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宗棠的家谱
左宗棠的家谱如下:
曾祖父:左逢圣,字孔时,一字仁乡,湘阴县学生员,以孝义闻名,居贫好施。
祖父:左人锦,不详。
祖母:杨氏。
父亲:左观澜,1778-1830,余氏(1775-1827)丈夫。
母亲:余氏,1775-1827。
妻子:周诒端,字筠心,1812-1870,湘潭黄荆坪辰山人。
妾:张氏。
兄长:
左宗棫,1799-1823,字伯敏,县学廪生。
左宗植,1804-1872,字仲基,一字景乔,1825年道光乙酉拔贡生,1832年壬辰本省乡试解元,即第一名举人。
子女:
长女:左孝瑜,1833生,字慎娟,适陶澍之子陶桄,著有《小石屋诗草》。
次女:左孝琪,1834-1873,字静斋,著有《猗兰室诗草》。
三女:左孝琳,1837生,字湘娵,适湘潭黎福昌,著有《琼华阁诗草》。
四女:左孝瑸,1837生,字少华,适湘潭周翼标,著有《淡如斋遗诗》。
长子:左孝威,1846-1873,字子重。
次子:左孝宽,1847生。
三子:左孝勋,1853生。
四子:左孝同,1857-1924,字子异。
后裔:
左景伊。
左景鉴。
左焕琛。
左焕琮。
左景权。
延藏法师。
读铁改余家谱感言
西南地区铁改余姓是一个大姓,主要分布在川、滇、贵等省的长江中上游地带。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都有说自己的老祖宗是成吉思汗,有的出示家谱,有的是老人口传,在集居区甚至于还保持众多的蒙古族习俗。1983年以后有部分家族还恢复了自己的蒙古族别。这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在网上发表不少文章。从这些文字看,铁改余是蒙古族,认识是比较一致的,而在成吉思汗后裔这一点上却幸煲椤K撬堤挠嘈帐怯窭锊牢崾蟵燕帖木尔}元叛臣的后裔。这在余氏族人中引起了反感,他们说学者先生歪曲了余氏家史。为此,我查阅了相关资料。余氏家谱目前较多,大多是明清时代的撰写谱或抄录谱。最早一本是明成化年间余子俊撰的《青神余氏家谱》。这是一本余氏始谱,其它余氏家谱几乎都沿用了它,但加上了各自的观点,作了扩写。这些扩写五花八门,是引起混乱的主要原因。要理清世系,确认真实的先祖,关键在于第一本始谱。
余子俊四川青神人,明景泰进士,成化任兵部尚书,明史有烈传,不仅是杰出的军事家,也长于志谱和诗赋。他的诗词在川广为流传,影响深远,当地民众,至今仍朗朗上口。他和元史撰写人宋濂是同乡(宋居蒲江),深受影响,是余子俊撰写家谱的原动力。从余子俊所写余氏族源一章可以看出,其史实和修辞,用语与宋濂写的成吉思汗传无异。对整过元朝的兴衰、皇室传承、得失评价,与元史相符,乃至年代,最多也只有一、二年的出入。在全谱中没有一个传说,也没有任何神话。对待历史的态度是十分严谨的。
如:粤稽我祖,始姓奇渥温。其先尧时人,本胡地蒙古郡人也。与女真国为邻,居北方。其远祖姓奇渥温,名孛端义儿。母曰阿蓝,夜梦见白光自穸而入,化为神,感而生子,名曰孛端义儿。状貌奇异,沉默少言,长为蒙古部长。这段话在元史 太祖篇是这样写的:
浠实(太祖法天启运圣武皇帝,讳铁木真,姓奇渥温氏,蒙古部人。太祖其十世祖孛端义儿,母曰阿兰果火,嫁脱奔咩哩犍,生二子,长曰博寒葛答黑,次曰博合睹撒里直。既而夫亡,阿兰寡居,夜寝帐中,梦白光自天窗中入,化为金色神人,来趋卧榻。阿兰惊觉,遂有娠,产一子,即孛端义儿也。孛端义儿状貌奇异,沉默寡言,家人谓之痴,独阿兰语人曰:“此儿非痴,后世子孙必有大贵者。”阿兰没,诸兄分家赀,不及之。孛端义儿曰:“贫贱富贵,命也,赀财何足道!”独乘青白马,至八里屯阿懒之地居焉。食饮无所得,适有苍鹰搏野兽而食,孛端义儿以缗设机取之,鹰即驯狎,乃臂鹰,猎兔禽以为膳,或阙即继,似有天相之。)
