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金毫是什么茶
金毫是一种茶名。黄山金毫,产地茗洲,与祁红香螺及祁红毛峰,并称“祁红三剑客”。黄山金毫为三剑客之首,在明代时黄山金毫被称为金玉香茗,自明朝灭亡后曾一度失传。黄山金毫的核心产区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流口镇茗洲村,据史料记载:“徽州皆产茗,然以茗名村,则仅休宁西部流口镇之茗洲也。为何?此地青山合拱,绿树环抱,碧水中流,自古植茗、采茗、制茗、售茗。茗洲之茗为“屯绿”之极品。自宋代聚茗洲而居之吴氏家族,治生、治家皆有方。其《茗洲吴氏家典》堪称中国封建社会基层管理之典范。捧读该《家典》,亦如香茗品味。访茗洲村,既可览生态、品香茗,又可赏古村、诵《家典》,曷不乐哉!是为记。”
金毫:福建小种红茶系列,条索结实有力,金牙诱人,金汤透亮。茶汤比银骏梅略红些,口感差不多,醇度接近,但是价钱只是它的几分之一。你说的普洱茶里面的金豪,应该就是滇红金豪,指的是茶叶经过特定加工方式,加工出来口感和小种金豪味道差不多的普洱茶。
明中叶到清中叶,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宗族通过修谱、建祠、祭祀、团拜活动,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了统治,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规定的范围内。族产的设置和迅速扩展,发展到后来,在乡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形成“穷村乡,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从经济利害关系上与宗族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贴耳听命于宗族的权威,而这种“听命”,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甘情愿的。
明中叶以后,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逐步加强,到清前期,则达到其鼎盛时期。太平天国之后,宗族的统治有所削弱,但余威仍不可忽视。顺治十三年,祁门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打算重修窦山公寝庙,由于经费缺乏,欲从众存族产的一千五百秤租中提出十分之二“众贮公支”,递年积攒,即可弥补修祠之不足。于是订立了《众立提轮谷重造窦山公寝庙并祠旁庄屋合文》。虽云“众立”,但押约者并不是众多族人,而是两位家长,可见提取众存产业租谷补作修祠费用一事,主要出自两位家长的意志。合文中有“有敢徇私破公强梗拗众者,即准不孝论,声罪鸣官,仍依此文为准”的字句,可以看出,由于众存族产族众拥有分籍,即可分到经济实惠〔(4)〕,提走一部分,族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一些族众会有不满情绪,但如果不服从家长的意志,“强梗拗众”,则会背上不孝的恶名,受到声罪鸣官的惩罚〔(5)〕。可见清前期,宗族中族长、房长、家长的权力很大,可以自行决定宗族中的大小事务,无人敢违拗反抗。嘉庆二年,休宁县官府指令一都八图王姓族长王敦裕等写立甘结文书,证明本族人捐职从九品的王荣锡“身家清白,以及三代出身并无违碍等情。”〔(6)〕官府需证明乡民的身家是否清白,三代出身是否有违碍,不委托里甲出面调查办理,而是指令族长和邻居写立证明文书,说明清代徽州的乡村,很多事务主要是由宗族在把持,里甲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削弱。宗族的权威,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也得到官府的认可。乾隆年间,休宁县宰靳宗著,初到休宁时询问民间疾苦,了解到社仓的弊端,“胥役因得渔猎其间,甲户贿脱,又及乙户,流毒蔓延,四乡为之不安。”靳宗著洞察其弊,周咨士民,决定采取借用宗祠的力量管理社仓的措施:将管区内的族姓祠堂列名,设立名,凡祠堂充管三年,再轮别族宗祠充管,按名的排列顺序轮流管理。他并将此一措施“详明上官,永为定例”。据说此方法实施的结果,“邑民便之”〔(7)〕。政府官员和当地士民对宗祠管理乡间事务的信任,远远超过对胥役等人的信任。宗族不仅控制了本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插手如社仓之类的地方政府赈济机构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对乡村统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统治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亲情,同族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义仓义宅、使贫乏的族人不至饿死沟壑,也使族众能安然渡过灾荒。如歙县潭渡黄天寿,晚年“割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故建义仓以为出入之所。且请于官,别立户收税,以为永久之计。有司上其事,抚台锡扁嘉奖,鼓乐导送,以为里俗之劝。”以后族人塑其像于义仓内,岁时祭祀〔(8)〕。嘉靖十年,歙县郑贵孙在郑家埠头上郑氏宗祠之左建郑氏义宅,使族之贫者有了安身之处〔(9)〕。这样的事例在徽州可以说不胜枚举,宗族将他们作为族人的榜样,在族谱上大书特书,地方官和缙绅士大夫在修地方志时,也对此大加褒奖,一些动人的事例在当地世代流传着。明初,婺源理田李氏宗族有三兄弟,欧鹄溪驿卒死亡,长兄被怀疑是凶手,官府要捉拿他,长兄逃走了。两个弟弟挺身而出,赴官衙为哥哥洗清罪名,官府对他们施以酷刑,二人百刑备尝,被关押了四年。幸亏新上任的县宰李公成,疑心此案有误,重新提审他们,老二李士昌说:“兄逃我长,我当其辜。”