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规定文物归国家所有?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30浏览:1收藏

为什么国家规定文物归国家所有?,第1张

一、您的这个问题,可以做深度分析就是“文物的价值所在”,文物具有独特的价值,所以国家规定国有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文物的具体价值在于:

1、文物价值的客观性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遗迹、遗物,作为历史的产物,都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从这一点出发,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遗迹、遗物都具有历史价值,这是文物的首要价值。任何历史遗迹、遗物,都是由产生它的年代所具有的科学水平创制出来的,本身包含了或反映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状况。所以,从整体来看,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三者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于物质文化遗存之中,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就某处遗迹、某件遗物来讲,并不都具有三个价值,但一般都具有历史价值,同时具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一处不可移动文物,若由若干个体组成,内容丰富,一般都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每件器物,并不都如此。

2、历史价值

地球上自有人类以来,所有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任何历史遗迹和遗物都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包含着当时社会的诸多内容。从时代特点中,可以看出它在其产生的时代所处的位置,所占的地位。商周青铜器充分反映出它在当时社会政治、经济中所占有的重要位置,进而从其产生、发展变化中,了解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地位的变化,这种变化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结果。

历史的遗迹和遗物是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一定人群,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需要,运用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所掌握的技术创造出来的。它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宗教信仰、风情习俗等,从而构成文物时代特点的主要内容。

文物的时代特点即历史性,能帮助人们去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这是文物历史价值的重要反映。研究旧石器时代的原始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只有依靠旧石器时代的遗迹和遗物。新石器时代社会面貌的研究与复原,除参考民族志材料外,最根本的还是依据这个时期的遗迹和遗物。一部原始社会史,除了文献所载远古传说故事和民族志材料可供参考外,最根本的是根据这个时期的遗迹与遗物,综合研究后才能写成。

3、艺术价值

内涵极其丰富,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有审美、欣赏、愉悦 (消遣)、借鉴以及美术史料等价值。它们之间既相互渗透,又相互制约。

审美价值主要是从美学的深层次给人以艺术启迪和美的享受。欣赏价值主要是从观赏角度给人以精神作用,陶冶人的情操。愉悦价值主要是给人以娱乐、消遣。借鉴作用主要是从中吸取精华,在表现形式、手法技巧等方面学习借鉴以创新。至于美术史料价值,主要是作为研究美术史的实物资料。

文物中具有艺术价值的历史遗迹和遗物,大体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用的遗迹和遗物,即当时建造、制作的目的是为了人们实用,如建造一座皇宫是为了供统治者行使权力和生活起居之用,为了使其建筑与权力、生活要求相一致,必然从布局、形式、用材、装饰等方面加以处理,既要体现权力的威严,又要从艺术上加以表现,使二者寓于一个统一体之中。在这里建筑艺术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一环。一些生活用品,如青铜器和陶瓷器等,其造型、纹饰等也都具有艺术价值。

第二类是作为美术品、工艺品等创作的艺术品,如书画、雕塑等就属于此类。它品种繁多,艺术价值内涵丰富。其中许多当时即为陈设品,留传至今,依然具有欣赏价值,并可资创作新的艺术品时借鉴。

第三类是专为死者随葬而制作的明器中的一些器物,有人、家畜、鸟兽形,有车船、建筑物等模型,有仿礼器、生活器皿的器物。前者本身就是雕塑艺术品,后者在造型、纹饰方面具有艺术价值。

4、科学价值

主要包括知识、科学、技术等内涵。历史遗迹和遗物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反映了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说明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军事、文化状况。按照唯物史观来看,劳动生产者所创造的一切,都受到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超越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产品是制造不出来的。

古代各种遗迹、遗物的本身,都蕴藏着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信息,这一点应该首先确认。至于它说明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新发明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是稳定发展阶段的技术水平,甚至是该种技术衰落阶段的水平,则是另一个问题。但均需通过实物比较研究才能确定。陶器的发明只能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制造,在旧石器时代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制造出来的。

时间越早的世系,越不靠谱 ,可信度越不高,因为在明清时,出现大量的造假家谱。

与自己越靠近的世系,可信度还是挺高的,如明清之后的记录。

像那种一百几十多世系,历经4千年以上的,那第一百世系之前的老祖宗,可信度,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了,试问,几千年的,能连续不断的记载下来吗?

