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30浏览:2收藏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第1张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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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郡:江苏溧阳、宜兴、金坛、句容、南京、浙江淳安、桐庐、湖州、德清、富阳、江西、安徽广德、徽州(黄山)、祁门等。

河南河南郡。河南桐柏

湖北黄冈,荆州等。

山东济南,泰安,济宁。

惠来揭阳。

浙江余姚宋岙村。浙江兰溪女埠后方村。浙江兰溪马涧本镇及溪里源。

浙江仙居县板桥村

浙江临安三口镇方家头

浙江省龙泉市城北乡,方山头村、村头村等

浙江开化县苏庄镇唐头村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天台方冲、小池白银、城西方洲等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庙边方村、塔上方村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方氏家谱 921全国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二十卷(清)方善祖 方大成等编

  清乾隆十八年(1753)木活字本

  日本 美国

  注:该族散居安徽歙县、浙江淳安等地。封面作

  《柳山方氏宗谱》,版心作《方氏会宗统谱》。

  922天津宝坻方氏族谱一卷(清)方学诗修,清同治九年(1870)刻本 一册

  人民大学

  923上海青浦方氏宗谱不分卷(清)方德彰续修 方存绪编辑

  清光绪间钞本二册

  上海市文管

  924江苏溧水方氏汇同宗谱不分卷民国三十年(1941)河南堂木活字本五册

  江苏溧水县城郊乡沙河邨

  925江勤扬州方氏联临派居河前族迁扬州支谱一卷(清)方鼎銧等修

  清光绪间刻本一册

  北图

  926江苏常州毘陵芳茂里方氏宗谱二十六卷首一卷

  (民国)方文皐主修方有年总纂,民国十七年(1928)毗陵方氏滋本堂木活字本

  江苏常州市图

  注:谱创修於清康熙三十年。

  927江苏无锡方氏宗谱十五卷首一卷(清)方州云 方殿荣等续修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木活字本

  日本 美国

  928浙江虞嵊方氏宗谱四卷(清)方仁桢等纂修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逸河堂活字本 五册

  北图(虫蛀残破)

  注:该族散居上虞、嵊县等地。

  929浙江临安唐昌天水方氏宗谱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民国)潘秉哲戴鸿文主修,民国九年(1920)积庆堂木活字本

  浙江图

  930浙江萧山方氏家谱五卷(清)方国标辑

  清康熙四十六年(1707)刻本

  吉林大学

  931浙江淳安方氏族谱前集不分卷後集不分卷明钞本 一册

  北图(前後残破)

  932浙江淳赛桂林方氐宗谱十二卷(清)方其 方之瑾等编

  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宛陵汤茂乡木刻本一册

  安徽图(存卷1、2)

  933浙江淳安 山路口方氏支谱四卷首一卷末一卷(清)方善祖修

  清乾隆十一年(1746)观礼堂刻本 六册

  历史所

  934浙江宁波镇海桕墅方民族谱二十卷首一卷(清)张寿荣纂修

  清光绪三年(1877)六桂堂木活字本

  浙江图(存卷首、卷1一5)

  935浙江宁波镇海桕墅方氏族谱二十四卷首一卷

  936浙江宁波镇海桕墅方氏恭房支谱二十卷首一卷(民国)张美翊纂修

  民国三年(1914)六桂堂木活字本

  浙江图(存卷1、4、5、18、19、22、23、卷首)

  936浙江宁波镇海桕墅方氏恭房支谱二十卷首一卷

  (民国)江五民 方义鹗等纂修

  民国二十二年(1933)新昌石氏木活字本

  历史所天一阁(存卷首、卷1一6、13一20)

