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继子女能继承吗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31浏览:1收藏

夫妻共同财产,继子女能继承吗,第1张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可以 继承 。 因为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的 法定继承人 ,对父母的遗产享有 法定继承 的权利。 夫妻的 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双方合法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双方遗产的范畴。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个家谱有很多种,具体如下:

1、欧式

欧式又称横行体,是北宋文学家欧阳修创立的。

欧式的特点是:世代分格,由右向左横行,五世一表,用起来很方便。欧式中,每个世代人名左侧都有一段生平记述,介绍该人的字、号、功名、官爵、生辰年月日、配偶、葬地、功绩等。

2、苏式

苏式又称垂珠体,是北宋文学家苏洵创立的。

苏式世系表的特点是:世代直行下垂,世代间无横线连接,全部用竖线串连,图表格式也是由右向左排列的,主要是强调宗法关系。

3、宝塔式

宝塔式顾名思义,就是将世代人名象宝塔一样,由上向下排列。

宝塔式采用横竖线连接法,竖线永远处在横线的中间,这对人多的大家族来说,因人名不可能排在同一页纸上,兄弟之间长幼关系不清,会为写谱、看谱带来很多不便。

此种图谱最迟在南宋时期出现,其特点是将始祖置于上方正中位置,后世子孙按辈分依次排列,每一父辈必置于字辈的上方正中,这样家庭成员的亲疏、血缘关系表现的非常明了。

但宝塔式的缺点是,当家族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无法将世系在一张纸上画出,而且由于各支系子嗣多寡不一,难以保持图谱整体上的均衡,容易给人一种不整理的感觉,另外宝塔式图谱在附记履历时由于篇幅有限也受到较大的限制。

4、牒记式

不用横竖线连接世代人名间的关系,而是纯用文字来表述这种关系。

每个人名下都有一个相关的简介,如:字、号、功名、官爵、生辰年月日、藏地、功绩等。牒记式的世系形式固定,次序分明,比较节约纸张。

牒记式家谱类似于每位家庭成员的简历汇编,其起源大约是源于欧式图谱,大致相当于欧式图谱后面的传记部分。其优点是世系固定,依次分明,因此, 有不少家谱采用这一图谱。

扩展资料:

家谱:又称族谱、宗谱等。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家族的世系繁衍及重要人物事迹的书。皇帝的家谱称玉牒,如新朝玉牒、皇宋玉牒。它以记载父系家族世系、人物为中心,由正史中的帝王本纪及王侯列传、年表等演变而来。

家谱是一种特殊的文献,就其内容而言,是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具有平民特色的文献,记载的是同宗共祖血缘集团世系人物和事迹等方面情况的历史图籍。家谱属珍贵的人文资料,对于历史学、民俗学、人口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均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参考资料:

家谱

再婚重组的家庭大部分都会面临的问题是,子女方面的问题。孩子的归属问题必须要先弄清楚,假如孩子的归属权在男方,那么女方必须要做好当任继母的准备,当继母需要考虑的方面也是有很多,对孩子的呵护也要付出更大的精力;

如果孩子的归属权是在女方,那么男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给女方,女方同时也必须让孩子定期在男方家进行生活。再婚男女双方如果都带有孩子的话,那么要考虑到对方对待自己孩子的态度,教育方法等等。

情感压力。孩子可能会感到自己被父母置之不理,心理上会受到很大的压力。

有些孩子可能会因此而敬巧胡产生焦虑和抑郁等情绪问题。

亲子关系发生变化。孩子可能会感觉自己的亲子关系受到了变化,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变得疏远,这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家庭氛围不稳定。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够稳定,或者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出现矛盾,可能会导致家庭氛围不稳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父母离异后再婚对孩子是好是坏,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处理方式。如果继父母双方能够理解孩子的感受,尊重孩子的意愿,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那么再婚可能会给孩子带来更多的好处。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不算,那是你家自己认证的,没有户籍关系不能继承烈士荣誉,就算你们打算在户籍上过继侄子给死去兄弟也是不行的,因为中国法律规定,人死后就注销户籍了,没有过户的渠道,除非你弟弟生前将侄子过继给他,上了他的户籍,才能继承烈士荣誉;

关于继承,规定是,死者有遗嘱指定继承的,按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的,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

三方继承权益均等,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家谱不是随随便便可以修的,在一些字眼上,一定要小心,千万别用错了。

名、字、号

名:

宗谱中一般都有名(即谱名,宗谱的字辈通过谱名来体现)。

现在修谱,一般不再搞谱名,名字即为谱名。

旧时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只呼其字而不叫其名,即所谓避讳,直呼其名是对这个人的不尊重。

字:

即平时称呼。如曹操,字孟德,刘备字玄德,平时见面只呼其为“孟德”、“玄德”,而不叫其曹操,刘备,就是避讳,表示尊重。

现代人很少用字。

号:

号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旧谱中的号一般是年长者或有一定功名的人出于一种成就感,或出于某种因素,自己给自己提出的。

所以不能把几岁孩子的小名称为号,那是对号的一种误解。

重点注意

古人有姓、名、字、号,字通常由长辈来命名,男子可在成年后由父亲取字。

今修谱时,如族内形成共识按字辈定新录入成员的谱名,拟将原名书为“一名××”或“字××”。

同时,不能把旧谱中的名随意去掉,也不能把旧谱中名、字随意调换。如有曾用名,可用“又名××”加以弥补。

配、娶、继配、聘

配:

宗谱中的配是男子结婚的专用词,配即元配。即对方为未婚,也称处子,书“配某地某姓某公女”。

娶:

娶则指对方为再婚女子,也称醮妇。书“娶某地某姓某公女”。

继配:

继配指前任妻子已死亡或离异,又与后任妻子结婚。

再配为处子则书“继配某地某姓某公女”;再配为醮妇则书“续娶某地某姓某公女”。

聘:

聘指男子定亲,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确立,但未完婚。旧社会对定亲非常重视,一旦定亲,女方即为夫家人。

故有“未婚卒,葬某地”之记载。

重点注意

在配和娶两字并用于一宗谱时,配和娶用词含义是有区别的,一字之差,意义不一样。

所以不要随便把旧谱的配改为娶,个别宗谱只写娶而不写配,这种情况另当别论。

另外,现在修谱,一般不写聘,而以结婚为准,年近五十未结婚者,可写“未娶”。

适、字、未字、待字

适:

该女子已出嫁结婚书“适”。

字:

旧时女子通常在出嫁前才由父母或婆家取字。该女子已定亲尚未出嫁曰“字”,与男方的聘相对应。

未字:

该女子尚未定亲曰“未字”。

待字:

该女子已介绍对象,但尚未举行定亲仪式曰待字。因称女子待嫁为“待字”。

重点注意

宗谱中“适”为女子结婚的专用词,因此现在修谱,不要惟恐别人看不懂。

就把适改成嫁,这就与历次修谱用词不一致,而且失去了“谱味”,故女儿出嫁仍写“适”为宜。

出赘、入赘、招赘、孀赘

出赘:

指本姓男子招女婿出去,宗谱中书“出赘某地某姓”。

入赘:

指外姓男子招女婿进来。

招赘:

旧谱世系表均以男子为主体,本姓女子招女婿都以女婿挂线,故表述为“××赘婿,本姓×”。

现时修谱,招女婿多数以本姓女子挂线,这里主语变成了女性,故应用“招赘”,也可用“赘”或“招”。

孀赘:

孀赘即丈夫死后,妻子再找一个男人上门,俗称“黄泥畔”。

重点注意

认定是否招赘不是以女方住在娘家为准,而应以所生子女姓母姓为准。

孀赘情况目前时而可见,但是我们在修谱时注意,入谱均以正式婚姻为准,如果找个老来伴,但未领结婚证,还是不录为好。

出继、继子、出嗣、入嗣、承祧、兼祧

出继:

指本姓男子过继给外姓做继子,并改为外姓。

此种情况,在世表中仍需要挂线,并注明出生年月,出继何地何姓,方便后人明了本源。

继子:

指外姓男子被本姓领养,并由外姓改为本姓。

出嗣:

本宗族由多子方承嗣无子方。

入嗣:

本宗族无子方由多子方来承嗣,俗称顶嗣。

承祧:

在家谱中将某甲之子给某乙一人当儿子,不再给甲当儿子。这种完全带子的关系叫承祧。

兼祧:

兼祧是以独子兼承叔(或伯)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又称“一子两后”或“两房共一子”。

清乾隆朝起规定兼祧子可在两房各配一妻,二妻间非妻妾关系,而是妯娌关系。

重点注意

旧时对继子入谱都有严格规定,一般都要得到宗族同意,并要交一定的田产或财产给本姓宗祠,有的把继子编入另谱。

现在修谱,继子和亲生子都一视同仁,不再编入另谱,但为了区别亲生还是领养,仍写“继子”为宜。

嗣即继承。旧时承嗣都有严格规定,一是必须得到宗族同意,二是在辈份上必须一致,三是亲疏上应该由近及远。

承嗣的目的,主要是延续香火,同时也继承财产,故世表一般在入嗣方详述,在出嗣方略述。

殇、夭、卒、年、享、寿

殇:

7岁及其以前身亡书“早殇”。

夭:

8岁至15岁未成年而身亡称“早夭”。

年:

50岁以下去世,书“卒于某时,年若干岁”。

享:

51岁至59岁去世,书“卒于某时,享年若干岁”。

寿:

60岁及以上去世,书“卒于某时,享寿若干岁”。

重点注意

古代对不同年龄人的死亡,用词有讲究,读其词即知年龄大概,宜慎用:作古之人书“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卒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世之人书“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生” 。

夫妻共同财产,继子女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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