子孙世袭其爵位,至十世,其势越大,孙名铁木真者,有大志,并吞诸部。在宋宁宗开禧元年,称帝于斡难河之源,号大元太祖皇帝(成吉思汗)。与宋争衡,灭国四十,在位二十二年崩。太子立,号为太宗。宽仁恕物,尊贤礼士,以孔子五十世孙孔元擢为衍圣公,世袭官爵,修孔子庙,并赠诸贤位,与宋共灭金人,金地悉为元有。在位十三年崩。太子立,号定宗,在位三年崩。定宗弟立,为宪宗,在位九年崩。其弟忽必烈立,为世祖文武皇帝。忽必烈生于宋宁宗嘉定八年。仁明英睿,志气恢宏,初领各道军侵宋,及端宗年间,遂举兵伐宋,而天下及一统。
世祖知天下军民久困,发粟散财,诏罢各路军匠人役免差,流民兴学,天下喜曰:不意吾君仁德至此,规模远出汉唐之上。寿八十,在位三十五年崩。
皇孙铁木耳立,号成宗,改年曰元贞,曰大德,在位十三年。封其弟铁木见为南平王,食邑湖广麻城。悉遵古制,蠲商旅之税三之一,蠲民田租十之二。近臣奏曰:江南贫者,多佃富人之田,今所蠲者,施其田主,佃民未沾圣恩,宜佃民当输,田主亦如所蠲之数。帝纳其奏,颁召天下,民多感之。在位十三年崩。
传海山,立为武宗,改元至大,诏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并赠诸贤位。立常平仓,百姓感恩,在位五年崩。武宗弟立,为仁宗,诏儒臣讲大学演义,封宋诸臣,举孝廉,黜贪污。罢各路工匠人役,远近戴德,寿六十,在位九年崩。太子立,为英宗,改元至治。英宗当仁宗病时汤药亲调,焚香告天,求以身代,及仁宗崩,哀毁过礼,近臣有献七宝带者,帝曰:卿不引进一贤,而引进一带,是以利诱我也。在位三年,为奸臣所弑。位传宪宗长子,名也孙铁木儿,初封晋王,镇北边,因奸臣谋弑英宗,迎立为帝,承祖宗旧业,无年损益,颇称治平,改元者二:曰:泰定,曰:致和。在位五年崩。无子,群臣迎武宗长子嗣位。号明宗,在位八月崩,武宗次子立,为文宗,赋性宽仁,在位五年崩。升遐之日,远近哀慕,位传明宗次子,初封鹿王,及承位,号宁宗,在位二月崩。请旨于后,迎宁宗兄立为顺宗,即位之日,地震山崩,妖昨昼现,天降血雨,百物皆赤。刘福通作乱,陈友谅称帝,徐寿辉、邹普胜俱起兵,以红巾为号,与元为难。攻陷江西、湖广各郡,明太祖于癸卯起兵,与陈友谅战于鄱阳湖,大败之,红巾悉平。戊申,太祖取各州郡,势如破竹。顺帝得报,御清宁殿,集三宫后妃、太子、公主,避兵北行。
以铁木儿右丞相庆童住守燕京,七月二十八日夜帝皆北去。
明兵执元淮王,解赴行营,不屈而死,太祖以宾礼葬之。
燕平,太祖建都南京。
庚戍元年元顺帝崩,在位三十六年,群臣奉梓棺归葬胡地。太祖知顺帝顺天命而去,故谥曰顺帝。封元皇孙买的八剌为崇礼候,元臣被执者,皆宥之。
大元自太祖至顺帝,十三主,一百五十九年。
关于铁改余,《青神谱》是这样记的:祖十人避乱入蜀,至泸州凤锦桥,相议各散,曰:我弟兄此别,存亡未料,可各呤诗一句,以为后日子孙之验。遂撮土为香,对天誓曰:后有子孙,皆我十人遗种,如有知而不认亲者,促寿,后必不倡。遂相泣而别。一往富顺,一往夹江,一往内江,一往叙府,一往泸州,一往青神,一往犍为,一往重庆,一往荣县,一往眉州。其诗长幼为序,诗曰:
我本元朝宰相家,红巾作乱入西涯。
泸阳岸上分携手,凤锦桥边插柳桠。
否泰是天皆由命,悲伤思我又思他。
十人失散知何处,如梦云游浪卷沙。
余字更无三两姓,一家化作万千家。
余子俊是庚六公余德成的四代孙,他出生时曾祖健在,对余氏家变并非年远事湮。以一个很有造旨的史学家,他不会去歪曲自己的家史的。何况把一个刚推翻的先朝皇帝作为自己的先祖,作中国人来说那是要避嫌的。他握百万,智勇过人,明皇帝不怕他造反!如果不是历史的真实,他是不会去冒这个险的。而这个真实的历史明皇帝也是认可的。在余子俊死后,明皇赐礼葬,御题对联:青松古柏壮金牛,寒共漫草埋忠魂。按蒙语不花是姓,是公牛之意。这与谱中的不花铁木耳、不花铁木见等皇姓相符。同时还赐有一对石狮子,造成形与明陵相似,至今仍存。
