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里有一块地,35年前生产队分的,种了30多年了,别人拿出地契族谱来,说是他们的要拿回去合理吗?
解放前就打倒地主阶级了,
解放前地契当然就作废了。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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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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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刘氏及兴宁各地刘氏全部认错了祖《兴宁刘氏假谱》
九州汉岩(今赣州会昌汉仙岩)乌鸦引路虔台志虔南刘家大树《虔南第一山》(天龙山)。
当今天下各地刘氏和八十年代出生的刘氏基本都不了解广东兴宁岗背镇榕树(刘村)是如何
伪造开七公假谱的,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早在1983年伪造开七公放假坟时就被当地各
刘村骂它们在骗刘家人的钱财,此事在兴宁各地刘村无人不知兴宁伪造开七公假坟的事件。
后来为何又继续伪造了呢,因为得到了泰国刘氏的支持,泰国刘氏出了五万元伪造开七公坟
的经费,加上九十年代改革开放进入高潮,老人穷了一辈子穷怕了,穷人喜欢见钱都眼开,
加上有兴宁地方政府出面说合,兴宁各地刘村不得不挂靠在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门下,
兴宁各地刘村被迫无奈认了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伪造的开七公假坟(乱石堆无名氏坟)
为祖宗。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没有论何一字的家传辈分,则让兴宁各地有辈分的刘村
认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原本是乱石堆无名氏开七公假坟为祖(伪造于1997年)。
自从笔者发现开七公与广传公相差120岁(二个甲子)后,于2004年在网络《刘氏家园》论坛
上公开后,引发全国各地刘氏进行大讨论,在全国各地刘氏的讨论声中,兴宁岗背镇榕树村
(刘村)理事会不得不公开各种有关开七公老谱(民国谱)龙川刘氏谱和刘国翔及刘展程谱。
2005年兴宁刘光给刘氏家园网站站长写信要求加盟《刘氏家园》网站和刘恒心发起的世刘会
组织。因为改革开放广东沿海外商华侨在国内的影响较大,兴宁刘氏用钱买通了刘氏家园,
同时还用钱入座了世刘会总统的宝座,从此世刘会变成了名符其实的世刘会骗子集团,从此
拉开了兴宁刘氏疯狂行骗天下刘氏钱财之路。世刘会借刘氏之名在全国各地到处发展下线
《刘氏联谊会》并公开向全国各地刘氏买卖兴宁刘氏假谱,只要有钱不管何姓氏(百家姓)
人人可买到兴宁刘氏假谱,给天下刘氏造成了极大的刘氏假谱的灾难,比文革之灾还要强千倍。
兴宁刘氏以世刘会之名号召下线(各省刘氏联谊会)伪造各地刘氏假谱,兴宁刘氏借世刘会
之名从中挣取会员费和各种非法集资,各省刘氏联谊会又继续发展下线《市县级刘氏联谊会》,
形成一种姓氏传销组织(金字塔骗局),县级刘氏联谊会把骗来各地刘村的钱财和上线(市级)
进行提成,把骗来的钱上交百分之五十给市级刘氏联谊会,市级又把骗来的钱财上交百分之五十
给省级刘氏联谊会,省级刘氏联谊会再把骗来的钱财上交百分之五十给兴宁刘氏(世刘会),
兴宁刘氏骗子集团借世刘会之名(大股东)再和江苏世刘氏骗子集团分脏,由于分脏不均和
眼红兴宁刘氏骗子集团骗了这么多钱财,江苏刘氏和兴宁刘氏出现利益分争。因此就出现了
以兴宁刘氏骗子集团为首的海外世刘会骗子集团和以江苏丰县刘氏为首的江苏世刘会骗子集团,
江苏世刘会骗子集团为了抵制兴宁刘氏骗子集团借世刘会之名座大,则在重庆又发展了重庆
刘氏骗子集团为第三枝重庆世刘会骗子集团组织。世刘会骗子集团和各省刘氏联谊会的特点
就是以行骗天下刘氏钱财和从事各种非法集资为目的。犯《非刘氏不王者》祖训,占山为王。
天下各地自称是开七公后裔,都说开七公是福建刘祥之子刘天赐的第十五代孙或二十代孙,
如果按祖训家规,那天下自称是开七公的后裔必须到福建去认祖宗,为何兴宁刘氏敢独立称宗。
是谁赐封了兴宁刘氏是宗,刘氏家族的宗枝房派都要经过刘家大树赐封后,才有宗枝房派的地位,
天下刘氏只知道开七公十四房,为何不说十四宗或十四枝,天下刘氏还不知道什么叫《房》
《房》就是还没有经过刘家大树赐封,无论是多少百年也无法变成枝派或宗派。天下刘氏都知
