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孙媳入家谱吗?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05浏览:2收藏

爷爷去世,孙媳入家谱吗?,第1张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女性是不能入本姓族谱的,而是记入丈夫姓氏家族谱书上,但是仅仅是作为附庸式的记入,只记名,不记姓,信息量极少,且不体现在世系图中。

未出嫁前,在本姓家谱中,每个男丁都单列词条,而女性则只能依附于父亲名下,如“女一,适余正明”。在家谱中仅记载女儿的数量和出嫁人家,连名字都没有。

出嫁后,在丈夫的家谱中,只记姓,不记名,如“刘氏”等。

无论是本姓家谱,还是夫家家谱,都没有一个完整的名字。

明朝家谱对于女性入家谱,就有明确的规定:丈夫之后跟原配,接着一次是继配,侧室,妾,纳,除原配外,这些二三四五老婆不可以有名字,原籍,生卒等。

但还有一种例外,那就是有历史影响的女子或烈女、节妇等,女儿不但能入谱,甚至有的女人还有传记,在家谱中占有一席之地。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一些地方的人们在编修家谱时,已将女性记入了谱,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如中华民国时期湖南《大界曾氏五修族谱》,就把女子编入了家谱,而且谱后的“跋”也是曾宝荪这个才女写的。

1⑨86年,福建省长乐县横岭乡谢氏编修家谱,一反女子不入谱的旧习,把当代女性大作家谢冰心编入了家谱。并且谱的序言也是冰心写的。

湖北鄂州“槐荫堂”1993年新编的《王氏宗谱》也将女性入了谱。谱中指出:“鉴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因此必须改变以前女儿不能上谱的规定,决定每户只生一个独生女的,其独生女可以上谱”。

2003年,孔子世家第六次续修家谱,在江苏高淳举行了历史以来首次家族聚会,此次续修工作是国际儒学联合会“孔子世家谱牒研究课组”的研究项目。决定打破昔日只有男性入谱的惯例,不仅女性孔子后裔可以入谱,女性后裔的子女也同样可以写入家谱。

这些年来,中国民间兴起了修谱热潮,修谱者与时俱进,不仅沿用传统的修谱方法,还结合新时代的国家政策,让女性入谱。

采用最多的办法有两种:1、只在女儿的记录中载明女婿的相关信息,对于女儿所生子女的姓名、信息不再记载。

2、在女儿的记录中载明女婿的相关信息,再载入所生子女的姓名、性别信息。对其第二代子女信息暂不记载。

平民是这样的,要年过40无子,才能娶妾。

贵族士大夫,根据品级的不同,妾的数量不同。在规定数量以内的妾,是国家承认的,是家族承认的,可以入族谱,入祖坟。

打个比方,苏轼有很多妾,但是所谓妾大多数都是没有名分的,就是可以随便睡,也可以送人睡,也可以和人换马。苏轼贬官的时候,身边正式的妾只有王朝云,他是带走的。其他都送人了,甚至有2个已经怀孕了,他照样送给别人。如果正式的妾,那别人睡了,就是给你戴绿帽子。如果那种所谓侍妾啊,通房丫头啊,根本不是正式关系,就一玩意,想送就送。

哪怕是皇帝的老婆,以清朝为例,最低的品级也是7品答应。如果皇帝睡了宫女,拍拍屁股就走了,没有封品级,这宫女照样按原来的工作干活,该洗马桶就洗马桶,该砍柴就砍柴。一旦有封位份了,哪怕最低的答应,你工资涨了,不用洗马桶砍柴了,你升级了,到位份高的嫔妃面前伺候了,只要端茶递水,聊天拍马屁就行。而且涨工资了,而且还分配2宫女2太监伺候你了。

清代婢妾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由于婢妾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主人家里,不会到社会去任职,与社会的接触不大,因此婢妾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家庭中。

  婢女在主家只是个奴才,而婢妾在家庭中可勉强算是半个主子。婢妾比经过三媒六聘娶来的妾地位低一个等级,而比普通婢女高半个等级。但婢妾的身份不能与正式的妾相比,仍不能摆脱婢女的身份特征。

