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修订需要做哪些工作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10浏览:1收藏

家谱修订需要做哪些工作,第1张

你好!

一般家谱谱书中内容包含:目录、修谱名录、行第、凡例、旧序、新序、姓氏源流、祠堂记、传赞、(添加内容)、小引、外纪、世系图、(后记)等。

一般续修家谱流程:

1族内成立修谱理事会

2理事会成员(族长、负责人)召开会议,协商续谱相关事宜

3选择修谱先生或者修谱机构

4下发人员统计登记表给每家每户

5收集登记表

6编修

7初步完成,打印稿件再次下发给负责人核对(一般至少需要核对两次稿件)

8正式谱书完成

9祭谱(有的称圆谱,民间用祭祀家谱来求祖先保佑,也有对谱书“开光”的意思)

你打算自己修谱吗?建议你还是请专业的修谱先生或者修谱机构来完成。

这是我看过的一篇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修家谱可不能随便,背后的禁忌你知道吗?》

五千多年来,中华民族一直有记录祖宗事迹的习惯,后世称之为“谱”,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地方有志也。宗谱的存在有着“辨亲疏,明昭穆”的重要作用,古人常云:“谱谍立身之本也。”可见,族谱虽与国史、方志都属于中华民族三大历史文献,但谱更能通过追根溯源了解到你是谁、从哪来。

孝道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而家谱又是体现孝道文化的重要载体,修谱即是行孝,那如何才能将行孝做到尽善尽美?修谱应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史料具有很强的可靠性,以史为据编修家谱能增强家谱的可信性。在家谱的编修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史料,辨别史料真伪,搜集本家族始祖、名人等重要历史资料,以时间为经,空间为纬,人物的生活轨迹为线索,客观记叙。对先人不作主观带感情色彩,影响后世对家族先辈客观认识的评论。

“生不立传”,是写史人的一个态度。古语有云:“盖棺定论!”、“历史对错让后人来评说。”,人会变化,先前行为良好,后来人生发生变化,导致晚节不保也是常有的事例。如若给生人立传会出现偏差,且带有请托行为、人情世故、主观色彩、个人喜恶等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产生,因此给尚在世的人立传为时尚早。既然要立传,就应让后来者认识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盖棺再定论”。

人无完人,不能对一个人责备求全。且好坏也不是一两件事能定论的,判断历史对错也要因特定历史时期、历史环境而定,不以今时之参照标准去衡量古人,今日之标准也不能成为后来者评价今人的标尺!

家谱本身具有教化作用,警示后人更是家谱的重要作用。因此家谱里更不应有与传统道德观念有抵触的内容,否则不利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尤其是孝文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英文译名:China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缩写:CESC。

第二条本会是经济社会领域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其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经济社会界有关团体和人士,本着面向国际、服务国内的原则,适时选择国内需要、国际关注的重要课题,组织研讨,提出建议,开展咨询;

(二)突出自身特点,发挥本会优势,参与国内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利用有利条件,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发展与各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及类似组织、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

(四)本会发行相关刊物,建立互联网站。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本会设团体(单位)理事、个人理事、名誉理事。

(一)团体(单位)理事包括经济社会领域里的有关法人团体、研究机构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理事包括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本会团体(单位)理事的负责人。

(三)名誉理事主要是对本会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华侨。

第八条本会理事必须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

其权利是: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

其义务是: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本会理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会理事加入或退出本会需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依据章程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团体(单位)理事代表因工作需要,经团体(单位)提出可以更换。

本会理事如违背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则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建议,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本会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推选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对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

其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确定或调整副秘书长人选;

(三)确定或调整常务理事人选;

(四)确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经济、社会、环境、教科文、国际等事务委员会,负责各项专门工作。

事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本会设主席会议。

其职权是:

(一)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提出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调整的重要事宜;

(四)提出并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题。

本会主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上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完成常务理事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三)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办事机构的设置、调整;

(四)及时向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各界捐款、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七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会修订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2006年1月19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BAFJ。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支持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开展会务,在佛教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4)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和学风,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

(6)引导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组织佛教界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在国家政策和对外纪律的规范下,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佛教徒的联谊活动,开展同海外佛教界、佛教友好组织的交流与交往,增进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位于福州市法海路1号的法海寺为本会会址。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已经登记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院校、慈善机构等。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由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福建省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佛教教务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工作委员会、佛教教育工作委员会、佛教慈善工作委员会、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七条 名誉会长、顾问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应邀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于会本部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3)社会捐赠;

(4)自养收入。

第三十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佛教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A 时间

(1968----2006)

B 宗旨

新加坡书协的宗旨有下列十点:

