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崔氏辈分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29浏览:2收藏

河南崔氏辈分,第1张

…………定下后十四辈的字派,即“百、世、声、传、芹、藻、香,子、孙、繁、衍、邦、家、光。”为方便传之于后人,他还续了两句诗:“满庭玉竹宏光绪,之朝宗祝永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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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zp/ 崔氏族谱

崔姓来源

一、出自姜姓,为炎帝神农氏后裔。

西周初年,有姜姓吕尚,字子牙,为官太师,也称师尚父,又俗称姜太公,因辅佐武王灭商有功,被封于齐,为诸侯国,建都营丘。

姜太公有一子名(亻及),周成王时为朝廷重臣,康王时为顾命大臣,死后谥号为齐丁公。

齐丁公有嫡子名季子,本应继承齐国君位,却让位于弟叔乙,自己食采于崔邑(今山东章丘县西北的崔氏城),遂为崔氏,故崔氏的始祖为崔季子。

《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记述为:“姜姓本炎帝,生于姜水,因以为姓。”姜姓部族是羌人的一支,姜、羌二字古音相同。

羌字从羊从人,表示族名;姜字从羊从女,表示族姓,他们都生活在我国西部地区。

《说文》云:“羌,西戎牧羊人也……西方羌从羊”;《风俗通》谓:“羌本西戎卑贱者也,主牧羊。”而姜姓部族原来也居住在今陕西省扶风县一带。

《水经注·渭水》说:“岐水又东经姜氏城南,为姜水。”这里所记的姜水和姜氏城,可能就是姜姓部族最早活动的地区。

由于姜、羌同源,故《后汉书·西羌传》说:“西羌之本……姜姓之别也”;近代人章炳麟也指出:“姜姓出于西羌”,追其祖先都应是以牧羊为主或以羊为图腾的部族。

然而,姜姓部族很早就从羌人中分离出来,他们的居住地在羌人的东部,其经济生活也由游牧转变为以农业为主。

据传姜姓部族的始祖为神农氏,或称炎帝。

《说文》释“姜”字曰:“神农居姜水,因以为姓。”《帝王世纪》述:“炎帝神农氏,姜姓也……长于姜水,因以氏焉。”关于神农氏开始从事农业的故事在古代流传极广,可知以炎帝神农氏为始祖的姜姓部族,实为羌人中最先进入农业经济阶段的一支。

在中国古史传说中,最早、最显赫的氏族即姜姓炎帝族与姬姓黄帝族。

炎帝族的姜姓部落和黄帝族的姬姓部落原来十分接近,两族还有亲属关系。

《国语·晋语》曰:“昔少典氏娶于有(足乔)氏,生黄帝、炎帝。

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姜、姬两姓有密切的血缘关系,他们不但世为婚姻之族,而且不断争斗,其中最著名的是蚩尤与黄帝之战,或曰炎黄之战,战争的结局以炎帝族失败与黄帝族胜利而告终。

在史前时代,姜姓部族辗转四迁之地甚多。

在历史的进程中,炎帝的许多子孙分为很多支系,变易为其他姓氏。

姜姓较主要的一支即吕氏,据《吕氏世系表》载:“共工氏从孙伯夷,佐尧掌四岳,佐禹治水,封为吕侯,为吕姓之始。”《新唐书·宰相世系》记载:“吕氏出自姜姓。

炎帝裔孙为诸侯,号共工氏,有地在弘农之间,从孙伯夷,佐尧掌礼,使偏(通遍)掌四岳,为诸侯伯(通霸),号太岳。

又佐禹治水,有功,赐氏曰吕,封为吕侯。”可见,吕姓,源自姜姓,是由古部族名和古国名、古邑名等而得姓。

炎帝的后裔,共工氏从(堂)孙伯夷,是帝颛顼之师,帝尧时辅政,掌管礼仪,帝舜时正式任命他为秩宗,并告诫他说:“伯夷啊,由你做秩宗,早晚都要小心恭敬,只有为玖清明才能正直。”伯夷牢记帝舜教诲,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禹代行天子之政时,伯夷尽心辅弼,成为禹的“心吕之臣”(吕,据许慎《说文解字》:“吕,脊骨也,象形。”《新唐书·宰相世系》:“吕者,膂也,谓能为股肱心膂也。”心吕之臣意即心腹之臣)。