道广传认宗诗《二七男儿共炽昌》,这首认宗诗就是经过刘家大树《永定祀》赐封后,由房变枝
的结果,经刘家大树开枝散叶赐封之后,从此开七十四房变成了千枝万派。
如今广东全省(兴宁各地刘村)全部认错了祖,连开七公的祖坟在那里都不知道,把兴宁岗背镇
榕树村(刘村)用乱石堆无名氏坟(没有墓志铭的坟)伪造成开七公假坟,叫兴宁各地刘村及
迁居在全国各地的开七公后裔来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认开七公假坟为祖宗,把天下刘氏
系出神农炎帝《监明》变成了《源明》,这是天下刘氏的耻辱。刘姓来源都改变了还谈什么家族。
我们来看看当年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如何伪造开七公假谱的,1995年前后由香港刘宇新出资
五万元为兴宁刘氏修谱启动经费,人宗长14人,懂事会58人,委员108人。兴宁有27个镇,每个镇
设3名修谱联络员,共有50名联络员。要求镇一级联络员,凡是对镇内有刘村或有刘姓的人家必须
强行设立一个修谱登记员,兴宁全县共有250名左右的修谱登记员,登记员必须强行入户登记。
不公男女老少,一律强行要求入谱,强行叫它们交人头税(人头钱)。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兴宁全县各地27个镇刘村登记入谱的资料就报上来了,兴宁岗背镇
榕树村(刘村)自己没有刘氏谱怎么办,不知道世序如何,必须找到民国谱(1928年)才能衍接
到开七公的世系,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就发动大家去找,后来龙川县有人送来了几本民国谱
(1928年)分房谱,幸好龙川贝岭长房家保存有完好的民国谱(1928年)继修的刘氏谱73本,同意
借给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复印用来伪造兴宁开七公谱(假谱)。
以开七公十世孙刘连城(万历年谱)和开七公二十五世孙刘国翔民国(1928年)谱本及刘展程谱,
二种谱一起修入兴宁刘氏总谱内,以供大家对二种谱系的识别和查考。
关于开七公和广传公相差120岁(二个甲子)的问题,是依据香港刘兴邦谱和湖南刘氏谱写进去的。
广传公七十三岁后生有三子,广传公150岁生下第三子(巨源公)。
后来有互联网了,才查到有关广传公的资料,《永乐大典》记载,刘并字清淑号广传,宁化县人。
端平二年进士,调会昌尉,瑞金知县。从各种方志中查到广传公生于公元1208年,那广传公和十四子
的出生岁数就有很大的出入,问题自然就会爆露了,许多兴宁各地刘氏提出怀疑,这给兴宁刘氏岗背镇
榕树村(刘村)伪造开七公谱(假谱)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135世(开七公)到154世(开七公)谱说
都有,最后定为源明刘氏第135世开七公,136世广传公世派。
广东各地有关龙公开七公广传公的说法,刘墉谱说龙公生于公元1255年(死于73岁),刘少卯谱说龙公
生于公元1140年(死于73岁),和平县谱说龙公生于公元1176年。
刘展程谱说和五华绵洋谱说开七公生于宋末之时,蕉崔金沙谱说开七公生于公元1325年,福建汀州谱说
开七公生于公元1356年。泰国谱说广传公于公元1235年中进士,湖南衡山刘氏四修谱(民国三十年彭城本)
说广传公明初从嘉应州出守赣州,任满定居瑞金。
我们从以上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在1995年伪造开七公假时的来龙去脉大体就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
我们现来看看其它来源于兴宁岗背镇榕树村(刘村)的一些对外说法。
此资料是根据清乾隆四十八年癸卯岁(1783)开七公16世孙(有待求证)文华殿太学士刘墉撰修《刘氏集注重修族谱》为依据。145世祖:龙公,字景庆,号远浩,妣谢氏、李氏、陈氏;生9子:开一、开二、开三、开四、开五、开六、开七、开八、开九。开七公为146世祖。(有些谱开七公世系为135世)“近代祖系”由开七公列为刘氏由闽入粤开基始祖。(开七公、广传公和14个孙子皆为仕,83个曾孙中有40多人为仕)。
开七公和广传公的出生年份是根据香港刘氏宗亲联谊会会长刘兴邦(巨汉公后裔)先生的《刘氏宗族本系接代简表》加进去的,与兴宁谱的年份相差120年,即二个甲子,有待求证。
146世祖 潮循梅肇基始祖,(刘氏由闽入粤开基祖)讳开七公(1180~),字必高。妣黄氏、龚氏;生一子:广传。江西谱载生4子:广传,广德,广信(倩),广宝。台湾谱载:刘开七生4子:广龙、广传、广庆、广信。明朝状元(江西嗣孙)刘统升撰刘氏历代流传宗谱总序中载:开七公“生二子,长讳广天,乏嗣;次讳广传,前名广川。妣杨、马二太君,共生十四房。”公生於南宋孝宗庚子岁,即公元1180年;由福建宁化石壁洞迁居宁化县城。官授宋末(宋宁宗嘉定年间(1208~1224)
