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失文物的名称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24浏览:3收藏

中国流失文物的名称,第1张

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流失国外的文物,就绘画而言,美国收藏最多,仅华盛顿弗利尔博物馆就有1200余幅;美国大都会博物馆所藏中国绘画近500幅;大英博物馆所藏中国绘画最精。在瓷器方面,以收藏亚洲艺术品著称的法国集美博物馆收藏最佳,馆里的瓷器从中国最早的原始瓷器一直到明清的青花、五彩瓷,各个朝代各大名窑的名品应有尽有,且多为精品。就地方志和古籍而言,美国最多,美国国会图书馆就有4000多种地方志;全美有古籍善本3000多种,家谱2000多种。就甲骨片而言,日本是收藏最多的国家,在流失海外的近3万片甲骨片中,日本有近13000片。就敦煌宝藏而言,而今敦煌遗书在我国国内仅存2万件,仅占三成;藏于大英图书馆东方写本部有13700件;藏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有6000件;藏于俄罗斯圣彼得堡亚洲民族研究所12000件;藏于英国印度事务部图书馆近2000件,此外,日本、美国、瑞典、奥地利、韩国也均有敦煌文物收藏。

英国

大英博物馆

大英博物馆一向被认作是在中国之外藏有最多最好的中国文物的博物馆。1860年,英军从圆明园中所劫走的文物一部分献给了当时的维多利亚女王,另一部分被拍卖。献给女王的圆明园文物存放在大英博物馆。其藏品目前已接近700万件。大英博物馆收藏的中国文物包括,青铜器、陶瓷器、书画、玉器、雕刻品等,共计23000余件,有许多是珍品、孤品。比如,清代乾隆帝的心爱藏品、东晋顾恺之 《女史箴图》 唐代摹本最为引人注目,而精美的商周青铜器和上世纪由斯坦因(被指“敦煌盗宝第一人”)带往英国的大批敦煌文物,也是极其重要的珍品。

书画:顾恺之《女史箴图》唐代摹本、李思训《青绿山水图》、巨然《茂林叠嶂图》、李公麟《华岩变相图》、范宽《携琴访友图》、燕文贵《群峰雪霁图》、苏轼《墨竹图》、马远《山水再游图》等。

青铜器:商双羊尊、西周康侯簋、邢侯簋等。

大英图书馆

中国珍贵文献和古籍6万多种,其中有中国波罗蜜佛经最早版本、 《永乐大典》 45卷及甲骨片、竹简、刻本古书、敦煌藏经(包括刻版印刷的 《金刚经》 )和地图。

法国

枫丹白露宫

在西方博物馆中,收藏和展览圆明园珍宝最多最好的要数法国的枫丹白露宫,宫中的中国馆可以说是圆明园在西方的再现。

枫丹白露,原意为“蓝色之泉”,在巴黎东南90公里处,周围有2500公顷的森林,自古这里就是狩猎、避暑的胜地。法王路易六世时期(约公元1137年前后),这里最早开始兴建宫殿。经过几代帝王的不断扩建,枫丹白露宫日益完善并富丽豪华起来。

枫丹白露宫中的中国馆是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欧也妮王后建立的。兴建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存放抢自圆明园的文物—1860年英法联军劫毁圆明园后,侵华法军司令孟托邦把从圆明园抢劫来的所谓战利品敬献给拿破仑三世和欧也妮王后。目前,这里收藏的中国历代名画、金银首饰、瓷器、香炉、编钟、宝石和金银器也有3万多件。

巴黎国立图书馆

馆内目前收藏的圆明园艺术珍品主要有:由清代宫廷画师沈源和唐岱共同绘制的绢本 《圆明园四十景图》 ;宫廷画师沈源和孙佑刻版的木刻本 《圆明园四十景图》 ;宫廷画师伊兰泰制作的海晏堂等西洋楼铜版画四十幅;郎世宁绘制的宣扬乾隆皇帝武功的 《格登鄂拉斫营》 ,以及 《圆明园菊花迷宫图》 等。