  首先,家谱中对于妾的规定不完整。有些家谱在子女的记载中出现妾的姓氏,至于未列入妾的婢女,连姓氏也没有;生有男儿的婢妾,可在子传中出现姓氏,但不能被列入家长名下。

  其次,据《四库全书》中的一些记载,在家礼范畴内的丧葬、祭祀等方面,婢妾死后服制、丧祭有相应的限定细则。婢妾的亲生儿子不能着三年凶服;婢妾不得接受尊贵之人的吊唁;嫡子致哀方式上也有限定。此外,婢妾也是附属埋葬法。因此,婢妾在家中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再次,婢妾对于嫡妻来说,仍为婢女。在日常的起居生活中,婢妾要对嫡妻行礼。而事实上,婢妾为了在家庭中生存下来,往往都讨好嫡妻,迎合家人。婢妾如果能恭谦,就能成为家族内妇女间关系和睦的重要因素。

  最后,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与婢妾的身份相联系。母凭子贵,若婢妾所生为儿子,那么婢妾的地位会有所稳固。当时法律规定“婢妾不受封”,尽管社会上也有批判这一规定的,但这不能改变婢人妾所生之子与嫡妻所生之子有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宗祧继承上。根据当时的社会资料记载,很多婢妾之子遭到嫡妻的遗弃而命途多舛。在家产继承方面,也会受到排挤而分得较少财产或分不到财产。

  清代对婢妾的法律歧视

  大清律对男子蓄婢妾有规定。清代男子置妾的数量没有严格的限制,纳妾的目的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再局限于初始的延嗣,而是扩大为炫耀身份地位,或为协助处理家庭事务,或为贪恋美色等。清代以前,国家法律虽然允许置妾,但是有许多限制,如《大清律户律》对纳妾的条件规定为“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为了限制置妾,清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准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但是这样的限制并不是针对低层民众的,因为事实表明,与历代相似,清代拥有大量妻妾的人,往往是现职官员,或是富商大地主,至于一般有能力纳妾的人,至少也是生活过得去的小康之家。贫苦百姓即使出于生子目的,也常常因为家贫而无力纳妾。

  清律按传统礼制的丧服将人们纳入五个亲等,以卑犯尊,处罚加重,以尊犯卑,处罚减轻,亲等越近增减幅度越大。故《大清律例》列有丧服诸图,以备官吏检索,而又单列妾为家长族服之图一表,可见妾是亲属系列中的另类。

  其次,社会上妻妾有主奴之分,而在法条或案牍上常见妻妾并称,有时被处刑罚亦大体相同,这类案例大多为因通奸而起命案。这时妻妾被视为一类,夫皆称为亲夫,犯奸妇女无论妻妾所受刑罚完全一样。国家法律对于妻妾在刑罚上的规定一致,这并非认为婢妾与嫡妻地位一致,只是对于家族成员的规定,国家法律让给家族内部统治。

  最后,夫妾之间主要还是主奴关系,因而法律等差更为悬殊。立法者对于婢妾的规定,并非要故意歧视某一群体,而法律规范的形成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反映。这种法律规定维护了男子在家族中的至高地位,而妻妾之间地位,交给家族自治。

  婢妾作为第三等妾,完全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丝毫人身自由,她们随时都有可能被主子打杀卖掉,或被当做礼品进行交易。作为家庭中夫妻的奴隶,她们的命运可能是悲惨的。当然,因为她们毕竟有机会较合法地接近男性主子,并且有希望替他生下少爷、**,因此,她们还残存着一线“扶为正室”、“子贵母荣”的幻想,故而,这种卑下的地位、屈辱的精神生活还被一些穷苦人家的闺女、未能近身的丫头们企羡。看来婢妾在当时的处境也不能算是悲惨的,大概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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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家谱当中,妻和妾,是要区分的,但嫡庶,相当部分是不记载的。

实事求是,中国古代,这种极端的男权,男尊女卑社会中,三妻四妾,往往都是大户人家,平头百姓,能娶到媳妇就不错了,哪还有纳妾的可能?