147世祖 2世祖 讳广传公(1208~),又名弁,号清淑。妣马氏、杨氏,
生14子次第如下:巨源、巨湶(氵+泉)、巨汌(氵+川)、巨渊、巨海、巨浪、巨波、巨涟、巨江、巨淮、巨河、巨汉、巨浩、巨深。(人称“一脉宏开十四房”,又称“二七男儿”)
广东兴宁《刘氏族谱》全谱 共15卷
存有:广东龙川卷、广东乐昌卷、广西柳州基隆卷、福建南平松溪卷广东饶平新丰县杨康卷、广东翁源卷
(笔者注,为何没有福建汀州刘氏谱)
巨湶房千四郎系文二支法随派
径南刘屋三枝(第围)。
巨湶房满江系法明支孟祥派
龙北官田刘屋三枝(第围)
巨湶房法宣系德广支法旺派
叶南刘屋十一枝(第围)
巨湶房法宣系德升支法鹏派
叶南刘屋三枝(第围)
巨湶房念九郎系德哉支法开派
径心刘屋十一枝(第围)
巨湶房念九郎系德哉支法传派
径心刘屋十六枝(第围)
(包括江西寻邬吉潭古丰村刘屋在内)
巨湶房念九郎系德哉支念二郎派
坭陂刘屋三枝(第围)
巨湶房念九郎系仕什郎支法兴派
新圩刘屋三十枝(第围)
(包括梅县畲江汀洞法宗系在内)
巨汌房致中系法聪支
合水五枝刘屋和叶塘十五枝刘屋(第围)
巨汌房致中系法明支
合水刘屋十枝(第围)
巨汌房致中系
叶塘刘屋三枝(第围)
三房巨汌房致和系仁济支
叶塘刘屋十四枝和新陂刘屋五枝(第围)
三房巨汌房致和系仁寿支
杂乱无章集兴宁各刘村刘屋十几枝(第围)
巨汌房致和系仁杰支子恭派宏道脉
叶南刘屋十三枝和新陂刘屋七枝及叶塘刘屋三枝(第围)
巨汌房致和系仁杰支子恭派明道脉
叶南刘屋十六枝和新陂刘屋十枝(第围)
八房巨涟各种支系
水口刘屋七十四枝和坜陂刘屋二十二枝及永和龙田新圩各刘屋五枝(第围)
巨渊房派下
石马刘屋十枝和龙田刁坊刘屋各四枝(第围)
巨浪房传下
罗浮刘屋十枝(第围)
巨波房登科系
罗浮罗岗坜陂刘屋各三枝(共九枝第围)
巨江房城海系和城池系
罗浮和兴田各一枝(第围)
巨河房传下
刁坊宁新永和刘屋各三枝(共十二枝第围)
巨汉房念一郎系
叶塘合水新陂等刘屋共四枝(第围)
巨深房浪公系
罗溪刘屋二枝(第围)
以上刘村挂靠兴宁刘村(刘启先)骗子谱下,全部认错了祖宗。
从1997年以前,还没有出现巨淮房系。
兴宁辈份;祥天沐龙任若参德月梅富春贵龙开广(共十六字)。
永丰辈份;祥天沐龙任若参德月梅富春子庭崇(共十五字)。
刘绎谱辈份;国正宏永家学代昌守道承先各登玉堂克存忠孝
和顺楚杨祖宗赐德子孙发祥派衍千秋公候万代(四言八句共40字)
江西府义宁州天禄祠有赞说(笔者注,大家注意谱中强调了江西天禄祠堂有赞)。
龙庆云从日,朝延颂太平,尊承福粤绪,雅起桂兰英,禄阁家声远,瑞金运化宏,
传经徽典则,立学功宜裕,纯修德自成,观光抡俊士,达政撰名即,怀绵辉琼玉,
涵华灿秀莹,克修丰沛美,嘉绩庆长赓(笔者注;天禄祠赞五言十五句,共75字)。
(笔者从中择一字;云颂福桂家运徽功德抡撰辉灿丰庆(共15字),
刘国翔谱以拾公为重点家世谱说,家传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因刘国翔是国字辈。
刘展程谱以十六世刘墉家世为重点谱说,出于光绪三十四年前后,刘展程谱以
懋德堂为记忆草本,以发源地在光绪三十四年祀修开五开六和开九祖坟的年号相吻合,
广东全省刘村挂靠兴宁刘村都认错了祖,
广东全省刘村理事会务必做好退出兴宁刘村骗子集团组织重新寻找审刘村自己的家世。
最少这些刘村挂靠在兴宁刘村谱下的刘村必须退出兴宁刘村(刘启先)骗子集团。
新圩大村枫子径坑尾定元世系
龙田坪垷鸣凤围世系
合水双溪隆兴围世系(大树谱名刘隆孝)
福兴高田兴安围仁寿裔世系
刁坊长段铺朝宗第世系
兴城区西郊朝天围刘屋世系
新陂洋岗黎屋巷司马第世系
叶南麻岭学堂岭嘉俊裔世系
叶南西山走马岭禄阁第世系
叶南麻岭学堂岭必魁裔世系
叶南河西俊盛大夫第朝义第磐安围善庆围世系
新陂洋岗凤翔围世系
水口石下老屋廷钦世系
水口石下老屋廷化世系
水口荷树园岭背盛德楼世系
坜陂红卫赤子树下廷佐世系
石马三眼桥大夫第世系
宁新黄岭乌云岗大刘屋世系
罗浮浮美咸水村承通分祠鸿仪第垂光第发祥第世系
合水龙池头村禾塘奄世德发祥世系
增城围龙屋(刘村)大夫第
兴宁罗岗镇官庄村恒丰围刘村大夫第
凡是1997年以前挂靠在广东兴宁刘氏(刘启先)骗子集团组织的各地刘村,
务必退出重新寻找审查各自的刘村家世祖源。
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到江西虔南第一山(天龙山)刘家大树之地《开七公故里》
寻找你们的祖源和家世来龙去脉。
刘家大树在此把刘家大树保存下来的乾隆板《开七公谱》(桃川刘氏四修谱)展现给天下刘氏看看。