(1) 研究中华书学,并予以发扬光大。

(2) 促进、鼓励,及推动新加坡的书法活动。

(3) 维持新加坡的书法水准。

(4) 发起、协助及筹备书法展览会、讲座会、比赛会、欣赏会、雅集会,或开设课程、出版专刊。

(5) 通过各种方法传播知识,以及进行宣传,以促进民众对书法的了解与欣赏,从而鼓励民众参加书法活动。

(6) 设立书法基金,并负责加以管理。

(7) 设立画廊、各种研究会,及其他机构,以促进书法活动。

(8) 促进我国与各国的书法交流。

(9) 在本会认为需要时,进行筹款充作本会之维持及活动经费。

(10) 为达致上述宗旨,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购置或接受租凭任何土地、建筑物,包括附属建筑物、住宅及屋基或地产屋业;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或任何银行属下之金融公司,或其他地方作存款投资,或向新加坡或其他营业之机构或公司作抵押、债务、基金、股票或证券之投资;购置任何货物及动产;以及颁发、售卖、转让、交割或转让任何土地、建筑物,包括附属建筑物与住宅、屋基及地产屋业,以及抵押、债券、股票、基金、证券、货物及动产。

C 会训

新加坡书协于1974年1月5日订立会训为“爱我中华”。

D 分会

作为当地唯一的全国性书法组织,新加坡政府赋予新加坡书协随时随地设立书法分会的权力。会章的第20条这么写道:

如果超过20名会员,本会理事会得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在我国任何地区设立分会,并赋予适当的章程与常规。理事会需依照基本会员大会所订下的政策与目标,随时领导与控制分会工作。

E 推动书法事业发展

1)普及书法学习

新加坡书协自1974年便公开设立书法学习班;1979年起继续开设更多书法学习班;1981年至1990年与国立新加坡大学合设各种书法研究班、篆刻研究班、裱画研究班;1985年至1995年与新加坡潮安联谊社合设“ 潮安艺苑”,联合开设十余个书法班。1995年在获得新加坡政府的特别协助下,书协组建了新加坡书法中心,并在中心大规模地设立书法、篆刻、中国彩墨画等课程逾50个班级,把新加坡书法的学习与发展,推高至另一个层次。四十年来,它约为新加坡培养了近20,000名书法爱好者、工作者,他们已成为散布岛国各角落的社团、联络所书画活动的主干。

2)弘扬书法艺术

自1978年起,书协的会员,应新加坡旅游促进局、新加坡航空公司、总理公署等机构的邀请,作为新加坡文化大使到世界五大洲三十余国示范书法,为书法艺术的弘扬做出了贡献。

3)提升新加坡的书法水平

书协于七十年代末期广泛邀请老一辈书家出来活动、举办展览,及出版书法集。1980年起,更积极广泛约请及安排无数各国书法名家,尤其是中国与日本的好手来新加坡访问、举办个人书法展、挥毫、演讲、交流、对话,让广大的民众现场观摩及学习名家的创作技巧、心得等,并举办了多次书法营。

4)引进外国书法,开拓视野

书协自1980年便开始引进各国书法,与各国之全国或地区性书法会进行交流展,日韩、中、台、马、港、澳洲、印尼等国均来展览过。至今,这交流展还连绵发展,以中国而论,已由全国扩展至各省市,到目前为止,已有17个省市的书协来过。

5)提供全面性的参与机会

书协自1981年开始举办“新加坡书法年展 ”,“年展”已成了书坛一个传统节目,也作为全国人民对书艺水平的大检阅。1990年开始举办“全国青少年书法展”。1992年则为发掘书坛新进,开始举办“春华秋实书法展”;2005年开始,学员书法观摩展把少儿班学员及成人班学员的书法作品分开展出。少儿组展览名为“新秀风采书法展”,成人组则为“黄金岁月书法展”(均为17届)。此外,“新加坡全国妇女书法展”、“全国硬笔书法展”等,让学生、青年、妇女、老年各种不同年龄层的人士都有机会参与。

6)推动书法艺术深入民间

“全国挥春大赛”由第一届(1983年)的七十多人至今(2006年)的一千多人参加,无异于“全民参与书法”。

1990年开始举办的“全国学生书法比赛”则已经是全国学生每年的大日子。此外,尚有不计其数与各社区组织联办或协办的书法比赛。

7)成立“国际书法发展联络会”

1988年12月11日,新加坡书协会长陈声桂倡议设立“国际书法发展联络中心”获得各国书法会的一致支持,并通过把秘书处设立于新加坡、推选陈声桂担任执行理事长,主持其事。两年后,即1990年,在陈声桂的主持下,“第一届国际书法交流大展”暨“第一届国际书法大会”在新加坡举行,轰动整个世界书坛。中华书法这门古老的艺术,正式归入世界艺坛的主流;而作为推手的国际书法发展联络中心,也正名为“国际书法发展联络会”