历史上,经过焚书坑儒,战火纷飞,背井离乡,妻离子散,在反复的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家谱还能完整保留吗?

由于封建社会,朝廷用人要查家谱,即查祖宗十八代,在明清时,出现了大量的伪造,目的就是为家族子弟谋一个好的仕途。

反正我家的,第一百代之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值不起推敲。

其它姓氏,同样有这样的问题,不是家谱本身的错,是时代的错,时代的产物,为了仕途更顺而特定的一种谎言,那其真实性能有多高,大部分都是假的。

  一,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物质文化遗产里包括文物和其他不是文物的物质文化遗产,两者是从属的关系,总分的关系。

  二,文物:

  1,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2,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3,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二,物质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刻和雕塑、书籍、书法与绘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文化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区域。

家 谱

家谱是一个家族的史书,在家谱中,人们可以了解到家族的历史发展、人口变迁、家族成员和婚姻状况等,并且在家谱中,还记录了家族的家规、家训等,而家谱从古至今也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家谱发展出了诸多的形式。

常见的家谱形式有以下七种

一、结绳家谱

在文字尚未产生之前,先祖们用在绳子上打结的方式来记录事情,这种方式被称之为结绳计事。使用结绳的方式来记录家族世系,体现家族内成员的基本情况,就是结绳家谱。

二、口头家谱

口头家谱是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流传下来的族谱。这种方式也是在文字还没有产生之前的记录家谱的方式。口头家谱依赖的是记忆力,因此能够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主要可能就集中在世系发展和重要人物事迹上。

三、甲骨、金文谱

甲骨、金文谱是刻在甲骨或青铜器上的族谱,这种族谱在商周时期比较普遍,它基于文字的产生和青铜器的铸造。由于甲骨和青铜器能够长久的保存,因此,这两种族谱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也逐步被发现,成为我们现在研究族谱历史的重要历史资料。

四、碑谱

碑谱顾名思义就是刻在石碑上的族谱,碑谱有一种很常见的形式就是墓碑,记录了去世之人的生平事迹,当然也有一些家族事迹也是记录在石碑上的。现在这种碑谱已经可以当做是谱学文化中的文物了。

五、布谱

布谱就是记录在布上的家谱。是比较新型的家谱形式,主要可以用作于保存的目的,具有一定的传承意义。

六、纸谱

主要是指印在纸上的族谱。这是现存族谱最主要的类型。

七、塔谱

这种形式比较少见,主要指的是刻在石塔上的族谱。著名者有山西省临县崔家坪保存的刻于明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的石塔族谱。

家谱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产物,承载其内容的形式有许多种,在不同时期,家谱的主要形式也各不相同,但了解不同的形式,是作为现代人的我们,所应做到的事。 家谱

中国的文物主要属于国家所有,中国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文物不属于遗产范围之内的,一般情况下文物应该进行上缴国家,上缴给国家的情况下国家会给奖励金,但是如果个人不情愿上缴国家的情况下,国家会进行收购,那么收购的钱是可以继承的,所以文物是国家的财产不是个人的。不是遗产范围之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公民死后,可以成为公民的遗产。但是,对于遗产中涉及国家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的,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珍贵的文物应上缴国家,国家会给予公民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果公民不愿意捐献,那么,国家将采取收购的方式,将珍贵文物收归国有,所支付的价款,继承人可以继承。

下列文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2)地上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

法律依据

《法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有文物受法律保护。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家谱之体现,能合书、图、史、表、志为一体者,它的利用价值就显得大些。家谱主要以文字内容为主,资料为副,但一张好的、照片仍是能将时代的精神面貌和特质传达出来。

