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庞氏骗局”之新型传销-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07浏览:1收藏

警惕!“庞氏骗局”之新型传销-,第1张

庞氏骗局原指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源自于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的意大利裔美国人。庞兹深受“美国梦”的熏陶,在亚特兰大因走私人口而蹲过监狱,出狱后又将目光投向来钱快的金融,于是,从1919年起,庞兹隐瞒了自己的 历史 来到了波士顿,设计了一个“投资计划”。他策划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事实上,庞氏骗局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广泛地存在,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各种各样的“庞氏骗局”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但本质上都具有一脉相承的共性特征。

1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和反经济周期性

“庞氏骗局”与风险与回报成正比的投资定律背道而驰,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各类案件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差异,有些高得离谱,有些则属于稳健的超常回报,但强调“投资必赚,绝无亏损”,绝不揭示或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也正因如此,“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似乎具有反经济周期的特性,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总能在经济危机中独善其身、稳赚不赔。

2拆东墙、补西墙

由于事实上不存在投资业务,因此,对于老投资者的回报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这对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设局的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

3 投资业务和技巧的神秘性

由于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故必须尽量保持投资的神秘性,宣扬投资的不可复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质疑的有效招术之一。

4金字塔结构特征

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而谋利,大量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下线”又发展新“下线”,滚雪球式的壮大为“金字塔”结构。正因如此,“庞氏骗局”亦称“金字塔骗局”。

由此可以看出,传销即为一种典型的“庞氏骗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传销的表现形式,“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随着当前经济形式的发展演变,传销又体现出新的特点: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具体来说,新型传销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 业务虚无性或者销售产品价值低微;

2 利用人脉或熟人关系发展成员、收取会费,谋取非法利益;

3 呈“金字塔”结构,金字塔上层压榨下层。

若构成传销,不仅可能面临经济、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条例》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写在最后

传销利用人的投机心理诱使投资者入局,不仅侵害合法公私财产,还对经济 社会 秩序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误入传销组织而血本无归、家破人亡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广大投资者一定要谨慎防范、仔细甄别,切莫抱有投机心理,若遇难以甄别的情形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向相关部门反馈。愿大家不仅有投资的好运,更有在好运中保持清醒、理智的眼光与智慧。

庞姓来源有四: 1、出自姬姓,为毕公高之后。据《通志•氏族略》及《千家姓查源》等所载,周文王之子毕公高之后,其支庶封于庞,后世子孙以邑为氏。 2、出自高阳氏,是黄帝之孙颛顼的后代。据《百家姓注》所载,颛顼八子之一庞降,后世子孙以祖上的名为姓。 3、襄阳庞姓,相传其家富盛,好为高屋,乡党荣之,曰庞高屋,后遂以庞为姓。 4、出自他族或他族改姓。据《汉书•王莽传》所载,西汉西羌人中有庞恬;清满洲人姓,世居盖州;又,清满洲八旗姓庞佳氏后改为庞姓;今满、土家、瑶、蒙古等民族均有此姓。 得姓始祖 毕公高。周初著名政治家。商朝末年,周文王的第十五子高,随周武王兴师伐纣立下赫赫战功。西周建立后,他负责处理被商纣王关押的犯人。他采取宽大为怀,平反了不少冤狱,表彰了因直谏受害的功臣,因而名声鹊起,为“周初四圣”之一。后被周武王封于毕国,爵位为公。世称毕公高。武王驾崩后,其为顾命大臣之一,他与周、召二公等一起辅政,使周王朝的经济文化有了较大的发展,并形成了“成康之治”的盛世。毕公高支庶有封于庞乡者,后世子孙以封邑为氏,称庞姓。因毕公高名声显赫,他们尊毕公高为其得姓始祖。 繁衍播迁 古庞乡今无从考,春秋以前庞姓于史书鲜见。战国时魏国有庞涓,赵国有庞火爰,西汉有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庞真。东汉时,见诸史册之庞姓人达十六人,如庞参、庞俊父子为河南缑氏(今偃师)人,庞萌为山阳(治所在今山东金乡)人,庞雄为巴郡(治所在今重庆北)人,庞奋为辽东属国都尉,庞德公为襄阳(今湖北襄樊)人……。这些史实表明,魏晋以前,庞姓人已分布于今河南、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湖北、重庆、辽宁等地。三国蜀有庞德公之侄庞统,魏有南安狄道(今甘肃陇西)人庞德(其从兄庞柔入蜀)。扶风(今陕西凤翔)人庞迪,酒泉表氏(今甘肃高台西)人庞淯。可见此际庞姓已播迁于四川、甘肃等地。两晋南北朝时,庞姓发展迅速,并逐渐形成了庞姓南安郡望、南阳郡望、始平郡望、谯郡郡望。隋唐之际,庞姓上述郡望依旧兴盛,并以其为主源向四周扩散,如陕西之榆林、泾阳,山西之太原、代县、太谷,山东之菏泽,江苏之徐州,安徽之寿县均有了庞姓人定居,并有一支庞姓入迁浙江泉州。宋元之际,由于中原一带刀兵四起,避居南方者渐多,使得庞姓在南方各地分布更广,并有一支入迁广西北流,后在当地发展成为望族。需要指出的是,北宋有单州成武(今属山东)人庞籍入朝为相,并子孙显贵当朝,使得山东庞姓名噪一时。明初,山西庞姓作为明朝洪洞大槐树迁民姓氏之一,被分迁于河南、江苏、湖北、山东、河北等地。明末清初,张献忠屠川,川籍庞姓避逃于云贵高原。而不久的湖广填四川,又使湖北、湖南之庞姓入居四川。乾隆年间以后,山东庞姓有闯关东到东北者,亦有华东 、华南之庞姓渡海赴台,进而远播海外。如今,庞姓在全国分布广泛,尤以山东、广西为多,此二省之庞姓约占全国汉族庞姓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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