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事实还是捏造事实
法律分析: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隐瞒真相,虚设担保,设置陷阱等欺骗手段,骗取别人钱财,虚构合同主体,是最惯用最常见的骗取手段,伪造编造票据,以虚假的证明骗取财物,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已经撤销的单位,与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
对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的认定是什么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 ,虚构事实是指,隐瞒真相,虚设担保,设置陷阱等欺骗手段,骗取别人钱财,虚构合同主体,是最惯用最常见的骗取手段,伪造编造票据,以虚假的证明骗取财物,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已经撤销的单位,与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无偿取得他人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
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 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5)其他方法。a、虚构合同标的。b、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c、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d、拆东墙补西墙。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综上所述,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利用后面诈骗的钱财,归还前期诈骗的钱财的,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减去已经归还的数额,对于诈骗数额较大的,判处3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巨大的,判处10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家族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巨大,古人对家族关系十分重视。殷商甲骨文中已见家谱刻辞,到了周代形成"同姓不同婚"的原则。当时还出现了专门执掌"奠世系,辨昭穆"即专职研究家谱世系的史官。春秋战国便有《世本》一书流世,汉晋以后,谱系之学更加兴盛。早期只有王公贵族方可有谱,而后修谱之风逐渐走向民间。
由于早期家谱大多没能保存下来,现存家谱大都是明清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所修,而所述先祖事迹都远远在明清以前,甚至上溯到受姓前后,其间相距数千年,要做到真实可靠并非易事。因此,过去修谱者在追述祖先源流、先人事迹时,张冠李戴者往往有之,混淆颠倒基本事实、与历史不符合的现象也很常见。究其原因,有些可能与编修的人故意做假有关,有些则是历史的原因使然。如早在唐朝灭亡以后,经历了五代十国时期的连年战乱和社会动荡,传世的家谱几乎丧失殆尽,以至宋代时就已很少能见到旧谱,许多家族的世系也因此断了线、失了传。对于这种旧谱散失的情况,宋代人曾有过很多令人信服的论断,如被誉为新式“苏欧体”家谱奠基人之一的苏洵就曾指出“自秦汉以来,仕者不世,然其贤人君子尤能识其先人,或至百世而不绝,无庙无宗而祖宗不忘,宗族不散,其势宜忘而独存,则由谱之力也。盖自唐衰,谱牒废绝,士大夫不讲,而世人不载,于是乎由贱而贵者耻言其先,由贫而富者不录其祖,而谱遂大废” 另一位奠基人欧阳修也说“自唐末之乱,世族亡其家谱;今显族名家,多失其世次,谱学由是废绝”,无不指出了当时这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同样,在宋代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民间修谱之风尽管颇为盛行,但情况也相当复杂,其中沿袭者有之,攀附冒认名门者有之,含糊其事、胡编乱造者有之,真假相间,不一而足。明清时还出现了专门替人伪造家谱世系的“谱匠”,利用事先准备、不具姓氏的通用家谱作为“道具”,每当有人延请修谱,填上姓氏即大功告成。这样修出的家谱至今仍有所见,其中大多托始于南宋,有几乎一样的名人序跋、远祖遗像、朱子题辞等,咋一看来天衣无缝,但张王李赵几乎一个面孔,以致许多家谱中都出现了欧阳修、苏轼、朱熹、文天祥、方孝孺等名人的题跋序言,其实都是这些“谱匠”的杰作。对于这种情况,现在许多人由于不了解真相,将其视为祖传之宝;甚至一些报纸也动辄发布消息,说某地发现了“中国最早”的家谱,记载了某姓某族数千年的世系传递,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等等,几乎吹上了天,其实真实性都是要大打折扣的。
由上可见,由于早期家谱大多没能保存下来,而人们又有把自己与很早以前的祖先联系在一起的习惯,于是伪造世系、拉名人作祖先等便成为经常使用的办法,从而使家谱所反映的血统次序并非都那么真实可靠。对此,钱大昕也指出家谱“支离附会,纷纭蹭驳,私造官阶,倒置年代”,并无多少事实可信。当然,这种做法如果追根求源,其实由来已久。在古代,几乎所有的开国君主都要伪造自己的世系,把自己的家族与以前的帝王将相联系在一起,一些名人也乐此不疲。如汉高祖刘邦本是山东一布衣,南面登基后因不知先祖所出,便自称是唐尧刘累之后,伪造了商周以来的有关谱系。其后,两汉之际的王莽代汉建新,自称黄帝、田齐之后,也是有意拉名人作祖先。三国时,刘备明明是编席卖履的小贩,却到处夸耀自己是皇族之后,被尊为皇叔,诸葛亮和关、张、赵、马、黄等一批文臣武将,就捧着这块招牌,居然三分天下。而曹操本是由夏侯氏入继曹姓的,但仍自称其先祖出自黄帝,而曹操之子曹植又说其先祖姓姬,是周王室的后裔。后来,曹操的孙子魏明帝说曹姓是虞舜的后代,出自有虞氏。作为一国之君的曹氏,竟然如此三易其祖,说明他们自己实际上已经不知道血统所出了。