老三李士昭说:“帮助长兄逃走的是我,我愿以身代。”弄得县官不知如何是好。正在想方设法为他们平反冤案时,恰遇大赦,县官放他们出狱,并赐与孝友的匾额使其荣归,以褒奖他们的崇高品德〔(10)〕。不仅一家之中互相友爱关心,一族之中,一人有难,众亲援手。潘氏篁洲公任仙居令时,因逋赋被罢官,上司仍严令追缴。潘氏兄弟纷纷典衣质产,并力集资,代为完缴,使篁洲公免于追呼〔(11)〕,体现了族人之间忧乐相共、有无相济、相扶相顾、相恤相助的融融亲情。康熙年间,徽州张姓户丁张得育离开家乡到外地买地造屋,二十年后,因在外地生活艰难,又回到家乡。张姓宗族为此商议,认为“当思一脉流传,各全孝义,和睦为上”,因此订立了《孝义合同》,张得育可以住进原先的房子,管理旧时的产业〔(12)〕。人们在外经营失败后,回到家乡仍受到宗族的欢迎,得到原先的财产和权力,确实体现了宗族社会中族谊的温暖。这种族谊,增强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觉自愿拥护宗族,这恐怕也是宗族能长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这种传统,使中国的下层社会充满了浓郁的人情味。然而,当族人之间的互助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时,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明清徽商崛起,当某人在外经商成功时,亲族人等蜂拥而至,或到他那里找点事做,或依赖他养活,史籍中不乏“赖以全活者数千指”、“赖以举火者何啻数十上百”的记载。如明代徽商方大经,经商致富后,他的三叔父经商破产,方大经解囊资助。二叔父落魄,他资助以本钱,二叔父又再次破产,他再次资给,多次资助毫无怨言倦色。亲族之中,很多人依靠向他借贷本钱去经商,有些人根本不还本钱,甚至有累借数百金而不还者,他毫不放在心上。依赖他而生活的亲戚,仅母族方面就有数十上百人〔(13)〕。他的友爱互助行为,固然被作为“义举”、“善行”而载录于族谱等史籍中,但也不能不令人产生忧思,一个商人刚刚发财,马上有上百的亲族人奔来依赖他生活,无形中使某些族人产生依赖他人的思想,不肯自立,丧失了进取心,也势必造成商人的沉重负担。如果形成风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为了团结控制族人,宗族还插足民间的宗教活动。雍正年间,徽州胡氏宗族在修葺家庙之事告竣后,又认为“祠右古刹为一村香火,如雄殿山门将岌岌乎不可支,”修葺古刹之事刻不容缓。于是鸠工庀材,用两年的时间将古刹修葺一新。又感到应在其中供一长明灯,使香烟不绝于宝殿,钟鼓嘹亮于梵宇。为能留住僧人,使佛灯长明,胡氏宗族建立了佛会,佛会会员“每名输租二秤,递年照时交银,积贩置田”。三年后,就置买了田租达十余〔石〕的田地,每年轮派二人管理田租收支等事〔(14)〕。反映了宗族积极掌握民间宗教活动的情况。宋元以来,徽州一些世家巨族流行修建寺庵道观,委托僧道人等代为祭祀祖先的风气。如唐宗室后裔、婺源严田李氏宋元时建立九观十三寺祭祀祖先,世承香火,奉祀不懈。其中仅“思显庵”就设置庙产三百余亩,两房火佃供僧管解〔(15)〕。祁门十一都盘溪吴氏,于宋代修建“永禧庵”,设置庙产百亩,以供僧人梵修日用。僧人刻吴氏五二公像,设神主牌位,岁时有祭祀之仪,朝暮有香灯之敬〔(16)〕。这些寺庵道观实质上成了变相的宗族家庙。徽州明清时关于大族之间争夺寺庵的案例记载,说明某些寺庵确实是由宗族掌握的。大族之所以要争夺寺庙,一方面,它是宗族地位和权势显赫的标记,是祭祀祖先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庙产的丰厚。
宗族对传宗接代、继承宗祀十分重视,为保证宗族源流清白,决不允许非本宗族之人承继族人为后。规定早殇之子或无子之族人,应在侄辈中立嗣过继一人以接奉香烟,只有已立有嗣子,才能保持应继承的祖产份额。在立嗣过继时,往往事先要与宗族商议。写立的承继文约,一般也有宗族人等押约。在有可能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宗族要出面加以干涉。明代,黄氏宗族黄琼显老人育有五子,他在生前亲自将家产裁搭阄分给五个儿子。他去世后,五个儿子各管各业。万历年间,第五子去世,没有孙子继宗,“理合议立继祀”。长房的孙子嘉瓒、次房的孙子嘉瑞均年长于他们的五叔,“理不该继”,但由于当时五儿媳的坚持,因而以长房孙辈嘉瓒过继给五房。不久,五房孀媳改嫁,长房大孙子又去世,长房仅剩嘉瓒一个孙子,已过继给五房,因此长房又成为“故绝户”,“嘉瓒不能绝亲父祭祀而续五房香烟,而五房也不能因嘉瓒归宗而乏祀无依”,出现承继矛盾后,正当亲族内还未商议出个结果时,二房之子嘉瑞突然递呈到县,县主祝爷公断说:“嘉瓒继(五房),不独年长于继父,而自绝以他人之绝,天理人心何在?”批示族长、保约黄燮、黄潭等商议个合适的解决办法立即回报县主。族长等人商议结果,让嘉瓒归宗,“以三房以恩次子嘉璘承祀(五房)”。县主予以批准。嘉璘“思念父祖一脉,不忍相残”,因而“继义而不继利”。也就是名义上过继,奉祀五房香火,但并不继承五房财产,将五房财产“义与四房均分”。于是在族长等人的主持下,将五房的田土、山塘、房屋、佃仆等作四股均分〔(19)〕。当继承出现矛盾争执时,是二房的嘉瑞挑起讼端。族长等人在息讼劝谕过程中,主要是在做财产的重新划分工作。从订立的《义祀合同分单》看,五房被其他四房瓜分的产业颇丰,有六十八号田地、山、园、塘、伙佃庄屋等,还有三房仆人。可见,嘉瑞明里提出过继不适当的问题,挑起讼端,实际上是对五房丰厚的财产虎视眈眈。在众亲族如狼似虎的环视下,被推举出的过继人嘉璘“思念父祖一脉,不忍相残”,说明隐伏着“相残”的危机,他自动放弃五房的财产,实在是不如此就不得安生的无奈。这里,因为立嗣分产是宗族内的事务,因而县主批示族长等人去商议解决。可知万历时,当立嗣过继发生争执时,不经宗族就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道光二年,黄浩科夫妇六旬无子,族中房侄黄可灌愿过继给老人做儿子。于是向宗族提出申请,并与母亲、伯叔、兄弟等亲属商议,最后订立《承绍继文约》,可灌过继并承接黄浩科夫妇的各项产业财物,同时为老夫妇养老送终,承担百年后的拜扫祭祀等事,也要承担老人各项门户差役钱粮等事。