8)让国人关心书法

书协于1989年起与媒体联办书法专栏,由会长陈声桂在《新明日报》上编发《中华书艺》,每月一期,(至2006年2月共195期)扼要介绍新加坡书坛动态。此外陈声桂也出版多本书法专著;配合展览,书协先后出版了100余种书法专刊,它包括个人书法专辑、各国名家字迹、新加坡书家墨迹、新加坡书法选辑、新加坡硬笔书法选辑、新加坡名家字帖等,进一步加深国人对书法的认识。

9)推行书法晋级考试

1990年,书协成立了新加坡书法研究院,并于1991年推行了书法晋级考试,从理论与技巧二方面鉴定及提升书人的书法水平。

10)成立新加坡书法中心

1994年,新加坡政府特别协助书协在素有“地王”之称的市中心小坡四马路地段,重建一座市值千余万元的独立式洋房,以供新加坡书协发展书法事业之用。

在新加坡书协会长陈声桂的大力奔走下,书协筹得了105万新元 ,连同政府拨给的25万元,一共130万元,将滑铁卢街48号旧建筑改建为“新加坡书法中心”,把新加坡书法学习与发展,推至另一层次!它也名副其实地成了新加坡学习及观赏书法的中心。

中心共有大小课室5间,及接待室、会议室、办公室、研究室各一间。5间课室,让书协得以将散布在岛国各处的50个班级全集合在一起;中心楼下的宽大展览厅,名“光前堂”,可悬挂60件书画作品。

书法中心也由2005年起,用作新加坡老年书法大学校址。

自书法中心成立后,书协每周平均接待来自世界各国的书法同好或姐妹艺术团体两团以上。新加坡书法中心可说是世界书法同道的家。

11) 介绍新加坡书坛讯息至世界各地

自1995年5月1日起,由书协主编的《新加坡书法》,每年四至五期,发行至世界40多个国家与地区,以及中国的全部省市,它把新加坡书坛的讯息带给同道们。至2006年1月,已出版了54期。

12)设立书法基金

新加坡书协先后成立了杨启霖书法基金、陈景昭书法基金、黄勖吾书法基金、颜绿书法基金,及潘受书法基金,为书协的常年活动经费作了支援。

13)栽培接班人

为顺应世界书法的发展趋势,书协设立新加坡书法中心俱乐部、书协刻字协会、书协常青书法学会、书协妇女书法学会、书协篆刻学会,及书协青少年书法学会。

14) 创建“新加坡老年书法大学”

新加坡书协于2004年11月成立东南亚首间老人大学----“新加坡老年书法大学”(简称书大)。第一批学生于2005年2月5日正式上课,第一届学员将于2007年杪毕业;第二批学生也将于2006年2月10日开课。书协选出陈声桂出任第一届书大校长一职。书大的成立,意味着中华书学迈向另一个崭新的阶段。

15) 赋予“书法”新的使命——公益慈善事业

1990年,王鼎昌副总理为“第一届国际书法交流大展”开幕时,现场提笔挥毫,书写对联一副。1996年,时任内政部长的黄根成为“新加坡书法中心”落成典礼即席题写中堂。

2006年1月14日,以副总理兼内政部长黄根成、国会议长阿都拉、交通部长姚照东、 总理公署部长林瑞生、环境及水源部长雅国、卫生部长许文远、教育部长尚达曼、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兼贸工部第二部长维文、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政务部长符喜泉女士,及财政部兼交通部政务部长陈惠华女士等十位不同种族的政要,在新加坡书协会长陈声桂教授的悉心指导下,每位出品了一幅书作,为新加坡公益金筹集善款40万(折美金25万元),并与本地书法名家一齐在第26届新加坡书法年展亮相,传为书坛佳话。

F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在近40年的发展历程上,书协顾问潘受(故)、王瑞璧(故),及会长陈声桂三人分别获得新加坡政府颁给1986年、1992年,及2000年文化奖章(书法)(国家给予杰出艺术家的最高奖项)。潘受也获得新加坡总统颁发服务功绩勋章(PJG)、亚细安文化委员会颁发亚细安文化奖章、南洋理工大学颁发名誉文学博士。书协会长陈声桂也先后获得政府颁给1978年新加坡杰出青年奖(原称全国青年服务奖,国家给予杰出青年的最高奖项);社会发展部长颁发1987年长期服务奖(文化);总统颁给1991年公共服务奖章(PBM,书法);亚细安协会颁给1992年首届亚细安个人成就奖(AAA,书法);新加坡华文报集团颁发2000年全国模范华文教师奖,及万宝龙(Mont Blanc)文化基金颁给2002年万宝龙国际艺术大奖(书法)等。