余子俊陵园有很多石碑,现存的世系碑,从一世到二十一世清楚可考。
皇孙铁木耳立,号成宗,改年曰元贞,曰大德,在位十三年。封其弟铁木见为南平王,食邑湖广麻城。这一段的前部分有元史可考,而后一句“封其弟铁木见为南平王,食邑湖广麻城。”元史中没有查到相关记载。当然史海无边,没有查到不等于就去否定它。
由此看来要把玉里伯牙吾氏强加为铁改余的先祖也是立不住脚的。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黄陂大余湾古镇被誉为武汉的婺源,因为这里拥有大量的白墙黑瓦徽派建筑物,而且整个小镇显得格外宁静,这里的建筑风格非常适合拍照留念,下面给大家推荐一波黄陂大余湾好玩的项目和景点。
从婺源走来的余家大户
自驾出汉口,向北一个半小时左右,就来到了离城区近70公里的黄陂木兰乡,古色古香的历史文化名村——大余湾就在其中,隐匿在大名鼎鼎的木兰山下。到了这里,不能不提到木兰山,它海拔580米,属于大别山南麓余脉,风景秀丽,秀峰连绵,自古就因有“木兰故里”之称而闻名,引众多文人骚客来此游历撰文,又因其与周围山峰一起构成了“金线吊葫芦”的宝地品相,这才引发婺源余氏迁移大余湾的后文。
风光秀丽的木兰山
我是个喜欢看古村的人,当然就有看古村的习惯,每到一处必先找几个老人聊聊,或者看看博物馆、祠堂什么的,总能收集一些有价值或者有乐趣的资料。我们到大余湾后,当地的老人一边介绍一边带着我们去看了本村的小博物馆,这里存的当然就是余氏的家族史了。
据其家谱记载,明朝以前,以耕读起家的余家祖上居住在江西婺源一带,洪武二年,上令赣湖迁移,余氏家族分批迁至武昌,后来家族中有懂地势之人来到木兰山,发现此处青山秀水、阴阳合抱,极合地理旺势,遂带族人迁至此处,落地生根,算起来也有600多年了。
不知道到底真是地势好,还是耕读人家以仕为优的传统使然,大余湾后来还真是人才辈出,族谱里有记载的明清秀才进士之类的竟有100多人,近代也有上百名人从这里走出,确实令人羡慕,但愿我们此行也能沾一点这里的灵气。
600年沿袭的徽派古建筑群
走进大余湾,首先可以看到村里的水口——出水的大池塘,旁边是一个集戏台、绣楼于一体的大广场,村子的建设就是从这里向四周延伸的,大巷小道错落有致,水道纵横,进水出水分明,各个院落布局有序,大院套着小院,小院藏着各房,这种住法基本是以血缘而聚,最亲近的住在一起,所有大院组合在一起,就是一个整体的大余湾。
按余家人说,这就是余氏祖上根据地势原理设计的大手笔,户户相连、院院相接,开则如吐故纳新,闭则如城堡封闭,可抵御匪盗袭击,600年沿袭不变。理念之先进、功能之合理、布局之严密令人惊叹。
别说在武汉,即使在湖北境内,这种特色的村落也仅此一家,因为,这明明就是婺源的徽派建筑特色。
冬季里的大余湾,虽然一片萧瑟,众多老房陈旧不堪,但那一排排大石条砌成的房屋气势依旧,整齐的马头墙、挺拔的翘屋檐、精细的滴水线、寓意吉祥的门楣画、方方正正的天井,无不显示这里正统的徽派特色,室内彩绘的檐楣、隔屏的雕栏、清式的床椅无不古香古色,让人称绝。
像这种保存完好的纯正徽派老房已经不多,全村只有数十户,另外还有保存较好、经过修缮的有三十多户,其实这已经算不容易了,满载着余家后人对前人满满的传承,对武汉、对黄陂来说,已经弥足珍贵了,足不出户便可欣赏难得的婺源建筑风景线。
难得一见的传统老杂耍
在村里闲逛时,不时会在一些角落里发现一些有趣而少见的江湖杂耍,跟常见的一些大型景区实景舞台剧不一样,它不那么正规严肃,随到随看,有点像我们小时候看过的跑江湖卖艺场,极符合此刻游古村的气氛。
一间老房旁边,摆了一个简易的木偶杂耍柜台,一个美女在后台操纵,一名老者在前台讲解,表演一场夫妻打老虎的民间故事。
木偶如傀儡一般,随着老者的幽默解说,不断做各种高难度的翻腾打斗,夹杂着搞笑的对话,惹的大家捧腹大笑。
