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挖到古墓的处理规定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13浏览:3收藏

工地施工挖到古墓的处理规定,第1张

可以先停工,然后上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在过去的封建王朝中,皇帝就是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存在,清朝时期的皇宫中,除了伺候人的宫女和太监,还有在皇宫中还有专门保护皇帝安危的侍卫,这些侍卫被称为大内侍卫,最初大内侍卫一职都是从八旗子弟当中挑选,到了清朝中后期,就面向全国通过武举选拔来挑选人才。

大内侍卫是个要求非常严格的职业,他们在任职期间不能回家探亲,不能擅自离开皇宫,侍卫的值班和进出都记录的十分详细, 要到了一定的年纪,才能出宫获得自由,近年在安徽省太和县,出土了一座清朝大内侍卫的墓葬,后来这座古墓的后人寻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古墓是在安徽太和县发现的,这座县城有一所在建的小学,施工人员挖地基的时候,在土中发现一些陶器碎片,本来工人们也没有在意,没想到继续挖下去竟然发现了一座陵墓。工地负责人知道此事非同小可,于是立即停止施工,将现场保护起来,同时将这一情况汇报给当地的文物部门。

考古人员赶到现场后对古墓进行清理,经过考古人员的努力,这座古墓渐渐显现出来,专家推断这是一个家族墓葬,一共有三座墓室,墓中出土了有铜镜、铜板、银锭等物品,根据陪葬物品来看,墓主人应该是清朝中晚期的官员。

考古人员还在墓中发现了一件顶戴花翎,顶戴花翎是清朝时期代表着官员品级的帽子,但这个这个帽子只有顶戴没有花翎,这让考古人员很是不解。经过专家翻阅史料得知,清朝时期大内侍卫与朝廷官员不同,大内侍卫只有顶戴来显示身份。

就在考古人员发掘到一半时,有一群人拿着族谱赶来,说是这座古墓的主人是自己的祖先,希望专家停止古墓的挖掘工作。经过对族谱的查阅核实,确认这群人就是古墓主人的后人。由于墓葬已经被破坏,且学校还在此地继续修建,于是考古人员提议将陵墓迁址。

就这样在文物部门的协作下,完成了陵墓迁址工作。本期内容就到这了,博学多才的你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祖传文物是可以私有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祖传的文物是可以可以归私人的,但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扩展资料: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33年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和补充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和处理各部门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法

ok,教你点,先垂直下挖,注意土质颜色变化。挖的坑不要太大,还有要谨慎,以免碰坏重要东西。分析土质层,来确定时间。

后面的不教了。

第一,楼上有人说的好,死者为大。

第二,你家后院的墓估计价值不大,挖开后意义不大。

第三,犯法。

第四,照风水说法,墓是用来镇风水的,既然别人把墓定在你家后院,说明此处风水不错,如果破墓了,风水也就破了。这样倒霉的是你。

自己考虑吧。最好好好供着,种些树。地下有灵自然佑子荫孙。

墓碑正中自然是写墓主的名字,不过往往都是墓主名字之前会有一些修饰之类的词语。然后墓碑左下角则是刻上家族子嗣的名字,名字顺序则是从长子到最小的,从左往右排列,如有孙或孙女则是刻在其子位置的下方,顺序也是一样以大到小从左往右。还有一些特殊的如:逝者未成年或还没有子嗣则不需刻上家族一众的名字,只需刻明墓主的名字即可。

望采纳,谢谢。

  挖到宝藏应该上交。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挖出某一动产,如果能够确定其所有人或有继承人的,则由该所有人所有。如果所有人不明,则直接归属于国家,程序上参照拾得遗失物规则。

  这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家公有的意识形态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地区,一般规定,在自己土地(或动产)中发现的,则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或者动产)中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由发现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

  瑞士较为特殊,规定由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是如果发现的是文物,则另有规定。各国各地区一般都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意大利等国家更为细致,规定为归市、州等所有,不是空洞的归“国家”。

  但是都可以理解为,归属于政府或公家。原因在于,文物这种东西,附着了人类社会的活动痕迹,或者前人的智慧、艺术、审美等等,除开经济价值以外,更多的是艺术价值、研究

把它保存在博物馆里以便进一步研究。事实上,这种情况占多数。事实上,许多千禧年墓穴在被挖掘后只有几块骨头碎片,但即便如此,大部分都将被送往医学院在原址分离或火化。如果一座古墓被认为没有什么考古研究价值,这种类型的古墓会在完成信息记录和挖掘报告后,在原址埋葬主人的骨头。一些特别有价值的遗骸将被发现。

长沙马王堆汉墓的辛追夫人和新疆小河遗址的楼兰美人。慈禧的坟墓被偷后,她多次被送上一具尸体。光绪皇帝的遗骸也被盗墓者从棺材中拖出,被盗的贵重物品,挖掘古代皇帝的坟墓后如何处理古代皇帝的遗骸?这个问题引起了网民们的讨论。今天,熊边将带你们讨论这个问题。寻找古代帝王保健品的历史价值在于,古代帝王被埋葬或火化在原址的古墓中。

在王子和贵族的陵墓被偷后,她多次得到一具尸体。光绪皇帝的遗骸也被盗墓者从棺材中拖出,抢走了珍贵的东西,然后放进棺材,放进了他的地下宫殿。2保存下来的古代文物准备在博物馆中保存以备将来研究,这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例如,在数千年前的许多古墓中,挖掘出的古代遗骸中只留下一些断骨。然而,即使古墓葬中挖掘出古代遗骸,皇帝也无法想象300年后。

他的陵墓被挖掘出来并轰动一时……挖掘工作是由当地人完成的,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在古墓葬挖掘和考古后不会随意丢弃,一般来说,他们会去地宫,用斧头在光绪棺材正面挖一个直径约三英尺的圆孔,然后从研究发现,尽管光绪皇帝的身体没有肌肉,但骨骼的关节仍然连接良好。一个仪表64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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