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氏宗祠对联大全,余家人请收好,非常值得一看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24浏览:3收藏

余氏宗祠对联大全,余家人请收好,非常值得一看,第1张

曲江衍派源流远

风采流芳世泽长

下泽村余氏大宗祠对联

狮嶂钟灵持厚

蝉林世泽孔长

余氏蝉林祠

下邳衍派家声远

雁塔流芳世泽长

南安院下余氏宗祠对联

三使契丹寒赤胆

七平西夏建奇勋

澄海名贤余氏家庙楹联

耕读为本幸前人双登进士

仁德当先希后辈独占鳌头

湖北孝感祝站镇余氏宗祠

祖自古杉分一脉

族居连幕发千支

燕翼贻谋绵世泽

克绳祖武耀宗风

余氏一脉传千秋

庆府祥和留万芳

宣和天子御书瘦

庆历铮臣谏草香

八贤望重家声远

三谏风高世泽长

宗功祖德流芳远

子孝孙贤世泽长

忠孝持家碧海开龙藏

诗书处世青云起雁堂

春祀秋赏万年礼乐

左昭右穆百代源流

宗功祖德千秋难享尽

敬老尊贤万代永长存

先祖功德绵长百代冠裳鹊起

后昆人才继世千秋簪笏蝉联

修宗祠忠心尽职扬名百世

建祖业无私奉献颂德万年

泗水溯源有八贤三谏冠裳显赫

浮洲分派传百子千孙俎豆馨香

鹤山又见鹰扬气祠禴蒸尝永继

鳌水更闻鲤跃声诗书礼乐长弘

杉镇分枝余氏万里鹏程添锦绣

幕洲聚族宗祠千秋祖业更辉煌

鹿洞衍薪传百代人文蔚起留余庆

鹤山崇树本千秋子姓瓜绵沗祖恩

肇下邳衍禅林光前裕后与时俱进

派杉洋支幕浦继往开来为国争光

幕云开处日斜照鹰扬祠上徴佳谶

浦水涨时潮正平鲤跃江头兆吉祥

少师气节凛冰霜名齐庆历三家谏院

殿撰文章昭日月才冠绍熙一代明经

狮距古田彰祖德 先贤百世鸿基定

鹤翔鳌北显宗功 后裔千秋骏业兴

追本泗州承世德同源皆弟兄谦和为贵

札根幕浦绍宗风异姓亦朋友礼让当先

南听敖江浩荡潮数百年望族同怀盛世

西观凤邑氤氲气千余户宗亲共拓新天

自元代开基七百年以至孝承先宗祖功德无量

从昉公衍派廿余世于笃亲启后子孙业勋有光

余楍,字生生,号钝蓭,蒙古族,祖籍四川省青神县(今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青州乡金星村),明万历三十四年丙午(1606年)生于明朝留都南京(今江苏南京),康熙二十四年乙丑(1685年)夏卒于江苏扬州城东琼花观。明诸生,世袭锦衣卫。明亡后,寓鄞之西湖上(今浙江宁波)。其所居名借鉴楼,结“七子诗社”,著有《增益轩诗草》、《遣愁集》等作品传于世。