将、照片纳入家谱的意义在于,为家族传承提高了一个最直接的环境背景,使家谱不在局限在文字文字记录、整体概念也变得鲜明而生动起来。

只要是能让人对家谱有更进一步认识的古地图或老照片,均应该被收入家谱里,包括:

1.老照片:家中存有的古老黑白照片、一家人的合照等,都有其历史价值,也是见证家谱的最原始材料。

2.祖先(遗像、人物画、肖像画):中国历代以来多有大量之人物画及肖像画,其中有大部分是为了纪念先人,或表达对圣贤亲人的追慕。也有些家谱将家族先人中显达之人,画出其仪容,置于卷首,以求达到光大族望,启迪后人的目的,有些也刊载一些先人手泽遗墨。

3.风水图(祠堂图、墓图):祠堂是供奉先人的地方,在古代更是家族聚会之所,所以一般的家谱均有记载和刊载建物版图、描绘实状,有些更是附刊墓图,有些甚至详记地理方位。人们相信一个家族的兴衰和祖辈所居住、埋葬的地点有很深的关系,这些都蕴涵着丰富的“风水”内容,所以也被称为“风水图”。

4.故居/村庄图:明清族谱中不但记述居址迁徙,很多富家所修的谱书中,还以精美的版图,印制出他们家族的庭院、楼阁、书斋、房舍等。 明清以来,祠堂成了宗族祭祀先祖、议决大事的重要场所。每个祠堂大凡都有自己的堂号,从某种意义上讲堂号是宗族的标志。堂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具有姓氏特徵的堂号,如王氏“三槐堂”、赵氏“半部堂”等;另一类是没有姓氏特徵的堂号,如“世德堂”、“崇本堂”等。具有姓氏特徵的堂号,其来源大都伴有寓于某些含义的典故,它重复出现于该姓氏的不同支族。没有姓氏特徵的堂号,大部分分别为某一支族特有或与其他宗族的堂号甚少重复,其馀少量的堂号则在同姓和异姓宗族中间着较高的重复出现率。而其他的堂号辅以姓氏、地域的限制,也能在判断宗族方面起一定的作用。如“世德堂”,杨、丁、王、李、吴、何、沈、邵、周、胡、秦、徐、陆、陈、孙、黄、曹、许、张等数十个姓氏都有此堂号,而且同姓中的不同支派也有,出现的重复率极高,但加以姓氏、籍等条件限制,就可缩小范围。

堂号名称一般取自于郡号名或为纪念家族史祖或名人而自创。

一般来说,堂号多取自于郡号名,郡是秦、汉时期对行政区域的建置,郡号名又取自于郡名,或诸侯国名,地方府、州、县名。随着姓氏家族的发展壮大,就出现了以各姓氏名门望族发祥地的郡名作为郡号的由来。

大家族日久人众,或是遇至天灾连年之时,族人就会因迁徙流离,而散布各地。于是就有了在“总堂号”之下,再加入“分堂号”名称的方法。“总堂号”代表家族(姓氏)的发祥地,寓后人以不忘本源,“分堂号”则是族人迁徙至新地,成为当地有名望家族后,以该地的郡号作为堂号,“总堂号”和“分堂号”统称为“郡望”。

