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怎么写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15浏览:3收藏

家谱怎么写,第1张

  家谱,又称族谱、家乘、宗谱、公谱、祖谱、谱书、家牒、族牒。它是记录家族组织活动的档案材料。福建的族谱兴于宋代,盛于明清之后。修谱的动机是“溯渊源,分疏戚,序尊卑。”(安溪《谢氏总谱》卷首《联谱序》)族谱的形式有装订成册的(古为线装,今与一般印刷物相同),也有图表式的。许多家族把编纂族谱作为后代子孙的一项义务写进族规,重修族谱年限不等。闽北浦城的季氏和李氏家族,均规定族谱30年一修。房氏则规定“宗谱有贤子孙或十年、三十年一修,则存没葬地,时日不爽。先儒云,一世不修谱为不孝,宜知之。”(清·光绪《闽浦房氏族谱》)类似的族规,使修谱用家族法的形式永久化了。

  族谱所载内容详略不一,通常除记载全族的户口、婚配和血缘关系外,还有全族的坟墓、族田族产、祠庙等的方位、数量及管理使用办法、家族的规约训诫、修谱凡例义则、各类合同契约文书等。一些较详的族谱,还记载有家族历代的重大事件、与外界的纠纷、可嘉奖的人物传记、科举出仕、名人传记以及义行节烈等。

  族谱的核心内容是记载家族的世系源流、血缘系统。以防血缘关系紊乱而导致家族瓦解。连城《新泉张氏族谱》卷首说得明白:“亲疏派别得谱则溯其源,上下分支得谱则穷其本,即荡析代变,而皆有所考焉。”为达到显示血统的目的,各地族谱均有认中国先朝名人为远祖的习俗,这种附会的谱风,虽能使其家系倍增光彩,但往往导致家史失真和对后代误导。安溪湖头的李氏宗谱,认先祖为道教创始人李耳,直系则“出陇西,为唐高祖李渊公之苗裔。”南靖庙兜郭姓,认始祖为周文王之弟“虢叔”(“虢”与“郭”音近),并由虢叔是黄帝的二十七世裔孙,郭子仪是虢叔的第六十世孙、黄帝的八十七世裔孙,而推论自己的宗族嫡出于中唐名将郭子仪。(《南靖文史资料》第二期89页《庙兜郭姓的历史渊源》何柳枝)这些记载,易使族人深信不疑。其他的如刘姓必溯祖为刘邦,肖姓多探源为萧何,都是这种攀强名流、附会望族的修谱心态之反映。

  族谱中,家族迁居(开基)始祖之下的代系排列严格分明,不容混淆。这往往是族谱中最具史实价值的部分。福建的许多家族,都实行名字排行制(古称“昭穆”),俗称“排辈份”。即在同一辈份的族人中名或字须用某个统一规定的单字起头,再与其他单字结合成名或字,以示区别。如某一父辈生三子,儿辈名按“永”字排列,分别称“永志”、“永仁”、“永贵”。如此,在族谱中一看“永”字排行便可知其为兄弟或堂兄弟辈份。已去世者,则在其名上写上谥称并加上“公”字,以示区别,沙县一带习俗,收养子若无族长和六亲认可,不可上谱排字辈,否则会被骂为“出透的人”而遭岐视。排辈份除少数由祖、父辈临时决定外,大多是按先祖早已选定的排行用字。南靖县双峰村《丘氏族谱》载:从其二十一世始,标定的昭穆用字是:“文章华国,诗礼传家。创垂显奕,继述藏嘉。光前荣耀,世德作裘。仁亲义祖,燕翼贻谋。桂芳兰茂,日新月盛。思皇多佑,福禄来成。庆余善积,谱泽绵延。宗风丕振,亿万斯年。”(《南靖文史资料》第二期86页《双峰丘氏的历史渊源》林明波)目前已传至“垂”、“显”字辈,即第三十至三十一世。这种按族谱排辈份的方法,使农村常可见到这样的俗象,由于世系分支发展速度不一,一些年届七旬的老翁,要向三岁稚童称“叔”或“伯”。永定俗谓:“白头哥,坐地叔”(即对平辈的白头老翁仅呼“哥”,而尚在襁褓中的叔辈,即使上年纪老者也要唤其为叔)。为了区别同辈中的年龄次序,“排辈份”之外还要“排号”。永泰县同安乡张氏族谱规定,族人添丁按先后次序排号,日常称呼常舍其名而直呼其号,如同辈中是第20个出生的,就直呼“二十”以代名字。这一习俗在当地一些年高者中至今仍颇为流行。