基本介绍 中文名 :余楍 别名 :生生,钝蓭 国籍 :中国 民族 :蒙古族 出生地 :南京 出生日期 :1606年 逝世日期 :1685年 职业 :锦衣卫,文学家 毕业院校 :明诸生 主要成就 :诗词 代表作品 :著有《增益轩诗草》、《遣愁集》等 人物简介,家族关系,文献记载,皇明遗民传,蜀雅,康熙版《青神县志》,万历野获编,余生生借鉴楼记,清史列传选·余楍小传,清稗类抄·姓名类·子部,清诗纪事·明遗民卷,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清初扬州遗民诗人研究,栗艇诗集,清代成都札记,文学作品,余楍诗词选,遣愁集, 人物简介 余楍,字生生,号钝蓭,蒙古族,祖籍四川省青神县(今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青州乡金星村),明万历三十四年丙午(1606年)生于明朝留都南京(今江苏南京),康熙二十四年乙丑(1685年)夏卒于江苏扬州城东琼花观。明诸生,世袭锦衣卫。明亡后,谋起兵杀流贼,不克,逃之江南。参戎幕,又不济,乃寓鄞之西湖上(今浙江宁波)。其所居名借鉴楼,结“七子诗社”,日与诸名士唱和其中。楍年最长,奉为祭酒。时诸名士居湖上者,有观日堂、南轩、岁寒馆,与借鉴楼相望,诗笺往复不辍。著有《增益轩诗草》、《遣愁集》等作品传于世。 明成化庚子年(1480年),其伯烈祖怀远将军、锦衣千户、执金吾、指挥同知,锦衣卫指挥佥事余寘到南京就职;正德戊寅年(1518年)天祖余承恩袭南京锦衣卫指挥佥事;嘉靖年间高祖余荫授南京锦衣卫指挥使,后授怀远将军、锦衣卫管卫事指挥同知,隆庆二年(1568)三月十五日戊辰科,怀远将军、锦衣卫管卫事指挥同知余荫进京为巡绰官,与读卷官徐阶、李春芳、张居正共事(选自《隆庆二年戊辰科登科录》),嘉靖甲子年(即1564年)四川乡试录,诏锦衣卫指挥同知余荫将命秩祀恭祝(选自《嘉靖甲子科四川乡试录》);万历年间曾祖余茂发授南京锦衣卫指挥佥事、世袭锦衣百户。余楍祖上历代居住南京,应授世袭锦衣百户,据说未上任。 余楍,又写作余榀、余杰(注:字形如“杰”字,字上“水”下“灬”,见康熙《青神县志》)。 据《青神余氏家谱》记载,楍公于康熙初回青神祀祖,传《绝句》三首,此公字生生,号钝庵,曾任九门提督,避乱入籍江南扬州,生于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卒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夏,卒于琼花观。余楍回乡祀祖时,传有《蜀都行》诗作等。 又据《青神余氏家谱》记载,《榀公除夕诗》条目下注:此公不知何祖后,但名既从木,当亦是十一世祖也。故青神余氏族人知有余楍,而不详余榀其人,只是从县志等文献记载的余榀诗中有了解,故不能确认其世系和由来。据各家文献记载,推测余楍和余榀应属一人,姑存待考。 家族关系 始祖根六公余德成,鼻祖余永泰、远祖余祥、太祖余子伟、烈祖余寰、天祖余承恩、高祖余荫、曾祖余茂发、祖父名失考、父亲名失考、余楍。余楍属根六公余德成十一世孙。 文献记载 皇明遗民传 余楍,字生生,号纯翁。眉州人。其先以军功世授锦衣千户。少有大志。以职让弟。攻制萟为博士弟子员。以诗名西蜀。癸未游燕都。燕都寻陷。奔广陵。时清兵攻蜀。千里萧然。无鸡犬声。至无人可杀。斩神庙木偶以快意。复发掘冢墓。取死尸白骨戮之。闻之大恸。徒步至蜀。拾先人遗骸。营窆深土中。然后返吴寓虎丘。复游黄陵。自称道士。葛巾方袍。