普通人家的家谱,一般都很简洁,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也没什么可写的。除非官宦,或者诗书人家,有一个小传,倒有可能记载嫡庶。

此外,男尊女卑也就意味着,并不十分在意,尤其男孩儿,母亲的出身,袁绍、袁术,不说的话,谁能想到,其实袁绍,是庶出,反倒是袁术,是嫡出。更多地,还是看自己,看自己有没有本事,有没有出息。极端一些说,皇子,别说庶出了,就算私生,又能怎样?真有本事,继承了皇位,母亲自然会被尊为皇后,庶出,也就成了嫡出了。反倒是女孩儿,庶出的话,可能会比较不受重视,甚至歧视,但夫家家谱中,通常是不会记载,妻或妾的出身的。

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教森严,等级分明,即使是妾本身也有严格的区分,被分为数个不同的卑尊级别,各级别之间制度严明,无法逾越。按出身,妾分为贵妾,良妾和贱妾三类。贵妾是出身皇亲国戚与达官贵人之家的妾,在三类中地位最高。良妾是出身一般寻常百姓之家的妾。贱妾乃出身于戏子、妓女、乞丐和童养媳,在三类中地位最低。除了以出身区分为三类之外,妾又更进一步的根据血缘远近和亲属亲疏区分为以下数个等级:

西周以前诸侯娶妻时不但有娶亲姊妹和堂姐妹为妾,还有娶妻子的侄女为妾,称作媵。西周以后此俗在汉族中变少,但在贵族中还有存在。

侧室

侧室为娶正妻的亲姊妹或堂姐妹为妾。侧室出嫁时坐红墙蓝顶轿子,和元配同时出嫁时,轿子在元配轿子之后,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员必须让道的特权。与元配同时出嫁时,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到新郎家从正门进的特权。但侧室如单独出嫁,路遇官轿则必须给官轿让道,到新郎家时,只能从侧门进。侧室即使没生任何子女,历代法律规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样,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但非必须,最后决定权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许,便不能,这是侧室低于正妻之处。继承权方面,如正室无子,侧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侧室之子们之间则按侧室的等级次序继承。

副室

副室为正妻表姐妹出身的妾。因为中国古代为父系社会,姑姑仍为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姐妹出身的妾高于正妻舅表姐妹和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同样,舅为男,姨为女,在父系社会中正妻舅表姐妹出身的妾又高于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属于夫家的人,已经不属于原来的父系家族,因而副室的地位低于侧室。

偏室

偏室为正妻姑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数个妻妾,正妻姑姑姨母以外的妻妾所出的女儿们虽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但在辈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姐妹。因和正妻无血缘关系,这些正妻姑的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嫁给同一丈夫后不能成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

偏房

偏房是和正妻没有任何血缘和亲属辈份关系的妾,可以是贵妾和良妾,也可能是贱妾。偏房为可以和丈夫,元配,侧室,和偏室同桌吃饭的最低级别的妾。偏房和偏房以下的妾必须产子才能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否则不行。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和偏室无子,偏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和偏室,偏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偏房除外,不能扶正)。

陪房

陪房为陪嫁侍女,多为贴身丫鬟或女管家,等级高于其他侍女出身的妾。陪房是可以扶正作为填房的最低级别的妾。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陪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陪房除外)。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无子,陪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侍妾

侍女被收房成为妾。此等级及以下等级的妾不能被扶正。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偏房和陪房无子,侍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婢妾

婢为古代男犯之女眷,本身没有犯罪,但因男子犯下株连之罪而受牵连入狱。官府罚婢到大户人家做工,薪资收归官府,但婢可被主人收房为妾。一旦被收房,婢妾可免罪出狱。男主人将其部曲的女眷收房为妾,其等级也为婢妾。契约劳工是婢妾另一主要来源,如黄梅戏天仙配中的男主角为葬父卖身三年为奴。婢妾的地位比侍妾更低,因为侍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侍女可以辞职不干,但婢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附属关系,不能像侍女那样可以随时辞职不干。婢妾即使怀孕,也可被主人转送他人。