  同一姓氏的不同分支家族,还经常利用族谱中的血缘世系排行记载,进行“联谱”活动。安溪谢氏家族,曾于民国年间合数十宗支进行大联谱。辈份分明后,各宗支子孙公议决定排行班次悉归画一,修纂总谱,旨在扩大家族势力。谢氏家族裔孙谢维峻在《联谱序》中称:“联之以谱,化弱小为强大,转柔软为坚刚,众志成城。”此外还有,当族谱分支过多时另分几个房派修谱(房谱和族谱通称家谱)。如一房人外迁,其房谱分出后就成为新的族谱。

  由于族谱为同一姓氏家族承继的依据,故一般只记男丁。少数族谱也将族中所谓“贞妇烈女”记载入乘。族谱有的依不同对象规定用笔着色的。据《岛居三录》载:“泉郡向修族谱,世系图所牵连之线,有红有黑,体例甚严。红线者,一本至亲,虽远房承宗亦然;黑线者,乞养异姓,即显宦不能免,此亦春秋诛心之法也。”有功名成就或能光宗耀祖之人,族谱中用红笔记入以示表彰,过去秀才或秀才以上的读书人也用朱笔入谱。现在一些新修族谱仍沿此习。寿宁《刘氏总谱》中,凡上大学的族人,名下都划上红线,所书的姓名用谱名(即按族谱排行而起的名字),抱养子用黑线注明(连城一带是用蓝线)。修谱和查阅族谱也很有讲究。旧时对祖谱保管十分重视,须慎重保存,定期曝晒,认真缮修。霞浦一带,谱系分正谱、副谱(草谱)。副谱可以查阅,而正谱修好后,要入箱上锁,将开锁的钥匙丢入祖祠神龛,以示此谱交祖先收存,以后禁开锁。若遇副谱丢失,有事要查谱时,要先做“牲福”,祭请祖先同意,方可开锁。

  旧时一些宗族修谱,每逢初一、十五日要祭祀祖宗。族谱告成后,还要造灵厝、做功德,请和尚法师观灯;观灯时造3座大灵厝(纸糊房子),供已超度的神魂居住,另设一些黑龛,供无子孙后代及未超度的神魂居住。福建省连城一带宗族,每年正月要拜“代图”(即写在布上的族谱)。行仪时,本族男丁都要到场,先是“新丁上图”(即新添男丁的名字入谱),上图之家要给执笔者一个红包,并烧香燃炮,用三牲祭祖。若逢大祭,要用整头猪羊置于下厅的支架上;继而是鸣锣击鼓放鞭炮;最后会餐,座位严格按辈份排列。族人围坐喝酒谈心,气氛很好。连城人把正月“拜代图”的宗族聚会称为“闹花灯”。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收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收养的五项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最多18字)

写家谱时,孩子随养父,不随生父。记着自古以来,养育之恩,就比生而不养伟大。

很多有钱多金的丑男,喜当爹,给别的没钱的美男养孩子,但是名义上就是有钱丑男的孩子。

比如我姐和第一任姐夫生了两个孩子,但是第一任姐夫从来都没有管过两个甥男,甥女。又不出钱,也不出力。而且第一任姐夫还出柜了,跟着一个有钱的老女人跑了。还离了婚。

那么我姐带着两个甥子,和第二任姐夫结婚。第二任姐夫作为继父,也是养父,拿着继男和继女当自己的孩子。又给继男盖房子,买车,出彩礼买媳妇。也给继女盖了房子,买车。

这养父能不比生父亲吗?

写家谱的时候,孩子随着养父,也就是继父。和生父半点关系都没有。

生父一个孩子也不要,也不给抚养费。还分走姐姐一半的嫁妆。

孤儿院领养要满足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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