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氏祖祠:苏炳添是苏东坡第29代孙,用族谱确认身份是否可靠?
苏炳添是苏东坡第29代孙,用族谱确认身份不靠谱。
一、苏炳添是苏东坡公第29世孙苏炳添是苏东坡公第29世孙,苏刘义公的第21世孙,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中国男子短跑选手、暨南大学体育系副教授,暨南大学2013级经济系国际贸易硕士。二、用族谱确认身份不靠谱中国的族谱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清代著名史学家章学诚更是把家谱与国史、方志相提并论,说到:“夫家有谱、州有志、国有史,其义一也”。近年来,各地的藏书楼都在搜集“老谱”,把其与正史、方志等在历史和文化上的地位相等。但“老谱”的真实性,专家们的看法是:小心为上。家族历史上就有这样的事情,就算是先祖留下的族谱,也是不靠谱的。
有些史学家则认为,中国历代王朝更替、社会动荡导致族谱断裂、残缺,许多缺失的部分都是靠后人的臆想来填补的。
自唐代覆灭后,经过五代十国的连年战争和社会动乱,流传下来的家谱几乎全部遗失,以至于到了宋朝,古谱已经很难再找到了,很多世家都断了联系,失去了传承。
现存的历代族谱,多为明、清两代所修。在我国明、清两代,还有一种“谱匠”,专门为人编撰族谱,事先准备好的不具姓氏的普通族谱作为“道具”,每次有人要求修改族谱,只要填写姓氏,就算是完成了,这样的族谱当然是不可信的。这样的族谱,几乎一模一样,欧阳修,苏轼,朱熹,文天祥,方孝孺,都是“谱匠”的手笔,不知情的人,甚至把它当成了传家宝。由于历史原因,近代之前的宗谱都不太可信。
1、法律效应不同
合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没有原件高,在当事人提供原件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复印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为了使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时效性不同
复印件只能作为临时文件,经过公证处公证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合同期以内长期有效。
3、证明力不同
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复印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复印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复印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
扩展资料:
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参考资料:
新疆法院网-浅析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律效应,即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蕴涵的、相对于一定的对象(与范围)的作用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力区别如下:
1、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蕴涵的、相对于一定的对象的作用力;
2、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法律效益是通过立法、执法、诉讼、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力在合同里的区别:
1、除了无效和有效的合同外,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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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随着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普及和研究,越来越多关于法律的问题浮出水面。例如有些网友提出疑问——老人在家里自己写的遗嘱有用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老人写亲笔手写的遗嘱,并且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哪年哪月哪日,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社会越来越稳定,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前卫。有些老人可能会在自己的生前就订好遗嘱,指明自己的继承人和继承遗产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遗产。但是有些老人可能会对此提出疑问和顾虑,之所以会有疑问和顾虑,我觉得大多数的原因是因为老人对于法律的不太了解,其实对于遗嘱在哪个地方定、找什么人订都不能决定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订立,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复杂和专业,我们可以通过几个部分来说明。
遗嘱可以分为5个部分,分别有标题、声明部分、财产分配意愿、可加条件以及落款。在订立遗嘱时,要注意用词、分配比例和是否指定给某个人继承。对于遗嘱书面的要求,我们要求不能有涂改,不可以用难懂的文字书面干净整洁,语言表达明确,在遗嘱的整篇都不要出现其他人的笔记,一定要用日常的习惯来书写,对于法律上遗嘱合法的有效的前提是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只要做好这几个方面,遗嘱便具有法律效应。我们在写完遗嘱后,记得要封存好,并且留下一些证据。
把房子过户给父母,私下协议签字是有法律效果的,但应该在再去过户变更房产所有人。家庭成员签订的房产过户协议,属个人行为,签订后都应协议执行,只要都签了字还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苏氏祖祠:苏炳添是苏东坡第29代孙,用族谱确认身份是否可靠?
本文2023-11-03 16:31:30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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