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姓 共氏家谱 共姓起源 共姓名人 共姓的来源 共姓简介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24浏览:3收藏

共姓 共氏家谱 共姓起源 共姓名人 共姓的来源 共姓简介,第1张

共[共,读音作gòng(ㄍㄨㄥˋ)]

一姓氏渊源:

第一个渊源:源于姜姓,出自炎帝神农氏属下的共工氏,属于以先祖名字为氏。

共氏源远流长,渊源可以远远地追溯到上古时期的“共工氏”。

传说,姜姓共工氏与姬姓华夏首领之间在其后的历史上不断发生纷争,产生过三次大的战争:

第一次是颛顼与共工之战:

颛顼与共工之战是相传中公元前二十五世纪,颛顼部落联盟与风氏姜姓共工部落联盟在中原地区(今河南北部)的战争。

原始社会晚期,相传黄帝之孙颛顼号高阳氏,继黄帝为该部落联盟首领。他生于若水而居帝丘(今河南濮阳),正处黄河(今卫河)东岸附近。这一时期,炎帝的后裔共工,已成为炎帝族分支共工氏部落联盟的首领,居九有(即九州)黄河中游河西地区(今河南辉县),在颛顼部落联盟的上流。当时,黄河经常泛滥成灾,祸及百姓。共工率领部落联盟修筑西岸河堤,防止水患。大水冲毁东岸河堤,殃及下流颛顼部落联盟。两部落联盟发生冲突,在中原地区展开大战。颛顼终于击败共工。

第二次是帝喾与共工之战:

帝喾攻共工之战是相传中公元前二十四世纪,帝喾部落联盟,进攻风氏姜姓共工氏(今河南辉县)的战争。

原始社会晚期,黄帝之后,黄帝族部落联盟生活在中原东部高辛(今山东)一带。相传黄帝曾孙帝喾号高辛氏,继颛顼成为部落联盟首领。炎帝族的一个分支共工氏部落联盟,居其上流黄河西岸(今河南辉县),经常侵犯其他部落,不服帝喾管辖。帝喾遂进攻共工氏,将其一举击败。此战,给共工氏以沉重打击,巩固了帝喾及其部族的领导地位。

第三次是禹与共工之战:

禹攻共工之战是相传中公元前二十二世纪,禹部落联盟进攻风氏姜姓共工氏部落联盟(今河南嵩县)的战争。

原始社会晚期,中原地区生活着黄帝族系的部落联盟(今山西),舜为首领。当时,黄河经常泛滥成灾,祸及人民。舜命禹治水。炎帝族系的共工氏部落联盟,长期与舜领导的部落联盟争夺生存地域,并为治水发生冲突。于是,禹率领本部落联盟进攻共工氏,将其击败并驱离治水地区,以便治水。从此共工氏再也无力与黄帝族系部落联盟抗衡。

史籍《通志·氏族略》中记载:“洪氏,本共氏,因避仇改为洪。豫章弘氏,因避宋朝讳,亦改为洪。”史籍《姓氏寻源·姓纂》中记载:“共工氏之后,本姓共,后推本水德之绪加水于左。一云避仇敌。豫章有弘氏,避唐明皇讳,亦改为洪。望出敦煌、豫章,又出宣城。”

第二个渊源:源于子姓,出自商朝时期古共国之后,属于以国名为氏。

共国,亦作恭国,是商朝时期的一个诸侯国(今河南辉县),后因侵犯周的都城宗周(今陕西西安)而受到周文王姬昌的讨伐,被灭国。共国灭亡后,其子孙以原国名为姓氏,称共氏。

第三个渊源:源于姬姓,出自春秋时期卫国共伯和之后。

西周后期,卫国侯爵康叔九世孙卫厘侯将世子余封在卫国的属地共国,称共伯。共伯余早死,卫厘侯又封次子和为共伯住共国。卫厘侯四十二年(公元前812年),厘侯死。共伯和继位,就是卫武公。

春秋后期,共国被卫国自己所灭。共伯和留在共国(今河南辉县)的子孙,就以原封地“共”为姓氏,称共氏。

第四个渊源,源于姬姓,为春秋时期晋国君主晋献公的后裔,属于以谥为氏。

春秋时期,晋献公姬诡诸的儿子姬申生在被人诬陷后,以自杀表示对父王忠心的,其弟姬奚齐即位晋国国君以后,给前太子兄加谥号为“恭君”。

在周王朝时期,“恭”即是“共”,二字通义。恭(共)君姬申生的后代便以先祖的谥号为姓氏,称共氏。

第五个渊源:源于姬姓,为春秋时郑武公的儿子共叔段后代,属于以先祖名字为氏。

据《史记·郑世家》记载,春秋时期,郑武公姬掘突的大儿子郑庄公姬寤生继承了帝位,封其弟姬叔段于京邑(今河南荥阳京襄城村)。到了郑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722年),姬叔段从封地出兵袭郑夺位,并由母亲武姜作内应。但郑庄公早有防备,立即出兵征伐姬叔段。姬叔段一战即败,而且其封地京邑的民众皆背叛了自己,姬叔段只好逃至鄢(今河南鄢陵)继续组织抵抗,又被郑庄公打败,便再从鄢北逃至共邑(今河南辉县),后来便称为共叔段。

共叔段逝世后,郑庄公念及兄弟之情,赐其子共仲姓侯,形成一支侯氏。

在共叔段的后代中,除了侯氏以外,还有的以其最后居地“共”为姓氏,称共氏;有人以“段”为姓氏,称段氏;有人以“共叔”为姓氏,称共叔氏。后来,共叔氏大多也省文简化为共氏。

第六个渊源:源于芈姓,出自战国末期楚国贵族的后代,属于以封邑名称为氏。

战国时期,楚武王熊通封王室贵族于共邑(今河南辉县),其后裔以封邑为姓氏,称共氏。

据姓氏专家考证,芈姓共氏族人在春秋、战国和秦朝时期一直存在,直至西汉初期的共尉临江之乱后,共氏族人因避仇难,一部分人加“龙”成龚氏,一部分人加“氵”成为洪氏。关于共氏后人因避仇而改为洪氏、龚氏,在史籍《姓纂》中有记载:“共工氏之后,本姓共氏,因避仇改为洪氏。”

得姓始祖:共工。

上古炎帝的后裔,黄帝时任水官。史书云:“共工,人面,蛇身,朱发。”是把共工神化的一种描绘。其活动中心应在黄河中游,近伊、洛流域。据古史记载,他曾与颛顼争为帝,怒而撞不周之山,使支持天的柱子被撞断,地的四角也裂开,所有这些神话般的描绘都是在说明炎黄两系争权斗争的激烈。为了怀念这位先人,遂有共姓。后因避仇,又因共工有水德,成洪氏,尊共工为洪氏的得姓始祖。