2016年6月8日
江西虔南第一山天龙山《刘家大树》开七公故里(刘祥之子天赐祖源故里)
家谱记载着 家族的来源和历史迁徙 轨迹,是一个家族的历史,对于国家历史上也是重要的 学术研究资料 。
家谱在历史上的传承经历过许多变故,这也导致家谱至今仍有许多不完善,因此家谱中有些 禁忌 需要我们来注意。
01
寻根信息
一、字辈寻根
对于 迁出信息时间较短 的家族,靠字辈寻根的方式可能还有效果,但时间久远的家族,依靠字辈寻根的方式并不可取,因为在过去时,定居的人们并不会开始就很多,并且 交通和通信并不像如今发达 ,家族联系不便,社会背景导致人们文化程度又一般,家族人们的迁居情况记录 混乱 ,甚至因混乱还可能出现后人直接 自立字辈 ,因此,锦秋文谱对于字辈寻根的方式并不建议。
二、名字寻根
如今网络的发达,导致许多人有了修谱的想法后,便开始依靠网络途径依据 名字寻根 ,这种方法相较于字辈寻根更不建议,其一是国家人口的众多,其二是名字的不统一性,国家人口的庞大导致常有重名情况出现,名字更有大小名和改名一说,并且每个人的记忆难免出现遗忘和差错,靠名字寻根的 难度不仅很大,而且真实性难以保证 。
02
仔细翻阅家谱时能发现,家谱中的内容都是一些正向的事情,家族中的 违法乱纪以及道德底线 的事情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记入谱中的,这也是与家谱所含的 “教化原则” 有关,因此都不会在家谱中所反映出来。
03
家谱损毁、收藏
家谱损毁
因“ 三十年一小修,六十年一大修 ”的说法,所以家谱多会在此时间修订,而修订家谱时常由家族中德高望重、声名威望的 长者 主持,在新家谱修订完成后,一些家族会选择“ 焚送旧谱 ”将旧谱除留一本外其余烧掉,随后按照字号等方式分发,在下次修谱时还规定要上交,旧谱更不得有任何损毁。
家谱收藏
家谱收藏时,族人需要注意不能 随意涂改、虫咬霉烂 ,在每年的农历 六月六晒谱节 时,还需要用 布子盖上家谱晾晒 ,家谱更不得 出售他人或贩卖 ,不然会受到家规的 严厉惩处 。
家谱是中华千年传统文化,其中的精髓我们仍需要学习和继承。
仔细翻阅家谱时能发现,家谱中的内容都是一些正向的事情,家族中的违法乱纪以及道德底线的事情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记入谱中的,这也是与家谱所含的“教化原则”有关。
不会被列进家谱,分别是:弃祖。不孝不悌,不尊重祖先的都视为弃祖;叛党。
忌盲目合异致宗脉混乱像是在元代的家谱中,可能会出现和母亲、妻族异姓为一谱的问题,而这合异的结果和形式即为通谱,“通”就容易出现追远冒祖。
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001年3月出版了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 第一卷史料编》一书。全书用铜版纸印制,精装,大16开305页,装帧十分精美。书中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印刷,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说明文字,便于读者对比理解。这可以说是一部非常珍贵的中国苗族旧时契约文献的汇编。
书中所收苗契,主要是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苗族先人们所留下的林业契约。中国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先生,年轻时即进行民族学研究的田野调查工作,1960年代,他在贵州苗寨收集了200多份清代苗族的林契,进入80年代以后,杨先生先后有研究苗族契约的论文问世,引起日本学者的注意,日本学习院大学的武内房司先生,连续三次赴锦屏考察,他们一起在苗寨又收集到苗族同胞珍藏了几代人的600多份林契。这两次的收集成果,组成了现在这本汇编。这些契约绝大多数是杨先生为出此书从当地苗族群众中借出来的,由于得到日方资助,所以该书在日本出版。
这些苗契使用汉字写成,最早的一件订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最晚的一件订于民国39年(1950年)。所有契约按性质分为如下几类,每类都按年代顺序排列:A、山林卖契283件;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277件;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87件;D、田契55件;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90件;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45件;G、民国卖契20件。