巴黎东方博物院

清末外交官薛福成在其 《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 中记述:光绪十六年(公元1890年),他在巴黎东方博物院中国展室中发现“有圆明园玉印二方。一曰:‘保合太和’,青玉方印,稍大;一曰‘圆明园印’,白玉方印,稍小”。

巴黎集美博物馆里的瓷器从中国最早的原始瓷器一直到明清的青花、五彩瓷,各个朝代各大名窑的名品应有尽有,且多为精品。

馆内还收藏有圆明园艺术品珍品:郎世宁绘制的 《乾隆肖像》 ,是乾隆皇帝41岁时的坐像,乾隆身旁站立两位大臣,人物极具神韵,为中国与欧洲绘画技艺相结合的佳作;乾隆百花瓷瓶,陀螺状,造型精美,画法上乘,瓶上的花卉图案种类各异,绚丽多彩、万紫千红,非常美观,是乾隆时代的艺术珍品。

日本

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

日本最大的博物馆。馆内的9万多件藏品中,包括有上万件中国文物,上自新石器时代的良渚文化玉器、唐宋元瓷器,下迄清代的瓷器字画,可谓无所不包。马远的 《洞山渡水图》 、 《寒江独钓图》 ,梁楷的 《雪景山水图》 、 《李白行吟图》 、 《六祖截竹图》 、李迪的 《红白芙蓉图》 等等都是旷世名作。此外,日本各地上千座博物馆收藏有中国文物,珍品也是数不胜数,数量估计在数十万件。

据 《日本侵华对文物的破坏》 一书作者孟国翔介绍,战后日本归还了一部分战时掠夺的文物,有158000多车,其中有2000多件是比较珍贵的,但这只是很少的部分。此后由于多种因素我国没有再继续追讨。

美国

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

馆内收藏的康熙玉如意,为圆明园散失的艺术珍品之一。它由一块名贵的白玉雕刻而成,长近半米,白中透绿,被雕刻成多孔真菌形状。手柄顶部有“御制”两个大字,下部刻铭文:“敬愿屡丰年,天下咸如意。臣吴敬恭进”。当年它被英法联军抢走后,又在巴黎拍卖会上被拍卖,最后入藏大都会艺术博物馆。

波士顿美术馆

该馆以东方艺术品著称于世,现藏有中国和日本绘画5000余幅。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宋、元时期名画,如保存完好的唐张萱 《捣练图》 ,宋代摹本、宋徽宗 《五色鹦鹉》 。

克里夫兰艺术博物馆

收藏的圆明园艺术品主要有:郎世宁绘制的 《乾隆帝后和十一位妃子肖像》 ,画中的青年时代的乾隆皇帝英姿飒爽,栩栩如生。这幅画乾隆只见过3次,即绘制完成之时,70岁时和他退位之际。

芝加哥美术馆

该馆的东方部以收藏中国青铜器而为世人瞩目。最让人震惊的是一件战国提梁孟。

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

这是一座以收藏亚洲文物尤其是中国文物为主的博物馆。其中陶瓷部有2000多件,始于新石器时代,迄于清。玉器部有1200多件,为世界上收藏中国玉器最丰富的博物馆。青铜器部约有800件。

明尼阿波利斯澳克艺术中心

收藏有一座原藏圆明园的乾隆大玉山子。这是一块含有绿色和白色的玉石,能放射清冷的灰绿色光泽,在乾隆四十九年(公元1784年)被雕刻成一座高峰深谷的玉山。山崖下露出亭台殿阁,小路和下面的山脊上有几组浮雕人物,房前有一个百合花环绕的池塘,极为壮观而精致。在峭壁之上,还刻有乾隆皇帝御笔临摹王羲之的 《兰亭序》 。