二郡望堂号:

1郡望:

敦煌郡: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刘彻将敦煌郡从酒泉郡分出来置郡,治所在今甘肃省敦煌,其时下辖敦煌县、龙勒县、效谷县、广至县、渊泉县、冥安县等六个县,是为敦煌设治之始。敦煌郡据有阳关、玉门关,与酒泉郡、武威郡、张掖郡并称河西四郡。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开通了连结东西方的“丝绸之路”,敦煌成为商旅必经的丝路重镇和通往西方的三条线路的交汇点,并以此奠定了敦煌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地位。

江陵郡:原为春秋时期楚国的郢郡,汉朝时期置江陵县,为南郡治所。南北朝时期齐国改置江陵郡,治所在江陵(今湖北江陵),其时辖地在今湖北省江陵县及川东一带地区。五代十国时期南唐(公元937年)以金陵府为江宁府。北宋朝与清朝时期亦为江宁府。江宁又为县名,或在城区,或在郊区,清朝时期与上元县同为江苏省城。民国时期废府及上元县,先以江宁县为江苏省省会,民国 建都南京后,又移江宁县于南京市郊区一带。

豫章郡:原为春秋时期的洪州之地,战国时期秦国置为九江郡。楚、汉之际置豫章郡,治所在豫章(今江西南昌),其时辖地在今江西省南昌市,南朝陈时包有今江西锦江流域、南昌、清江、九江、历陵、彭泽、柴桑等十八县和两个候国,即今江西省北部地区。唐朝以后又改为豫章郡洪州,后期曾改为钟陵县,再后又改为南昌。

宣城郡:宣城郡始建于晋朝,晋太康二年(公元281年)从原丹阳郡中分出来的,治所在宛陵(今安徽宣城),辖十一县。辖境包括今繁昌、南陵、青阳、池州、石台、太平、泾县、宁国、广德等地。隋、唐两朝有宣州宣城郡,其时或废州存郡则为宣城郡,或废郡存州则为宣州。

武陵郡:汉高祖刘邦置郡,治所先在义陵(今湖南溆浦),辖境包括今湖北西南部长阳、五峰、鹤峰、来凤等县、湖南省沅江流域以西、贵州省东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龙胜等地。东汉时期后移临沅(今湖南常德)。以后郡境渐次缩小。隋朝时期改临沅县为武陵县(今湖南常德)。隋、唐两朝改为朗州武陵郡,均治武陵,以后武陵为鼎州、常德路、常德府治所。民国时期改为常德县。今为湖南省常德市。

六桂郡:又称六桂县,就是“六桂联芳”的誉称,分布在古代的泉州地区。治所在地闽县(今福建福州),相当于今天的福建全省。后来改为闽州。唐朝景云年间改武荣州置县,治所在晋江(今福建泉州)。

2堂号:

渤海堂:以望立堂。

武陵堂:以望立堂。

六桂堂:以望立堂。

临江堂:共敖是战国末期楚国贵族的后代。在秦朝末年,项羽奉熊心为楚怀王,共敖担任柱国(司马)。在项羽扫荡赵国秦军,西征咸阳时,共敖受楚怀王熊心(后被尊为“义帝”)的委派,攻取了辖境大致为今湖北西部、西南部及南部的南郡。南郡,曾是楚国的发祥地,楚国的古都郢城就曾经作为南郡的郡治,功勋卓著。因此,公元前206年项羽分封十八路诸侯时,共敖被封为“临江王”,封地就是他的占领区,南郡也就得以改名为“临江国”,都城是江陵(今湖北江陵)。其后人因以为堂。

三字辈班派:

宁乡洪氏字辈:

老派:“兴应正光汝承家永先志

酌派:“尚德培基业恢彰定有贤诗书徵锡类孝友克昌传瑞启谋犹远祥钟秀杰绵人文丕振起国器重瑶编”。

新派:“允光文运锡汝本业克振家声常思先泽”。

娄底洪氏字辈:“学士忠良全名家孝义传奇勋昭令绪玉翰策英贤保受光先业书馨裕楚南文章湘上焕锡祚庆恩覃”。

龚氏一支字辈:“汉时宣世茂泽金祁显正生诗书家学远庆习国恩云繁衍归益本万载记昌明”。

龚氏一支字辈:

旧序:“仲仕添思显元大阳如应兴世若方东佐辅文明运”;

新序:“立政兆嘉祥时升遇盛昌逢道承先志修纪定伦常”。

湖南武陵龚氏字辈:

通序:“武昌宗子荣文朝百万成廷大兴世守国泰定长春亲德如天重君恩与日新能明伦序理裔载建奇勋”;

日公房旧序:“日曰奇福泽允敬凤朝阳”;

日公房增序:“亲德良高厚家传尚慎勤尽伦敦爱敬为学在明新士慕垂诗教臣怀立汉勋先贤均可法后起益多英”;

月公房序:“月敬安湖道绍仕志丹成天希文圣祖良善世生贤继先思树德诗礼允传家立品崇儒雅观光应国华”;

暹公房序:“昌耐荣进金正思宗水永廷朝邦守大律法正乾坤文明宏世德孝友克昌荣”。

刘南龚氏武陵堂字辈:

旧序:“俊秀崇伦起彩凤贵铭香高朝开景连贻厚诏祖光奎璧聊辉照堂中耀吉祥成就千秋业长发永攸芳”;

新序:“同福临喜康忠孝永继昌兴旺人才广富贵发文章”。

四历史名人:

共 敖:(公元前?~前204年待考),楚国人。著名秦汉之际西楚将领。

共 尉:(公元前?~201年待考),楚国人。著名秦汉之际西楚将领。

共 欣:(公元1958~今),广东龙川人。著名新闻工作者。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时报)记者,亦系湖南省集报协会会长。

他爱好收藏报纸,现藏中外报纸八千余种,含部分试、创、复刊号及周末刊、星期刊、节日刊等。1986年,在株洲市举办集报展览。

历年来,先后在全国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的三百余家报刊发表文章和照片一千五百余篇(帧);并由此成为报社的编辑、记者。

《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晚报》、《中国报刊报》等新闻媒体专题报道过其集报事迹。

