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子养子继子区别有哪些
一、义子养子继子区别有哪些
1、义子女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义子养子继子是否有继承权
义子养子继子继承权情况如下:
1、义子没有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立遗嘱要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给义子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遗赠协议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子如果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有继承权,且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养子有继承权。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女与样父母之前的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是一样的,养子女当然跟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 收养 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 抚养 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养子成为继子,就等同于儿子,在过继于人的时候是要举行仪式,家族中重要人物要出席,从法律意义上给与肯定,享受和儿子一样的待遇,改姓、进宗庙。由于享受和儿子一样的待遇,所以就必然要继承继父的财产地位,为了防止家族财产落于外人之手。大部分时候继子都是自己的族人。这样的继子有继承权。历史上比较著名的,比如后周皇帝郭威的养子柴荣(当时叫郭荣)就继承了郭威的皇位。
如果没有正式过继,可以改姓也可以不改姓,除非养父没有亲儿子,也没有别的继承人,否则只是养子没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其在法律上和亲子无异,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扶养关系,可以参考《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间有较为长期的、稳定性的、具有特定需要的情况下提供生活费、日常生活照顾、经常性的探望、共同生活等均可以视情况的作为“有扶养关系”的认定。
义子养子继子区别有哪些
本文2023-11-09 01:10:14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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