挪威

伯尔根实用艺术博物馆

其中一处展厅摆放着几千件中国文物,这些文物仅出自挪威人蒙茨的捐献。1887年蒙茨来到中国,在中国海关任职,后又担任了袁世凯的骑兵团长、参谋长等多个职务。蒙茨在中国生活了五十多年,收集了两千五百多件中国文物。该馆藏品中最不寻常的是圆明园的石雕,在一层的整个陈列室中,几乎全部是雕刻精美的圆明园建筑石构件,有残断的柱础、栏杆、望柱、石像,在大厅的墙壁上还挂着一幅印在白布上的圆明园海晏堂铜版画。从上面还能认出部分石雕原来所在的位置。这座展厅被命名为“圆明园展厅”。

万德古籍

温馨提示:毛泽东同志早在1958年曾说过:“收集宗谱、族谱,加以研究,可以知道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可以为人文地理、聚落地理提供宝贵的资料”。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这种以记述男性血缘为脉络的宗族世系之书,虽然带有封建性的消极因素,但是,谱牒所载的家族史,

族谱又称宗谱、家谱、家乘,是家族的民间档案资料,族谱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也是我国传统的历史文献之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族谱是我国古代宗法社会的特有产物,它通过“载祖德、立族规、明宗支、分族丛”,籍以增强“木本水源”,“敬宗睦族”的思想感情。毛泽东同志早在1958年曾说过:“收集宗谱、族谱,加以研究,可以知道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可以为人文地理、聚落地理提供宝贵的资料”。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这种以记述男性血缘为脉络的宗族世系之书,虽然带有封建性的消极因素,但是,谱牒所载的家族史,包含了诸如姓氏来源、家族兴替、人口升降、民族迁徙、风俗习惯、社会变故、以及族人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活动等,卷帙浩瀚,内容丰富,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无疑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

族谱在中国历史典籍中具有学术研究价值和跨时代的社会文化功能,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重视,随着我国史学研究领域的不断得到开拓,族谱的重要性再次为人们所认识。早在1984年11月20日,国家档案局、教育部、文化部发出了《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国档会字[1984]7号、办社图函[2001]29号),对于家谱整理工作和提供学术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知指出:“家谱是我国宝贵文化中亟待发掘的一部分,蕴藏着大量有关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民俗学、经济史、人物传记、宗族制度以及地方史的资料,它不仅对开展学术研究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当前某些工作也起着很大作用。”

家谱与正史、方志一起,构成中华民族历史大厦的三大支柱,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了家谱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修谱立志不仅有着学术研究、文物保护、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而且对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认祖、增强民族凝聚力、加强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当然,族谱也有弊端,要历史地、具体地分析。宗谱因为始于封建社会,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如,封建专制思想、封建迷信、重男轻女、重农轻商、三从四德等等。对这些不合时宜的、有害的应予以摒弃。但旧宗谱许多族规家训中体现了中华传统美德。如,孝敬父母,尊师重道,课子求学,爱国守法,以德为首,修身齐家,艰苦创业,勤俭为本,怜贫济困,戒止奢侈,禁止赌博等等。这些人伦思想、做人的规范、爱国主义精神,自强不息的精神,今日仍可汲取并加以发扬。

总之,族谱作为一种民族文化,可以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凝聚海内外炎黄子孙,促进各方面交流,促进团结,主流是应当肯定的。今日修谱,要用现代的精神,正确的观点来分析研究,扬其之精华,弃其之糟粕,既要挖掘、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优良之内涵,古为今用,又要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精神。

如果买卖被偷被盗的文物是犯法的,但有些是可以的,看看文物保护法,第五章,买卖祖传的大概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常憨败窖汁忌伴媳宝颅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中国的文物主要属于国家所有,中国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文物不属于遗产范围之内的,一般情况下文物应该进行上缴国家,上缴给国家的情况下国家会给奖励金,但是如果个人不情愿上缴国家的情况下,国家会进行收购,那么收购的钱是可以继承的,所以文物是国家的财产不是个人的。不是遗产范围之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公民死后,可以成为公民的遗产。但是,对于遗产中涉及国家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的,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珍贵的文物应上缴国家,国家会给予公民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果公民不愿意捐献,那么,国家将采取收购的方式,将珍贵文物收归国有,所支付的价款,继承人可以继承。

下列文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2)地上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

