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等与家谱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与家谱的关系,是家族或宗族的利益凝聚力所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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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起源于“父系血缘家族生殖遗传”规则所产生的血缘“代称字辈”家族谱系。
是维系父系血缘家族生存、成长、壮大的纽带,亦是宗族发展不可逾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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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大利益的召唤下,家谱功能越发招遥显赫,稍有不慎,生怕被打入旁枝末节而错失传承良机。
譬如,大耳贼刘备,惹不是皇室宗亲的家谱存在,哪里会有“皇叔”的显赫称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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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族势力退化、无利可图时,家谱的关系功能也会随之弱化或消失,甚至子孙叛出、改换门庭。
如,主动倒插门的上门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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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趋利避害,是人类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家族谱系反映着血亲族群时代性的兴衰,唯命运所使然。
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回答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周本顺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需要有科学的理念指导。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推进了法治建设的实践。很多法治理念都是突破性的,没有这些理念上的突破,就没有法治建设今天的大好局面。 但也要看到,目前法治理念指导受到的干扰也是很多的,其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一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的五句话,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各种非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正本清源。依法治国,表明我们不能搞“人治”,一定要把国家政治生活规范到法治轨道上来;执法为民,反映我们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消除一切不公平的现象;服务大局,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党的领导,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从而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沿着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彼此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今后不管人家怎么说,我们只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就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进一步提高和谐执法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张常韧 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队伍,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既需要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更需要具有践行先进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的执法素养和能力。因此,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紧紧与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要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要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依法掌握抗诉标准,提高抗诉水平,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注重提高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的能力。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进行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通过有力的司法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和谐社会过程中不断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的能力,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自觉把解决矛盾、促进和谐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同时,要正确贯彻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 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落脚点就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运用法律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国家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的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当前可以用三句话概括我们面临的基本形势:一是对敌斗争形势复杂,阶级斗争,包括内部斗争和外部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二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这是最为普遍、面最大、量最广的一种矛盾,其中有一些如果处理不好,甚至还有可能激化。三是刑事犯罪高发,这和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有内在联系。有些内部矛盾演变到一定阶段就可能转变为刑事犯罪。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很繁重,工作压力很大。全国四级法院大概每年要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案件800万件,主要是民事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在70万件左右。我们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审判职责,维护稳定压倒一切。现在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运用法律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这方面的案件大约有500万件。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在一万亿元以上,与我们国家的金融、经济运行关系密切,与人民的生产、生活也关系密切,所以这是目前工作的重心。根据党中央的要求,我们对自己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做到案结事了,为了应对案件高发期,提高办案效率,把矛盾纠纷解决好,以维护公正和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应坚持依法治国法治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我们必须在各项工作中秉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因为和谐社会同时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所以,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理念是一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尊重社会发展规律,顺应世界潮流,体现人民意愿,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是已经被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一种进步的治国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观念:一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二要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三要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观念;四要坚持权力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的观念。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现公正与和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 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这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注意处理好惩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惩治犯罪是必要的,判处死刑也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不注意保障人权。人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指在刑事司法中保障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权利,除了被害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两者的关系要处理好。从实体上说,我们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时候不杀。这样有利于社会和谐,也是世界的潮流。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要处理好,要平衡两者的关系。过去我们很大程度上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法治价值重视不够。程序实际上有很大的价值作用,在法治中不重视程序,法治规则是建立不起来的。但是也不能矫枉过正,不能认为程序就是本位,比实体更重要,程序公正了,一切价值就实现了。程序和实体是两个标准,两种价值。我们在程序上要防止刑讯逼供,在实体上要防止冤假错案。程序是实现实体的手段,程序本身就是体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有其独立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目的。忽视程序的价值自然不对,过分强调其独立价值也会出问题。我们要处理好二者的矛盾。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冤假错案,尽管是极少数,但反映了实体上的不公正,并根源于程序上的不公正。程序和实体都不公正,能使我们的社会和谐吗?当事人必然要申诉,怨恨,甚至对社会有报复心理,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持两方面的公正,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实现三大转变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观念转变为先导。具体而言要实现三大转变:从缺乏群众观点的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转变;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的执法观念转变。 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的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的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结果表面上看似乎完成了执法任务,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实际上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法律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始终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分析两者的作用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乡土社会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乡土社会也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推动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2、现代法治建设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在现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乡土社会和现代法治建设的互动作用,在乡土社会的传统文化和法治建设之间,需要建立起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法治尽管自身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依然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够找到的最好的、现实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本身至少应包含以下法治内容:
首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它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从而为公民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提供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机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2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保障。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社会公正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说,最重要的是社会分配的公正和社会矫正的公正即司法公正,前者有利于预防冲突、减少矛盾,而后者则是当矛盾演变为法律冲突时及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三、和谐社会并不等同于法治社会
必须指出,法治并非和谐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法治社会并不等同于和谐社会。
首先,尽管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一致,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是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
其次,和谐社会是对法治自身局限性的矫正与调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治也有局限性。其一,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了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宗教等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党规、政纪、道德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守则、文明公约、乡规民约、职业公约等皆是社会规范。其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适用,更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等的配合。其三,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法律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的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复杂多变,千态万状,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能是一个空想,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漏洞、空隙等情况在所难免。其四,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确定事实,但现实中囿于人类现有的认知能力,总有些事实在客观上是无法确定的,因而也就无从适用法律。
再次,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外化的规范,要求必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由此决定了法律手段有时过于刚性,难以全面地兼顾情理。如果法律不被人们从内心去信仰,就会使法治在实践中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 3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层次性和渐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篇1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篇2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相辅相成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民主社会必定是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才会促进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民主与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双翼。
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且有着明确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论,早在数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驱们就树立起了“法任而国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诸多法治思想。可以说,法家思想,虽然内容及其丰富,但其中最精彩,最集中的就是法治理论了。从形式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论与中国当代的法治理论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主张以法为本,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主张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对比古今法治,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很多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法家所讲的法是君主立法,且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而我国现代的法治观念是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法家认为:“法生于君”。[4]“法审则上尊而不侵。”所谓君主以法制臣,“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所谓贤臣必须“无有二心”“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5]。“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则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6]。甚至提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7],即即使他提倡法的平等适用,也还是为了保护君权。而我国的法治理论的首要内涵,即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我国的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是高度民主的。而且在当代,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的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由此可见,我国法治社会的贯彻,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
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内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罚也。”而且这个“刑”还是“重刑”。重刑主义是秦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家认为,少数人的善良无补于整个社会之治,法家治国关注的是大多数的人,治国不能以治良民的方法治奸民,而是要以治奸民的方法治良民,“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9]。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商鞅主张治国莫若用重刑,对犯罪不管轻重,一律从重处罚,他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0],目的就是用重刑震慑住人们的犯罪行为,是“刑重者民不敢犯”[11] “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12]。而且,但我国现代刑法,则坚持罪刑相当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的含义是:凡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处刑罚,相应的也要作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第五条就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代的法治观点,更多地倾向于“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这种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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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1-11 00:40:27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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