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对族谱有什么要求?是否要经过什么部门审核才行?
唐代及以前,有官方修谱的传统。此前家谱作为官吏铨选和巨姓望族婚姻门第参考的依据
宋代以后的家谱均由私人修撰,政府不再干预,也不负责收藏保管,直至清代,政府才对家谱中的行文和格式作出一些规定。
在清代,满族人家谱尚具有一些政治作用,旗人袭爵、做官都需要出示得到官方承认的家谱作为证明。与唐代不同的是,旗人的家谱是由家族自己纂修,自行保存,需用时只要送交官府查验就行了。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静夜思》
中华儿女对故乡都有着深切的思念与眷恋,不管是远离故乡生活,还是去到国外,内心永远难以磨灭的便是对家乡的思念。很多被迫离开故土的国人内心一辈子的梦想都是回到故土,回到自己家人身边。那份归属感是其他国家的人所没有的,而那种恋乡情结,也是其他国家的人所不能理解的。这是中国人特有的感情,也是中国人特有的心结。而国家也是无条件的欢迎所有回到祖国的人,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人。
还有很多去大城市闯荡的年轻人,觉得大城市的生活太累了,幻想回到家乡慢下来爱生活,便是他们在忙碌生活之中的一点欣慰。因为在中国人心里,故乡是跟祖国是根,只有扎根自己的土地,才能踏实安稳,只有扎根自己的土地,才能汲取更多的营养,为中国撑起更大的树荫来庇佑这片土地。余光中的《乡愁》:“小时候,乡愁是一枚小小的邮票。我在这头,母亲在那头。”而我们这次要说的一个故事,这是一个家族对于祖国的深切思念。他们是一个流落海外381年的家族,来中国认祖归宗,拿族谱证明了自己是中国人。
流落海外将近400年,但他们从来没有忘记自己的身份和根,连同他们的子孙后代,一直都秉承了中国人的理念与传统的生活。在他们的思想和内心中,一直都认为自己是中国人,也都一直坚持着回到祖国的执念。而这个家族的祖先是韩国广平府田氏得田好谦,他的祖籍是河北邯郸。他所处的时期正好赶上明清交替之际,当时战火不断,百姓流离失所,他希望能够建立一番事业便在此期间参了军,一直随军远征。
但很不幸的是他投奔的部队以及将领消极怠战,根本不在乎战争的胜败。而这个部队所有的士兵都成为了战俘并被带去了朝鲜,但是田好谦与其他的士兵不一样,他不是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莽夫,而是一个学识渊博,一看就与众不同的人。朝鲜一个名叫具公的官员希望田好谦能够为自己所用,而田好谦却秉承着一身傲骨拒绝成为具公的门客。
在朝鲜的任何一刻他都想着回到祖国,但由于当时的战况不断,自己的能力有限,只能暂时待在朝鲜等待回国的最佳时机。但是命运就是不停地在捉弄人,他们又能够回到祖国,却在等待的期间得到了二品通政大夫的职位。眼看无望回到祖国的自己也只能留在了朝鲜成家立业,成为二品大员的田好谦在朝鲜定居并娶妻生子。
虽然他在朝鲜也过上了平淡美满的生活,但是对自己以及子孙们他都一直强调他们是炎黄子孙,他们是中国人,他们的根在中国。而且告诉了他们自己的祖籍是中国河北,希望自己没有完成的梦想,子孙能够替他完成,回到祖国认祖归宗。而这样的话也成为了田家的祖训,认祖归宗也成为了他们一个家族的理想。
田好谦在朝鲜的生活很美满,但他的一生中都一直有一个遗憾,便是没能亲自回到祖国。临死前的他还告诉了自己的门生,希望能让自己的老乡将自己的骨灰与遗像带回中国河北邯郸,只有在自己的家乡,他才真的能感到一种归属与踏实。他的门生李翊臣也没有忘记老师的叮嘱,在万般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自己老师的同乡,将遗像与老师的遗嘱一同托付给了他,这也算完成了田好谦的遗愿。
田好谦的儿子也一直遵循着父亲留下的嘱托,不断联系田家的后人并制成家谱,就是为了以后的认祖归宗能够有证据。在朝鲜有这样一支田氏家族的炎黄子孙仍然记得自己的身份。晚清时期在战争的阻断下,中朝两国的田氏族人又一次失去了联系。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生活在两个国家的一个家族一直在坚持着一件事情,就是认祖归宗。终于在2004年,田文埈与中国的田氏家族取得了联系,并且将族谱出示给了中国的田氏族人,在381年后,流落在海外的田氏族人终于回到了祖国。
你们这是已登记汉族很久了,所以现在再想改回去那是很难的,没有任何官方证据证明你是满族,而你这个姓氏和族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朋友你这个改不了的。当然,你可以去当地派出所做做工作,有时候一个人的改过来了,其它的就都可以慢慢修改过来的