所立文约中说,黄可灌将过继之事“向族并身亲母、伯叔、兄弟、又兼友邻亲眷”商议,把宗族摆在第一位。文约后有几位族老作中的押约签名〔(20)〕。道光五年,黄泰晨因年老无子,托凭亲族商议,将弟弟的二儿子过继过来为嗣子。在写立的《承继文书》上,也有宗族中的四人押约签名〔(21)〕。可见在过继立嗣问题上,宗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徽州风习,父亲在世时分析家产,一般由父亲主持阄分即可。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不是按照传统均分惯例的话,有时不经宗族认可,分产合同就难以成立和持续有效,因而当出现不均分产业时,往往要请族长、房长等出面押约签字,才能使分产合同真正有效。万历四十六年,祁门十五都奇峰郑氏宗族郑三元老人,生有四子,前三子均已为他们婚配多年,只有四子年幼尚未成婚。老人已六十七岁,患有重病,身无余积,担忧四儿子将来娶妇艰难,因此托凭族长郑懋官等为中见证人,写立分产合同,将“住后山场并在山杉松各样杂木花利及山骨,尽数津贴”小儿子,“以为娶亲之资”。又将另一处山场阄分与其他三个儿子,要他们“各凭埋石疆界管业,无许侵犯混争”。如不听,则按“不孝论罪”〔(22)〕。因为不是平均分产,所以特请族长出面作中,押约签字,使分产能被承认有效。可见在分析家产的事情上,宗族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徽州各大宗族对教育都十分重视,希望族中不断培养出举人、进士。徽州明清古建住宅的马头墙上,大多筑一个形似方印的东西,据说是因为徽商虽然很有钱,但仍认为只有做官才是最高理想,只有走科名之路才能光大本族,保持家族的声望财势经久不衰。黟县宏村的古楹联有:“万世家风惟孝悌,百年世业在读书”。许多宗规家训鞭策族人通过科举考试跻身官场,“大吾门,亢吾族”,维护张大本族的社会地位。各宗族都拿出部分族产为子弟读书赶考提供学费盘缠。休宁茗洲吴氏的《家规》中说:“族内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之膏火。”〔(23)〕后岸柯氏《族训》中有:“奖励科贡诸生,有花红银两等事。”〔(24)〕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中说:“子姓十五以上,资质颖敏、苦志读书者,众加奖劝,量佐其笔札膏火之费。另设义学以教宗党贫乏子弟。”还说:“广储书籍于济美祠中黄山楼上以惠宗族。”〔(25)〕潭渡黄氏德庵府君祠的祠规还规定:“俟本祠钱粮充足之时,生童赴试应酌给卷赀;孝廉会试,应酌给路费;登科、登甲、入庠、入监及援例授职者,应给发花红,照例输赀。倘再有余,应于中开支修脯,敦请明师开设蒙学,教育各堂无力读书子弟。”〔(26)〕婺源芳溪潘氏在修建宗祠后,“诸废并兴,聚书千家,择善而教,弦歌之声不弛昼夜。”〔(27)〕徽州地区在明嘉靖万历时,“十户之村,无废诵读”〔(28)〕。到清代,“远山深谷,居民之处,莫不有学有师。”〔(29)〕明清徽州文化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曾居全国之冠。康熙时,全府有社学562所,书院54所,至于义塾、家塾、蒙馆不可胜计〔(30)〕。据《紫阳书院志》的统计,从明洪武四年至清光绪三十年,歙县籍士人乡试中举人者计1552人;春闱中进士者计525人〔(31)〕。如“连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父子尚书”、“同胞翰林”,传为一时美谈。徽州一些宗族还建立了文会,一方面祭祀文昌帝君,祈求他保佑族中子弟科举中式者连绵不断。另一方面,借文会的形式聚集一笔资金,以提供族中子弟的学费和赴考盘缠。康熙年间,歙县张姓宗族认为,本族“自大三公以来沿及昭代,人文蒸蒸蔚起,瓜瓞绵绵不替。虽曰祖宗之功德使然,但也有文昌帝君的施恩与佑荫。今叔侄兄弟推诚输资共成胜会,逢二月三日文昌帝君诞辰,共祭文昌帝君。”会费除建会始初的乐输之外,以后会友得子、入泮、补廪、岁科考、乡试会试中式者、出仕者均需交纳不等喜银或俸金。会费除用于祭祀文昌帝君外,会友的会文活动可以支取,会友应试盘缠也由此支出,“以为鼓舞人才之意。”〔(32)〕雍正十三年,徽州汪姓汪本立公秩下汪士礼等人商议,将承祖田租碓业,共计租七十余秤,用于建立文会之资,“以启秩下有志读书者。”凡赴县考者给卷资银一钱;赴府考者给盘费银四钱;赴院考者给盘费银六钱。余下田租按照进院考人均收,以为灯油之资。未进院者不得混争,否则,准不孝论罪。此外,“入泮者公出费用。”〔(33)〕有些宗族在祭祀文昌帝君的文昌阁旁,设一龛,供奉族中大力捐资文会者的神位〔(34)〕。
明隆庆前后,在全国大力推行乡约,徽州地区很多宗族借机建立宗族性的乡约,所立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为一,从而使宗族控制了乡里教化机构〔(35)〕。
徽人生活中的娶妇、嫁女、诞子、做寿、盖房、乔迁、丧葬等等大事,可以说都离不开宗族。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门第、辨良贱。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中说:“婚姻乃人道之本,必须良贱有辨,慎选礼仪不愆温良醇厚有家法者。不可贪财慕色,妄偶滥配,聘娶优伶臧获之女为妻。违者,不许庙见。”〔(36)〕婺源严田李氏宗族也规定:“婚女不计良贱者,”在宗族修订族谱时,要“泯其名号、行等、卒葬,示黜之以垂戒也。”〔(37)〕举行婚礼三天后,新人要到宗祠拜宗认祖,行所谓妇人“庙见礼”。新娘要给亲族中的长辈叩拜请安,明确尊称,须合乎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封建礼教清规。亲族长辈则对新人“各授以家庭规矩,嘱其谨守勿失。”〔(38)〕娶妇嫁女往往要使用宽敞的宗祠大厅以行礼宴客,须给宗祠交纳公堂银〔(39)〕。此外新娶者还要向宗祠交银若干作为新娶输赀银。诞子者也要交纳输赀银〔(40)〕。一些宗祠还备有娶亲用的轿、灯、团衫等等,供娶亲者使用,只须交纳少许税金。族人娶亲行嫁,可使用宗祠的佃仆充作乐人和轿夫〔(41)〕。徽州的一些宗族还规定:“族人大寿,身五十岁起,宗祠首人要备果酒恭贺。族人监造大厦、乔迁、葬祖等,首人亦要备果酒恭贺。”〔(42)〕徽州地区,嫡庶之分极严,很多族规中都规定,决不允许“尊庶为嫡、跻妾为妻。”明代汪子木“以母贱不得附其祖父墓,悲愤莫知所为。”〔(43)〕庶母死后不仅不能附葬祖父墓旁,而且“神主均不得入祠享祀。”〔(44)〕宗族通过插手族人娶妇、嫁女、诞子、盖房、乔迁、丧葬等事务,来增强族人的宗族观念、贯彻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封建礼教清规。