  937浙江鄞县鄞青阳村兰田方氏家乘二卷首一卷末一卷(民国)张琴 方友镇等纂修

  民国二十年(1931)木活字本 二册

  天一阁

  938浙江馀姚姚南四明丁山方氏宗谱九卷首一卷末一卷(清)方瓒 方始瑞等编

  清光绪十五年(1889)伦叙堂木刻本

  南开大学河北大学

  939浙江慈溪慈东方堰方氏宗谱七卷首一卷(民国)童成章编

  民国二十年(1931)乘裕堂活字本 八册

  北图 天一阁

  注:方朝昌始修於清嘉庆间,此为二修。

  940浙江奉化 阳方氏宗谱四卷(民国)庄景仲重修,民国十四年(1925)木活字本

  浙江奉化县文管

  注:陈锦澜始修於清同治五年。

  941浙江奉化大桥方氏宗谱十卷(民国)方汝舟等纂修

  民国二十九年(1940)大训堂活字本 一册

  北图

  注:书口题《旌门方氏宗谱》。

  942浙江嘉兴歙县罗田方氏迁禾分支宗谱三卷(民国)方惟善辑 方锡壤重修

  民国二十三年(1934)铅印本 一册

  浙江嘉兴市图

  注:版心作《罗田方氏迁禾宗谱》。

  943浙江德清方氐宗谱四卷(清)方允权 方孔铭重修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木刻本

  浙江德清县清退办

  944浙江诸暨白门方氏宗谱不分卷(清)方健 郭瀚纂修

  清嘉庆十二年(1807)写本 六册

  浙江图

  945浙江金华孝川方氏宗谱五卷(清)方表等十修

  清乾隆四十年(1775)活字本 十六册

  历史所

  注:方翔始修於宋绍定四年。

  946浙江金华赤松方氏宗谱□□卷,民国十七年(1928)木活字本

  浙江衢州市文管(存卷3、10-12、19)

  947浙江兰溪方氏重修族谱八卷(清)朱维义篡修 方朝裕等重修

  清同治五年(1866)木活字本 十四册

  日本 美国

  948浙江兰溪河南方氏宗谱六卷(清)翁百高重纂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水亭乡

  949浙江兰溪河南方氏宗谱三卷,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高潮乡

  950浙江兰溪河南方氏宗谱七卷(清)方旭重纂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水亭乡

  951浙江兰溪河南方氏宗谱四卷,民国七年(1918)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甘露乡露源方村

  952浙江兰溪方氏宗谱五卷,民国七年(1918)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芝堰乡金钟村

  953浙江兰溪方氏宗谱三卷,民国十三年(1924)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芝堰乡

  954浙江兰溪云源方氏族谱六卷,民国十九年(1930)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芝堰乡殿口村

  955浙江兰溪河南方氏宗谱六卷(民国)祝钟重纂

  民国三十三年(1944)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水亭乡

  956浙江兰溪方氏宗谱三十一卷,民国二十七年(1938)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大塘乡

  957浙江兰溪董塘方氏宗谱四卷(民国)方凤增 方志高等续修

  民国二十八年(1939)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永昌乡董塘

  958浙江兰溪平渡方氏宗谱四卷(民国)方希亮纂

  民国二十八年(1939)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女埠乡

  959浙江兰溪河南方氏宗谱二十五卷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游埠乡梅屏村

  960浙江衢州沧州方氏宗谱四卷(清)方绍彭编辑

  清宣统元年(1909)重修木刻本 四册

  浙江金华市文管(又一部存一册)

  961浙江衢州重修三衢西邑沧州安仁里方氏宗谱□□卷

  方钧方炽昌重修木刻本

  浙江金华市文管(存卷1、2)

  注:版心作《沧州方氏宗谱》。卷二有清宣统元年作像赞。

  962浙江衢州河南方氏宗谱四卷(民国)方明礼重修

  民国三十七(1948)北隅居士郑荫槐木刻本一册

  浙江衢州市文管

  注:未有後人墨笔增补至一九六三年。

  963浙江常山丹阳方氏宗谱六卷(民国)徐燮创修

  民国七年(1918)序刻本

  浙江常山县狮子口乡渣濑湾

  964浙江常山遂阳墅方氏宗谱四卷,民国十二年(1923)序刻本

  浙江常山悬芳邨镇

  965浙江常山方氏宗谱二卷(民国)蒋树梓重修

  民国二十二年(1933)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招贤乡高埂邨

  966浙江常山定阳玉山方氏宗谱二卷(民国)蒋树梓重修

  民国二十八年(1939)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青石乡大塘後邨

  967浙江常山方氏宗谱一卷(民国)方志有重修

  民国二十八年(1939)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大桥头三角甫邨

  968浙江常山大桥头方氏宗谱□□卷

  浙江常山县球川镇曹宅邨(存卷8)