经过认真收集和精心整理的这些契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文献学意义。 可以对清朝及民国年间贵州锦屏地区苗族的经济生活有新的认识
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基本是以农立国,重农轻商,土地是人们追求的主要财富,所留契约大都是反映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的,而有关山林的契约却极少。这一是由于生长于崇山峻岭之中的林木,由于交通等关系,很难成为商品流通;再者人们如需用木材,都以砍伐自然林为主,很少有人工营造树林,大家并不签约,即有签约,林子砍完,成了荒山秃岭,契约也就没用了。林木生长周期长达数十年,不像农田一年一收,这种周期的差异,当然要影响到人们的经营和生活方式。林木生长时间这么长,使人们很难以种植林木为生,中国历史上开荒砍伐山林之情况极为普遍,而较难见到规模性的人工造林,更难见林业上的租佃关系。贵州清代生活在深山老林里的苗族同胞,靠山吃山,他们一方面要以自然的山林为生,一方面又为了维持、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经营栽培着林木,并由此形成一系列的买卖租佃关系,自然而然的防止着破坏性的开采,形成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这种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比只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要更有生命力。这些契约对研究清代以至民国期间苗族人民的特殊经济生活,对研究中国林业发展史都有重要意义,正好为我们从民族的、经济的、林业的多个方面提供了一批宝贵的原始资料。 在青铜器中,只有西周的青铜器上有契约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器没有这种资料。
西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不许买卖。《诗·小雅·北 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礼记·王制》曰;“田里不鬻。”这些记载都证明了上述情 况是事实.土地既为国家所有,不许买卖,就是尚未变为商品,因之也就没有土地买卖契约。其他动产多已成为商品,重要商品在买卖时,已使用契约,而且有专任官吏“质人”负责管理、监督此事.当时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周礼·地官·质人》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奴婢)、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价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邦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这种买卖契约亦叫做“小约剂”。因广泛用于民间,所以称为“万民约”。
西周中后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的原则虽未变化.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贵族之间已发生了土地的抵押、典当,赠送,赔偿等关系,并出现了相应的契约,与上述民用质剂相应,叫做“大约剂”。因只行用于贵族封君之间,所涉及的是封国、采邑疆土之事,所以称为“邦国约”。这种契约也是先写在竹简木牍上.再折券为二,双方各执其一。然后再铸于鼎彝上,《周礼·秋官·司约》曰:“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郑玄注;‘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唐人贾公彦曰:“使人畏敬,不敢违之。”[4]载有这种资料的铭文不是照录契约原文,主要是记载此事的经过。中间或详或略地述及立约之事,如周恭王三年(前916年)的卫盉,五年的五祀卫 鼎,九年的九年卫鼎[5],恭王时的格伯◆,孝王二年(前883年)的口鼎,厉王二十五年(前833年)的◆从盨,厉王时的矢人盘等[6]。都是如此.对契约内容记述较详的,有立契时间、缔约双方名字、标的、契价和交割、见证人等内容,与“万民约”基本相同。在日后土地国有制破坏,土地私有制产生发展,土地买卖关系发展的情况下,此“邦国约”之名不复存在,使用于土地转让关系之中的契约也是“万民约”。青铜器上的契约资料的发现,为研究先秦契约和土地制度等提供了宝贵资料。 摩崖碑记中的契约资料以汉代的为最早,也以这时的为最珍贵.因为此时的契约原件保存下来的实在太少,文献中的有关记载也不多,能有摩崖碑记为之补充,确是难得之事。