法律依据

《法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有文物受法律保护。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遗址的特点表现为不完整的残存物,具有一定的区域范围,很多史前遗址、远古遗址多深埋地表以下埋藏地下的遗址的发现多与人类活动有关,如农业生产、建筑工地施工等;很多古代遗址属于探险发现古代城市、古代建筑遗址多为残垣断壁,各种生活用品表现为不残破和不完整,但可以通过考古和人类学研究寻找人类生活轨迹很多遗址属于战争、灾难之后的遗存遗址为文物,属于文化古迹

文物:文物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谢谢采纳

如果是在墓葬里的,还没有拿出来,按现在《文物保护法》,地下文物都属于国家的,但你可以私下里偷偷的拿出来占为己有,但最好别让国家知道,知道那肯定要没收,还有可能会定你的罪!

至于故宫中的那些文物,那肯定是不能要回来了,那些全部是属于国家的。就算有什么家谱也不可能要回来的。

刘氏族谱是刘氏家族的宝贵历史遗产,记录了刘氏家族的世代传承和家族成员的血脉关系。刘氏家族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姓之一,其族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前的唐代。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刘氏族谱的操作步骤和其重要性。

刘氏族谱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确定族谱的来源

确定族谱的来源非常重要,因为这将有助于您了解您家族的历史和文化。您可以通过与家族长辈交流或通过亲戚朋友来了解您家族的来源。如果您无法确定族谱的来源,您可以尝试在当地的家谱馆或图书馆中寻找相关信息。

第二步:收集族谱信息

在确定了族谱的来源之后,您可以开始收集族谱信息。您可以通过与家族长辈交流,查看家族文物或家谱馆中的记录来收集信息。您可以收集以下信息:

家族成员的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日期、逝世日期等基本信息

家族成员的职业、学历、成就等详细信息

家族成员的照片、文物、信件等相关资料

第三步:整理族谱信息

在收集了足够的族谱信息之后,您需要将其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族谱。您可以使用电脑软件或手工制作,将族谱信息整理成一张图表,包括家族成员的姓名、关系、出生日期、结婚日期、逝世日期等详细信息。

第四步:保护族谱

族谱是家族的重要历史遗产,需要被妥善保护。您可以将族谱保存在纸质或电子形式中,同时保证其安全性。如果您选择保存在纸质形式中,您可以将其装订成册或放在专门的盒子中。如果您选择保存在电子形式中,您可以将其存储在云盘或其他安全的存储设备中。

刘氏族谱的重要性

刘氏族谱是刘氏家族的宝贵历史遗产,记录了家族的世代传承和血脉关系。它不仅是家族的历史记载,更是家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族谱可以帮助家族成员了解自己的家族历史和文化,增强家族凝聚力和归属感。它可以帮助家族成员了解自己的祖先和家族成员的成就,激励家族成员为家族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同时,族谱也是研究家族历史和文化的重要资料。对于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等学者来说,族谱是了解中国家族制度和社会文化的重要途径。

崇明县博物馆内现有“崇明岛史与古船”、“崇明民俗”两个基本陈列,主题鲜明,脉络清晰,内容翔实,展品丰富。 陈列布置在学宫大成殿及东西两庑内,由序厅和六个单元的内容组成。陈列运用了文物、模型、雕塑、沙盘、布景箱、和先进的视听手段、通俗简明的文字说明,真实地反映了崇明岛的形成及其政治、经济、交通、水利、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建设成就。其中,展出的两艘唐、宋古船,是目前上海地区独一无二的珍贵文物,堪称镇馆之宝;我国四大船系之一的崇明沙船,更以其独特的功能蜚声海内外。

“崇明民俗”陈列布置在尊经阁和崇圣祠内,主要通过集镇、民间家庭居室、农耕、纺织等生动逼真的场景,再现了崇明人民的辛勤劳动和淳朴生活,给人以身临其境的真切感受。其中,既有19世纪末、20世纪初崇明老街商业景致的生动展示,又有崇明典型的传统民宅“四厅头宅沟”及其室内家居布置的逼真再现。耕织部分则重点向人们展出了30余件功能各异的常用生产工具。