为嘉奖伯夷,帝舜晚年赐伯夷姓姜,赐氏为吕,并封他为吕侯,形成吕氏部族。

伯夷的后代,早年活动于甘青山岳地区,由于崇拜山岳之神,形成了四岳部落。

在尧、舜、夏禹时代,四岳成为部落联盟的山岳祭司,也是当时强大的部落之一。

吕与申,皆为四岳部落之后,属羌人的一支,是姜姓的主要分支。

《诗经·大雅·崧高》称:“崧高维岳,骏极于天,维岳降神,生甫及申,维申及甫,维周之翰。”(这里的甫就是吕,《尚书·吕刑》在《礼记·表记》中引作《甫刑》,就是明证。

)

原始社会末期,吕部族由羌人分出,与亲族申部族由甘肃东部东迁。

在申人迁至今陕西甘泉县之北的上申川时,吕人同时迁至上申川之北的吕川,即今志丹县东北的杏子河。

杏子河发源于靖边县的白云山,东流注于延河,后流入黄河。

吕人正是顺着延河河谷,东渡黄河,与申同时迁至今山西中部的吕梁山。

今山西乡宁县东南4公里地有吕乡废城,是吕进入山西的落脚点。

有人考证:“吕氏旧地,疑当在是”。

这里接近舜都蒲坂及夏都安邑,伯夷便在此接受帝舜的赐封,建立侯爵国吕国,世称吕侯。

吕人在夏、商时世有其国,后又东迁至汾水中游肥沃的平原,今存古吕城遗址。

《元和郡县志》记载:“霍邑西南十里有吕乡。”霍邑在今山西霍县西南。

商朝末年,吕国成为周人的同盟。

西周中期,吕国南迁至宛,即今河南南阳。

商周之际,吕侯支孙吕尚(据《竹书纪年·帝系名号归一图》,又称臧丈人、吕牙、吕望、吕消,后来人们又从其祖姓称他为姜尚、姜子牙、姜太公)在灭商建周的过程中建立了盖世功勋,成为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

《史记·齐太公世家》说他是“东海上人”,《吕氏春秋》说他“东夷之士”,《战国策》又说他是“齐之逐夫,朝歌之废屠”。

而《竹书纪年》 (战国时魏国史臣纂录古书及其国典籍而成的史书)则说:吕尚为“魏之汲邑(今河南卫辉)人”,西晋《太公吕望表》、东魏《太公碑记》、宋《太公舟人》诸文,均称吕望为汲入。

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太公钓鱼台管理处曾为研究吕尚的籍贯,从豫南吕姓封地《西周时吕国南迁至宛即今河南南阳),到古称东海郡的山东郯城,最后来到河南卫辉。

他们遍查各地,均未能查到说明吕尚籍贯的史实资料,更末发现任何历史遗迹,而关于吕尚为汲人,确有多方面的论证依据。

吕尚青年时期,家境穷困,曾在朝歌 (今河南淇县)屠牛卖肉,后又到孟津(今河南孟州南)司厨卖饭,他还在商朝做过官,因感商纣王昏残无道,辞官而去。

他曾游说诸侯,却无人欣赏,失望之余,遂隐居下来,此即《孟子》所言“太公避纣(乱),居于东海之滨”。

后来,吕尚听说西伯姬昌(周文王)在西岐崇贤尚老,就千里跋涉,迁徙至今陕西。

这时的吕尚已届古稀之年,但他谙识典籍,见闻广博,胸怀治国之道,心藏用兵之术,兴世强国之心不衰。

相传,吕尚到陕西后,垂钓于渭滨,与姬昌出游狩猎相遇,两人一见如故,非常投机。

姬昌听了吕尚侃侃而谈的治国安邦之策,赞赏不已,遂同载而归,并高兴地对吕尚道:“我先君太公曾预言:‘当有圣人到周,周因而能兴盛,此即指先生吧我的太公期望先生好久啦!”姬昌尊吕尚为“太公望”,并立为掌管军事的“太师”。