因为各族姓基本上都是以郡名作为自己家族的郡号,所以就有了若干姓氏同为一个堂号的现象。例如:王,胡这两个姓的郡望都是“清河堂”。

堂号名称的另一出处:自创堂号,乃家族中人自立的堂号,该堂号名称一为有别于各姓氏的分支别派,二为铭记祖先或名人的公德事迹或教诲。例如:杨氏的“四知堂”寓意“天知、地知、我知、子知”的为人风范。 明代中后期是中国家谱体例演变与内容更新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体例的变化与内容丰富是此前谱牒所少有的。正德元年所纂《余氏会通谱》内容包括新旧序、跋、辨、图、外传、外纪图、世系图、茔域图、卷末跋、后序。《休宁文昌金氏世谱》内容已较全面,包括序、凡例、列士、金氏该国、世系、事略、行实、行状、墓志铭、杂著、记、诗、赞、规约。嘉靖十八年许璞、许汉纂《许氏统宗世谱》内容涉及序、名人传记、行状、墓志、世系。嘉靖三十四年朱世恩纂《朱氏统宗世谱》内容涵括历代谱序、敕命、凡例、像赞、祠屋图、墓图、传、世系图。嘉靖三十七年黄侍、黄仁德纂《左田黄氏孟宗谱》内容包括序、图、地理志、姓氏源流、世系、文翰。隆庆六年许可复、许凤翔纂《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吸收并总结了嘉靖以前家谱的有关内容,且有所扩展。该谱涉及历代谱序、目录、世系图、考、先世文翰、序、说、传、记、寿叙、赋、诗、歌、词、挽诗、行状、赞、祭文、谱说、后骗子、领谱字号等诸项内容。万历以后,字谱内容较前更为丰富。隆庆、万历年间歙县殷氏宗族“始为谱,其大凡有姓氏、本原、世系三考”,其后内容又扩充了“世德、规范、训典、文献、宅第、丘墓、遗文、遗迹、里社九考。”万历五年吕仕道纂《吕氏续修宗谱》涉及目录、书法、凡例,历代谱序、像赞、迁源源流、祠墓寺图表、里居图、姓氏来源、世系、世德、规范、训典、文献、遗事、丘墓、祭田、家规、修谱衔名、修谱总论、后序、跋等内容,该谱的列诸项涵盖了后世家谱所具备的基本内容。万历十八年程弘宾纂《歙西严镇百忍程氏本宗信谱》分谱序、谱例、纪源、传疑、传信、世系、世传、内传、保莹、遗翰、族约、续后十二篇。万历末年修成的休宁《曹氏统宗世谱》涉及序列、题辞、谱引、谱歌、谱诗、恩荣录、曹氏先达、迁徙源流、坟墓、后序、跋、谱约、支谱图、统宗谱系小叙、系图、事略、重修族谱叙略、家乘序、诗集序、遗嘱、跋等内容,名目纷繁,同万历以前所修宗谱相比,内容得到大规模扩展,几乎囊括了与宗族相关的所有事项。通过对上述明代宗谱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与宋元谱相比较,明谱新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家规家训、祠产族产等宗族制度的相关方面,这也正是明代宗族制度较前有所发展的一个反映。

关于体例方面,明谱在因袭欧苏谱例的同时,增加了“志”“图”“考”“录”等项新内容,这是明修宗谱进一步吸收正史和地方志编纂学上成果的重要体现。据翟屯建先生研究,明代宗谱体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纲目体,以纲统目;二是条目体,一事一目,互助统辖;三是纲目与条目的混合体。且愈往后,这种混合体的方法在宗谱编纂中愈益得到广泛的运用。与明代以后所修宗谱相比较,有明一代所修宗谱的体例已比较完备,且大体上已定型,此后清、民国年间所纂宗谱在体例上基本承袭明谱,变更甚微。

2016年3月媒体报道:仙桃市张沟镇新西村81岁陈江培老人保存的《义门陈氏江州老谱》。扉页楷书“义门陈氏江州老谱”字体古朴苍劲,纪年“明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年)清晰可见。族谱为黄绫质地,手工抄写。族谱记载了义门陈氏牛公庄的3位先人,于明洪武二年(1369年)由江西吉水迁至湖北沔阳越舟湖,世袭至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的家族历史。现在这一支系已发展到近2万人,分布于仙桃各地。全国“非遗”评审专家、江西师大历史系教授梁洪生认为这部《义门陈氏江州老谱》是迄今发现的成书最早、保存最好的谱牒,极具史料价值,够得上“国家级历史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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