此外,崇明县博物馆内还有“黄丕谟艺术馆”等固定展览,展出了著名版画家黄丕谟先生(崇明籍)创作的60幅精美的版画作品。 “崇明岛史与古船”陈列主要布置在崇明学宫大成殿及东西两庑内,由序厅(前言)和六个单元的内容组成。第一单元即为千年崇明的坎坷形成。

崇明岛是新长江三角洲发育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原处是长江口外浅海。长江由西向东奔泻而下,流入河口地区时,由于比降减小、流速变缓等原因,所挟大量泥沙在江海交接处逐渐沉积。经年累月的结果是,江海泥沙一面在长江口南北岸汇成滨海平原,一面又在江中形成星罗棋布的河口沙洲,崇明岛正是在此涨彼坍中成为一个典型的河口沙岛。它从露出水面到最后形成祖国的第三大岛,经历了千余年的涨坍变化。

唐初武德年间,也就是公元618—626年,在东布洲(今吕四一带)南面水域,长江口开始涨涌出两个沙洲,两洲隔水50余里,东临大海,西涉江至太仓,南涉江至吴淞港,东南到佘山,西南涉江到嘉定县,西北涉江为狼山。时名东沙、西沙,这就是崇明岛的前身。

1025年,东沙西北续涨姚刘沙(因姚、刘两姓先居而得名),并与东沙接壤。1101年,姚刘沙西北隔水50里处涨出三沙。元末明初,东沙坍没,西沙坍存无几,三沙北涨,姚刘沙南坍北涨,渐与三沙连壤。其后一直到清初,长江口出没水面的大小沙洲曾有六十处。明末清初,也就是1644年左右,分散的沙洲在涨坍过程中又缓慢地涨接成片,连成东起高头沙、西至平洋沙,最长200里、最宽40里的一个大岛。如今,崇明已是一个拥有1200平方公里面积、近60万人口的泱泱大岛,雄踞于万里长江的入海口,东濒大海,南与上海嘉定、宝山隔江相望,北于江苏海门、启东一衣带水,犹如蕴含于长江巨龙口中一颗熠熠生辉的明珠,生机焕发。

清代光绪《崇明县志》中,记载了崇明东、两二沙出露长江口以及在西沙设置崇明镇的有关地理、历史的情况:“唐武德间,吴郡城东三百余里海中,忽涌二洲,谓之东西二沙,渐积高广,渔樵者依之,遂成田庐。神龙初,置崇明镇于两沙。崇明之名始此。”

清代光绪《崇明县志》中,还介绍了姚刘沙与三沙岛等几个主要沙洲的涨、坍情况和名称的由来:“宋大圣三年,续涨一沙于西北,东西二沙相距五十余里。姚刘二姓先居之,因名姚刘沙。建中、靖国初,东西二沙坍没,又涨一沙于东北,以三次叠涨,因名三沙。或有句容朱、陈、张三姓居之,因名三沙。”

相传,崇明“三沙”是由江苏句容的朱、陈、张三姓最早迁居过来而得名的,句容至今还保留着一些与崇明有关的遗迹,如“崇明寺”、“崇明塔”等。另据清代光绪《句容县志》记载,清代句容县城曾一度以东西大街为界,街南为华阳镇,街北为崇明镇。而流传在崇明民间的《蔡氏家谱》,也相当详细地记录了蔡氏家族在南宋时期迁到崇明的这段历史。

崇明岛在历史上因沙洲涨坍频繁,州署、县治及行政区划屡经变更。据县志记载,崇明约在五代初设镇,南宋嘉定十五年(1222)在三沙设天赐盐场,隶通州。元至元十四年(1277)升场为州,并筑州城于姚刘沙,隶扬州路。明洪武二年(1369)降州为县,此后建置基本未变,先隶扬州,后改隶苏州府,兼隶太仓州。民国期间,先后隶属江苏南通、松江(沦陷期间曾隶上海特别市)。解放后,先隶江苏南通专区,1958年12月1日改隶上海市。 崇明岛四面环水,与岛外往返历来都要依靠舟船,因此古代崇明的造船业和水上交通十分发达,元代的时候,崇明就已同北方有海运贸易。而适宜在浅滩暗沙中航行的崇明沙船,源自崇明而名闻全国,是我国木帆船四大船系之一。