瑶族居住地区多为亚热带, 海拔一般多在1000至2000米之间,村寨坐落周围,竹木叠翠, 风景秀丽。因其生产方式、居住和服饰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因为经济生活、风俗习惯的差异,又有“盘瑶”、“山子瑶”、“顶板瑶”、“花篮瑶”、“过山瑶”、“白裤瑶”、“红瑶”、“蓝靛瑶”、“八排瑶”、“平地瑶”、“坳瑶”等称谓之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称为瑶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湖南、云南、广东、贵州等省。瑶族分布的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主要居住在山区。瑶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支系比较复杂,各地差别很大,有的甚至互相不能通话。通用汉语或壮语。历史上没有本民族文字,一般通用汉文,1982年中央民族学院语言研究所苗瑶语教研室盘承乾、邓方贵、刘保元等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并根据1957年12月,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设计了一套瑶族勉语的文字方案(草案)。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瑶族,在1983年也以拉丁字母形式创造了瑶文。但与我国的瑶文字母略有些不同,于是在1984年4月底5月初,美国、泰国瑶族曾经派了一个代表团来华,与我国瑶语文工作者商讨统一瑶文字母问题,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在中国、美国、法国、加拿大、泰国等有不少瑶族会使用统一的瑶文互相通信往来,进行文化交流。于是瑶文已成为世界性的瑶族(勉语)文字了。但瑶文还处于试验阶段,还有待于普及和推广。 瑶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瑶语支。由于长期与汉、壮、苗等族接触,各地瑶族一般又兼通汉语,部分兼通壮语和苗语。\关于瑶族的来源,说法不一,或认为源于“山越”,或以为源于“五溪蛮”,或认为瑶族来源是多元的。但大多数人认为瑶族与古代的“荆蛮”、“长沙武陵蛮”等在族源上有渊源关系。 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后,采取迁“谪戍”民于边疆民族地区的政策,从中原派大批汉人进入长沙、武陵蛮地区,带来了先进生产工具和技术,促进了这些地区生产的发展。西汉时,武陵蛮地区的蛮人按丁计税,到了后汉仍对蛮族征收“徭税”。永和元年(136),由于“徭税”过处重,包括瑶族先民在内的武陵蛮纷纷起义。 南北朝时,瑶族先民已分布到“东连寿春(今安徽寿县),西通上洛(今陕西商县一带),北接汝颍(今河南东部及安徽西北部)”的广大地区。这一时期瑶汉经济文化交往密切。唐代瑶族主要分布在湖南及广东、广西境内,史称莫徭蛮。莫徭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宋王朝对瑶族地区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加以控制,部分瑶族地区在土官或土酋的统治下,加速了封建化的进程。 在瑶族的历史上,有一次重要的迁徙。元朝时期,官员派人前来征税,当地瑶民热情款待,以至官员忘了回衙,衙门误以为瑶民杀了前来征税的官员,故派兵前来剿杀,瑶民被迫迁徙分转各地,临前将牛角分成十二节由十二姓掌管,相约千年之后在回故地。 元、明、清时期,瑶族的分布已遍及广西、广东以及湖南西南部和云南、贵州的部分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发展较快的地区已接近汉族地区的水平,而偏远地区的瑶族“随溪谷群处”,甚至不从事农耕,以猎山兽为生者,一部分尚处于原始社会发展阶段。由于封建王朝剥削、征剿屠杀,明末清初,部分瑶族逃至越、老、泰等国边境。至20世纪70年代,在越、老、泰等国的部分瑶族分别迁徙到美、法、加拿大等国居住。 历史上,瑶族和苗族有密切的亲属关系,同源于秦汉时的“武陵蛮”部落。大约在隋代,居于现在湖南、湖北 一带的瑶族和苗族已分化成两个族群。云南的瑶族是明、清以后分别从两广和贵州迁入文山境内的。以后又分迁到红河流域和墨江、勐腊等地。云南的不少瑶族不仅会说本民族的语言,还兼操汉语、壮语和苗语,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支系发展 瑶族的四大支系 瑶族支系细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步形成的。从元代开始,在湖南和湘桂粤边界地区分布的瑶族下山定居,耕种或租种居地周边的旱地和水田;或被招为瑶兵,屯田戍守;或迁徙而与汉族杂居,瑶族社会出现生产方式的变化,从山居游耕逐渐向定居定耕过渡;瑶族内部逐渐形成平地瑶、布努瑶、茶山瑶、盘瑶四大支系。 经元、明、清朝代,随着社会发展,各支系瑶族在称谓、风俗习惯、经济生活等方面,逐渐形成自己支系风格与特色,逐渐分化形成新的族群和不同的支系。  1、平地瑶,民瑶支系 宋元时期,在湘桂粤边界已经聚集了不少的瑶族人口,他们主要是过着刀耕火种生活的盘瑶和过山瑶,即当时人们所称的“高山瑶”、“生瑶”。明清两代,这一地区的部分瑶族经过文化整合,形成新的支系----平地瑶、民瑶,也就是以汉族方言语支交流的瑶族支系 明代,因官府的围剿、镇压和招抚,部分瑶族下山移迁到丘陵谷地定居,长期与汉壮民族杂居交往,民族文化互相交融,如史书所言其语言习俗“已与齐民同”,成为耕种水田、旱地、纳租税的平地瑶和民瑶。 据清同治《永州府志》记载,有居住在永州(今湖南江华)上五堡的“李东仂等十七户约三百名”平地瑶,原系明洪武初年被“县令周于德协同百户韩恩抚瑶下山,准买大同乡民田,秋粮一百四十一石三斗零为业,编户四十有五,每宿俭点一人为千长,又立瑶老为之约束。