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养的孩子需要寻找亲生父母吗?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11浏览:3收藏

被领养的孩子需要寻找亲生父母吗?,第1张

对于被领养的孩子来说,寻找亲生父母或许是一种理解自己身世的方式,是对自己个体生命的认同和重建。但是,对于每个被领养的孩子来说,是否要寻找亲生父母是一个非常私人化的问题,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感受和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被领养的孩子可能会很想了解自己的亲生父母,以满足他们的好奇心或情感需求。这种情况下,孩子可以通过一些渠道,比如社交媒体或家谱档案等,来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

然而,也有一些被领养的孩子可能不想寻找亲生父母,因为他们对被领养家庭的感情非常深厚,认为这个家庭才是自己真正的家。对于这些孩子来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自己做出选择,并尊重他们的决定。

法律主观:

《 收养法 》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 收养 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 抚养 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 身份证 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 收养协议 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私人领养的孩子上户口的流程如下: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4、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办理入户手续。

领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你好!

送出去的孩子,即过房、过继、出继外姓。

传统意义上讲是不可以上族谱的,不过现在不少家庭流行“小家谱”。小家谱即把自己同辈、父亲同辈、爷爷同辈的都修上,以及爷爷的父亲、爷爷的爷爷等向上以此类推的直系亲属,直到本支始祖。小家谱只给自己和修上小家谱的小家庭参阅,与族谱不同的是,小家谱解决了女丁不能上谱、出嫁女丁不能上谱(以及他们的子女)、过房(或者出继外姓)不能上谱等问题,建议你也可以尝试。

修小家谱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咨询我。

希望对你有帮助~

作为一个被领养的孩子,发现自己的亲生父母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需要仔细地考虑自己的情况和感受,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对于我个人来说,如果我发现自己是被领养的,我会首先与我的养父母谈论这个问题,了解他们的意愿和看法。如果我的养父母愿意支持我去寻找亲生父母,我会开始搜寻亲生父母的线索,通过社交媒体、家谱、公共记录等方式来寻找。

我认为,对于一个被领养的孩子来说,了解自己的身世和根源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身份和历史,并有助于我建立更强的身份认同感。此外,如果我的亲生父母仍然在世并愿意与我接触,我希望能够建立联系,以了解他们的故事和经历。

然而,我也明白这可能是一个情感复杂和困难的过程。如果我的亲生父母不愿意与我接触,或者接触后关系并不融洽,这可能会对我产生负面影响,让我感到失落和心碎。因此,我会在做决定之前,认真权衡利弊,确保我做出的决定是最好的。

总之,作为一个被领养的孩子,发现自己的亲生父母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我认为,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感受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重要的是要尊重自己的情感和感受,并与周围的人保持坦诚和透明

私下领养小孩的,领养人要与送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领养关系就成立,领养人就可以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上户手续。同时,领养人与送养人以及孩子均要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的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是可以认领的;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私自收养,又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以江西省为例

按照《全省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不能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被公民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未满18周岁的,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

年满18周岁的,且在现居住地生活满3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实际共同生活人所在户籍地申报户口登记;不满3年的,在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网——江西网友询问收养的小孩如何上户口 当地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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