村中间的大水塘旁边有一个稍大的表演场地,几名艺人正表演传统杂技,真人飞刀、神鞭断烟头、小演员连续20个空翻和柔术表演,精彩刺激到让人瞠目结舌,观众可随到随看,看完就走,如果觉得好看,多给点掌声或者自愿给点打赏,对表演者都是极大的鼓舞。
最让人意外的是这里居然可以看到难得一见的斗鸡表演,在过去,这可是皇室和富贵家纨绔子弟最热衷的玩法,也算是我国很古老的玩法之一了,据考证有2800年历史,最早在《列子》里就有过记载。
关于斗鸡其实还是有很多的学问,我们是外行,只图看个热闹,两只公鸡在擂台上昂头挺胸、怒目相向、腾空而起、连扑带抓,直到把另一只鸡揣到擂台之下就算获胜,哈哈一乐之余,也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才是真正的“打鸡血”。
在大余湾游玩时,我们还听到一些更新的典故,比如余氏族人认为摔琴的俞伯牙也姓余,也是余氏祖上一支;民族英雄岳飞的后代也曾在此地归隐,余家人还曾收藏过众多岳飞及郑板桥名画真迹(可惜遭毁)。
我们不是史学家,不能判定真假,但以曾出过“一门三守、五代四尚书”的显赫地位来说,我还是宁愿信其有,愿这些传奇能为这魅力古村增加更加锦上添花。
余 3403山东泗水余氏会通世普五卷 (明)余瑷纂修 明正德三年(1508)刻本 北图 安徽徽州地区溥 3404江苏盱眙源余氏族谱四十七卷首一卷 (清)余建五 余仲元等重修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刊本 十四册 日本 美国 3405江苏盱眙丰源余氏族谱四十二卷首一卷 (清)余逢元等修 清道光八年(1828)木活字本 二十册 美国 3406江苏镇江京江余氏宗谱四卷 (清)余燮修 清道光十年(1830)永言堂刊本 四册 上海图 3407江苏镇江余氏宗谱四卷 (清)余景瀚等纂修 清咸丰二年(1852)丰乐堂活字本 四册 吉林大学 3408江苏常州毘陵余氏族谱八卷 (清)余鼎勋 余斯浩纂修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毘陵余氏端本堂木活字本 北图 上海图 江苏档(存卷1、7、8) 江苏常州市图 美国 注:此谱余庆瀛始修於清乾隆十七年。 3409浙江淳安遂安西涧灃南余氏族谱三卷 (清)余之 纂修 清康熙间余氏维新堂刻本 北图 3410浙江鄞县鄞东冰厂跟余氏宗谱十二卷首一 卷末一卷 (清)余章乾 余德淇纂修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锦乐堂木活字本 四册 天一阁 3411浙江鄞县鄞东冰厂跟余氏宗谱十五卷首一卷。 (民国)余光纹修 李向荣纂 石聘玉编辑 民国十七年(1928)锦乐堂木活字本 六册 浙江图 3412浙江鄞县鄞东冰厂跟余氏宗谱十卷 民国十九年(1930)锦乐堂木活宇本 天一阁(存卷4-7) 3413浙江象山峰北余氏宗谱一卷 (民国)郑敬之重修 民国八年(1919)钞本 浙江象山县文管 3414浙江长兴麻园余氏宗谱十二卷 (民国)余树南主修 余福豪协修 民国三十二年(1944)致和堂木刻本 浙江长兴县煤山乡 3415浙江绍兴咸欢河沿余氏家谱一卷 (清)余嘉福修 清光绪六年(1880)钞本 一册 历史所 注:此为始修本。 3416浙江绍兴咸欢河沿余氏家谱一卷 (民国)余嘉福重修 民国二十年(1931)敬义堂钞本 一册 历史所 注:清光绪六年余嘉福始修。 