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都是为姚策打官司,周兆成被点赞,马洪涛为何引众怒?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13浏览:1收藏

同样都是为姚策打官司,周兆成被点赞,马洪涛为何引众怒?,第1张

在2021年3月23日上午姚策在北京去世。姚策是错换人生28年的当事人,他的遗体在24日被活化,在告别仪式上,曾经的养母一家没有露面,引发了许多热议。而养母也是痛苦失声,透露了许多不在场原因。姚策与河南大学淮河医学侵权一案上了法庭,熊磊前后找到了周瑶诚和马洪涛作为姚策的律师,那么这两个律师之间都做了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反转呢?

一、姚策的悲惨人生

在姚策的生命里,有四个女人对他影响力巨大。分别是生母、养母、妻子,还有岳母。姚策从小生活在江西九江,许妈和姚爸也一直认为姚策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是在双方认亲后,孩子实际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就是自己患了肝癌。

自己的生命已经在倒计时,可是无法报答江西许妈和姚爸的养育之恩。河南驻马店才是姚策的家乡,但是这个家乡对于他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地方,虽然他和亲生父母相处也不到一年的时间,但是感情并没有那么浓厚。在姚策自己找到亲生父母后,却又受到了癌症的打击,可谓是非常悲惨。

二、姚策的打官司事件

要想让姚策活下去,必须得需要寻找新的肝源,而且手术费也是一项巨大的负担。在姚策患有肝癌后,委托别人开始和医院打官司,要求赔偿因为错换人生给姚策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姚策也开始筹款,为以后换肝做充足的准备。

但是法院院判决的数目和原想的不一致,又开始起了新的冲突。后来周律师开始给杜新枝打官司,开始刑事责任并支持公益,无所谓的亏钱。而马洪涛是熊磊找来的,不仅没有帮助维权,更是收了熊磊的20万,这也就可以说明为什么马洪涛的作为因人而怒了。

三、遥测的事件疑点重重

因为错换人生28年,导致两个家庭陷入渊源,但是其中也有很大的疑点。淮河医院是三甲医院,当孩子出生之后,必须是分开来放置的。

隔天出生的婴儿都自有佩戴的手腕标识,如果是因为意外被人互换了,那么后期很有可能会及时发现。据当地部门调查,互换错孩子的可能性是没有的。那么护换错孩子的真相是什么,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一起揭出事情的真相。

2020年12月3日,姚策生母亲杜辛芝表示,开封市卫健委未对事件六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函做出任何回应,她已起诉卫健委,开封市

2020年2月,一个来自江西,的年轻人姚策,被诊断出患有癌症,他的母亲许敏欲“为了救他的儿子而切肝”,却发现他在出生的医院生错了孩子。他的亲生儿子实际上和杜平(化名)住在河南郭圩。“28年错误生活”的秘密被揭开了。

卷入28年错误人生转变案的当事人姚策,现病危于已故的肝癌。医院的最新检查报告显示,姚策的癌细胞已经完全吞下了他的身体,这令人痛心。

姚策自己也很担心,担心他等不到“调查结果”。姚策委托他的生母杜辛志。2006年8月25日,开封市卫健委被起诉

此次由姚策生母亲杜新知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有两个请求:一是确认被告开封市卫健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被告被责令依法回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杜新知的申诉。该案件将于12月4日在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12月3日下午,卫健委, 开封市宣传部一位名叫赵的工作人员表示,他已得知卫健委被杜新知起诉。此事已被法院受理。请注意明天法院的判决。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更多的信息可以向媒体披露

卫健委,开封市的法定代表人是卫健委,开封市的刘述荣,董事至于开封市卫健委,的刘述荣,董事是否会出庭应诉,上述卫健委、开封市的工作人员说,‘我还不清楚情况,现在不能告诉你。’

2020年7月12日,“人生28年的错误转变”事件的六方联合向卫健委, 开封市和河南大学递交了《关于“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要求联合调查组“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的公开信》,向卫健委, 开封市递交了《关于“错换人生28年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7月14日,快递跟踪记录显示,卫健委和开封市河南大学都签署了快递。

此案的律师周兆成,证实了这一点。周兆成律师表示,他已经收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和《开庭传票》,法院将于12月4日上午9: 30在第八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