据清乾隆《崇明县志》记载:“沙船出自崇明沙而得名。”崇明沙船有较为悠久的历史,早在元至元十三年(1276),崇明人朱清与嘉定人张瑄开辟崇明至直沽(今天津)海运航线时,就已用沙船载货。沙船船身扁浅、宽大、底平,首尾俱方,全船重心低,船面建筑少,受风面积小,航行平稳,恃沙不畏浅滩。船用多桅多帆,风帆高大,利于提高航速,可补因方首航行阻力较大之不足。两舷置有披水扳(俗称挠头),可克服因底平吃水浅而致逆风航行时横漂之弊。沙船适应性强,用途广,可作渔捞船,也可用于货运,长期以来一直是崇明岛上重要的水上货运工具,并且也是江、浙、鲁沿海一带常用的一种帆船。据统计,清乾隆年间,上海地区拥有沙船3500—3600艘,1826年更增至5000艘,占全国总数量的一半。当时,崇明的沙船制造和航运在国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海地区沙船业中有三分之一为崇明籍人士所经营。1872年,李鸿章创办轮船招商局,垄断漕运,承揽商货以后,崇明沙船业终因货运量不足,缺乏竞争力而开始衰落。

明清时期,崇明岛与南北两岸之间的通航主要依靠渡口。崇明岛的津渡始于十五世纪初或更早些时候,当时已经有船与太仓、浏河等地对渡。据民国《崇明县志》记载:“官渡始于明万历三十一年,知县张世臣设船二艘,自施翘河至太仓南关,名曰长渡,一自南洪至刘家河,名曰短渡。”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崇沪之间开始辟有客运航线,同时在南门港建起了崇明岛上最早的港口轮埠。民国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崇明先后设有渡口29处,其中,南岸沿江设有12处,现已全部废弃,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港口码头;北岸沿江设有渡口17处,现尚存5处。如今,崇明岛上已拥有五大客运码头和十大货运港口的密集型水上交通网络,昔日的小舢板逐渐过渡到机帆船、双体客轮乃至汽垫船、快速船。 “海运三杰”享誉海内外

古往今来,崇明发达的航海业曾为我国造就了一批又一批名垂青史的杰出人才,其中尤以元代朱清、明代沈廷扬、现代陈干青三人对我国航海事业所作的贡献最为显著,他们因此被后人称誉为“崇明海运三杰”。

朱清(1236—1303)因贩卖私盐经常出入海上,加之时有打劫富家和船只的举动,因而对南北海道的情况非常熟悉。他最多时曾纠集海盗近千人,船只五百艘,不断对沿海一带的富户进行骚扰,南至通海,北至胶莱(胶东半岛和莱州湾),都是他活动的范围。他往来飘忽,朝廷十分无奈。元至元十二年(1275年),元大将蒙兀领兵南征镇江,在焦山下大败宋军。不久,元丞相伯颜分兵三路进攻临安(今杭州),命招讨使王世强招谕海盗,朱清因此率众归降元朝,并被任命为代理管军千户(武职)。第二年,朱清奉伯颜之命驾船将南宋库藏图书典籍从杭州取海道运往大都,也就是现在的北京。试航成功后,朱清又向朝廷建议从海道运粮到北方,获准后终于开辟了由南方太仓刘家港出发,经东海、黄海直抵北方直沽的南北海上漕运航道,并使之成为元代南粮北运的重要通道,为我国古代海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后来,朱清又疏浚娄江直达东海的航道,开辟了中国同日本、高丽和琉球等国的海上贸易之路。朱清创办海运后,富贵显赫,全家移居太仓,开刘家港海道,通往直沽,太仓刘家港一时商船云集,穷乡顿成巨市,琉球、日本、高丽等国商船均进港贸易,刘家港因此享有“六国码头”之称。朱清本人也权倾一时,广拥财富,可称江南之冠。由于朱清为元朝统一全国南征北战,屡立战功,以及创办和掌管海运有功,元大德四年(1300年),他被擢升为江南行省左丞,执掌元朝的漕运大权。1303年,朱清遭诬自杀。