吕尚辅佐西伯操练兵马,励精图治,西伯攻灭密须(今甘肃灵台西)、黎(今山西黎城)、崇(今陕西西安沣水西),建丰邑(今陕西长安县沣河以西),多出自他的谋略。

西伯死后,姬发继位,史称周武王,尊吕尚为“师尚父”,迁都于镐(今陕西长安县西北)。

姬发继位后的第九年,在吕尚和周公的协助下,率军东征,进攻商朝,会盟孟津,当时有800多个大小不等诸侯背殷投周。

吕尚认为虽然灭亡殷商的条件基本成熟,但殷纣的实力还不可轻视,建议暂缓出兵伐纣。

又过了两年,殷纣王杀比干、囚箕子之后,招致天怒人怨、众叛亲离。

于是周武王以吕尚为国师,率部伐纣,由孟津渡河,大战于牧野(今河南淇县西南)。

周军在吕尚指挥下,骁勇善战,所向披靡,纣王之军如堤溃岸崩,纷纷倒戈。

纣王见大势已去,逃回朝歌城中,登鹿台自焚。

根据吕尚的建议,周武王悬纣王首级示众,到社庙前,祀告天地,宣布伐纣战争的最后胜利。

武王灭商之后,在各国拥戴下建立了周朝,他派人封比干墓,释放被囚禁的箕子,封纣王之子武庚于朝歌,散发鹿台所藏钱财和巨桥国库所积粟米赈济贫民,又派人视察传国之宝——九鼎。

接着,吕尚又带兵东征商的亲族同盟军——淮夷、徐夷、莱夷以及奄、齐、郯、薄姑等17国。

周武王称王天下后,大封同姓宗族和异姓功臣谋士。

吕尚受封东夷族齐国故地,仍称齐国,他即是齐太公。

齐国为侯爵,都营丘(今山东临淄北)。

齐国地处泰山以北,多处近海,地处僻远,发展农业的条件较差,受中原影响较小,东夷人的风俗习惯更为浓厚。

齐太公在打败了东夷人莱侯的进攻,安定了封国后,对于东夷人的风俗采取了保留与因袭的态度。

齐太公没有强制性也推行周朝的制度和礼仪文化,对于东夷人的传统习俗不是加以革除,而是加以因袭,只是对其君臣之礼略加简化。

在经济政策和经济思想方面,重视发展经济,利用靠近大海的条件,因地制宜,在注意发展农业均同时,还注意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齐民争为渔盐之利,齐文化更多地表现出许多工商社会文化的特点。

齐国很快成为经济、军事强国。

周武王灭商后不久便病逝,其子成王姬诵继位。

成王年幼,武王弟周公辅政,武王的另外两个弟弟管叔、蔡叔等怀疑周公有夺取王位的意图,对周公极为不满。

商王纣子武庚乘机拉拢管叔、蔡叔,又联合东方的徐、奄、薄姑等郡,起兵反周。

周公率领大军东征,齐太公参与了平叛。

周成王策命齐太公对五侯九伯有征讨其罪的权利:“东到大海,西到黄河,南到穆陵关,北到无棣,在此范围之内的五等诸侯,九州方伯,若有罪,皆得以征讨他们。”齐国从此代替天子征讨不服从者,成为东方大国。

姜太公有个儿子叫(亻及),周成王时为朝廷重臣,周康王时为顾命大臣,死后谥号为齐丁公。

齐丁公有个嫡子季子,本应继承齐国君位,或许出自宽厚与世无争的秉性,或许厌倦了纷争的人世,看破了红尘;或许惧怕相互倾轧,争权夺利,担当兄弟反目为仇相互残杀,骨肉相残,杀庶逐弟的罪名,姜季把父亲传给他的齐国国君的位子拱手让给了弟弟姜乙,自己甘愿要了一个名叫崔的地方为食邑,过一种田园生活,崔邑即今山东章丘县西北的崔氏城。