中国的农村是以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在乡村修桥、修路、修筑水利设施等项工程上,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组织动员全村甚至数村人的力量。明清徽州地区的宗族,正是承担起了这种组织者的责任。歙县潭渡黄氏宗族的《家训》中说:“村前村后桥圯路倾急当倡众捐修,以便行旅。”〔(45)〕嘉庆年间,歙县十六都丰乐水芝河一段的雷[原字土加曷],附近有三个村庄。由于雷[原字土加曷]与胡姓一块地内的旧围墙相邻,每逢三个村庄的人“挑[原字土加曷]做工”,对雷[原字土加曷]进行修整,难免有“损动畔脚”的事,“胡姓虑墙颓卸”,每每引起口舌。为免“村邻结怨”,临河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程景贤“邀同三村管[原字土加曷]商议”,认为“息事为贵”。于是凭各村族长、保长等作中,出面清理公查。结果看明旧围墙离雷[原字土加曷]中间尚隔有路。遂订立合同,规定以后“不论何分何祠支裔,值司开挑,不复再生事端。”合同的签押,除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员排名在前外,每一村均是族长排名在前,保长排名在后〔(46)〕。中国人在合同文约上的签押排名是有严格顺序的,列前者表示身份地位尊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起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解决水利设施的纠纷等事务中,宗族的权威和作用实际上要大于保甲。水利设施的修筑和养护,也主要由宗族来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家法大于国法
明代中叶,徽州婺源县有个居乡的富人,将其从兄殴打致死。他用重金贿赂官府,从而逃脱了刑法的惩治。当时居住朴溪有一位做过江西布政使司右参政的潘公,正好致仕乡居,闻听此事,义愤填膺,毅然率众向官府请愿,要求惩办凶手,杀人者抵命〔(47)〕。殴打从兄致死,严重践踏了宗族倡导的“孝悌”、“骨肉亲亲”的精神,如果发生在明末清代,则先由宗族内给予严厉惩罚,甚至可能沉塘或令其自尽。但这里没有看出宗族有何反应,只是致仕居乡的官僚率乡人请愿,要求官府惩办。说明明中叶时,牵涉乡村司法事务,主要由官府主持审判仲裁。
明中叶以后,随着宗族权势的日益加强,某些宗族组织逐渐控制了乡村的司法仲裁权,形成“家法大于国法”的局面。徽州宗族大都规定,当族内发生纠纷争执等事时,由宗族族长、房长等主持的审判,是解决争执的首要必经程序。族人不许不经宗族,径自向官府投诉,也不许自行解决,要一听宗族裁判。歙县南屏叶氏“祖训家风”中规定:“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劝谕处理,毋得遽兴词讼。”并自豪地说:“前此我族无一人入公门者历有年。……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笔、出入公门为耻,非公事不见官长。或语及呈词讼事则忸怩不宁,诚恐开罪宗祖,有忝家风。”〔(48)〕祁门县二十都文堂陈氏“家法”中也有:“各户或有争竞事故,先须投明本户约正付理论。如不听,然后具投众约正副秉公和释。不得辄讼公庭,伤和破家。若有恃其才力,强梗不遵理处者,本户长转呈究治。”〔(49)〕文堂陈氏建立的乡约,属宗族性的乡约,因而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而一。如果宗族内有人发生纠纷争执,先要向本户所属门、房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约正、约付报告,由他们仲裁处理。如果解决不了问题,再投诉到全族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众约正、众约付那里,由他们作出仲裁。可见牵涉到乡里族人间的纠纷争执,主要由宗族加以处理解决。当出现“强梗不遵理处者”,宗族无法解决时,才允许投官,而且要由户长(家长)出面,一般情况下不许自行投官。巨族大家以“无字纸入官府”、“无一人入公门”而自豪。这种不劳官府而自治的作法,有防止族人打官司而破家的隐忧。徽州有句俗语:“气死不打官司。”历来官府视百姓诉讼为“金穴”,趁机大捞昧心钱。清初休宁县令廖滕煃⑦在谈到他之前的县令时说:“皆以词讼为生涯,计词讼一年可得暮金(贿金)万有余两。”休宁“大约民风尚气好讼,讼必求胜,必不惜钱由来。宦于其地者类,取资词讼以自肥,”视词讼为“金穴,任意干没。两造之下,只视钱之多少,不分理之长短。锻炼深文,高下其手,受其害者愤气填膺,无从控诉。”经常是因为打官司,富家巨室的资产“顷刻销落殆尽”。致使“百姓视县堂如虎口”〔(50)〕。另一方面,也有宗族权势扩大后,力图控制垄断乡间诉讼的意图。凡涉及到宗法伦理、尊卑名分和破坏宗族内部秩序的“不法行为”,族规之罚往往超出国法之罚。崇祯年间,徽州胡姓宗族族丁胡五元、胡连生,一贯从事小本走贩,踪迹不定。后因詹三阳被人偷去财物,怀疑是他二人所为,官府差捕快捉拿他们,他们在被递解的路上,用小利贿赂公差脱放逃回。清明时节,族人齐集拜扫祖茔,有人将此事告诉了大家,宗族要将他二人捉拿送官,他俩连夜逃走。于是宗族连名歃血,众立文书,约定:“如有见者并知信者,即报众捕捉送理,家口遵祖旧规赶逐出村,庶免败坏门风,枉法连累。如有知信见者不报,亦赶逐出村,不许在族坏法。”