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制度中,离婚有几种说法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28浏览:2收藏

古代婚姻制度中,离婚有几种说法,第1张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1、离婚的说法: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2、离婚条件:封建聘娶婚,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结婚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要符合古代的出妻制度,此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活人一般不能上家谱,但有些地方规矩不同。

家谱是记录家族历史和传承的重要工具,通常只记录已故家族成员的信息。虽然不同地方的家族规矩存在差异,但大多数情况下,活人不会被记录在家谱中。

至于离婚的人能否上家谱,也取决于不同家族的具体规定。有些家族可能会将离婚的人记录在家谱中,但有些则不会。

总的来说,这些问题最好咨询具体的家族成员或查阅本家族的家谱。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种是没结婚的姑娘,前面的称为配,后面的称为继配,再后面的称为又配,2种shi嫁过人的妇女称为再娶,又娶,生了孩子的小老婆称为侧室,没生的不上谱,这是我们族谱记载方式,离婚的有孩子的写母姓氏备注出,没孩子的不写

如果是两个人离婚了的话,女方的名字就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再出现在南方的家谱里面。现在这社会,没有那么多传统的老规矩了。

个人意见,还是进族谱的好。对于家族来说,毕竟反映了一段真实的历史。这个就是你自己决定了,如果你愿意让他进就进,不愿意的话就可以抹去。按照传统。过去是轻易不会离婚的。

古代婚姻制度中,离婚有几种说法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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