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际建落网记:拐卖儿童,一个人的错摧毁一个人无辜家庭,后来怎样?
1997年7月的一天,有一家人在路边打牌,小雪勤看到一位村民想跟她打招呼。她觉得她有事要找她帮忙。没多想,小雪芹走了过来。她没有想过,这只脚,进的不是乡下人的房子,而是地狱之王的宫殿!
因为很快,她就会在村家的一场争吵中被刺死。这时,孩子们跑进屋里,吓得哭了起来,看到自己的母亲在背后拿着带血的刺刀,孩子们更害怕了,他们无法保护自己的母亲,却被几个男人抓住锁在了小黑屋里。起初,孩子们几次试图逃跑,但每一次都失败了,那些人把他们带了回来,用沉重的铁链锁住了他们。
孩子的父亲老赵,久久地盼着妻儿回家。他以为他们已经回到了父母的家,就要求村民们知道他的妻子被杀了,现在他的孩子不见了,于是他匆忙到镇上去找他。有几个家庭称为“贩子”,所以老赵聚集他的怀疑,他们报了警,但他们拒绝承认,也有一些家庭和孩子逃跑,和警察不能追求他们进一步没有可靠的证据。老赵很不耐烦,但面对现实又无能为力,只能独自在家,心灰意冷,老赵选择了接受命运。
其实,两个孩子大勇和小宽是被人拐卖的,他们被带到福建后又被分开,从此天各有别。他们的命运都很悲惨,在被收养的家庭里得不到真爱,经常被收养的父母殴打、虐待,可以说是折磨、凝视。
穷人家的孩子很早就当家了。虽然大用还是个7岁的孩子,但他的心比同龄人要成熟得多。他决心要找到杀害他母亲并绑架并贩卖他们的凶手。长大后,他去广东工作,成为了一名玉雕师。大勇在网上寻找他的生父,一些网上志愿者帮助了他。他自己也多次回四川寻找,但因为模糊的记忆,没有最终的结果。后来,一家报纸报道了他的情况,这也给了他很大帮助。
一天,在外工作的老赵突然看到了报告,觉得妻子和儿子失踪的场面特别相似,便主动寻求与志愿者联系。最后,经过DNA检测,大勇和赵某的父子关系得到证实,他们也迅速报警。
大勇敢的依靠头脑中的记忆,记住绑架,可能看起来像,和二楼家里珍藏这佛教圣地,因为家里的房子当时是完全翻新,让警察发现这很难就这个绰号是“和”。警方后来找到了他的养父,并最终找到了阿赫。通过阿和,他们很快找到了终极人贩子蒲继健。据普济说,他们争吵后杀死了肖雪芹,并把尸体装进编织袋里,埋在自己的院子里。警方立即挖掘了院子,最终在一处青菜园里挖出了小雪芹的遗体。
后来,弟弟小宽也被发现了,那天他们一起回家,放鞭炮,祭祖,可是只有父子三人在热闹,看着那没有母亲的景象,仿佛让生活给了一个感冒。而且,这两兄弟已经很多年没有见面了,说话的口音也不一样,就像陌生人一样。短暂会面后,他们又分道扬镳了。而这一切,都源于人贩子的罪行,真是让人恨之入骨
取消“拐骗罪”,应该是统 一成“拐带儿童罪”,这个样子可以明 确刑法中各项罪名的分类和定性。
这使得对于相应犯罪行为,司法实践和管理更加清晰规范,容易区分出不 同情况下的责任和惩罚。那么我们生活中,如何防止被拐骗呢?
1即使是年龄稍大的孩子,也不可能理性判别和多面思考,他们最喜欢听也最容易听进去的反而是一些直观的话,比如“有陌生人给你东西你不要拿”、“陌生人叫你跟着走,你不能跟着走”。同时可以配合讲故事,让孩子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该做。
2说案例。可以把一些新闻报道上的儿童被拐骗案例讲给孩子听,考考孩子他(她)是怎么想的,再帮孩子具体分析,好的想法保留下来,不对的想法顺势指出为什么不对,正确的应该怎么做。
3模拟练习。学校和社会团体可以组织这样的活动,在活动中增强孩子的直观认识,让他们知道遇上这样的事可以怎么办。需要强调的是,权威法和诱惑法是最常使用的手段,尤其要注意防范。
家长还可以教导孩子以下几点:
1要孩子牢记自家的详细地址、父母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并能背下来。家里的亲戚朋友或可以依靠的人的相关情况,也可以让孩子记住。如果被拐骗要核实身份、寻找父母,这些信息十分有用。
2不一定给孩子配手机,但最好给孩子少许零用钱,可以用来在紧急时刻打电话求救,或者求助别人打电话报警、联系父母。报警电话是多少,也要教给孩子,让孩子牢记。
3提前跟孩子做好约定,比如没有父母的通知绝不能跟陌生人走,去同学家或跟同学一起在外面玩,行踪要及时跟父母汇报,还有父母突然有事不能去接该怎么办等等,这些都要提前说好。尤其要提醒孩子“不要跟陌生人上车”。有时候,拐骗犯有进一步的犯罪企图,就会准备交通工具,然后骗孩子说“你爸妈叫你上我的车”、“我给你爸爸拿了好东西,你去看看吧”。孩子一旦上车,就会被控制、绑架。
祖籍分析可以判断被拐儿童及父母的年龄和辈分,再进一步确认其家中是否有被拐、走失儿童。
拐卖儿童是一种非法行为,通过非法手段拐卖拥合法抚养权的父母或监护人。
儿童被拐案件每一时刻都在世界各处发生,孩子被拐走丢失的那一刻,几乎就是一个家庭的毁灭。对于家人来说,这无疑是不敢想象的噩梦。
法律主观:
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最少要被判五年到十年的徒刑以及高额的 罚金 ,如果人贩子还做了更多的违法行为还需要在这些处罚之上再加上更高十年以上的徒刑和罚款,最严重的时候还可能会被国家认定是最不可饶恕的罪行而被处以极少数的 死刑 处置。 拐卖妇女儿童罪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 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 罪名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 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综上所述,人贩子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而且在某些贫穷的地区更加猖獗,对于这些犯罪人员一旦被抓住了之后面临的必然是十年左右的处罚,在拐卖的过程中还有伤害儿童甚至导致儿童受到了永久的残害和死亡的话,那这些人贩子就极有可能被判处极刑。
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被收买的妇女是与人贩子合谋“放飞鸽”进行诈骗的妇女,则不构成此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试图购买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妇女、儿童的不满而放弃收买,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虽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以以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追究,是否耍追究则应根据收买后的态度、收买的动机等具体案情而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接着拐卖的行为进行的,但二者没有行为上的实质联系,即收买者没有参与任何拐卖活动。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蒲际建落网记:拐卖儿童,一个人的错摧毁一个人无辜家庭,后来怎样?
本文2023-09-22 06:21:04发表“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lezaizhuan.com/article/36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