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办居住证吗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03浏览:3收藏

村委会可以办居住证吗,第1张

法律主观:

本地户口 居住证明 1、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 农村户口 和城市户口 2、农村户口:到村委会找村支书,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村支书签字 3、盖一个村里的公章 4、城市户口: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 盖一个居委会的公章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 1、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即暂住证 2、准备两张白底照片 3、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4、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 5、大概一周左右能出来 居住地证明(样本) 兹证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长期在我处; 详细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与被证明之间的关系: 被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村委开的居住证明只是可以用来办居住证的,因为办理居住证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而村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就是证明办理人居住地址的材料,所以对于办理居住证是有用的。

家谱,又称族谱、宗谱、家乘、房谱、世谱等,是同宗共祖的男性血亲以特殊的形式记载本族世系和事迹的历史图籍,内容包括姓氏源流家族迁徙世系图录人物事迹风俗人情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系图录,即记载始祖、始迁祖以来的本家族历代先祖名录,这是确认是否是家谱的重要标志。

如何才能找到家族祖源?                                                                                           

1、祖居地的确切记载、包括文字记载和传说,若是传说注意同音字。特别提醒的是:同一地方的古今地名不一定相同,管辖区域也不一样,但是,县级以上的不同时期地名变化,百度应该可以查到。 

2、始祖名讳、字、号、派名、始祖所处年代及相关事迹资料,以及始祖的其它旁证资料和谁是同宗……根据这些资料查到同宗的迁徙情况,再追溯相同的先祖谱系

3、郡望、堂号、祠堂名、祠联;一般根据这个,可以直接追溯到是哪位祖人之后,或是迁出地是哪里,是以始祖为一世祖的某姓氏族群。   

4、字辈(派语);一般字派相同的是同宗,但出于古代历史条件的限制,大部分相同宗支的族人在不同地方的字辈用字不一样。                                                                                                       5、家族的迁徙史。(可寻访了解一些有利信息)

以上几点,是寻根问祖的主要因素,有了这些资料就是你与同宗相认的信物和印鉴,没有以上信息的寻到祖源的可能性就很小,而寻根线索越详尽,寻到祖源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应该与他们进行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完成诉求。

自己的家谱出卖掉,本身不算违法,只能算是不道德,应受到家族们的谴责。

对于这样的行为,只能建议你最好将族谱追回,毕竟族谱对于规范人生和教育子弟有着积极的意义。没有必要为了这样的蝇头小利让自己的后人了解不到创造美好生活这些前辈。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要居委会经营场地证明,具体可以如下写法:兹有位于 ,产权属于 所有, 属我社区居民,经我社区委会查询已征得了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意该住宅用房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特此证明。

一、办营业执照村委会证明怎么写

格式如下:

证明

市工商局:

兹有位于 号,产权属于 所有, 属我社区居民,经我社区委会查询已征得了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意该住宅用房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二、根据工商局规定:办理个人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4)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办理营业执照还需要的资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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