〔(51)〕小偷小摸之事,在官府看来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重案,因而公差才胆敢卖放。但在宗族看来,则认为“败坏门风,”“枉法连累”,不可容忍。不仅动员全族人捉拿违法族人,而且还要株连他们的家属,将他们赶逐出村。宗族的惩罚确实远超过国法的惩治。清代徽州柯氏“族训”中规定:族内若有忤逆父母长辈、奸*、盗窃等,“往往勒令自尽”〔(52)〕。明末祁门文堂陈氏“家法”中也说,族中若有盗贼或素行不端,可令其“即时自尽,免玷宗声”〔(53)〕。小偷小摸等便要处死,家法惩治的严厉确实达到了极点,宗族对违法族人不仅拥有审判仲裁权,而且也拥有生杀大权。歙县潭渡黄氏,明隆庆年间,族人黄德涣持刀杀父,被族长及诸门长知道,将其“缒之将军潭”,然后将其罪行呈报县里。到清初,又有族人“以**故为族从缚而沉之于水”。清初歙县稠墅汪氏宗族族人某“有奸情事为众人双获,于奸所遂聚薪活焚之。”此事被官府闻知,追究主谋者的刑事责任,也仅仅是使其“破家乃己”〔(54)〕。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准许宗族绕过国法,自行惩治和处死族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宗族的处罚是秘密执行的,族人守口如瓶,官府难以察觉。即使闻知一二,但面对的是整个宗族,审理追究起来都极为棘手。因而在国家需利用宗族加强地方管理时期,官府对宗族的一些无视国法的家法,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当国家与宗族有矛盾,政府采取打击削弱宗族势力政策时期,对于宗族的一些法外之法的举动,则采取坚决追究、毫不留情的态度。笔者在徽州祁门六都考察时,当地农民告诉我,村后有座山,五个小山包联在一起,形状象老虎的爪子,当地称为“五爪山”,此山象征明初程氏窦山公的五个做了大官的儿子,因而是风水山,山上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动。清末有人在山上砍了一棵小树,被族长知道,命人将他捆起来,鞭打致死。当问到历史上宗族内有没有沉塘之事时,当地人说:“沉塘的事是有的,不过不会写在族谱或其他什么书上。”我问徽州一些老人:“从前人们怕不怕族老(族长)?”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当然怕啦!族老权力很大,他要你死,你就不能活;他要你活,你也不能死。在我们这里是家法大于国法。”封建时代的乡村,普通农民离官府很远,而宗族则时时刻刻都在眼前,因此农民只知有族规家法,不知有国法。此外,在族人的心目中,族长除了是宗族领袖外,也是祖宗的代言人,在族人看来,遵守祖宗遗规、服从族长的管教,听命于家法的惩处,乃天经地义之事,从情理上就不容违抗。因此,不管官府怎样追究,在徽州的乡村依然是家法大于国法。
根据出土文物的考证,休宁一带至迟在西周(公元前11~8世纪)时期,就已有文化较为发达的定居居天开神秀齐云山春秋战国时期,这里先后为吴、越、楚三国的领地。秦汉为歙县西乡地。秦属会稽郡,秦末或楚汉之际改屈鄣郡,汉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改为丹阳郡。 [1] 汉建安十三年(208年),孙权遣威武中郎将贺齐征服黟、歙一带的“山越”居民,分歙县西乡地置县,设县治在鸺山(又名“灵鸟山”,即今凤凰山)之南,故名休阳县。隶属新都郡。吴永安元年(258年),为避景帝孙休名讳,改名海阳县,县治迁万岁山(今万安古城岩)。 晋太康元年(280年)灭吴,改新都郡为新安郡、海阳县为海宁县。 南朝宋大明八年(464年),并黎阳县入海宁县,隶属新安郡。梁承圣二年(553年),复置黎阳县,分新安郡置新宁郡,郡治海宁,轱黎阳、海宁、黟、歙4县。陈天嘉三年(562年),又并黎阳县入海宁县,并新宁郡入新安郡。 隋开皇九年(589年),改新安郡为歙州,并黟歙入海宁。歙州治在海宁。十一年,复置黟、歙二县,海宁县篁墩划属歙县,州治迁黟县。十八年,县治迁“南当山水口上”(今渠口乡一带),海宁县改名休宁县(取“休阳”、“海宁”各一字命名),县名自此沿用至今。大业三年(607年),复改歙州为新安郡,郡治休宁万岁山。十二年,汪华起兵保郡,据郡治,并辖歙、宣、杭、睦、婺、饶六州,称吴王。次年,郡治迁歙县乌聊山。 唐武德四年(621年),汪华归唐,封越国公。新安郡仍改为歙州,休宁属之。七年,县治迁至万岁山。 贞观元年(627年),全国分为10道,休宁随歙州属江南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全国分15道,休宁随歙州属江南东道。开元二十八年,划休宁南境回玉乡与鄱阳怀金乡置婺源县。天宝元年(742年),改歙州为新安郡,休宁属之。九年,县治迁至“松萝山之南”(即今址)。乾元元年(758年),新安郡复改为歙州,隶属宜歙饶道。次年,废宣歙饶道,歙州属浙西道。永泰二年(766年)设宣歙道。析休宁、歙县地置归德县,大历五年(770年)并回。大顺元年(890年)升宣歙道为宁国军。天复三年(903年)复改宣歙道。休宁均随歙州而属之。 五代十国时期,休宁随歙州先后属吴、吴越、南唐。 宋开宝八年(975年)灭南唐,休宁随歙州入宋,隶江南路。太平兴国元年(976年),歙州隶江南道东路。至道三年(997年),改江南道东路为江南路。宣和三年(1121年),改歙州为徽州。休宁随之隶江南路。 元至元十四年(1277年),改州为路。休宁属徽州路,隶江东道。二十一年改隶江浙行中书省,二十三年隶江南行台。 元至正十七年(1357年),朱元璋改徽州路为江南省兴安府,休宁属之。二十四年兴安府改为徽州府,休宁随之隶属江浙行省。二十六年改隶中书省。明洪武八年(1375年)废中书省,全国设13布政使司,京畿府州直隶六部。休宁随徽州府直属南直隶。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改属浙江按察分司徽宁池太道。隆庆六年(1572年)改属徽宁道。 清,休宁均属徽州府。顺治二年(1645年),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徽州府属之。康熙六年(1667年),始设安徽省。