日前,对于知名艺人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侵犯肖像权民事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媒体万小刀赔偿小沈阳12万元,另赔偿小沈阳律师费3千元。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广泛关注。1一篇公众号文章引发一场肖像权官司今年3月,网络曝出一条消息:知名艺人小沈阳(本名:沈鹤)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索赔183万元。小沈阳起诉书中声称,2021年9月,小沈阳发现“万小刀”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了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小沈阳同意,擅自使用8张包含小沈阳肖像的,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了小沈阳肖像权。小沈阳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万小刀”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和,停止侵害;判令“万小刀”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小沈阳道歉;判令“万小刀”赔偿经济损失18万和维权成本3千元,共计183万元。曾被称为“娱乐圈第一写手”的万小刀,在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传票后,委托周兆成律师应诉。日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媒体万小刀赔偿小沈阳12万元,另赔偿小沈阳律师费3千元。小沈阳本人及其经纪人已经明确对外表示,他们对官司一事不予回应。作为万小刀代理律师,周兆成对法治网研究院表示,一审驳回了原告小沈阳要求被告万小刀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中连续一个月向原告道歉的诉求;也没有支持小沈阳索赔经济损失183万元的天价索赔。在判决中,值得点赞的是一审法院直面问题,回应了被告方的诉求。即肯定了粉丝对明星有权实施监督权,判决里也释明了,如果万小刀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涉及小沈阳的图文还是不构成侵权。之所以认定侵权,是因为万小刀公众号存在企业认证和商城引流的行为,所以最终支持了小沈阳12万赔偿。周兆成还表示,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点击量达到10万次之多,并且该文章由公司运营,客观上会产生流量,从而带来经济收益,所以判决万小刀赔偿12万元。如果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法律,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于法有据的。2律师:明星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事实上,自从小沈阳与万小刀的官司开打以来,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小沈阳明显是对《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内容不满,却用侵犯肖像权来起诉,还是颇有“趣味”的。法治网研究院联系上了万小刀。他表示,很多读者朋友看了他的那篇文章,觉得很客观,说的也是事实。文章前半部分写小沈阳走红前的辛酸经历,其实很励志很动人的,后面为什么要写他过气,是因为他确实过气了,此前一些媒体也做过类似报道。同时,万小刀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网上有小沈阳几十万张照片,写小沈阳好的文章,他不会起诉侵犯肖像权,写的文章稍微不如他的意,就利用肖像权来打压,我觉得这有利用肖像权打压舆论的嫌疑。”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文娱专委会马丽红律师表示,明星与自媒体的关系可谓是相爱相杀,一方面,明星需要自媒体报道维持热度,另一方面,明星也饱受自媒体负面评价和侵权之扰。小沈阳诉万小刀侵犯肖像权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提出了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明星对社会评价的容忍边界在哪里;二是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尺度在哪里。马丽红分析,首先,如果万小刀所描述为事实,且评价中肯客观,没有故意贬损,则小沈阳对该等评价应持容忍态度;反之则可追究其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其次,一般来说,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发表其肖像确属侵权行为,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贬损,因此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引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不属侵权。但如果具有营利目的或者事实因此获利,则会构成非合理使用,从而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3万小刀:基本接受法院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万小刀表示,自己基本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但还是希望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法律也能与时俱进。坦白讲,对于未来此类写作,个人也是非常困惑的。法院判定其公号是企业主体的,代表的是公司的商业运营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平台去满足公民个人追星、舆论监督、艺术欣赏等需求。他理解这个意思是,如果用个人主体的公众号,发布那样的文章,用到小沈阳的肖像,是没问题的,但自己也不敢确定。“这个案子在互联网时代,具有风向标意义,值得深入探讨。如今自媒体是如今这个时代网络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自媒体在某一文章中引用明星公开剧照情况很多。我选择代理这个案件,就是想探究明星肖像权的使用边界,也希望推动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立法。”周兆成说。《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银州也认为,就这个案例来看,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其对“自媒体人”制作涉及引用明星肖像的网文、视频等内容形式进行网络推广或网络宣传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在人人都能为“自媒体”的时代,一般在网络推文或广告上发布内容时,图文并存的形式会更好展现表达内容,如果要合法满足自媒体营利运营的引用需求,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参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当然,相较于一般公民,由于明星肖像权与公众利益存在更多交叉,我国法律对于明星这类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是允许我们合理使用的,因而,若不经明星的同意,应自觉在合理的使用范畴内引用。4专家:明星的肖像权,不仅仅属于个人私事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给出了三点理由,最终认定被告公司于其注册运营的公众号“万小刀”中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满足法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构成肖像侵权,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图为一审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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