后 有征调,惟听韩恩后裔遣使”。 现存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的“武昌府永州江邑铜牌”也说,江华伍堡的奉、唐、李三姓平地瑶是“元末之时由千家峒逃出来,至广西平乐府富川县灵停乡七都八兽岭第七甲铜盆村居焉。闻上湖南南疆被元军耿指挥诛剿,民逃四散。南乡田地抛荒,旧地尽草木,无人耕种,国课空悬”。因此,三姓瑶民移民上伍堡,并“写具奏文,上奏江华仁县”。“(明)永乐二年,归并四里,附从归化。蒙圣恩勒令奉、唐、李三头户,设立伍堡,分为三宿,丈田额粮,划分边域为三,分防镇守,把守三条九隘之夷。主景泰三年,具领皇册,一十七户同领户籍。上判奉、唐、李永为三宿头户户长,推户纳饷征收,为三宿领袖,统辖诸务。”该碑原立与“武昌府江邑正堂之侧”,可与《永州府志》相印证。 广东阳山县三坑瑶族,自天顺年间下山,陆续开垦,批山住种。明初,朝廷为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置卫、所,并招部分瑶民为兵丁屯田戍守。 明朝中期,卫所屯田制度渐遭破坏,部分瑶兵成为居住在平坝地区的自耕农,受平坝地区汉族文化的影响,他们逐渐演变成为新的族群——“民瑶”或“良瑶”、“粮瑶”。据清道光《化州志》说:“瑶,良兵之役,始于明成化间。粤西瑶、潼作乱,侵掠州邑,后就抚,随着安插。太守孔镛以恩信结之,拨荒田以俾之耕而其徭役。” 据广西荔浦县雷姓瑶族所保留的《雷氏朝尚公宗谱》记载:雷姓原为过山瑶,祖居千家峒,元大德年间逃到广东“大罗山”(今罗定)。明永乐四年(1406),“奉调抗击安南”,事后定居广西浔州府。成化元年(1465),被征调为瑶兵镇守府中游地区,后与汉族兵丁一起在今平乐,荔浦、昭平、蒙山之间的九堡十三冲屯田戍守,其后裔为今荔浦雷姓平地瑶。 广东阳山县称架芦田太平峒瑶族的族谱也说,他们是明洪武年间从广西桂北贺县迁来本地耕种定居的。据练铭志等著的《排瑶历史文化》反映,阳山瑶族的前身是居住桂北的排瑶,迁阳山后失排瑶语言习俗,与当地族群融合,渐为平地瑶或民瑶。湖南宜章莽山的排瑶,情形也大致相似。 明末清初,一些汉、壮族因不堪官府压迫剥削,逃入湘、桂、粤边界地区与瑶族杂居,或因谋生、入赘到瑶寨,受瑶族传统文化影响,自认是瑶人,人称其为平地瑶或民瑶。据有关学者调查,湖南江永松柏乡源头村任姓平地瑶,其始祖原籍山东青州府,明洪武元年迁至江永松柏居住;江永上圩乡义姓平地瑶,其始祖原籍山东德州平原县,北宋开宝二年因仕宦迁居舂陵(今宁远),后迁营道(今道县),宋天圣年间,移居江永上圩乡一带。 民瑶、平地瑶虽然在风俗习惯上,保留的民族特色不明显,但其一直保留着与瑶族认同的心理。平地瑶和民瑶由于开始逐步定居,主要种植水稻、畲禾及薯、豆、芋等农作物。这部分瑶族大多数被编户入籍,供赋税,故史籍又称其为“熟瑶”、“良瑶”。因长期与汉族接触,受汉文化影响较深,其文化发展亦较快,瑶族地区的社学、义学也大多办在平地瑶、民瑶地区。清代郴州等地的平地瑶中还有人中过举人、进士。 平地瑶也过盘王节,跳长鼓舞,但多以芦笙为伴奏,故称“芦笙长鼓舞”。今生活在广东阳山称架和龙门蓝田的瑶族同属民瑶、平地瑶系列‘虽失去了本民族语言,但依然保留某些民族传统的习俗如瑶族的姓氏、瑶族的耕种习惯等,与瑶族认同心理强烈。  2、布努瑶支系 宋代,已有部分瑶族分布于广西境内的庆远府(今广西河池市一带)。明时,进去庆远府一带居住的瑶族逐渐增多,这部分瑶族在长期的迁徙过程中不断地与其他民族特别是苗族交往接触,民族 文化在互动和传承过程中,传统因素发生了变异,尤其是语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语言向苗语支靠拢,史学界将其统称为“布努瑶”。 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的专家,从布努瑶语言变化的文化现象,分析研究布努瑶先民的迁徙路线,大概是顺苗族迁徙路线的东南边方向,沿着湘西南的雪峰山地区,向西南移动,然后经黔南的苗岭南麓到达贵州的都匀府南部一带。后来被当地土司驱赶,蒙、罗、蓝、韦、潘等姓的瑶族才又转往南,迁徙到桂西北一带的山区。 据建国初期调查,广西都安家文乡韦姓瑶族已在当地平果、都安一带住了28代人,韦姓瑶族在都安住了30代人,以每代人20年计算,约为600年;如按每代人25年计算,则约为700年。加文乡蒙姓瑶族则说进入广西时间 约为1000年。 由此看来,大部分布努瑶族从宋、元时期进入了桂东一带;至明代,因不堪官府的压迫、剥削,又逐渐从桂东南等地向桂西、桂北迁徙,特别是广东粤西和广西交界处地大藤峡瑶族起义失败后,有相当部分的瑶族进入桂西,向大石山区避难,使这一地区的瑶族人口不断增多。故《明英宗实录》上记载说:“广西庆远,郴州等府,郁林、天河、柳城、洛密、马平、宜山等明县,良民数少,瑶僮数多。” 元、明时期,布努瑶已迁徙来到广西西部,并分布于这个地区交界的贵州、云南等省一些县内,基本形成了今天的分布格局。由此看来, 广东西江流域的部分瑶族在明、清时期离开粤西进入广西后,继续不断向西南地区迁移,与大石山区瑶族相融合,形成今天的布努瑶族支系,故今天的粤西地区少见有瑶族的踪迹,原西江流域的瑶族历朝不断外迁后,导致现在的瑶族人口少之又少。 布努瑶支系主要操苗瑶语族苗语支“布努”语,布努瑶大多分布在桂西和桂西北的大石山区,布努瑶族的生活习性与瑶族其他支系大相径庭,主要种植薯、芋、豆类等农作物为主。 布努瑶文化最具区域民俗性质。由于长期和壮族毗邻杂居,其语言受壮语影响,较多借用壮族词汇,房屋亦多为干栏式建筑。其民间保留的铜鼓也富有支系特色,每年夏历五月二十九的前后三日,家家户户杀羊宰鸡祭祀始祖密洛陀,打铜鼓,跳傩舞。《嘉庆重修一统志》中记载,“在思恩府居五十二峒,及仪凤、书滩,上、中、下潼之间,男子短褐青衣,妇女小裤长裙,岁首祭先祖,击铜鼓跳跃为舞”。这是当时思恩布努瑶使用铜鼓的真实写照,直至今天,铜鼓依然是布努瑶在喜庆节日中用以活跃气氛不可缺少的乐器。  3、 茶山瑶支系 关于茶山瑶的族源,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茶山瑶应是百越民族的后裔,其称谓由其居住地名"茶山"而来 据茶山瑶民间传说、族谱和有关学者考证,茶山瑶大约在明朝初年,分别从广东和湖南进入广西大瑶山居住。