雍正十一年(1733年),设安徽省徽宁池太道。咸丰四年(1854年)改为徽宁池太广道,暂属浙江省兼辖。同治四年(1865年)复归安徽省。徽州府均属之。徽州徽州历为路、州、府名,直至民国元年(1912年)一月,废府留县,原领县直属安徽省。民国三年(1914年)六月,歙、黟、绩溪、休宁、祁门、婺源、太平、旌德、石埭(即石台)九县划属安徽省芜湖道(此时之“道”亦为行政监察区,而非行政归属)。民国十七年(1928年)八月,废道,直隶安徽省。休宁、婺源、祁门、绩溪、歙、黟六县划属安徽省第十行政督察区,治休宁。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由于“剿共”的需要,婺源县划属江西省,婺源与徽州感情极深,不愿脱离母州,人民遂掀起声势浩大、持续二十个月的“婺源回皖”运动。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四月十五日,第八、第十行政督察区改属国民政府皖南行署,治所设屯溪。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三月二十三日,撤销第十行政督察区,歙、黟、休宁、祁门、绩溪、旌德六县改属安徽省第七行政督察区。歙、黟、休宁、祁门、绩溪五县改属安徽省第七行政督察区。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六月,由于婺源人民的持续抗争和徽州其它县人民的强烈要求,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划归江西省的婺源县被重新划回安徽省,属安徽省第七行政督察区。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在解放战争中,国民党安徽省政府一度迁安徽省会于屯溪。 1949年,祁门县于4月26日、休宁、歙县于28日、黟县于29日、绩溪县于30日先后被解放军二野解放;婺源县于5月2日被解放军四野解放,婺源县的解放标志着徽州全境的解放。由于解放婺源县和江西省的同为解放军四野,因此为了便于管理,从此将婺源划归江西省。同年5月13日,中共皖南区党委通知,设徽州专区(治所初在歙县,不久迁往休宁县屯溪镇),属皖南行署(行署初设屯溪,后迁芜湖),改屯溪镇为屯溪市(屯溪原为休宁县一镇),属徽州专区,全区领屯溪市和休宁、祁门、绩溪、旌德、歙、黟六县;1952年2月4日原属皖南行署池州专区的太平、石台二县和原属皖南行署宣城专区的宁国县划属徽州专区,全区共领一市(屯溪)九县(休宁、歙县、祁门、黟县、绩溪、旌德、太平、石台、宁国)。同年4月12日.废行署区,徽州专区属安徽省。1953年12月1日,屯溪直隶安徽省,徽州专区领九县,1955年屯溪降为地辖市。1956年1月12日,撤销徽州专区,原领九县划属安徽省芜湖专区;复升屯溪为省辖市。5月16日,将屯溪交由休宁县领导。6月,旌德县并入绩溪县。1960年12月13日改屯溪市为休宁县辖镇。1961年4月13日,重设徽州专区。8月16日,又改屯溪为地辖市;1963年5月20日屯溪降为休宁县属镇。1965年7月19日,复设石台县,改属池州地区。1968年7月7日,成立徽州地区革命委员会,属县不变。1971年3月29日,改徽州专区为徽州地区。1975年12月19日,复升屯溪为地辖市(县级)。1979年2月27日,改徽州地区革命委员会为徽州地区行政公署。同年1月29日,徽州地区领八县一市,即:歙、祁门、休宁、黟、绩溪、旌德、太平、石台和屯溪市。1983年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划歙县黄山乡、石台县广阳乡和太平县建立黄山市(县级),由省直辖。徽州地区领七县一市,即:歙、祁门、休宁、黟、绩溪、旌德、石台和屯溪市。 1987年1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改徽州地区为地级黄山市,改原县级黄山市为黄山区,属地级黄山市;将屯溪市改为屯溪区;将绩溪县划归宣城地区、石台县划归池州地区。1988年7月地级黄山市正式成立,辖三区四县,即:屯溪区、徽州区(划歙县岩寺镇新立)、黄山区、歙县、黟县、休宁县和祁门县。 休宁县是“中国第一状元县”, 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自宋嘉定十年(1217)至清光绪六年(1880),休宁出了19名文武状元,居全国各县之首。休宁人物有名儒朱升、戴震(今属屯溪区)、珠算宗师程大位、戏曲家汪延讷和汪士慎、丁云鹏、胡正言、海阳四家等书画艺人,以及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孙起孟、原国务院农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顾问吴象等。 状元是中国历史上科举制度的产物。在这种制度下,状元是社会各阶层推崇备至的“偶像”,考取状元更是读书人梦寐以求的最高理想。据最新调查资料显示,从唐武德五年(622年)正式开科取士,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明文废止科举,这将近1300年间,历代政权(包括农民起义政权)约开科考试750余次,录取状元800多位(不包括武状元),有案可查的状元为649位。其中,从宋嘉定十年(1217年)到清光绪六年(1880年),休宁籍状元有19位,比例居全国之首(表列如下)。 人名 籍贯 考取年代 任职 备注
吴潜 县城 宋嘉定十年
寄籍宁国
任亨泰 古楼下 明洪武二十一年 (1388年) 翰林院修撰 寄籍襄阳
沈 坤 县城 明嘉靖二十年
寄籍太和
戴有祺 瑶溪 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 翰林院修撰 寄籍金山卫
汪 绎 县城西门 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 翰林院修撰 寄籍常熟
汪应铨 梅林 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 翰林院修撰,赞善 寄籍常熟
金德瑛 瓯山 清乾隆元年(1736年) 都察院左都御使 寄籍仁和
