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家谱

栏目:资讯发布:2023-11-02浏览:3收藏

如何写家谱,第1张

写家谱族谱的方法如下:把知道的都写下来、采访家人、寻找实物线索、绘制家族树、制定研究计划等。

1 把知道的都写下来

关于家里,你记得什么,就都写下来,特别是出生、结婚、死亡的日期和地点,后者将在未来的实地调研中发挥重要作用。你或许还可以绘制简单的家族树。这将提醒你已经知道了什么,还想知道什么。

2 采访家人

现存的家族成员是知识的宝库。从父母以及他们的兄弟姐妹开始,然后如果可以,就再采访祖辈。如果祖辈还能记起他们的祖辈,那么你就有机会接触百年以上的家族历史了。在采访的时候,如果方便,你可以录音。

这份资料,既有利于你未来的调研,也可以作为遗产传至后人。但要记着贴上标签,以便寻找。要注意名字。还要记下别名、绰号,等等。一个故事,可能有不同的说法,要进行比较。要注意搜集“谣言”或者“模糊的回忆”。

3 寻找实物线索

翻翻抽屉和箱子,你可能会为自己的发现而感到惊奇。显而易见,诸如证书、表格之类的文件,可能会成为家族历史的砖石。这有可能了解到一段不为人所知的往事。

留意其他家族遗物,例如日记本、信函。照片也是非常重要的道具。跟亲戚聊聊,看看他们能否辨认照片上的人物。记下名字,扫描照片,贴上标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打听一下家人、亲戚和族人,是否有家谱。

4 绘制家族树

家族树是描绘祖先关系的地图。它可能花费时间,所以要肯付出才能有结果。拿出一张白纸,在页底写下你自己的名字,在上面为先辈们留出空白。你也可以使用电脑。如果你是已婚,配偶列在你的旁边。然后在你们下面添加孩子,并填上出生日期。

上面是父母,再上面是祖辈,并且填上出生日期。你追溯的时候,直系祖辈的数量会翻倍——四位祖辈,八位曾祖辈,等等,加上他们的出生日期、结婚日期和死亡日期。

5 制定研究计划

记忆因时光变得模糊,所以验证非常重要。跟官方记录核对姓名和日期,常常都是不错的主意。现在可以查阅许多出生、结婚和死亡证书。你可以试着去本地档案馆、图书馆查询。

户籍档案也是查询数据或者未知亲戚的方式。民国时期的户籍资料,一般存放在档案馆里。另外,在地方志馆,也可以通过查阅地方志和文史资料,了解祖辈的生活环境和可能经历的大事,运气好的话,还可以找到他们的名字和事迹。

除了本地资源,网络资源、图书、杂志或者报纸,也可能提供实际的帮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图书馆里也收藏了大量的家谱和地方志。图书馆领导曾经讲过,有1/5的中国人其实是可以找到自己的家谱。

法律分析:1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3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冬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 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 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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