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随夫姓的女权运动
历史走进近代以后,风气渐开,特别是戊戌维新带动了女权运动的兴起,势必促成女子称谓习俗又有变化。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所拟《调查户口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姓名格内,如妇女不便填写者,妇人得以姓氏、女字待以长次等字代。”宣统元年(1909)民政部奏订的《京师调查户口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又有相同的规定。可知当时妇女已经有以完整之姓名登记在册者,但多数还是称李氏、王李氏等。民国创立后,北京政府没有对此专行规定,但妻从丈夫姓的传统继续为习惯法所认可。倘若是夫妇同姓,则妻子之称谓尤其令人感到不便。如1924年出版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中就有“案牍中如李李氏、刘刘氏等,数见不鲜”的写实。该书在汇辑民间孀妇招夫习惯时,又有“本妇仍从前夫之姓”的介绍,益见虽然“从一而终”的封建宗法族规因时势变化有了变通,但妻从夫姓的传统还是有其力量的。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1933年和1944年,内政部先后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其第四条规定,呈请冠姓的条件必须是“非汉人而请冠汉姓”,可知此为“夫妻之冠姓”的唯一例外。
姓氏简介 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这氏是夫权婚姻的产物。有只用“夫姓”与“夫姓+本姓”两种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风俗。
当代姓氏 现代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种情形: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作此规定。
很多西方国家一般只用夫姓,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便以夫姓名世。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夫姓+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给连战以后叫连方瑀,但现在台湾因民法的修正,已经极少人从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 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例如前布政司司长陈方安生。
古代姓氏
中国古代为“夫姓+本姓”的形式,如马姓女子嫁与王姓男子,女子婚后特别是亡后就只称“王马氏”。1929年5月,南京国民 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日本姓氏 日本,1898年颁布的《户籍法》中规定“每户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从夫姓,分家后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战后的新《民事法》,虽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前所定,或随夫姓,或随妻姓,但大多数日本女子婚后仍照日本的习惯随夫姓。如果女子婚后不改夫姓,会在亲子关系、财产继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烦。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后改为夫姓,如何智丽嫁到日本从夫姓改名为小山智丽。不过,有不少人为了各种原因,婚后仍然保留各自原来的姓氏。
是的。
从历史上看,女性婚后随夫姓的传统来源于信仰,同时得到法律的规范。大部分美国人是基督徒,《圣经》上说男女结为夫妇就成为一体,女性婚后随夫姓便是结为一体的表征,自然而然成为文化上的传统。
女儿可以上家谱的,不过只是记载了女儿的名字和嫁到什么地方去了。女婿和外孙是不上家谱的。自古至今家谱一般就是这样的。如:长女李红适莒县二十里堡村张三。男子结婚了,在家谱中古代由于男尊女卑的原因一般记作:配×氏,不记配偶姓名。女儿出嫁了记作适××村××人。现在家谱编撰也与时俱进了。妻子在家谱中也记录完整名字了。
因为在古代,女子处于从属地位,出嫁前只有乳名和闺名,出嫁后在自己姓氏前加上丈夫姓氏,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一旦男女结婚,女方就脱离了自己的宗族,而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是要改随男方的姓氏。
妻冠夫姓大致在汉魏之际构成雏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风气,特别是到了东晋南朝时期,以庄园为范围的同宗聚居已经是战乱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作为增进家族共同体内一切成员之凝聚力的办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为一种称谓原则确定下来,显然是必要的。
其实这个传统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还保留着。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各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随着家族制度的彻底解体,其余的目前仅存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一部分海外侨胞中。
扩展资料
西方国家对于双方婚后姓氏有不同的习俗。
例如在美国,以往需要妻从夫姓或者保留原有姓氏,现在通用的习俗是夫妻双方同时在本人姓氏前加上对方的姓氏;夫从妻姓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时尚。
在英国,因其王室与贵族阶层未被推翻,较美国保留了更多封建时代的旧习俗,如冠夫姓等,但也可以选择不冠夫姓,这是个人的自由,并且当女性是家族的继承人时,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为她的继承人,也使用母亲的姓氏。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高度西化,也照搬了这种习俗。至今,日本《民法典》里仍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同姓”,现实中绝大部分日本家庭都是妻随夫姓。近些年来,日本社会亦有要求修法改变这种习俗的声音,但至今未果。
中国新闻网--“子随父姓”观念遭挑战 李杨、张梁等新造姓受捧
--妇随夫姓
妇随夫姓的女权运动
本文2023-10-25 18:20:30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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