毕 沅 闵口 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 湖广总督 寄籍镇洋
黄 轩 五城古林 清乾隆四十年(1775年) 四川川东道按察使
吴锡龄 大斐 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 翰林院修撰
戴衢亨 隆阜 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体仁阁大学士 寄籍大庾
汪如洋 县城西门 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 翰林院修撰 寄籍秀水
王以衔 洽阳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 礼部侍郎 寄籍归安
吴信中 长丰 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 翰林院修撰 寄籍吴县
戴兰芬 休宁 清道光二年(1822年) 翰林院修撰 休宁人,天长籍
汪呜相 休宁 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 翰林院修撰 寄籍彭泽
黄思永 五城 清光绪六年
寄籍江宁
程若川 汊口 宋 知滁州 武科,曾使金
黄 赓 五城龙湾 明崇祯十六年(1643年)
武科
这19位状元,虽多寄籍外地,但他们的根在休宁。据此说休宁是全国第一状元县,应是无可辩驳的。那么,一个面积不过2000多平方公里、人口不过十七八万的山区小县,何以接二连三地出了这么多的状元呢?这是作为古徽州一府六县之一的休宁,其自身历史优势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说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于休宁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休宁虽僻处安徽南陲,但并不十分闭塞。它介于浙赣两省之间、抱于黄山白岳之中,是新安江、富春江、钱塘江等水系的发源地,在古徽州拥有地理中心和水陆交通枢纽的重要地位。水陆两线构织的交通网,连通了山外的世界,方便了商旅往来,活跃了休宁市场,繁荣了休宁城乡。境内“川平山开,洲渚隐现”,“烟风晴露,落日溪光”,“其民雅驯,其俗简易,游宦东南者皆以徽为乐土,尤在于休宁”。 第二,在于休宁对教育的重视。休宁既近程朱阙里篁墩,又与朱熹桑梓之邦婺源为邻,深受程朱理学濡染,素来敦人伦、重教育。从明朝成化年间休宁知县欧阳旦颁布的《教民条约》,到清朝雍正年间的《茗洲吴氏家典》,都可以见出休宁官府和士绅平民对教育的热衷程度。“十户之村,不废诵读”,“远山深谷,居民之处,莫不有学有师”。 第三,在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达。徽墨、徽纸、徽笔、徽砚等制作业的兴盛,为徽州学人吟诗赋词、舞文弄墨提供了极大便利。与此相对,著书、刻书、藏书之风盛行。据不完全统计,自宋至清末,有书目可查的休宁人著述多达670余种,其中被收入《四库全书》的作者有56人。徽州在宋元时期就是全国重要的刻书中心,在徽州众多的刻坊、刻书家中,休宁有汪廷讷环翠堂、胡正言十竹斋、程大宪滋荪馆等名家名坊。徽州历史上多藏书名家,休宁藏书家则领徽州风气之先。南唐查文徽,宋代宋松年,元代陈栎、赵方,明代朱升、程敏政,清代“汪氏三子”汪文桂、汪森、汪文柏等,无不是家藏万卷的藏书家。如此便利的学习条件和如此浓厚的学术氛围,对激发休宁学子的学习兴致、拓宽他们的知识视野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在于称雄中国商界300年之久的徽商的作用。明代开始,“贾为厚利,儒为名高”是大多数徽商奉行的准则。为了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赢得封建政权的庇护,他们一方面不断向朝廷和官府捐银报效,另一方面把商业利润的一部分投资教育,培养子弟和同族学子通过科举进入封建政府的各级政权。与此同时,商人雄厚的财力和浪迹天涯的流动性,又为他们的子弟延请名师、四方游学、扩大视野、增长见识创造了有利条件。诚如胡适先生所言:“这种离家外出、历尽艰苦、冒险经商的传统,也有其文化上的意义。由于长住大城市,我们徽州人在文化上和教育上每能得一个时代的风气之先……因此在中古以后,有些徽州学者,他们之所以能在中国学术界占据较高位置,都不是偶然的。” 第五,在于徽州宗族社会强大的合力。徽州大姓多为同宗同源派生,为了强化宗族的凝聚力,除了通过修谱、墓祭、建祠等途径维系宗族的群体认同,还十分注重对族内的贫寒之家的救济抚恤。这种宗族的合力,表现在教育上,就是将兴办族学、资助族中贫困子弟读书、奖掖科举及第等条文写入家规族法。如此便为族中子弟科举成名开了方便之门,同时对族中子弟形成了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和推动力。19位休宁籍状元中,汪氏占4位,吴、黄、戴三姓各占3位,程、金、王、毕、任、沈六姓各占1位。上述姓氏,尤其是吴、汪、程、黄、戴、金等姓,都是休宁乃至徽州的名门望族,不仅富甲一方,而且文化积淀深厚、人才辈出,19位状元不过是他们当中的拔尖人物而已。 江山代山代有人才出。虽然状元随着其所依附的封建科举制度走进了历史,但在孕育了19位状元的休宁,至今仍以其独特的文化乳汁哺育着新的人才茁壮成长。新中国的70多位皖籍院士中,休宁籍的就占有6位,他们分别是汪耕、汪堃仁、江菊渊、汪燮卿、洪德元、许根俊等。在徽文化日益被世界关注的今天,“第一状元县”对于休宁来说更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县委、县政府对此十分珍惜,正筹谋通过出版专题著作、建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题旅游项目等,借文化之笔写县域经济文章,将这笔精神财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造福状元故里。 