摩崖以西汉地节二年(前68年)的《扬◆买山刻石》为最早,稍晚的是东汉建初元年(76年)《大吉买山地记》[7]。这是两则记事刻石,也像是简化了的契约录文。
碑记中最宝贵的是1973年发现于河南偃师县缑氏公社郑瑶大队南村的汉碑《东汉建初二年(77年)侍廷里父老◆约束石券》[8],这是里民为轮流担任里父老时得使用集体所购田地而立的合同。参与合同的里民二十五人都在券上署,唐碑中最宝贵的是《唐大中五年(851)勅内庄宅使牒》,刻在玄秘塔碑碑阴,文字基本完好[9]。唐朝实行均田制,规定田地不许买卖。《唐律疏议》卷12《户婚上·诸卖口分田》曰:“《礼》云:‘田里不鬻’。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唐律》又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卖时,要“投状申牒”,即由业主赴官报告,由官府发给一准许出卖此产业的文牒,才可出卖。《通典·食货·田制》下: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种文牒是很重要的,但唐代的有关田地买卖的文牒原件已经无存,其本来面貌已不易得知.此碑之存在,使我们得知当年的田地文牒上除一般公文之外,还具体载录业主、拟卖产业的坐落、四至、价钱等等,契约的大部分内容已经具备。金代《金大安元年(1209年)真清观牒》碑也很重要。碑身巨大, “高七尺一寸五分,广三尺八寸八分”,两截书写.上截是牒文,下截载“本观置买地土文契”,即《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怀州马愈卖地契》[10],两件的文字都基本完好,真是双璧生辉。明清时期照录契约原文的碑记很多,亦有重要史料价值,反映城市经济生活的尤为可贵。 上述现存的契约原件和金石文字中的契约资料,都未接触到原始社会的契约问题.因为这些资料所反映的都是后代的契约.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交换关系产生并发展,萌芽状态的契约也已产生。中原地区当时的人类使用什么样的契约,目前还无具体资料可供论证。考古工作中虽发现了一些画在陶器上的符号,但表示何种意向,无从考查.再从文献记载来看,许慎《说文解字·后叙》曰:“古者庖牺氏……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及神农氏结绳为治,而统其事.”此八卦、结绳是否已用于契约关系中,也不得而知.可是,孔子曾说过:
“天子失官,学在四夷.”[11]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近千年来,许多少数民族经历或停留在原始社会末期。这些民族使用契约的情况在汉族文献中有所反映。如宋代周去非《岭外代答》曰:两广“瑶人无文字,其要约以木契合二板而刻之,人执其一,守之甚信。”[12]元代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说:云南“土人(傣族)缔约,取一木杖,或方或圆,中分为二,各刻画二三符记于上,每方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债务后,则将债权人手中所执之半片收回。”[13]清代袁枚《子不语》曰:海南岛“黎民买卖田土,无文契票约;但用竹签一片,售价若干,用刀划数目于签上对劈为二,买者卖者各执其半以为信.日久转卖,则取原主之半签合而验之。”[14]上述三个民族当时都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所用契约虽有一些差别,但有一个重要共同点,就是都无文字,而是以剖分竹签木片为信物.这种契约形式叫做判书。《周礼·秋官·朝土》曰:“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曰:“判,半分而合。”由此看来,判书可能是原始社会末期比较普遍采用的契约形式。汉族祖先在原始社会末期可能也是用这种契约。