这类的例子还有很多,几乎举不胜举。比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自称是楚太子建之子白公胜之后,认为白公胜在被楚国杀害后,子孙逃亡秦国,世代为将,如白乙丙即是其中一个。白乙丙裔孙白起为秦国立过大功,受封为武安君,白氏从此兴盛。事实上,白居易的这些自述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白乙丙生活时代要早白公胜一百多年,不可能是他的后代。因此,后来曾有人针对家谱的这种妄相攀附而对其进行尖锐批评,并说它“出于闾巷,家自为说,事非经典,苟引先贤,妄相假托,无所取信,宁足据乎”。从这种意义上说,上述观点也并非没有道理。
我国古代许多家族拉名人作祖先,并把他们记录在家谱中,其做法实际上是十分不科学的。众所周知,我国姓氏的来源有多种多样的途径,发展过程中又经过离合演化,情况十分复杂。今天使用同一姓氏的人,历史上不一定同宗同姓。尤其是一些大姓,来源更为复杂。如向称“圣人之姓”的孔姓,虽有自孔子以来连绵不断的世系可考,但如果认为天下所有的孔姓人都与孔子有关,或者只有这一单一的血统则不合事实。从有关记载上可以考知,孔子的孔姓出自子姓,是春秋时宋国贵族孔父嘉的后代。而在当时,卫国也有孔姓,源出姞姓;陈国有孔姓,源于妫姓;郑国有孔姓,出自姬姓。上述4支孔姓人后来都有子孙传世,但由于出自子姓的孔姓人因有孔子而地位最高,其余三支为了抬高自己,后来也都自称是孔子的后代,从而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血统。特别是清代时,全国孔姓与颜、曾、孟三姓联合修谱,凡姓孔的人都被认为是孔子的后代,使用共同的字辈作为辈序,使本与孔子无关的其他三支孔姓人的假冒身份得到了正式确认。从此,要想区分哪些人与孔子有关,哪些人与孔子无关,就更加困难了。至于那些人口相对较小的姓氏,也未必都有完全纯正的血统。
在不少民间编修的家谱上,还常常可以看到把自己与人类早期的一些名人联系在一起的内容,确信自己是他的多少代孙,自己的血统100%纯正。其实,这种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在前些年,一位专家曾作过一个推算,说假定一位姓张的男子与一位姓李的女子结婚,生下儿子后,在儿子身上只能有张姓血统的1/2。这位张姓男孩长大后与姓刘的女子结婚,所生的儿子身上只能有张姓血统的1/4。如此代代递降,到数千年后的张姓人身上,所谓的血统也只能是天文数字了。因此,历来在我国流传很广的“万代一系”、“某姓血统”等观念,其实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
所以说,要想在今天的中华大地上,找出一个千百年来一直是100%纯正血统的姓氏,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姓一家”、“五百年前是一家”等等,都不过是一种文化上的认同,仅仅具有思想观念上的凝聚力,并不能认为历史上真的如此。
当然,关于血统问题,有时还比较敏感,特别是对一些老年人来说更是如此。如果你对他说他家祖传的家谱是假的,他不是某某名人的后代,不是他的多少代孙,他一定会难以接受,甚至会要跟你拼命。在另外一些人中,有时候尽管自己也感觉到有假,靠不住,但碍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愿意承认。诸如此类的情况即使在港台海外地区也有所见,充分说明了血缘观念在我国民间的根深蒂固。
一、隐瞒真相的是不是诈骗罪
隐瞒事实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是会被拘留或者罚款。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
二、诈骗罪与隐瞒真相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成为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关键,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所以,案件所涉的“事实”是否本来存在或者应当存在,成为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关键因素。
三、投保时隐瞒事实有什么后果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第三方责任属于骗保行为。隐瞒第三方责任就牵涉到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投保人在隐瞒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要求理赔,这是违反法律的,保险公司在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对投保人进行理赔的赔偿款,一旦隐瞒第三方责任的事实揭露,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退回赔偿款并追究投保人的责任。
编造事实还是捏造事实
本文2023-10-31 22:44:42发表“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lezaizhuan.com/article/383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