的亲戚关系就比较疏远了。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规律,实际亲戚关系的疏密程度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家族成员之间的交流、共同生活经历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家族血缘关系和亲戚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动而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具体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亲属关系有:父子、母子、爷孙、表兄、妯娌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而且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一、亲属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亲属包括:
1、配偶:男女结婚而产生,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
2、血亲:凡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都是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也属于血亲。
(2)拟制血亲,虽无血缘联系,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称为准血亲。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3、姻亲:配偶本身除外的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1)血亲的配偶 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姊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 如岳父母、妻之伯叔、姑、妻之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姊妹的夫、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姊妹的夫等。
二、近亲属
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由此可见,生活中往来亲切的“七大姑八大姨”都不算我们的“亲属”。
一些需要实施手术生死攸关的时刻,民法典规定的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亲属”足以负责和信赖,所以这项权利才能给到他们手上。
法律上将“亲属”划分清楚,能够更好地完善关于亲属的条例。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我国法律中提到的家庭成员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一般都是亲属。
亲属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姻亲的儿媳、女婿。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四、亲系与亲等
1、亲系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姨表、舅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等。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姻亲是按配偶的亲系而定的,配偶的直系血亲就是直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就是旁系姻亲,所以姻亲也有直系和旁系之分,如儿媳与翁姑是直系姻亲,妻与夫的兄弟姐妹属旁系姻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人类不断繁衍生息,家庭成员就会不断壮大,以本人为中心的家族成员和亲属关系也会随之增多,亲属称谓也会因辈分不同而不同,比自己长一辈的称呼有叔伯姑舅姨父,同辈的有兄弟姐妹等等,下一辈有侄甥等等。
1家族长辈称谓
(前为称谓————后为自称)下同
曾祖父、母——曾孙、孙女
太公翁(丈夫的曾祖父)——曾孙媳
太奶亲(丈夫的曾祖母)——曾孙媳
曾伯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哥哥、嫂嫂)——曾侄孙、曾侄孙女
太伯翁、太姆婆(丈夫的曾伯父、母)——曾侄孙媳