3417浙江绍兴会稽冢斜余氏家谱不分卷 (清)余肇杞 余乾行等重修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明德堂木活字本 十二册 日本 美国 3418浙江绍兴会稽余氏支谱十卷首一卷 (清)余坚 余蕃祚等修 清光绪三十年(1904)敦睦堂刊本 四册 美国 3419浙江诸暨暨阳高潮余氏宗谱十八卷 (清)余凤祥等重修 清光绪十九年(1893)雍肃堂活字本 三十册 北图 3420浙江诸暨暨阳高潮余氏宗谱三十四卷 (民国)余寿萱等重修 民国十四年(1925)雍肃堂活字本 三十四册 北图 3421浙江诸暨暨阳高潮余氏宗谱三十七卷 (民国)余文祥等重修 民国三十六年(1947)雍肃堂活字本 三十六册 北图 3422浙江金华赤松北山口余氏宗谱二十五卷 (清)余本滨等续修 清宣统三年(1911)活字本 二十册 北图 3423浙江兰溪余氏宗谱四卷 民国二十四年(1935)木刻本 浙江兰溪县甘溪乡 3424浙江龙游高阶余氏宗谱六卷 (清)余天灿 余瑞旭等续修 清这光二十八年(1848)刊本 三册 日本、美国 注:版心作《行一公祠宗谱》。 342s浙江龙游高阶余氏家谱谱目录序例□□卷 (民国)余绍宋纂 民国二十二年(1933)刊本 浙江图 民国十一年(1922)木刻本 注:始修於明嘉靖间。 3429浙江常山里方山宗氏重修宗谱四卷 (民国)余元贞 余元亨重修 民国十五年(1926)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招贤乡里方山村 注:余凡锦、余凡盛始修於清嘉庆元年。 3430浙江常山定阳黄岗余氏宗谱五卷 民国十五年(1926)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何家乡黄岗村 3431浙江常山萝蔓塘余氏宗谱二卷 (民国)徐燮续修 民国二十年(1931)木刻本 浙江常山县狮子口乡塘底村(共四部) 注:首修於明万历十七年。 3432浙江仙居乐安余氏宗谱□□卷 曲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木活字本 浙江临海县博(存卷2) 3433浙江黄岩芦洋余氏宗谱稿□□卷 民国间稿本 浙江临海县博(存卷首) 3434安徽余氏族谱□□卷 清光绪三十年(1904)台堂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3、12、18、23、26、27) 3435安徽徽州新安余氏世系像谱不分卷 (清)余克制纂修 清光绪二年(1876)敦睦堂手写本 一册 历史所 注:余荣叔始修於元大德三年。 3436安徽徽州新安郡余氏家谱□□卷 (民国)余日院修 民国三十四年(1945)刻本 福建图(存卷9) 3437安徽休宁余绍贤堂族谱三十卷 (清)余家修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石印本 十四册 河北大学 3438安徽歙县蓝田余氏统宗世谱□□卷 (清)余天柱编 清嘉庆五年(1800)钞本 一册 河北大学 3439安徽歙县余氏族谱不分卷 明修钞本 一册 安徽博 注:最晚谱序撰写於明永乐二十年。 3440安徽黟县古黟环山余氏宗谱二十二卷首一卷 末一卷附件一卷: (民国)余攀荣 余旭昇纂修 民国六年(1917)木刻本 北图 历史所 北京大学 南开大学 河北大学 吉林大学 浙江图 安徽博 安徽徽州地区傅(又一部存四卷) 四川图 注:明成化二年始修,此为四修。 3441安徽桐城余氏宗谱十四卷 (清)余光玺 余绍融等重修 清同治六年(1867)忠裔堂木活字本 十四册 日本 美国 3442安徽桐城余氏宗谱四十五卷首二卷末二卷 (清)余文辅 余桂清等五修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本堂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2、6、8、14、39、42、卷 首下,卷末上) 注:余上驷等首修於清乾隆二十六年。 3443安徽桐城余氏宗谱十七卷首一卷 (民国)余梦诗六修 一九八二年复印民国五年(1916)木活字本 安徽安庆市图(存卷1-10,12-17、卷首) 注:明嘉靖四十五年余腺首修。 