其后,姜季子就在这里定居并繁衍生息,他的子孙逐渐以邑为姓,改姜姓为崔姓。

二、少数民族崔姓

据有关资料,现在彝族、 、蒙古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中亦有崔姓分布。

唐时新罗国有人姓崔,今朝鲜半岛崔姓是该地的主要姓氏之一。

清代高丽人崔姓共分四个支派,出易州、瓜克山、刚城府、得州等地,今为朝鲜族第一大姓。

清代满洲人有姓崔的,世居辽阳。

清代满洲八旗姓崔佳氏者后改为崔,如今满族仍有崔姓。

崔姓迁徒史

崔氏发源于山东省境内。

其后在汉晋南北朝、隋唐这段漫长的时期里,一直称盛于清和、博陵两部之间的武城安平两地。

其间,崔氏还繁衍到了河南、陕西、山西、甘肃等省。

东汉末年的时候,军阀混战,平州刺史崔毖率族人千余避乱入朝鲜,后发展成为朝鲜族大姓;西晋至唐代,崔氏还分布于今山西、浙江、江苏、广西、安徽、陕西、甘肃等省的一些地方;西晋时被列为北方氏族之首。

唐代以后崔姓大批南迁,主要分布于今天的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等省。

宋代时,崔氏最集中的地方在清河和博陵。

宋代以后,崔氏分布地更广,有的于清代以后移居东南亚一些国家。

迁台及移居海外

崔姓移居台湾,多在明清时期,尤其是清康熙帝时占据台湾的郑氏集团归顺后,清在台湾设府置县,招徕东南沿海居民到台湾垦殖,以开发、建设台湾的这一阶段。

现居台湾的崔姓居民大多是从广东、福建两省迁居而去的,现分布在台湾全省各地。

1949年,大陆解放,崔氏一些成员随 迁移至台湾,其中较有名气的有崔书琴、崔垂言、崔百城等人。

此外,还有一些崔氏成员在中国近代时期移居香港和澳门,其中最具盛名的是澳门中华总商会副会长、澳门建筑置业商会会长、澳门基本法协会会长崔德祺。

自明末以来,东南沿海省份的一些崔姓人士为谋生的需要,漂洋过海,在异国他乡落地生根。

海外崔姓主要聚居地在今朝鲜半岛。

朝鲜半岛崔氏与李、朴同是大姓之一,朝鲜崔姓也修有家谱。

如朝鲜朔宁《崔氏世谱》,三编,总目一卷,崔鹤九编,1913年朝鲜铜活字本,4册。

该谱以崔天老为始祖,崔善甫为一世祖。

分甲乙丙三编,各编又分上下,皆世传。

末册版心刻“朔宁崔氏谱总目”,内载行状、墓志等。

崔姓家谱介绍

家谱又称族谱、宗谱、家牒、家乘、世谱,是一个家族或宗族的世系表谱,即用以记载宗族世系事迹的历史典籍,举凡姓氏源流、家族迁徙、人口兴衰、人物掌故、风物人情都可以入谱,可以说是宗族的发展史。

家谱大致包括13项内容:序文;凡例;世系世表;源流、宗派;诰敕、象赞;别传、墓志;祠堂记、祠规;家规、宗约;家训、家范;义田记、义庄记;墓记、墓图;艺术、著作等,一般30年左右续修一次。

一位对谱牒研究有素的学者认为:“如果说,国家编正史、州县纂方志、家族修谱牒,构成中国宗法社会历史大厦三大支柱的话,那么就数量之多,影响之广来说,当首推谱牒。”前代学者,如顾炎武、王夫之、章太炎、王国维、陈寅恪在治学中,也都重视使用家谱资料,以补正史之不足。

在历史上兵荒马乱的战争年代,族人流亡或迁徙,首先要携带的就是家谱。

《盱南崔氏族谱》(建昌崔氏)为清雍正年间崔仁懋等编。

该支崔氏奉崔伦为始祖,崔伦自唐代乾符年间由抚州青泥徙居南城之北港(即今崔坊),是为建昌崔姓一世祖。

南城、南丰、新城、广昌、泸溪各族支派皆其后裔。

此家谱共16卷,卷一为谱序,卷二至十六为世传。

安徽太平崔氏《仟源崔敦五堂支谱》为民国十八年(1929年)崔森编,该谱记唐代崔群之后世居宣州,至元代寿一公始由宣城洪林桥迁太平东乡黟山之阳,为始迁一世祖。

传至第四世,分为东分、西分两派。

传至第八世,东分有(火+汉-氵),生五子:琬、珊、武、文、曼,遂为五房,此谱载蟆下五房之世系,故称“五房支谱”。

卷首外纪统谱世系(自汉代崔篆至唐代崔篆至唐代崔群)、内纪统谱世系(崔群到寿一之父省五)、人物类志,卷一敦五堂世系总图考,卷二至九二房至五房世系图考,卷十艺文,卷终墓图。