从广东来的苏、莫、钟、陶、兰、龚等粤(越)人后裔进入广西后先在梧州)藤县等地居住,后被当地土司覃千户赶入平南,再转入大瑶人,分散于古卜、六寨山,金秀、白沙、六拉、昔地、田地、平林、六竹、罗孟、岭祖、巴勒、上下卜泉等地居住。 从湖南来的苏、莫、陶等姓氏的后裔,进入广西后,先后在南宁、百色、浔州、贵县、象州等地居住,后才进入大瑶山的六段、六定、寨保、长二、长滩、土献、长峒、滴水、花阳、道江、六拉、金田等地居住。 茶山瑶主要集中在广西大瑶山腹地,山内还有盘瑶、山子瑶、花蓝瑶、坳瑶等来自不同地区的瑶族支系,这些来自不同地区的氏族、部族或族群进入大瑶山后长期共同居住在一起,有着大致相同的社会经济生活环境,经过长期的文化接触,打破了原有的族群壁垒,相互产生了民族认同感,为民族融合提供了基础, 由于大瑶山特殊的地理环境,山外对山内的少数民族始终抱有歧视态度,为了共同面对山外相同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山内五大族群为了生存,被迫自觉或不自觉地团结一致,形成一股自卫力量,反对山外压迫势力。 这种凝聚力使他们聚集在一起,组成一个在共同区域内生存发展的新的共同体,共同接受山外汉族给予他们的他称―瑶族。形成了以瑶族主体文化为代表的区域民俗文化。但又因为他们相互在文化上还存在差异,人们又将他们称为不同的瑶族族群,。茶山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从明初进入大瑶山后,逐渐由越人后裔演变为今天的茶山瑶… 茶山瑶族语言属壮侗语族侗水语支;茶山瑶最具支系文化特色的就是石牌律。它是金秀地区茶山瑶、山子瑶、花蓝瑶、坳瑶等族群民间特有的社会法律,是经过群众议事会商定的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的条文, 是镌刻在石板上或书写在木板上、纸上的成文习惯法。 传说从明洪武八年五屯千户所千户覃福统治起,大瑶山就开始有了石牌律。一九三五年瑶学研究专家费孝通与妻子在大瑶山六巷乡调查时,发现一块石牌律,是清道光十八年所立。它是研究茶山瑶支系社会发展的最好例证 茶山瑶居住在广西金秀大瑶山,主要种植水稻和旱地作物,房屋亦为干栏式建筑。其民间信仰深受道教影响较深,崇拜张天师、玉帝、“三清”、“三元”。和大瑶山内其他瑶族支系在明、清时共同形成的石碑文化对后世影响极大。 4、盘瑶支系 盘瑶是瑶族传统文化的主干支系,它包含了瑶族的大部分人口。主要操苗瑶语族语支瑶语支“勉语”或“标敏”方言。过山瑶、山子瑶、排瑶等属于盘瑶支系系列。 盘瑶,顾名思义,其支系中有较多的盘姓瑶族。隋、唐时期,生活在湘、桂、粤边境及两广地区的瑶族先民,过这刀耕火种、采集狩猎的生活,以信仰盘王为祖先,隔三五年逢农历十月十六击长鼓祭祀祖先盘王,后被人们冠名为盘王节,因以祭祀盘王而被称为盘瑶。 盘瑶与唐代的长沙蛮、武陵蛮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隋书》云:“长沙郡又有夷蜒,名曰莫徭。”当时莫徭的活动抵御涵括湘、粤、桂边界。属盘瑶支系的广东连南八排瑶族,与莫徭有着最直接的亲缘关系。唐代诗人刘禹锡于元和十年为连州刺史时,曾写下有关当地连州瑶人的 生活诗篇,如《莫徭歌》、《连州腊日观莫徭猎西山》等,这部分很明显是八排瑶族的祖先。  八排瑶的狩猎习俗,与刘禹锡描述的情形基本相似,并一直保留到建国以前。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设立森林保护法,禁止猎杀和野生保护动物,瑶族人不再以吃尽一山一山的集体狩猎为生计,定居以农耕为主要生活方式,所以难以见到排瑶集体围猎的情形。 元以后,瑶族主体被迫南迁四散,但盘瑶支系始终保持着居住广泛、人口众多的特点。有明一代,由于朝廷对两广境内的瑶族实行大规模的征讨,特别是对广东罗旁山和广西大藤峡瑶族的大规模屠杀,迫使大批瑶族四散逃难,其中不少人避入广西大瑶山,这部分即今天大瑶山内的盘瑶和山子瑶。 盘瑶习惯于刀耕火种,迁徙十分频繁,人口流失性大。盘瑶支系以农业游耕为主,“吃尽一山则他迁”,“吃尽一山过一山”,其主要种植薯、芋、菽、豆等旱地作物,“居无常,住无所”,不入“版籍”,是因为刀耕火种的游耕支系。 盘瑶信仰盘王,崇拜甚虔,每年农历十月十六前后必祭盘王,唱“盘王大歌”,跳长鼓舞。《过山榜》、《评皇劵牒》是盘瑶最大的支系文化特征。“自云祖先有功,常免徭役,故以为名”。由此得皇帝赐文榜,持文榜得入青山千万山,“刀耕火种,自耕其食”。 由于有皇榜的庇护,盘瑶的农业经济—主要是山地农业较早较好的得以发展。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主,耕林种林,多种山地作物种植是盘瑶传统的农业经济。 盘瑶另一个文化特征,就是以长鼓舞为祭祀舞蹈,在祭祖仪式中不断演绎跳跃。  长鼓舞是盘瑶支系典型的文化代表,其流传很广,在广西金秀、龙胜、富川、荔浦、贺县;广东连南、连山、乳源;湖南江华、宁远、蓝山;云南富宁、贵州榕江、丛江等地相当盛行。宋朝史籍就有长鼓舞的记载,“瑶人之乐,有卢沙、统鼓、胡芦笙、竹笛……统鼓甩长,大腰鼓也”。 瑶族为纪念祖先而制作长鼓,为祭祀祖先而跳长鼓舞,是瑶族主体文化的一大特色。盘瑶族支系的分布及影响在几个支系中是最大最广也最为久远。随着社会的发展,盘瑶支系文化也不断的到充实和发展。 在瑶族盘瑶支系中,又按支系和语支分成三个方言,即绵荆方言,标交方言,藻敏方言。五个土语:尤绵(优勉)土语、荆门土语、标曼土语、标敏土语和交公绵土语。其中尤绵土语的瑶族人口最多,分布最广,东南亚及欧美各地的瑶族 都以优勉方言为无族内交流工具。 每一个支系,都有与众不同的独特的支系特征,形成了瑶族整体丰富的多元民族文化。根据各支系的特点特征,我们可以找到他们不同的分布地域;从瑶族支系的形成及其凸现的支系文化特性,如平地瑶族的芦笙、布努瑶的铜鼓、茶山瑶的石牌律、盘王的过山榜和长鼓舞等等,同样反映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特征。但万变不离其宗,瑶族的各个支系除呈现各自特色外,始终如一的保留着与瑶族认同的心理,始终认可瑶族的民族特性,始终是瑶族大家庭的一部分。