春秋,自周武王封泰伯五世孙周章为吴君(建立吴国)始,县境为吴地。 战国,公元前473年(周元王三 年),越王勾践兼并吴,属越。公元前355年(周显王十四年),楚灭越,又为楚地。公元前223年(秦王政二十四 年),秦灭楚,归秦。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嬴政二十六年),设郡县,属鄣郡。 西汉,公元前109 年(武帝元封二年),始置宣城县(治今弋江镇)、春谷县(治今繁昌县境内),县域属上述二县,隶属丹阳郡。 东汉,宣城县废,改设宛陵、春谷二县,县境属丹阳郡春谷县地。三国入吴,恢复宣城县。 西晋,281 年(武帝太康二年),分丹阳郡一部为宣城郡,宣城县隶属宣城郡。 东晋,成帝咸康末,淮北居民随晋室南渡,于今南陵县北侨置当涂县,属淮南郡。晋末分于湖为境,隋徙治于姑孰(今当涂县),遂废。383 年(孝武帝太元八年),改春谷为阳谷属宣城郡,又为淮南郡地。413 年(安帝义熙九年),并阳谷县入于湖,沿用繁昌之名(治今芜湖县陶辛圩内),属淮南郡繁昌县地。东晋于沿江赭圻城(今繁昌芦南乡)置南陵戍。 南朝,525 年(梁武帝普通六年),以赭圻城置南陵县,兼置南陵郡。陈兼置北江州。隋平陈,州郡并废。 隋,589 年(开皇九年),并石城、临城、定陵、故治诸县入南陵县,属宣州。时改宛陵县为宣城县,改故宣城为青弋江(镇)。605 年(大业元年),改宣州为宣城郡。 唐,621 年(武德四年),改属池州。627 年(贞观元年),又归宣州,属江南道。704 年(长安四年),移治青阳城(今南陵籍山镇),属江南道宣州。733 年(开元二十一年),属江南西道宣州。742 年(天宝元年),属江南西道宣城郡。758 年(乾元元年),属宣歙观察使宣州。890 年(大顺元年),属宁国军宣州。 五代,937 年(南唐升元元年),属宁国军宣州,隶江宁府。 宋,975 年(太祖开宝八年),南唐平,改宁国军,仍称宣州,隶江南路。103年(天圣八年),分东西两路,属江南东路宣州。南宋,1166 年(乾道二年),升为宁国府,属江南东路(亦称江东路)宁国府。 元,1277 年(至元十四年),属江浙行中书省宁国路。1357 年(至正十七年),属江浙行省宁国府。至正二十六年,改为宣州府。 明,1368 年(洪武元年)八月,属中书省宁国府。1380 年(洪武十三年)正月,属六部直隶宁国府。1403 年永乐元年(永乐元年),属南京直隶宁国府。 清,行省下沿明制(宁国府),直至宣统,所属府如故。1645 年(顺治二年),属江南省徽宁道。1667 年(康熙六年),属安徽省徽宁道。太平天国期间,由浙江巡抚兼辖。1865 年(同治四年)仍由安徽省徽宁池太广道分辖。 1911年(民国元年)1 月,裁府,直属安徽省。1914 年6 月,划属安徽省芜湖道。1928 年8 月,废道,直属安徽省。1932 年10 月,划属安徽省第二行政督察区。1938 年10 月25 日,划属安徽省第九行政督察区。1940年8 月6 日,划属安徽省第六行政督察区。1949年(1949 年)4 月22 日,南陵解放,同年5 月13 日,属皖南行署芜当专区1950 年5 月26 日,划属皖南行署宣城专区。1952 年2 月4 日,划属皖南行署芜湖专区。是年8 月27 日,改属安徽省芜湖专区。1971 年3 月29 日,属安徽省芜湖地区。1980 年1 月29 日,属安徽省宣城地区。1983 年6 月7 日,划归芜湖市。
在四百年后的二十、二十一世纪之交,茗洲村最年轻的村长张卫海,根据历史传说,不断探寻金玉香茗的古典制法,终于在吴氏后人一位年过九旬的长者口中,得到这一古典制法的真传。原来,金玉香茗是明代第十五个皇帝朱由校最喜爱的红茶,黄山茗洲吴氏家族一直为这位木匠皇帝研制这种极品红茶,后来明朝灭亡。对明朝有着深厚感情的吴氏家族便不再为清廷贡献此茶,期待着反清复明。金玉香茗渐渐被历史所湮没,吴氏后人口口相传的古典制法,也几近失传。吴氏年轻一辈的后人只是把这段轶事当作一个传说,并不重视。茗洲村村长张卫海在九旬老人的口中得到这一古典制法,又经过多年的实践,才将这个尘封多年的明代皇帝的御用贡品还原再现,并在当地茶叶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将此茶更名为黄山金毫,以吴氏宗祠“葆和堂”作为其品牌,公司化运作之后,又推出“韵韵红”品牌,作为极品中的极品。
茗洲是研究徽学的人绕不过去的一个弯,因为这里有一本《茗洲吴氏家典》,《家典》是清代康熙、雍正年间徽州休宁吴氏家族编著的一部礼书,就是这样一部乡野里的《家典》也不知道有多少中外学者在研究。
茗洲吴氏是唐代左台御史吴少微的后裔,被称左台吴氏。吴少微,字楚材,号迁谷,嗣圣元年(公元684年)进士,授晋阳尉,累官至左台监察御史。一说吴少微的父亲吴义方由豫章迁新安。贞观十四年,朝廷大招天下名儒讲学于新安歙州。吴义方也参加了这一盛会,由于喜爱当地的山水之美,遂举家由豫章迁居于此。一说吴少微由饶州(今波阳县)迁休宁。左台吴氏分支极多,而且休宁凤凰山是吴少微的始居之地。所以后来世居休宁的吴氏都认为是左台吴氏。即使无法考证是不是真正的吴少微的后代,但是明清以来修家谱都认可了。
由于程朱理学是明清王朝钦定的官学,明清两代六百年间,读书讲学之风遍及徽州六邑,书院与家塾星罗棋布,世家大族科第蝉联,人才辈出。《茗州吴氏家典》上说“我新安为朱子桑梓之邦,则宜读朱子之书,服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以邹鲁之风自持,而以邹鲁之风传若子孙”。《茗州吴氏家典》又说“族内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以膏火,培植得一个两个好人作将来楷模,此是族党之望,实祖宗之光,其关系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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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1-02 21:05:40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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