通房

通房和婢妾类似,但比婢妾地位更低,因为虽和婢妾一样被官府罚做工,但女囚本身犯罪,无法像婢妾一样借着和男主人结婚而免罪出狱。根据所女囚犯罪行,男主人若有意将通房收房为妾,须向官府缴一大笔费用,但并非所有罪过可以通过缴费赎罪。通房的其他来源为被男子赎身的妓女、买来的家妓、乞丐和童养媳。通房即使生下孩子,本人仍可被转让转让转卖。通房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如后宫中最低级别的嫔妃:皇后可以在皇帝同意下将其所生子女收养,嫔妃本人必须服从。同样,其如果其他妻妾和丈夫同意,通房所生子女可以被其他妻妾收养,而通房本人则无权表态反对。通房如在尚未被收房之前产子,而男主人又在收房之前去世,则其子只能以私生子的名分去分男主人的遗产。只有被收房之后,通房之子才算庶子。

外室

外地娶的妾,可以是以上妾中任何一种。

外妇

男子包养的情妇,无正式婚姻关系。外妇所生子女为私生子女,私生子即使是长子也无法继承封号爵位,也无法分得长支财。私生子有遗产继承权,但平分遗产时,私生子只能继承其他儿子所分得的一半。

拓展知识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礼记》: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法的,也很少发生。实际上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成语“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与妾侍很多的意思。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 。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

自清朝乾隆年间承认兼祧合法性之后,民间多以兼祧之名娶平妻,即法律上的妾。生活中,两妻地位平等,此风延续至民国。民国建立之初的十几年,法律尚未涉及婚姻。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颁布的民法《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却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诸如:“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5]“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5]这些司法解释造成男人纳妾不算重婚,使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社会生活中,男子多妻是为常见。抗日战争时期,局势动荡,出现大批“抗战夫妻”。1947年1月1日,民国政府以大赦令的方式,解决“抗战夫妻”触犯通奸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次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此后,纳妾在香港和澳门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重婚罪;较为特别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废止大清律例,禁止纳妾。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爵位及宗族继承权。流动财产上庶出子女拥有部分财产继承权,但一般低于嫡出子女。 《大明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参考资料   李永强《 中国传统社会的妻妾研究》

因为在古代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里,一夫一妻制还没有明确,允许让男人纳妾,古代人非常讲究门当户对,男人迎娶第一任妻子和男人在当时社会上地位和家庭条件相匹配,所以,在封建社会里正妻有很大的权利和地位。在古代,妾室出身并不重要,很多名流人士的妾室大多是没有地位的女子。古时家庭中正妻主管一切大权,妾室不敢跟正妻对抗,那怕就是妾室得到男人的宠爱也不能撼动正妻的地位,有些男人也惧怕正妻娘家的势力。

因为这一地位就产生了嫡子庶子观念差距。古时候,嫡子是正妻所生,庶子是妾室所生。嫡子有权继承家族的财产,家族中的爵位也由嫡子继承,皇室也不例外,也是由嫡子继承。例如:三国演义中,袁术与袁绍虽然是兄弟,但嫡庶之分。身为嫡子的袁术根本瞧不起袁绍,袁绍还是大哥,通过袁术与袁绍直观的了解古代嫡庶观念差距。三国乱世争雄过程中,袁术宁可不要天下也看不起袁绍,嫡庶观念差距在当时的古代封建社会是多么的根深蒂固。古代的时候,普通老百姓家嫡庶观念也是一样,家中的嫡子,拥有财产继承权,庶子只分小部分,离开家里,单独生活,如果庶子的母亲死后,庶子的母亲根本无权利进家族墓地。嫡子庶子在平常生活中的生活待遇也不一样,例如:一家有嫡庶之分,只有嫡子读书,庶子只能相让。即使是日常生活中,嫡子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大户人家,有些下人都看不起妾室和庶子。更别说他们在家族里面的地位如何了。

总的来说,古代嫡子庶子观念差距让我们难以想象。所以,古代的族谱,只有嫡子才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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