3444安徽潛山余氏宗谱二十二卷首二卷 (清)余辉炯 余宗彰等编 清光绪九年(1883)木刻本 二十四册 安徽图 3445安徽潛山新安郡潛阳余氏宗谱四十三卷 (清)余泰恒 余森等续修 清光绪三十年(1904)笃亲堂活字本 四十五册 人民大学 3446安徽潛山余氏宗谱三十卷首二卷 (清)余谊亲编 清宣统二年(19l0)木刻本 安徽图 3447安徽潛山余氏宗谱三十卷首一卷 刻本 上海图(缺卷首) 3448安徽舒城龙舒余氏宗谱十二卷 (清)余绍瑞 余恩聪等续修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敦睦堂活字本 十二册 人民大学 辽宁大连市图(缺卷1一4) 日本 美国 3449福建建阳书林余氏重修宗谱不分卷 (清)余振豪等修 传钞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新安堂刊本 十二册 福建图 福建师大 3450福建安溪余氏族谱不分卷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钞本 一册 台湾 3451江西婺源沱川宗氏族谱不分卷 (明)余懋学撰 余光詒辑 清钞本 一册 美国 3452江西婺源沱川余氏家乘□□卷 清钞本 二册 北图 注:有朱笔点校。 3453江西妇婺源长溪余氏正谱二卷 (清)余章耀等编 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木刻本 安徽图(存卷首) 3454江西婺源长溪余氏宗谱四卷首一卷末一卷 (民国)余有横等修 民国十八年(1929)宝善堂活字本 四册 北图 3455江西抚州梨溪余氏宗谱□□卷 活字本 江西档(存卷9、10) 注:记事至清光绪间。 3456江西黎川宏村西山余氏族谱八卷 (民国)余会元纂修 民国五年(1916)木活字本 江西黎川县宏村乡余家排 注:版心作《余氏六修宗谱》。初修於明嘉靖六年。 3457江西铜鼓余氏宗谱一卷 江西铜鼓带溪高岭村榧子洞 3458湖北余氏宗谱不分卷 (清)余崇福撰 清咸丰八年(1858)钞本 湖北当阳县档 注:该族散居宜都、枝江、当阳等地。 3459湖北武汉丹徒余氏宗谱不分卷 (民国)余毓溥编辑 民国十年(1921)余氏排印本 一册 武汉图 3460湖北新洲余氏宗谱□□卷 (民国)余作朋 余文焕等创修 民国七年(1918)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幸福乡徐贵村 3461湖北新洲余氏宗谱二卷 (民国)余寿卿 余华山续修 民国三十三年(1944)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新胜乡乐岗村(不全) 注:余洪集创修於清乾隆四十八年。 3462湖北新洲余氏宗谱八卷首一卷 (民国)余朗亭 余彬珊续修 民国三十四年(1945)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白洋乡洲上村 3463湖北新洲余氏宗谱十卷 (民国)余仲明 余朗卿续修 民国三十四年(1945)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绿化乡周山村 3464湖北新洲余氏宗谱二十九卷首六卷 (民国)余希纯等续修 民国三十六年(1947)木刻本 湖北新洲县余集乡余集村 3465湖北黄冈余氏宗谱□□卷 (清)余□□撰 清光绪间余氏刻本 武汉图(存卷首1-6、卷1、5-10、12-22) 注:其中记事至清光绪二十六年。谱创修於明万 历四十二年。 3466湖北黄冈余氏宗谱二十七卷首一卷 (民国)余骏勳编纂 民国十九年(1930)余氏刊本 三十册 武汉图 注:创修於明万历四十二年,此为六修本。 