编辑本段文化艺术 瑶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 瑶族在远古时代就有了民族起源的神话传说。先秦古籍《山海经》就有盘瓠神话的原始记录。除盘瓠神话外,反映本民族远古社会生活的神话,还有《盘古开天地》、《伏羲子妹造人民》等。歌谣在其文化艺术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源远流长,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讲述天地万物起源的创世歌;记述民族历史的古歌;表现劳动生活的狩猎歌和农事季节歌;爱情歌;祭祀用的乐神歌;赞颂反抗斗争的革命斗争歌等等。其中的《盘王歌》歌词长达3000多行,歌名多至数十种,为瑶族人民的伟大艺术珍品。此外,还有史诗般优美的传说、故事、寓言、童话、笑话、谜语、谚语等。有的述说历史上的不幸遭遇,有的歌颂反抗压迫的起义斗争;有的揭露封建剥削的残酷;有的歌颂爱情坚贞;有的描述民族风物等等,展示了瑶族人民的思想、道德观念和社会生活,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瑶族音乐、舞蹈与其民间歌谣一样,起源于劳动与宗教。其舞蹈著名者如长鼓舞、铜鼓舞,系祭祀盘王、密洛陀的大型舞蹈。民间盛行的舞蹈还有狮舞、草龙舞、花棍舞、上香舞、求师舞、三元舞、祖公舞、功曹舞、藤拐舞等数十种。《盘王歌》有24种曲牌,唱腔相当复杂。民间流传的生产歌、酒歌,曲调平缓而喜悦;苦歌、哀歌曲调悲痛深沉;情歌欢快动人。现在,瑶族的长鼓舞、铜鼓舞已搬上了舞台,深受广大群众欢迎。 瑶族的工艺美术有印染、挑花、刺绣、织锦、竹编、雕刻、绘画、打造等,形式多样,内涵丰富,其中尤以蜡染、挑花出名。 瑶族早在唐、宋时期开始,学习用汉字记录本民族的历史,编纂各种典籍。迄今各地瑶族民间散藏着的大量瑶族历史典籍,包括著名的历史文献《过山榜》和数量众多的宗教经书、歌本、家谱等等,就是瑶族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一大重要贡献。《过山榜》是研究瑶族历史的宝贵资料。 瑶族艺术家:蓝怀昌(广西作协主席、文联主席)、覃福展(学者)、徐兢(青年导演) 主要瑶族文学:《盘王牒卷》(又作《过山榜》)、《密洛陀》、《波努河》(现代小说)、《瑶源传说》。 重要节日  瑶族居民的主食以玉米、大米、红薯等为主。日常菜肴有黄豆、饭豆、南瓜、辣椒和家禽家畜等·广西金秀大瑶山瑶族利用“鸟盆”捕捉候鸟,腌制为酢,是款待贵客的美味佳肴。桂北地区的一部分瑶族盛行“打油茶”,即以油炒茶叶煎汤,佐以生姜、辣椒、食盐调味,趁势冲泡炒米、炒豆、米花之类同饮,具有特殊的风味。瑶族住房有竹舍、木屋、茅房和小部分泥墙瓦屋。房屋一般是一栋三间,中为厅堂,两侧房前部为炉灶或火塘,后部为卧室,屋前屋后,分设洗澡棚或猪牛栏。 瑶族一般不与外族通婚,招赘习俗较为普遍。男女青年婚前恋爱较为自由,利用节日、集会和农闲串村走寨的机会,通过唱歌形式,寻找配偶,双方合意,即互相赠送信物,“各自配合,不由父母”;也有需征求父母同意,请媒说合,方可结婚的。 瑶族的丧葬因地区和支系不同而异。如“勉支”大都行土葬。“布努支”过去兴岩葬,现行土葬。“拉珈支”瑶族成年人行火葬、未成年人行土葬、婴儿行挂葬。连南八排瑶人死后,行尸体绑于椅子上。出殡时,抬轿似地将尸体抬至墓穴入棺,人们称为“游尸葬”。 瑶族的节日较多,有大节日、小节日之分。大节日有盘王节、春节、达努节、中元节、社王节、清明节等,小节日几乎每月都有。广西都安瑶族的达努节比较隆重,相传是纪念先人反抗土司斗争的节日。盘王节,俗称“跳盘王”、“还盘王愿”。每隔三五年举行一次,时为农历十月十六日,一般由一户、数户或一村进行。主要仪式由师公跳神祈祷,唱盘王歌,跳长鼓舞,祷告盘王(盘瓠)保佑赐福。盘王节,一般是自称“勉支”的瑶族的节日,十分隆重。 瑶族自己的节日有盘王节、祭春节、达努节、耍歌堂、啪嗄节等。节日里因为人多,饭一般不用铁鼎锅煮,而用木甄蒸,这种饭香气更浓。每逢节日。瑶族人家还要做粑粑。节日菜肴主要是鸡、鸭、鱼、猪肉、豆腐、粉丝以及各种蔬菜。五岭山脉的瑶族,节日里喜作豆腐圆,包“荷包扎”。盘王节每隔若干年才举行一次。过去过盘王节时,都要大量宰杀牲畜,进行祭祀。祭春每年都要进行,一般都选在农历三月,届时青年男子要上山围猎,下河捉鱼;妇女则要包粽粑,蒸五色糯米饭。花篮瑶在除夕晚上要先以一块肉和一团粑粑给狗吃,名为祭狗,然后家人才能进餐。他们认为谷种是狗带来的,先祭狗是预祷五谷丰登。节日菜肴要丰富多彩,除鸡肉外,还有河鲜和捕猎的山禽野味及豆腐。 有的地方瑶族四月八节还要煮乌米饭。在湖南江水县的瑶族姑娘,每年农历四月初八过“野餐节”时要吃花蛋,制作花粑粑,吃花糖。姑娘们在吃花蛋、花糖和花粑粑时,小伙子不许偷看,违者还要受罚。耍歌堂是连南排瑶祭祀祖先、庆祝丰收的大型娱乐活动,多在农历十月十六日以后进行,时间的长短各种不一,约为3—9天。届时家家备有水酒、糯米粑粑招待客人,许多瑶族男女青年都借耍歌堂机会进行择选意中人,一旦男女情投意合,双方的家长就可通过媒人去说亲,并以猪肉和酒为礼品。举行婚礼时,都要大摆筵席,按传统习惯,婚宴上必须要请寨老参加,新郎新娘饮交杯酒。 瑶族的宗教信仰比较复杂,有些地区原始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或图腾崇拜占有一定地位;有些地区则主要信奉巫教和道教。道教对瑶族影响很大,凡属丧葬一套祭祀仪式,基本上按道教法旨进行,只是其中掺杂了一些民族原始宗教的内容。瑶族人认为狗是自己的祖先,在重大节日时都是先有狗上桌舔食后方能食用。相传在远古时代,两个大王之间互相打仗,其中一大王下诏,如杀死对方者将女儿许配给他,瑶族的祖先将诏文揭下,深夜潜入军中将那大王头颅咬下。许诺的大王不好反悔,却又认为这是一只狗,于是要求他们隐居深山。瑶族的祖先带着大王的女儿来到你四面环山之地,不料,深夜瑶族的祖先竟由狗变成人,二人结为夫妻。后发展为千户人家,此地被后人称为千家峒。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322民初368号