专家后面相信这个村民的话,因为这个村民拿出来的家谱被证实确实是清末民初时期的家谱,而且村民说的话都有理有据,所以专家肯定了这个村民的话。
这位村民说自己是闯王李自成的后代,其实刚开始他说自己是君王后代的时候,很多人都表示很震惊,因为据民间资料记载,李自成并没有留下后代。直到这位村民拿出来他的家谱,才让所有人静下心来思考这件事情。
专家专门去鉴定这个家谱的真假,具体时间虽然不能确定,但是大概的时间确实是吻合史实的。其实说起李自成还是比较可惜的,这个人确实有一定的军事才能,也有着将军该有的熊子野心,做事不拖泥带水,所以他能够从一个普通的农民做到闯王的位置上。
但是让人惋惜的是,虽然他灭了明朝,但是后来却没有留住民心,不顾百姓的生活,开始沉迷享乐,自轻自贱,所以最后他也没有能够成功。
大家都以为李自成失败以后就去世了,但是根据这个农民的说法,当年李自成在离开北京以后,他成功躲过很多人的追杀,每一次他都是那么幸运。所以李自成和自己的哥哥生活在一起,为了避免落人口实,哥哥还把自己的孩子过继给李自成,从此李自成也算有了自己的后代。
在证据和种种说法面前,专家自然会选择相信。毕竟民间很多传言还是没有真凭实据。
家谱作为 "描述血统的载体",在南北朝时期处于最高地位,根据家谱辨别家族地位高低的风气在当时也达到了顶峰。许多人,即使是那些在现世生活不顺利的人,如果在他们的家族血统中找到他们曾经富有的证据,就能获得自信,站得更直。
另一方面,无论一个人多么优秀,如果他的祖先不是权贵,他们仍然无法在社会上抬头。南北朝之前,经过多年的战争,民间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为了谋生和逃避沉重的税赋,老百姓往往投奔大户人家。在中央政府薄弱的朝代,这些大地主以家族为单位共同生活,其权力不断扩大。他们完全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治权力,从而控制了人权,形成了一个持续数百年的家族政治。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大地主以保护自己的土地为名发展私人军队。在三国时期,曹操、孙坚等人开始用宗族武装镇压农民起义。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赢得民心,他们利用血缘关系和家族观念,条件是把他们吸纳到家族树中,使依赖他们的人越来越努力。这一点可以从鲁迅的小说中看出,阿Q总是渴望姓赵,这说明进入大家族或获得大家族的认可或承认对下层人民是多么有吸引力。魏晋南北朝和唐朝是繁荣的阶段,是中国家谱发展史上的 "黄金时代"。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修谱成风。为了满足大户人家的需要,国家专门设立了谱局和谱官。到了唐代,在官方谱系发展的同时,民间谱系也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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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越早的世系,越不靠谱 ,可信度越不高,因为在明清时,出现大量的造假家谱。
与自己越靠近的世系,可信度还是挺高的,如明清之后的记录。
像那种一百几十多世系,历经4千年以上的,那第一百世系之前的老祖宗,可信度,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了,试问,几千年的,能连续不断的记载下来吗?
历史上,经过焚书坑儒,战火纷飞,背井离乡,妻离子散,在反复的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家谱还能完整保留吗?
由于封建社会,朝廷用人要查家谱,即查祖宗十八代,在明清时,出现了大量的伪造,目的就是为家族子弟谋一个好的仕途。
反正我家的,第一百代之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值不起推敲。
其它姓氏,同样有这样的问题,不是家谱本身的错,是时代的错,时代的产物,为了仕途更顺而特定的一种谎言,那其真实性能有多高,大部分都是假的。
封建社会对族谱有什么要求?是否要经过什么部门审核才行?
本文2023-10-26 16:35:54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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