民国十三年(1924年)崔铸编的《仟源崔氏悼叙堂支谱》(共10卷,首一卷,终一卷)为《仟源崔敦五堂支谱》中第九世崔滚一支,这支谱,属东分。

“悼叙堂”即滚公支堂名。

卷首新序,卷一旧序、簪缨考,卷二至九世系图及世传,卷九至十墓图、契据、艺文,卷终为本支祠产及历置公产及创修支谱跋。

安徽无为《濡须崔氏宗谱》(八卷),为崔筱云等编,民国十八年(1929年)三戟堂活字本。

该谱记载:南宋绍兴年间有舜民自铜陵迁无为,是为始迁祖。

但该支自舜民以后世系不详。

此谱以明宣德至嘉靖人崔彪为大房之祖,崔志清为二房之祖。

湖南宁乡《崔氏七修族谱》共25卷,末一卷,崔黼编,为民国二年(1913年)默荫堂活字本。

该谱以南宋时崔比为始迁祖,崔比自江西迁来宁乡。

所存各卷为乐吾房、举臣房、赞明房、让吾房、爱台房、斗宇房、养心房、少州房、少溪房之系图,以及世传、墓图,卷末为存族编(辑名存而传阙者)、收族编(辑远徙各处者)。

宁乡《崔氏八修族谱》系民国二年谱之重修本。

宁乡崔氏支系又有崔荫樾等纂修的《博陵崔氏四修云岫支谱》(10卷),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三戟堂木活字本。

该谱以南宋人崔比第76代孙崔守曾为宗祖。

崔守曾于明万历四十七年筑别墅于宁乡板石衡,题曰“云岫”。

卷一谱序,卷二系图,卷三至九行传,卷十墓图、字据等。

家谱可为研究社会变革和历史事件提供有力佐证。

如明朝初年的洪洞迁民,正史中虽然也有记载,但不甚详细,而家族谱 (尤其今河南、山东等地家谱)中记载得较为详备。

另据河南省孟津县大崔沟《崔氏家谱》记载:崔氏本居山西洪洞,迁于河南,相传;五门河北横岭,一居巩县白沙,一居孟津油坊街,一居洛阳太古庄,一居大崔沟,崔沟祖茔在村后北岭……今河南省巩义市《白沙崔氏源流》记载:白沙崔氏始祖崔思义,兄弟四人,原籍山西省潞安州等籍长子县:兴宁村。

元末战乱迭起,人民离散。

明太祖定鼎后,河南一带,地广人稀,官府组织移民。

其长兄思仁守祖业于山西,其三弟、四弟思礼、思智分别迁居河南温县南部驼坞村、遂平县沙河店。

二弟思义于明洪武四年(1371年),迁居巩县白沙村,成为白沙崔氏始祖。

始祖下分五门,今已繁衍二十四世。

1995年统计,白沙计有崔氏后代 6000余人。

今河南省洛宁县、沈丘县、郸城县、宜阳县、洛阳市郊、偃师市、永城市、濮阳市区和山东省鄄城县等地的崔姓家谱,都记有明初洪洞迁民事,均将其支系自山西东迁之人奉为其始祖。

在字辈是第28代,贵州沿河(松桃、印江、思南、遵义)、重庆酉阳(黔江、秀山、彭水)、四川遂宁(安岳、涪州)、广西百色(凌云、东兰、凤山)、陕西安康、新疆崔氏字辈:启文万宣显,崇元广庆承。统正洪光照,道德永忠贞。齐廷仁让著,乃祖在怀清。

崔-百家姓排行74,约有364万,占全国028%

崔姓出自于西周时期的齐国,有将近三千年的历史,曾经长期是山东望族和中国著姓。根据多种古籍的记载,崔氏出自姜姓。

齐国是西周初周武王分封的重要诸侯国之一,建都于临淄(今山东淄博市),开国君主是吕尚。吕尚本来姓姜,因为他的先祖被封于吕(今河南南阳),从其封姓,故称为吕尚。

扩展资料:

崔氏第二十六世孙崔海斌介绍 大屋基崔氏源流 “言不根经史,谓之梦浪,人不识本源,谓之浮生”。下面大屋基崔氏的源流及家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给大家作个简要的介绍,使大家有个初步的了解。