3467湖北黄冈余氏宗谱□□卷 (民国)余宗全 余正财等纂辑 民国三十四年(1945)余氏亲睦堂木活字刊本 武汉图(存卷首、卷1-3、5、6、8、9) 注:余良瀚、余正财等创修於清嘉庆十三年,此 为四修。 3468湖南中湘余氏延堂三修族谱十卷 (清)余发初等纂修 清光绪二十年(1894)延祝堂活字本 十一册 北图 3469湖南长沙谷塘宗氏三修族谱十卷 (民国)余家晟 余兴炫、余彦之等纂 民国三十一年(1942)培元堂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1-5、7-10) 3470湖南宁乡余氏四修族谱二十一卷首一卷 (民国)余品香 余和生修 余云樵 余剑龙纂 民国十四年(1925)新安堂活字印本 湖南图(存卷首、卷18-21,又一部存卷首、卷21) 3471湖南临湘余氏宗谱一百一十八卷 (清)余昌祖 余作诰纂修 清光绪三十年(1904)刻本 湖南图(存卷首下、110、112、114) 3472湖南临湘余氏七修宗谱□□卷 民国二十二年(1933)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1、2) 3473湖南湘阴览渡余氏谱十六卷首一卷末一卷 民国二十年(1931)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首、1-8) 3474湖南汉寿余氏续修族谱二十一卷首一卷末一卷 (民国)余烈炳 余谟智等修 余烈汝 余谟福纂 民国九年(1920)活字本 湖南图(存卷首1-15、19-21、末) 3475广东余氏族谱三十卷 (清)余振新 余泽探等编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修 民国元年(1912) 获海绍贤堂石印本 广东中山图(二部) 中山大学 美国 注:版心、卷端作《余绍贤堂族谱》。 3476广东守籍房余氏宗谱不分卷 (民国)余章彦编 民国二十四年(1935)香港永新印务公司铅印 本 一册。 美国 注:该族散居台山、新会等地。 3477广东下邳余氏源流本房世系谱四卷首一卷 (民国)余章彦编 民国二十五年(1936)香港永新印务公司铅印本 广东中山图 美国 注:该族散居台山、新会等地。又名《余氏本房 家谱》、《泽汉房余氏家谱》。 3478广东曲江余氏族谱四卷 (清)余有璋等纂修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刻本 四册 南开大学 注:始修於宋皇佑二年,此为三修。 3479广东乳源余氏族谱十卷 (清)余衍箕 余大林等台修 清光绪七年(1881)凌云书院木刻本 十册 河北大学 3480福建长乐余氏世谱家传不分卷 (清)余国纲纂修 清同治元年(1862)钞本 二册 台湾 3481四川长寿余氏族谱一卷 (民国)余肃宇修 民国三十一年(1942)写本 四川长寿县沙石乡场上村 四川长寿县葛 兰乡先桂村 3482四川荣县余氏族谱四卷 (民国)余懋昭 余锡朋等纂修 民国二年(1913)木活字本 四册 四川图 3483四川泸县余氏族谱不分卷 (民国)余隆起 余明晖等纂修 民国十七年(1928)石印本 一册 四川图 3484四川合江余氏族谱□□卷 (清)余观和编 清木刻本 四川合江县焦滩乡老泸村柿子林(存一卷) 二、 家乘谱牒 山东:泗水余氏会通世谱五卷外纪一卷 江苏:镇江京江余氏宗谱四卷、镇江余氏宗谱四卷 浙江:淳安遂安西涧沣南余氏族谱三卷、象山峰北余氏宗谱一卷、长兴麻圆余氏宗谱十二卷绍兴会稽余氏支谱十卷首一卷、常山余氏宗谱七卷 安徽:余氏族谱(卷数不清)、徽州新安余氏世系像谱不分类、休宁余绍贤堂族谱三十卷潜山余氏宗谱三十卷首一卷 福建:安溪余氏族谱不分类、长乐余氏世谱家传不分卷 江西:抚州梨溪余氏宗谱(卷数不清) 湖南:新洲余氏宗谱二十九卷首六卷 广东:余乐族谱三十卷、曲江余氏族谱四卷 四川:长寿余氏族谱一卷、荣县余氏族谱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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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家谱:
1、曾祖父:刘清,战国末期魏国大夫,出生并活动于魏都大梁,之后其子刘仁迁丰邑中阳里,现丰县汉皇祖陵保存刘清之墓。
2、祖父:刘仁,迁丰邑,丰邑本属宋国,宋灭后入齐,前284年五国伐齐后,原宋国国土尽入魏国,为魏国东陲,刘仁迁丰,当在此年之后。
3、父亲:刘煓,字执嘉,即刘太公,刘邦登基后尊为太上皇,崩于公元前197年。
4、生母:温氏,一说王含始,被追谥为昭灵夫人(昭灵后)。
5、庶母:李氏,太上皇庶妻,封太上皇后,逝于公元前197年;生楚元王刘交。
6、兄弟姐妹
(1)刘伯,刘邦大哥,汉五年正月,追尊为武哀侯,高后时,追尊为武哀王。长嫂封阴安侯。
(2)刘仲,名喜,刘邦二哥,被刘邦封为代王,[244] 统辖今河北、山西一带,后因抵抗匈奴战败被革为合阳侯,死后 追谥为代顷王。二嫂为顷王后。
(3)刘交,刘邦弟弟,排行第四,被刘邦封为楚王,[245] 死后谥元王。
(4)从父兄:荆王刘贾。
(5)从祖弟:燕王刘泽。(应该是远房兄弟,现已无稽可考)
(6)姊:宣夫人 昭哀后。
7、后妃:曹夫人、吕皇后、戚夫人、薄姬、赵姬、管夫人、赵子儿、石美人(石奋之姊)
子女。
8、共生八子:刘肥、刘盈、刘如意、刘恒、刘恢、刘友、刘长、刘建。
9、女儿:刘乐,即鲁元公主,下嫁张耳之子张敖,母吕后。刘邦女儿有史可查者只此一人。
10、原配吕雉,公元前187年临朝,称制八年,公元前180年而崩,寿62岁,葬于咸阳东陵。生一子一女:刘盈,即是汉孝惠帝;女即鲁元公主。
11、妣曹氏,生一子:刘肥(高祖六年立为齐王,[247] 卒谥齐悼惠王)。
12、妣戚氏,生一子:刘如意(汉高祖七年封代王,九年徙为赵王,十五岁被吕氏毒死,谥赵隐王)。
13、妣薄氏,公元前155年四月崩,葬于霸陵,生一子:刘恒(初封代王,后即帝位为孝文帝)。
14、妣赵氏,生一子:刘长(公元前196年封淮南王,文帝六年谋反,废徙蜀死,谥淮南厉王)。
15、诸姬所生之子:刘友(初封淮阳王,后改封赵王,被吕后幽禁而死,卒谥赵幽王)、刘恢(公元前196年高祖诛梁王彭越后立为梁王,16年后,因赵幽王刘友幽死,便被改封为赵王,被迫娶吕产的女儿,而刘恢的宠妃被迫自杀,因此闷闷不乐,公元前181年六月,刘恢殉情自杀。死后废其嗣,文帝时追谥为“赵恭王”)、刘建(公元前196年,燕王卢绾逃放匈奴,次年被立刘建为燕王,立十五年死,谥曰灵。刘建本有子,吕后使人杀之,绝嗣后,除其国)。
周家家谱辈分怎么排列的,各地各支各不相同,仅文登市周姓以下供你参考。
北陡埠、九里水头、寺前、东藕湾、东杨格等村周姓字辈派字:维学志承先,修仁世泽岩,克中有乃孝,任尔子孙贤。
高村、荣成字辈派字:文学志承先,修仁世泽岩,克中有南孝,以尔后代贤。
高村二甲字辈派字
:钟玉培基远,繁殷树叶宏,慎思追士道,时代炳根荣。
辛店子字辈派字
:有义庆新春
周家(平山海兴周姓)家谱中字表:士德元丕振
,文武祥广顺
,兴隆成嘉兆,完事启鸿俊
。
九里水头周家、辽宁省盖州市归洲镇房身村字辈派字:文德传家宝。
左宗棠的家谱
本文2023-10-24 12:27:55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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