沈廷扬(1594—1647),为人慷慨有节气,崇尚侠义。明朝末年,各地战乱蜂起,江淮水运经常受阻,沈廷扬上疏朝廷,建议恢复当年朱清所开创的海上漕运,从太仓浏河出海直抵天津,这样较运河转漕便捷,且省费用;并进呈《海运书》五卷和《海运图》,自备船只,亲试海运,获得成功。从此,“南粮北运”便开始沿这一海道航行。1642年,清太宗皇太极率军南侵,驻守松山(辽宁锦县)的明军被困告急。明朝急派兵部郎中沈廷扬筹划粮草,增援前线。沈廷扬亲率粮船,从太仓浏河出发,日夜兼程,不出半月顺利完成任务。1643年,漕运总督史可法保荐沈廷扬为光禄寺少卿,崇祯帝对沈也十分器重,曾说:“居官尽如沈廷扬,天下何难治!”1644年,明朝覆亡。沈廷扬应南明政权诏令,毁家聚船,转战长江下游,阻止清军南进。1647年,沈廷扬会同张名振、张煌言等抗清名将,自舟山基地出发,率领舟师沿长江西上,夺取江南失地。在鹿苑、福山等地,与清兵大战四昼夜,给清军沉重打击。4月14日夜,狂风大作,沈廷扬战船颠覆,士兵伤亡惨重。残留战船漂泊搁浅在徐六泾,被清军包围。清兵叫喊:“剃发投降的免死!”有人劝沈廷扬混在降兵中逃走。沈义正辞严地回答:“我是明朝御史,不能没有骨气地死!”最后与部下700人被清军俘获,解往苏州。清朝巡抚土国宝,降丞洪承畴、周亮工等多次劝降,沈廷扬大义凛然,坚决不降:“为国而死,死而无憾!”至死不屈,从容就义。

陈干青(1891—1953),又名陈恒,是我国现代史上一个著名的海运人物。陈干青在长期的航海生涯中,练就了精湛的航行技术。1914年毕业于同立商船专门学校。当时,中国航海主权受英国控制,中国人只能在远洋轮上当水手等苦力,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等要职都由外国人担任。陈干青对这种现状极为不满,他下定决心要为中国人在航海业中争得地位,于是刻苦学习,通过实践不断熟悉航道,终于在航海界初露头角。1921年他以高超的航行技术和业务知识,冲破把持中国海运大权的洋人的阻拦,担任“升利轮”船长,成为中国第一个外洋轮的中国籍船长,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由外国人把持和垄断外洋轮航行大权的局面。1924年,陈又升任肇兴轮船公司总船长,掌船30余艘,成为出任总船长的第一位中国人。陈干青深知中国人争得这种待遇来之不易,因此在职期间,特别注意人才培养,积极引荐中国船员。1926年,陈干青为维护中国海员的利益,争取航海自主权,筹建中国商船驾驶员联合会,并被推举为该会会长。1929年由中国总商会推荐,作为中国代表出席专门讨论国际海事问题的第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他在大会上提出了“欲改善海员之待遇,会员国必须要互相尊重彼此领海、内河的航海主权”的提案,起到了揭露、抗议帝国主义侵犯我国领海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陈干青一贯的爱国之心。抗战期间,上海沦陷,陈干青为保持民族气节,愤然辞去职务。汪伪交通部以优厚的报酬请他出任航政司长,他回答道:“人的一生寿命最多不过百年,与其富贵而遗臭万年,不如清贫而流芳百世。”直到抗战胜利后,他才再度致力于航海事业。陈干青一生热心于发展家乡航运事业,曾亲自设计、监造了“天赐轮”等船,1946年,还创办了“惠崇”轮船公司。