西周至两汉时期的契约之所以也为判书制度,渊源于此。 西周至两汉时期,已用文字书写契约。这时契约的形式虽仍为判书制度,但比原始社会的判书有很大的进步。此时契约的形式因用途不同,分为三种:即《周礼·天官·小宰》所说:“听称责以傅别”, “听卖买以质剂”, “听取予以书契”。这就是说,借贷契约用傅别,买卖契约用质剂,授予收受契约用书契。关于傅别的形式,郑玄曰:“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15]刘熙曰:“别,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16]关于质剂的形式,郑玄曰:“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17]关于书契的形式,郑玄曰:“书契‘…”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18]刘熙曰:“契,刻也,刻识其数也。”[19]清代孙治让对这三种判书做过这样的比较说明:“盖质剂,傅别、书契,同为券书.特质剂,手书一札,前后文同,而中别之,使各执其半札.傅别则为手书大字,中字而别其札,使各执其半字。书契则书两札,使各执其一札。傅别札、字半别;质剂,则唯札半别,而字全具,不半别;书契,则书两札,札亦不半别也。”[20]这三种形式的判书在今存汉简中可以找到事例。
魏晋以后,纸契的使用日广,判书也起了变化。傅别,质剂之制逐渐不用,合同形式在产生发展.合同形式脱胎于书契,又吸收傅别之长,发展而来.其形式是“书两札”,将两札并起。合写一个大“同”字,后来合并大写“合同”二字。每一札上都有“同”的半字或“合同”的两半字,为合券的验证。这是最早的◆缝制度。后来,在买卖关系中广泛使用单契,由卖主—方出具。 官府为了保障人们合法的权利,消除财产等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很重视契约的内容书写和形式制作。《周礼·地官·司市》曰:“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明公书判清明集》曰:”在法,交易只凭契照。”凡人论诉田业,只凭契照。”这些记载都说明了契约的财产证明作用。官府为了使契约更好地起到这种作用,曾设法使契约规范化,因之契约的内容和形式时有改进。但使契约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不是契约内容的法律作用,而主要是历代税契政策的作用。如“红契”的出现就是如此。
有的学者认为,红契“就是皇权所订的法律的替身”,是“封建的土地国有制”[21]的证明,这是一种误解。其实,红契之所以“红”是由于盖了朱色官印。盖此官印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更不是土地国有制的证明。如上所述,而是税契的作用。《隋书·食货志》曰:“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这是中国古代税契制度的开始。“文券”就是在缔约双方缴纳契税时,官府加盖官印的契约,后代叫做红契、赤契或官契。元代陶宗仪曰:“红契,买到者则其无主转卖于人,立券投税者是也。”[22]南宋李心传曰:买卖田宅,“人多惮费,隐不告官:谓之白契。”[23]可见契约的这一大变化是由税契制产生引起的。所以要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主要是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
契约大约在宋元时期,又发生过第二次大的变化,就是契尾的产生。所以这样,是由于红契之制不易防止官僚吏员侵吞契税,因之另创契尾之制。契尾就是纳契税的收据,元代叫做“税给”,一契尾分大尾与坐尾两联,大尾为收据,坐尾为存根,以备查究.此法实行后,对防止官吏贪污契税起了一定的作用。从此后,官府规定,凡投税者,“止钤契纸,不连用契尾者”[24]。违法。是红契之后又多了一张契尾,一份合法的契约必须一契一尾。 在先秦的文献中不见有契约录文。两汉的文献有叙事摘引契约文字的情况,但比较简单。如西汉初年,陆贾与五个儿子相约曰:“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月而更。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25]西汉后期,沛郡有一豪富在病危时为遗令曰“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五十以付之。”[26]还有西汉神爵三年(前59年)王褒写的一篇游戏文字《僮约》[27]。这些资料虽不是契约的录文,但都接近于当时的契约原件,很有参考价值。文献中载有完整的契约录文是宋朝以后的事。要有两种情况:一为契约式样,一为契约原文。