曾叔祖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弟弟、弟媳)——曾侄孙、曾侄孙媳
太叔翁、太婶婆(丈夫的曾叔祖父、母)——曾侄孙媳
祖父、祖母(父亲的父母)——孙、孙女
祖翁、婆(丈夫的祖父、祖母)——孙媳妇
伯祖父、母(父亲的伯父、母)——侄孙、侄孙女
伯祖翁、婆(丈夫的伯祖父、母)——曾孙媳
叔祖父、母(父亲的叔父、母)——侄孙、侄孙女
叔祖翁(丈夫的叔祖父)——侄孙媳
婶婆(丈夫的叔祖母)——侄孙媳
翁亲、姑亲(丈夫的父亲、母亲)——儿媳
伯父、母(父亲的哥哥、嫂嫂)——侄儿、侄女
伯翁、母(丈夫的伯父、母)——侄媳
叔父、母(父亲的弟弟、弟媳)——侄、侄女
堂伯、叔(同族与父同辈者)——堂侄、堂侄女
宗伯、叔(同姓与父同辈者)——宗侄、宗侄女
叔翁、婶亲(丈夫的叔父、叔母)——侄媳
2亲戚长辈称谓
曾祖姑丈(曾祖父的姐妹父)——内曾侄孙、内曾侄孙女
曾祖姑母(曾祖父的姐妹)——曾侄孙、曾侄孙女
祖姑丈(祖父的姐妹父)——内侄孙、内侄孙女
祖姑母(祖父的姐妹)——侄孙、侄孙女
舅祖父(祖母的兄弟)——外甥孙、外甥孙女
舅祖母(祖母的兄弟的妻子)——外甥孙、外甥孙女
祖姨夫(祖母的姐妹父)——姨甥孙、姨甥孙女
祖姨母(祖母的姐妹)——姨外甥、姨外甥女
姑丈(父亲的姐妹父)——内侄、内侄女
姑母(父亲的姐妹)——侄、侄女
表伯、姆(父亲的表兄、嫂)——表侄、表侄女
太外祖父、母(母亲的祖父、母)——外曾孙、外曾孙女
外祖父、母(母亲的父母)——外孙、外孙女
外伯祖、外姆婆(母亲的伯父、母)——外侄孙、外侄孙女
外叔祖、外婶婆(母亲的叔父、叔母)——外侄孙、外侄孙女
舅父(母亲的兄弟)——外甥、外甥女
舅母(母亲的兄嫂、弟媳)——外甥、外甥女
姨丈(母亲的姐妹父)——姨甥、姨甥女
姨母(母亲的姐妹)——襟侄、襟侄女
太岳父、母(妻的祖父、母)——孙婿、孙女婿
太伯岳、母(妻的伯祖父、母)——侄孙婿、侄孙女婿
太叔岳、母(妻的叔祖父、母)——侄孙婿、侄孙女婿
岳父、母(妻的父母)——女婿
伯岳、母(妻的伯父、母)——侄女婿
叔岳、母(妻的叔父、母)——侄女婿
姻伯丈、姆(妻的从伯父、母)——姻家侄婿
姻叔丈、姻婶(妻的从叔父、母)——姻家侄婿
姻伯、姆(妻的堂伯父、母)——姻家侄
姻叔、姻婶(妻的堂叔父、母)——姻家侄
3家族平辈称谓
胞哥(本人的哥哥)——弟、妹
兄嫂(哥哥的爱人)——夫弟、夫妹
弟妇(胞弟的爱人)——夫兄、夫姐
胞姐、妹(本人的姐、妹)——弟、妹、兄、姐
夫兄(丈夫的哥哥)——弟妇
兄嫂(丈夫的嫂嫂)——弟妇
夫弟(丈夫的弟弟)——嫂
弟妇(丈夫的弟媳)——嫂
爱妻(本人的妻子)——夫
良人、夫君(本人的丈夫)——拙荆、妻
夫姐(丈夫的胞姐)——弟媳
夫妹(丈夫的胞妹)——兄嫂
从兄、姐(伯、叔的女儿)——从弟、妹
从弟、妹(伯、叔的女儿)——从兄、姐
夫从兄(丈夫的从兄)——从弟妇
从兄嫂(丈夫的从嫂)——从弟妇
从弟(丈夫的从弟)——从兄嫂
从弟妇(丈夫的从弟媳)——从兄嫂
堂兄(丈夫的堂兄)——堂弟妇
堂嫂(丈夫的堂嫂)——堂弟妇
堂弟(丈夫的堂弟)——堂兄嫂
堂小弟(丈夫的堂弟媳)——堂兄嫂
堂兄、堂姐、堂弟、堂妹(同族平辈者)——堂弟、堂妹、堂兄、堂姐
宗兄、宗姐、宗弟、宗妹(同姓平辈者)——宗弟、宗妹、宗兄、宗姐
姐丈(本人的胞姐夫)——内弟、内弟妇
妹丈(本人的胞妹夫)——内兄、内兄嫂
表兄、表姐(姑、姨、妗的子、女)——表弟、表妹
表弟、表妹(姑、姨、妗的子、女)——表兄、表姐
表姐丈(姑母的女婿)——表内弟、表妹
内兄、嫂(妻子的哥、嫂)——内兄、嫂
内弟、媳(妻子的弟、媳)——姐夫
襟兄(妻的姐、妹夫)——襟弟
姻兄、弟(妻的从兄、弟)——姻兄、弟
姻家兄、弟(妻的堂兄、弟)——姻家兄、弟
4师友方面
对教过自己学业的人称老师先生尊师,自称学生门生。
对教过自己技艺的人称师傅师父,自称徒弟徒儿门徒。
对他们的妻子称师母,自称学生门生。
对自己的学生称学生同学贤契。
对同在一起学习的人称同学同窗学友。
对同在一起学艺的人称师兄师弟师姐师妹。
对自己的朋友称仁兄良友挚友。
5其他方面
对出家的僧人称师父或法师,对他们的负责人称和尚、大和尚、老和尚(即退居大和尚)。
对出家的道士称法师真人。
对出家的女僧人称师父、法师或比丘尼师父(跟其他人谈及时,或者称二僧)。
出家人对烧香进贡的善男善女称善信或者居士。
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即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近亲属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是一家人,一个家谱的人都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吗,多少代以后就没有关系了?
本文2023-09-22 10:35:52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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