书协三位发起人:陈声桂、朱碧妹、杨应春,在担任了34届或35届理事后,也于2003年35周年会庆上,获颁“新加坡书协终身成就奖”。

G 结语

新加坡书协经过了38年的运营,除了于1985年起成功获得政府常年赞助之外,也获得许多机构、如李氏基金、邵氏基金、丰隆基金、人民协会、新加坡报业集团、新加坡艺术总会、四马路观音堂,以及热心人士如杨启霖(故)、林炳文等,以款项或物资协助会务的发展。目前,新加坡书协是新加坡人民协会的协作会员(Corporate Member of People’s Association, Singapore全国10000个社团中只有84个被选为协作会员),及新加坡艺术总会基本会员。

新加坡书协于每年二月召开常年会员大会,选举11人组成理事会,以管理与推动书协的发展。书协理事会下设由13组组成的中央工作委员会,以处理日常的事务。

书协也设立新加坡书法中心董事会,以协助中心筹款与开展工作;中心也设立行政委员会,以处理日常的工作。

2006年1月19日

中国老年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G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老年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老龄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组成。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国务院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研究、咨询服务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与团结中国老年学专家、学者和老龄工作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进行老年学学术研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发展老年科学事业,为政府制定解决老龄问题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智力咨询。

本学会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坚持中国***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把学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学学术团体。

本学会是国际老年学学会的团体会员。在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老龄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研究领域是老年学,主要学科有老年生物学,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和社会老年学(包括老年人口学、老年经济学、老年社会学、老年教育学、老年体育学等)。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学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

(三)组织老年学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老年学学术交流;

(四)开展老龄问题与老年学知识的宣传与专业培训工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组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学研究队伍;

(六)对团体会员和直属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

(七)总结、交流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宣传优秀科研成果;

(八)编辑出版本学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

(九)接受政府交付的任务,开展有关方面的业务咨询,并就老年事业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承担国际老年组织委托的、符合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科研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以发展团体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少数地区、城市的老年学学会,全国性的老年学专业学术团体、老龄问题研究机构、老龄工作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老龄问题研究和老龄工作的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热心于老年学研究,有一定的老年学理论基础、学术研究能力和老龄工作经验,并发表过老年学有价值的论文或著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被选为学会理事和被聘为学会荣誉理事的,则是中国老年学学会当然的个人会员。

(三)凡是有本学会团体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学会原则上不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团体会员吸收和管理。

(四)保留或个别吸收为全国学会个人会员的,在每五年一次的学会换届选举时,需重新登记确认。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学会两位会员介绍);

(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有对本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学会学术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有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本学会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主动向学会报送调查研究成果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四)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本学会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连续二军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专业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地区、单位推荐的理事候选人、以及特邀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理事会的理事;

(三)推举本学会名誉会长;

(四)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和批准本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太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荣誉理事;

(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十二)讨论和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议代表大会2月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实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CONFEDERATON 、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HAINANEC 、 HAINAN EDA ,简称为海南省企联企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海南省的企业和有关经济、科研及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团结全省广大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培养和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的发展。

第四条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章程,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运作。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会员探讨企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各项改革,完善企业机制,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 开展调查研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参与制订有关经济和企业类的法律法规。

(三) 受政府委托,综合协调有关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努力做好与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研究、分析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通报、交流企业、行业协会劳动关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对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参与全国雇主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活动。

(四) 加强咨询、培训工作,推进企业与企业家素质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和技术进步进程,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 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成果,组织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搜集、整理、编辑出版有关经济、技术和企业先进人物类出版物,宣传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企业提供信息和资料。

(七) 组织推动企业和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 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特邀会员、名誉会员。吸收接纳经济类社团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在本团体业务(行业、科学)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企业内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为正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缴纳会费(特邀、名誉会员、特批行政人员免缴会费);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四 )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 三 ) 获得本团体书刊资料和部分文件;

( 四 ) 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类服务;

( 五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六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 主动热情的协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 四 ) 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 五 ) 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士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 一 )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三 )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 四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二 )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第一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筹备召开监事会会议;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实行“额定职数,缺员递补”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以上***还必须:

①是本团体的突出代表人物,在企业界和社会上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有较高的综合领导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②所经营的企业或机构有较大规模:国有或上市公司年营业额 3 亿元以上(人民币),年纳税总额 3 千万元以上(人民币),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民营企业年营业额 2 亿元以上(人民币),年纳税总额 1 千万元以上(人民币),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上;其它事业型机构的***,主要是行业带头人。

③热爱本团体,关心本团体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会议,对国家和社会贡献较大者。

( 三 ) 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监事会常务主席、执行会长、监事会执行主席、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专职,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第一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监事会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三)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凡是投资人民币 200 万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交秘书处执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家谱修订需要做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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