第一部分:崔氏先祖 崔氏出自姜姓,即姜姓神农氏(炎帝)之后。 相传,炎帝神农氏,名“石年”,(大约生于公元前3216年,农历辛未年4月26日)为少典与任姒之子。

因居于姜水(渨水支流)之滨而得姜姓。其裔孙为诸侯,号共工氏。共工之从(堂)孙伯夷,因辅佐大禹(共工和伯夷爷孙二人,从尧至禹)治水有功,赐氏曰“吕”,封为“吕侯”。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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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石,苏宗淑,朝鲜人,生于1670年,卒于1718年,时年48岁。朝鲜苏宗淑的妻子崔实,是朝鲜英宗的生母。她原本是海州人。舒密崔氏7岁入宫,受到朝鲜肃宗宠爱后,生下允亲王。崔氏死后,其子朝鲜应祖追封谥号,尊称德安淳隋福书。关于苏宗淑妻子崔实在朝鲜的来历,众说纷纭。

也就是说,苏宗淑的朝鲜妻子崔实是海州人,父亲叫,母亲是南洋洪氏的后裔。有人说,苏宗淑的朝鲜妻子崔实本来就是贱民。朝鲜的英祖即位时,曾请朝廷官员为其母蜀密崔氏题字。1725年,法院官员帕克毕成被命令写淑嫔崔氏神道碑。碑文记载,舒梦崔氏的曾祖父名叫崔墨珍,是一名官医。舒的祖父名叫崔太乙,是崔氏的学生。蜀嫔崔氏的父亲名叫,官职是行中武威的副将。崔实的母亲是一般政治博士洪济南的女儿。

从蜀国妻子崔氏出身的背景来看,蜀国妻子崔氏虽然不是大家族出身,但也是官员之女。根据记载的铭文,崔实,苏宗淑,一个朝鲜女人,不可能是贱民。但有人提出,英祖以前的文献中并没有记载崔氏中蜀国祖先的等级,甚至崔氏中也没有蜀国的家谱。唯一有记载的官职是舒的妻子崔氏的父亲。另一方面,这个官位是随便一个,完全没有实际意义。舒密崔氏在她死后八年写下墓碑,碑文上的记录可能是英祖为了抬高母亲的出生地位而“伪造”的。

秀米崔氏在古代朝鲜后宫享有很高的地位。朝鲜先人即位后,谥封谥号“河静惠德安淳绥府蜀密”,称蜀密崔氏宗祠为“御香宫”。值得一提的是,玉香宫是朝鲜古代七大宫殿之一。为什么蜀国的妻子崔氏会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妻子?知道了蜀国妻子崔氏的身世,就可以知道蜀国妻子崔氏为什么会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妻子。

舒的妻子崔氏幼年丧母。1676年,蜀国的妻子崔氏7岁时,作为宫女入宫。据说当时领导后宫的是仁贤公主。崔氏入宫后,在中殿做杂工的挑水工。1689年,仁显王后被废除,然后张禧嫔被确立为正式的公主。据史料记载,当时还被水庇佑的崔始曾在宫中偷偷为仁显王后祈福。崔氏祈祷时,恰好被朝鲜的肃宗看到。后来崔氏受到朝鲜肃宗的青睐。崔氏的真诚感动了朝鲜的肃宗,于是朝鲜的肃宗让仁贤皇后复位。

当再次成为公主后,她和舒、崔氏成了好朋友。此外,舒的妻子崔氏深受朝鲜肃宗宠爱,因此在后宫妃子中占有重要地位。694年,蜀国的妻子崔氏生下了燕王李云。值得一提的是,延州云是后来朝鲜的祖先。朝鲜先人即位后,不仅为母亲秀米崔氏追谥号,还要求朝廷官员为母亲秀米崔氏题字。1725年,法院官员帕克毕成被命令写淑嫔崔氏神道碑。同时,由于淑美崔氏贤惠恭敬,淑美崔氏能成为朝鲜王朝最受尊敬的后宫妃子。

河南崔氏辈分

…………定下后十四辈的字派,即“百、世、声、传、芹、藻、香,子、孙、繁、衍、邦、家、光。”为方便传之于后人,他还续了两句诗:“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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