  969浙江临海台临方氏宗谱五卷,清光绪十九年(1893)木活字本

  浙江临海县博(存卷1、2)

  970浙江天台方氏宗谱二十卷(清)方 等修

  清道光十五年(1835)刻本

  上海图(缺卷10、11)安徽图

  971安徽船溪方氏宗谱十二卷(清)方国仁 方国遐等重修

  清乾隆三十年(1765)敦厚堂活字本 十册

  美国

  注:该族散居太平、祁门、黟县、石棣、贵池等地。

  972安徽方氏宗谱四卷(清)方士识 方渭川等重修

  清同治八年(1869)崇本祠木刻本 四册

  河北大学

  注:该族散居祁门、石棣等地。本书扉页作《方氏家乘》。

  973安徽方氏族谱□□卷(清)方兆修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4、13、29)

  注:记事至清同治十二年。

  974安徽河南方氐宗谱四卷(清)方燮堂 方秀卿新修

  清光绪十二年(1886)重庆堂木刻本 二册

  河北大学

  注:该族散居歙县、泾县等地。

  975安徽方民族谱□□卷,民国间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31、32、35、36)

  注:其中记事至民国五年。

  976安徽定远鑪桥方氏家谱四卷首二卷(清)方士淦等修

  清道光十六年(1836)钞本 四册

  北图

  977安徽定远重具鑪桥方氏家谱四卷首二卷(清)方汝绍等三修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刻本

  北图 人民大学 吉林大学日本 美国

  978安徽休宁珊溪方氏分支谱略不分卷(清)方德骥修

  清光绪六年(1880)杭州思福堂刻本 二册

  北图江苏苏州搏

  979安徽绩溪城南方氏宗谱二十四卷首一卷,附需南方氐祠谱四卷

  (民国)方树等纂修

  民国八年(1919)恩诚堂活字本 九册

  北图 历史所 南开大学安徽屯溪市文物商店 安徽绩溪县方安湾

  注:方允镇始修於清乾隆十一年。

  980安徽绩溪城内方氏宗谱二十四卷(清)方建寅主修

  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二修本

  安徽绩溪县东青岭

  981安徽绩溪城内方氏宗谱二十四卷(民国)方树主修

  民国八年(1919)修本

  安徽绩溪县东青岭

  982安徽绩溪城北方氏宗谱二卷(清)方政纂修

  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续修本

  安徽绩溪县鱼龙山

  983安徽歙县汉歙丹阳河南方氏衍庆统宗图谱一卷

  (宋)方桂森纂修,明刻本 一册

  北图

  注:末有元至正二十三年新刻衍庆统谱跋。

  984安徽歙县新安邑环山方氏重修流芳谱九卷(明)方达纂修

  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刻本一册

  北图

  985安徽歙县古歙方氏宗谱六卷(明)方伯安纂修,明隆庆间刻本

  吉林大学(存卷3一6)

  986安徽歙县沦川方氏族谱不分卷(明)方柱纂修

  明万历四年(1576)写本一册

  历史所

  987安徽歙县汉歙灵山方氏宗支世谱□□卷(明)方在明纂修

  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家刻本

  北图(存卷3、4)

  988安徽歙县歙西灵山方氏世谱文选一卷(明)方在明纂修,清钞本

  湖北图

  989安徽歙县古歙方氏历代源流世谱十卷(明)方鹗纂修,明刻本

  北京大学

  990安徽歙县方氏世谱不分卷(清)方学伯纂修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刻本 七册

  人民大学

  991安徽歙县方氏族谱十卷首一卷(清)方秋宇等纂

  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刻本 十二册

  北图(缺卷2、4)

  992安徽歙县方氏族谱十卷首一卷(清)方怀德 方淇 纂修

  清康熙四十年(1701)刻本

  安徽省博(存卷首、卷1一3、5一10)