原告:钟庆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筹,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2107341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0021701210008。

被告:钟世强,,,,。

被告:邓素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国,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

被告:覃伟,,,,。

被告:徐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阳,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610783197。

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94520464。

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强,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钟庆新诉钟世强、覃伟、邓素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原告钟庆新的申请及本院依职权分别追加徐志伟、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17年7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作出(2017)桂132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被告邓素珍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桂13民终99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2018年3月6日立案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庆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筹,被告钟世强、邓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国、李晖,被告徐志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阳,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林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钟庆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0000元;二、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8月17日的违约金23556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1560000元为基数,每天01%的比例计算);以上两项合计1795560元;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钟庆新与被告覃伟、钟世强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位于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建筑工程,工程总价为33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天内除预留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剩余工程款全部结清。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每天应付未支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还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来宾市象州县马坪镇)法院,即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6日,被告邓素珍与其合伙人即被告钟世强、覃伟一起,与徐志伟就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确认了该工程相关结算付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按要求将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经多次催讨,三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共同承诺,全部剩余的工程款将于2016年2月23日前结通,但事后三被告未兑现承诺。直至2016年3月19日,被告钟世强、邓素珍才向原告出具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对账结算表。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被告钟世强于结算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分别为1470000元、9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给原告。截至2016年8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违约金23556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1560000元×01%×151天)。原告认为,被告钟世强、覃伟未按约定、承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被告邓素珍与被告钟世强、覃伟系合伙关系,且其在对账单、承诺书中均签字确认,其应与被告钟世强、覃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邓素珍辩称,一、被答辩人钟庆新所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工程合同。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承诺书》及《工程进度实际到项目明细表》下方“邓素珍”三个字不是答辩人所书写。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任何工程合同关系,至今答辩人没有出具任何委托书给钟世强及覃伟代签过文书或合同。二、答辩人与徐志伟所签的合同是,答辩人给徐志伟201%的返利。那么,钟世强、覃伟与钟庆新所签的合同返利15%,如果这样计算答辩人做完整个工程,给完徐志伟的201%及15%的返利,答辩人还反而倒贴钱进去。因此,答辩人不可能与被答辩人钟庆新签订这种合同。从事实及法律的角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能作为该案的诉讼主体。三、被答辩人查封位于宜州市,宜州市城中中路成守巷24、26号房产,答辩人是与陈胤源共同所有,现被答辩人把案外人陈胤源的产权份额一起查封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答辩人所申请查封的房屋都有银行贷款,答辩人已抵押给银行,并做了抵押登记,银行才是权利人。现在,被答辩人申请查封系侵犯银行权益。四、被答辩人为何不申请查封覃伟的财产,覃伟在柳州及陆川县均有房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没有合同关系,反而只查封答辩人的财产,明显被答辩人与覃伟的合作关系。五、被答辩人对其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被答辩人不了解清楚工地的老板或法定代表人是谁,就盲目与覃伟及钟世强签合同。如果邓素珍所懂得被答辩人以此种价格进场施工,答辩人不可能与其签订合同,被答辩人进场从开始至今答辩人均不知情。六、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钟世强签名的90000元工程款欠条,被答辩人说是玻璃款,但是在答辩人提交的与徐志伟签订的协议证据中明确写明放弃安装玻璃部分的工程,在徐志伟提交的证据7中也写得清清楚楚,玻璃工程不是答辩人施工的,根本不存在有玻璃款,更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让利90000元给被答辩人。

被告钟世强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邓素珍答辩意见的第六项一致。

被告覃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徐志伟辩称,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投标就是以地大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投标保证金也是从该公司账户汇入马坪中心,该公司也承认他们签订有这份施工合同,合同上的地大公司印章也是真实有效的,该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二、原告主张的玻璃工程已安装,工程款应该由邓素珍跟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结算,不符合事实。实际是由于邓素珍能力有限放弃玻璃安装工程的施工,并出具有放弃的书面文件。该工程是徐志伟投资给钟庆新建设,不在邓素珍承包给钟庆新的工程范围内,,地大公司徐志伟应该从总的工程款扣除由地大公司与钟庆新结算。三、钢结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工程欠款利息应该由原告承担。四、徐志伟是地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列为被告不适格,委托书及介绍信都是地大公司出具的,签订合同也是地大公司、保证金也进入地大公司账户,2011年徐志伟是以地大公司第四分公司与地大公司签订合同,其有权以地大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洽谈,合同约定有徐志伟可以单独设立单独的账户,并约定有管理费上交的数额,徐志伟不是挂靠地大公司而是代表地大公司开展项目的工作,不应该列为被告,他是代表地大公司的。五、该案应该终止审理,应该以邓素珍诉地大公司、马坪训考中心、徐志伟的那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徐志伟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等那个案件有结果才能知道。。地大公司只在欠邓素珍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欠款责任