契约式样大约开始流传于唐代后期。上述敦煌契约中有契约式样多种就是证明。北宋太平兴国八年,国家制定典卖契约式样[28],作为“标准契约”,由地方官府刊印,叫做“官板契纸’或“印纸”。民间缔约时,要向官府购买印纸,填写后,再投税印契。此种印纸制产生,对契约的规范化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此文献中载录契约式样之事大增。代的《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明代的《尺牍双鱼》[29]和《万宝全书》[30]等,都载有各种契约,为民间书写契约提供了方便,也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契约形式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文献载录契约原文,主要见于“家谱”之记述族产、墓地部分中。但今天所见的家谱以清代修的为最多,明代的很少,元以前的已不易见到。因之其中所载契约也较晚.福建晋江县陈埭丁氏的家谱修于清道光时,中录元代契约资料八件,这确是一批难得的资料。八件资料分为三组,第一组为至元二年 (1336年)买花园房地用的“问帐”、“公据”、“官契”和“税给”,共四张。二组为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卖花园山地用的“问帐”、 “公据”和“官契”,共三张,缺税给。三组只有一张,为至正二十七年卖荔枝园及山地的“官契”[31]。大多数家谱中所载契约都很晚,属于明后期的不多。 [1]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编》陆《编辑后记》。
[2] 依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肆《释文》第68页上,编号九一·一;第16页上,编号二六·一。
[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作《僧光镜负●布契》。
[4] 《周礼·秋官·司约》贾彦公疏。
[5] 均见岐山县文化馆,陕西省文管会《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期。
[6]均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7册。
[7]依次见陆星《八琼室金石补正》卷2、卷3。
[8]高文《汉碑集释》第12页。
[9]王昶《金石萃编》卷114。碑今在西安碑林。
[10]王昶《金石萃编》卷158。
[11]《春秋左传》昭公十七年。
[12]周去非{岭外一代答}卷10《蛮俗门·大契》。
[13] 《马可波罗行记》第2卷190章《金齿州》。
[14]袁枚《子不语》卷21《割竹签》。
[15] 《周礼·天官·小宰》郑玄注。
[16]刘熙《释名·释书契》。
[17] 《周礼·天官·小宰》孙治让正义。
[18] 《周礼·地官·质人》郑玄注。
[19] 刘熙《释名·释书契》。
[20] 《周礼·天官·小宰》孙治让正义。
[21]贺昌群《关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新建设> 1960年2月号。
[22]陶宗仪《辍耕录》卷17《奴婢》。
[23]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田契钱》。
[24] 《清朝文献通考》卷3“征榷》六《杂征敛9》。
[25] 《史记·陆贾列传》。
[26] 《太平御览》卷836引应劭《风俗通》。
[27] 《艺文类聚》卷35。
[2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条。
[29]明人熊寅几撰。
[30]清人毛焕文增补本。
[31]施一揆《元代地契》,原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四期。
我家里有一块地,35年前生产队分的,种了30多年了,别人拿出地契族谱来,说是他们的要拿回去合理吗?
本文2023-10-31 09:04:32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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