海岛元素的民间住宅

崇明在历史上曾先后隶属于江北的通州、扬州,江南的苏州、太仓,最初的居民多来自淮浙和句容一带,风俗习惯受各地的影响较大,且兼容并蓄,因而杂有江南与江北的民风民俗。加上受到三面环江、一面临海的环境制约,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促成了岛上的民俗风情随着岁月的累积,逐渐形成了独特、鲜明的海岛特色。布置在崇明学宫尊经阁、崇圣祠内的“崇明民俗”陈列,以大量实物和真实场景,艺术地展示了旧时崇明岛上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画卷,从一个侧面再现了崇明岛的历史风情,其中,崇明的民间住宅最具特色。

历史上,崇明岛长期孤悬江海外之中,居民为防御盗贼,习惯同族聚居,自成一宅。旧时,贫困人家多以芦笆搭建的环洞舍栖身,家境稍好的住草房,再好些的住芦壁瓦辫和砖壁瓦辫的半瓦房(椽上铺芦笆,上铺瓦片),纯砖房不多。房屋结构有三路头(用三根横梁,以下类推)、五路头、七路头、九路头之分。住宅以南向居多,东向次之。房屋布局有一字形、转角式、三厢房、三进两场心等形式。一般是正埭五间,也有七间的,中间是堂屋,俗称“前头屋”,为同宅亲属所共有;正埭前面两旁相对而立的为厢房,接两厢房,建有与正埭平行的前埭,由此形成四厢房;前埭中间为厅,或称外门道,两旁是书房;如再向前发展,又建厢房及外厅,便成为“三进两场心”,有里外两道墙门;厕所一般建在住宅东北角或西南角。农家住宅多环宅开沟,栽以荆棘,称为“宅沟”,沟中养鱼,沟上架桥,沟沿旁植果树、榆树、柳树,宅后种竹,最外层围以株杨。一所普通的农家住宅经这样一处理,犹如置身于青山绿水的环抱之中,别有情趣和浓郁的地方特色。据史料记载,过去崇明地区的农村,“其业耕者,中田有庐,庐旁有沟环之,间植竹木,家自成村”。“崇明民俗”陈列中所展出的住宅模型,便是旧时崇明农村典型的四进三院式民居,也即俗称的“四厅头宅沟”。

过去崇明住宅的厅堂,一般布置有各种旧式家具,主要包括匾、联、翘头案、八仙桌、太师椅、茶几等。“崇明民俗”陈列中的“厅堂”场景,展出有一块名为“怡庆堂”的匾,由清末状元张謇为崇明著名的爱国人士蔡申甫先生所题。

陈列中还布置有寻常百姓家庭中的厨房、卧房、书房等,生活用具丰富多样,琳琅满目,既可让久居都市中的人们大饱眼福,增长见识,又能让那些在农村中长大的年长者勾起对往日生活点点滴滴的回忆,更可以让现在的青少年一代了解他们的父辈、祖辈过去的生活环境。其中,厨房内陈列着传统的二眼七星灶、灶壁画、烟囱,灶具包括锅、盖、汤罐、镌、勺、铲、井圈、提水桶等井具,以及小方桌、裙凳、榨凳、糕模、茶盖、桶、油灯等。卧房内装饰有棂格木门,陈列着崇明传统的拔步暖床,旧时新娘陪嫁的必备物品三腰花大橱,以及立柜、镜台、官箱、衣架、梳妆匣、钱箱、方凳、灯、手炉、脚炉、高脚脚盆、脸盆、木架、洗手桶、马桶、草纸桶、铜痰盂等。书房内陈列着画案、椅子、文房四宝(笔、墨、纸、砚)、线装书及匣、笔架、考箱、砚台木盘、水盂、笔搁、镇纸、博古架等。

中国流失文物的名称

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流失国外的文物,就绘画而言,美国收藏最多,仅华盛顿弗利尔博物馆就有1200余幅;美国大都会博物馆所藏中国绘画近500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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