被告地大公司辩称,一、对于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我公司参与招投标,但发现业主单位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没有合法手续,我公司主动退出。根据建筑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才能具备依法开工条件,而业主单位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不能向我公司提供相关证件,我公司认识到非法施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所以我公司未进场施工。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五大员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必须要进驻现场施工,而我公司没有任何人员到过涉案工程现场施工,亦无该项目缴税记录,涉案工程项目至今我公司账户没有收到一分工程款,也没有任何工程结算。工程质量终身制,我公司决不能背这个黑锅。二、徐志伟不是我公司员工,他在我公司无社保、薪酬、上班考勤记录,我公司从未委托徐志伟在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未委托其代表我公司从事涉及本案工程任何形式施工活动。他是广西荣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徐志伟冒用我公司的名义,伪造公章,为达到牟取占有他人财产非法的目的,恶意编造虚假合同,先拿假公章与建设单位马坪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签订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伪造公章,伪造委托书,把工程款转到徐志伟个人账户,涉嫌伪造公章、合同诈骗、侵占业主财产、偷税漏税等。四、同时以假公章、假合同形式与原告等人签订劳务合同,骗他人做工,又不给工钱,企图以做一点工程形式掩盖其得到大额工程款非法所得行为。五、徐志伟手中提供的那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印章经过鉴定为真,我公司和业主单位手中都没有,只有徐志伟自己手中有,是其以其他项目工地劳务合同混在一起偷盖。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徐志伟的行为都符合该规定中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此我公司不应承担由徐志伟个人行为造成责任,恳请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七、本案发回重审,原来初审已经明确是徐志伟个人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原告钟庆新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重审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徐志伟以被告地大公司第四分公司(乙方)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告地大公司(甲方)签订《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分公司合同书》,合同其中约定,乙方负责人是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甲方授权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外洽谈甲方资质范围内的项目等内容。2014年6月30日,被告地大公司与广西来宾市象州县机动车驾驶员训考中心(以下简称训考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地大公司承建该训考中心新建建筑及室外道路市政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徐志伟以地大公司的名义进场承建项目施工。2014年7月6日,被告徐志伟以被告地大公司的名义与不具有任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被告邓素珍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训考中心按业主提供并确认的施工图纸上及附属工程、土建、装修、水电、防雷等分包给被告邓素珍,由邓素珍负责工程项目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合同盖被告地大公司的公章,被告徐志伟与邓素珍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邓素珍与其合伙人钟世强、覃伟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7月12日,被告钟世强、覃伟以发包方(甲方)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不具有任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原告钟庆新(乙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训考中心建筑工程的钢结构材料采购、场外车间制作、现场制作、除锈刷漆、运输卸车等分包给原告钟庆新;分包工程总价约为3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钟庆新进场施工。期间,被告邓素珍、徐志伟分别向原告钟庆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5年11月26日,被告徐志伟以个人名义与邓素珍另行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对承建训考中心分包工程的税金管理费收取费用、工程结算等做出新的约定,并约定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为双方就该工程合作的最终实施版,原2014年7月6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自动失效。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没有付清工程款给原告,在原告钟庆新的催促下,被告钟世强、徐志伟向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训考中心工程钢结构部分剩余工程款于2016年2月23日前全部结通。被告钟世强、徐志伟分别在承诺书上签名,另外钟世强在承诺人一栏写上邓素珍的名字。2016年3月19日,被告邓素珍、钟世强与原告钟庆新就分包的训考中心工程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为尚欠原告工程款1460445元,被告邓素珍、钟世强向原告钟庆新出具其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详细单。被告钟世强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两份金额分别为1460000元和90000元的欠条。2016年8月17日原告钟庆新将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重审期间,2018年4月25日被告地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邓素珍、训考中心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徐志伟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邓素珍、徐志伟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训考中心提交的“付款凭证”、“工程款委托支付书”、“施工工期承诺书”证据上加盖的“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01008007922印章、4501000209531印章、4501000314349印章”系伪造的印章,请求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7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到场机选后,确定由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现该鉴定中心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除徐志伟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上加盖的印文与地大公司提交的鉴定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外,其他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重审予以确认。

本院重审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上述法律的规定,明确了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资格主体的原则为:应当具备与该工程相适应的建筑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本案中,原告钟庆新与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均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但鉴于涉案工程已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建筑方亦未提出质量异议。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钟庆新工程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产生本纠纷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约金及相关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合同无效,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故此,由于原告钟庆新不具有任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承建工程,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身存在过错,其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代理权及连带责任问题。被告徐志伟曾作为内部分公司的负责人挂靠被告地大公司,其使用地大公司印章与邓素珍签订合同,使邓素珍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是基于对地大公司的信赖和相信印章的真实性而为之。至于印章是否合法,能否对外使用,是地大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邓素珍无义务进行审查。同时,徐志伟手中持加盖地大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材料并盖有地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的私章,进一步可以确认徐志伟有代理地大公司的表象。证明徐志伟与地大公司存在密切关系,邓素珍有充分理由相信徐志伟可以代表地大公司。因此,徐志伟以地大公司名义与邓素珍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地大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告徐志伟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除使用地大公司的名义与邓素珍签订合同业务外,还另外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与邓素珍签订合同,该行为没有得到地大公司的授权或追认,故地大公司对徐志伟的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该责任应由被告徐志伟本人承担。

四、关于90000元欠条问题。被告钟世强、邓素珍辩称,该欠款并非原告承建的工程款,是被告钟世强在原告钟庆新的强迫或威胁下所写的,该款根本不存在,更不能说明答辩人让利90000元给被答辩人。被告没有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欠款不存在或者被强迫、威胁所写的证据,故被告钟世强、邓素珍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使用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印文不一致问题。虽然案涉印章印文经鉴定除徐志伟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章印文与地大公司提交的鉴定样本印章印文一致外,其他印章印文均为不一致,并不能完全否定案涉印章印文不真实,况且从地大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其实际使用的印章并非只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即公司对外用章不具备唯一性。在此情况下,只要地大公司曾经承认其效力,不论该印章是否与备案印章一致,或者是伪造,公司在明知该印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受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其具有约束力。至于被告徐志伟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六、关于本案应否终止审理问题。被告徐志伟辩称,其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等本院(2018)桂1322民初36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才能决定。本院认为,本案与(2018)桂1322民初367号案件不存在任何法律冲突,本案的审理也不以该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不存在被告徐志伟提出的终止审理的情形。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50000元给原告钟庆新;

二、被告徐志伟、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庆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60元,由原告钟庆新负担2934元,被告钟世强、覃伟、邓素珍负担23026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徐志伟、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苏文科

审 判 员  区禹泉

人民陪审员  曾志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兰 洁

书 记 员  覃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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