  993安徽歙县方氏族谱六卷(清)方逢义编

  清康熙四十一年(1702)写本 四册

  安徽博

  注:卷端作《歙西联墅镇信行陈邨方氏世系图》。

  994安徽歙县歙西拓源方氏宗谱九卷(清)方清耀 文肇夔等纂修

  清乾隆十年(1745)敬投堂刻本

  安徽博安徽徽州地区博(存六卷)

  995安徽歙县方氏族谱,钞本 -册

  北图

  注:卷首有清嘉庆二十年方煦端自序。

  996安徽歙县方氏宗谱,清钞本 一册

  安徽图

  997安徽歙县府前方氏宗谱二十卷首一卷(民国)方为国续修

  民国二十年(1931)敦本堂木刻本 七册

  河北大学

  998安徽祁门方氏宗谱八卷首一卷末一卷(清)方炽昌纂修

  清同治十三年(1874)敦义堂活字本 十册

  历史所

  999安徽桐城桂林方氏支谱十八卷首一卷末一卷(清)方镜等修

  清同治七年活字本二十册

  人民大学

  1000安徽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首一卷(清)方传理编

  清光绪六年(1880)刊本

  安徽图(存卷首、卷1一52、54一56、58一64)

出自姬姓,以字为氏。西周后期宣王时有大夫方叔(姬姓,字方叔),因功受封于洛(今河南洛阳),他的子孙以他的字为氏,称方氏。史称方姓正宗。

  出自方雷氏及方相氏之后裔。传说神农有后裔开始得雷姓。传至8代孙帝榆罔之子雷,黄帝伐蚩尤时,因功被封于方山(大致为今河南叶县南),其后子孙有以地为氏姓方。又有方相氏,黄帝时嫫母之后。亦为河南方氏。

  出自姬姓,为翁氏所分。西周初年,昭王的支庶子孙受封于翁山,后以邑名为氏姓"翁"。宋初有福建泉州人翁乾度,生有6子,分姓洪、江、翁、方、龚、汪6姓。其中第4子分姓方,其子孙也姓方。

家乘谱牒

  浙江:虞嵊方氏宗谱四卷、桂林方氏宗谱十二卷、萧山方氏家谱五卷、兰溪方氏重修族谱八卷

  安徽:续溪城内方氏宗谱二十四卷、城北方氏宗谱二卷、沦川方氏族谱不分卷、桐城桂林方氏友庆堂支谱不分卷

  河南:方氏创修宗谱八卷、金紫方氏族谱八卷、固始方氏族谱不分卷

  湖北:方氏宗谱九卷、方氏宗谱七卷、方氏族谱一卷

  方氏统会宗谱五卷、灵阳方氏谱四卷、平盈方氏世谱五卷、平盈方氏支谱五卷、沙南方氏宗谱五卷

聚集地(迁徙分布)

  西汉末年,固始籍汝南尹方紘为避王莽之乱,迁移到安徽歙县东乡安家。其后繁衍于严、婺、越、九江、滁阳、莆田、徽、宣、池、秀、湖、常。唐高宗总章年间,河南方氏有随陈政、陈元光父子至福建漳州者。唐太宗时,有方叔,自安徽歙县河南固始方龙山居住。其后裔有的迁至饶、信、江、苏诸郡。方叔第三子方廷范择居莆田(今属福建)刺桐巷,并改其名曰方巷。方廷范有6子,皆为进士,时称"六桂联芳",并称方廷范为"六桂之父"。

   自唐代的方叔至民国年间的方自苹,历38世,1100多年,方氏不仅在中原发展繁衍,而且多次南迁,相当广泛地分布于江南各省。其中,居福建莆田刺桐巷之方氏,有的与阿拉伯商人通婚,信奉伊斯兰教;有一支于宋元之际避乱迁至海南岛琼州。此外,在隋唐以前,青州、河东及北方的一些地区,也有方姓居民。

  台湾的方姓以台南居住的最多,次为嘉义,再次为台北。在台湾诸姓中列第四十九位。至于方氏入台是明末永历年间,先有一龙溪的方姓人入垦于观音里赤山仔庄,后于嘉庆年间,又有方姓人氏入垦厅来荒埔及台北县石碇乡格头村,后又有方姓不断从福建移居台湾,使台湾的方姓从无到有,由少到多,逐渐发展为一个重要的大姓。后来又有人到海外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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