四十余年不改。七十有七而卒。友人醵金营墓于平山。立石题曰西蜀诗人余生生之墓。与余思复志行相同。衣冠擧止又相似。人多笑之。谓二迂。然皆笃实自好士也。思复,字不远。福建将乐人。亦逸民。与魏禧友善。 蜀雅 余楍,楍字生生,号钝庵,青神人,有《增益轩草》。《施愚山集》:余生生过吴门客舍,自言为梅花作主人,酒间得三绝句云云。《诗最》:钝庵为大司马肃敏公裔,值流寇乱,黄冠羽衣,避难江东,卖古文诗字自给,不喜入富贵门,亦不喜赠富贵人诗,诗工汉魏及六朝,唐近体不屑也,尝过江都与野人高士游。康熙乙丑仲夏,卒于琼花观中,时年七十有九。有五七古诗若干卷,易箦时,嘱甥焦氏付其友张谐石选辑,焦竟失其稿,今新安姚纶如于扇头、壁上搜录遗诗十首入集,不能窥其全豹,通国传为恨事云。倪永清云“钝庵诗,闲情逸致,超然尘表,真鲁仲连、陶元亮一流人。”(《蜀雅·卷四》三十八页) 康熙版《青神县志》 余杰(注:字形如“杰”字,字上“水”下“灬”。《青神县志》中把余楍诗收录于余榀名下,似判为两人,而县志人物传中又无余榀条目。) 余杰,字生生,号钝庵。值流寇乱,黄冠羽衣,避难于江左,卖古文诗字自给,不喜入富贵门,亦不喜赠富贵人诗,诗工汉魏及六朝,唐近体不屑也,尝过江都与野人高士游。康熙乙丑夏,卒于琼花观中,年七十有九。增益轩五七古诗若干卷,嘱甥焦氏付其友张谐石选辑,焦失其稿,新安姚纶如于扇头、壁搜录遗诗十余首入集。倪永清云:钝庵诗闲情逸志,超然尘表,真如鲁仲连、陶元亮一流人也。 万历野获编 英宗亲征时,有宣府龙门卫充军进士张鉴者,诣行在所疏,乞上驻跸宣府,但选将统兵征剿,则兵权归一,号令不二,人有效死之心。上不能用。及景帝登极,镇守山西都督孙安以为言,谓当时若从鉴言,岂有今日之祸,乞量加擢用。下兵部议。帝命鉴为试百户,送大同总兵昌平伯杨供处听调。弘治六年,故兵部尚书余子俊男举人置,乞录其父军功。上命置为锦衣正千户,子孙世百户。今上辛丑,锦衣管卫事指挥余茂发,以考察军政降百户,奉旨仍旧莅事,以从六品得掌司隶雄剧,亦本朝所无。茂发即余寘曾孙也。选自《万历野获编》(卷十五·进士百户)(注:此处“茂发即余寘曾孙也”属错误的记载,包括《明史》都把余茂发的祖父余寰记作余子俊之子,这不仅与《青神余氏家族谱》不符,在1984年7月夹江县青州乡金星村出土墓志文物中(余承勋、杨慎、安磐、王一麟等)记载也不符,夹江文物管理所周杰华先生《余母张氏墓志铭考略》中有论证)。另据《青神余氏家谱》:1543年十一月余承恩卒,余承业服阕如京上疏论余子俊子余寘被谪之由,奏上蒙恩准荫一子锦衣指挥佥事。(选自《青神余氏家谱》) 余生生借鉴楼记 鄞之西湖以贺秘监尝游息于此,故有小鉴湖之目。借鉴楼者,故锦衣青神余君生生之寓寮也。生生为太保尚书肃敏公之后,以尚书恩世袭锦衣。其自蜀而徙燕,非一世矣。生生以明经起,思由甲科进取,故锦衣之官虽上而未任。已而国亡,谋结勋卫子弟兵以杀流贼,不克,逃之江南,参人军事。又不济,始来鄞。其时鄞之世家子弟丧职者多,乃相与悲歌叱吒,更唱迭和无虚日。僦居湖上,有七子诗社,详见予作诸公志序中。而生生最长,社中奉为祭酒。尝曰:『吾敢谓此间乐不思蜀耶』?爰署其居曰借鉴楼。诸公在湖上者,陆披云有观日堂,宗正庵有南轩,陆雪樵有岁寒馆。生生之楼,皆与相望。诗笺往复,昕夕旁午。盖居楼中者二十年。一日,偶题其集曰「四明余楍」。先大父赠公见而笑曰:『是所谓久假而不归者欤』?生生始而长吁,继而涕泗阑干。晚年尤困。以其女适姚江,挈其孺人往依之。然犹戒诸公封固是楼,无毁伤其薪木。一岁之中,必三、四至。至则启是楼而居之。尝曰:『吾虽死,犹当作湖上寓公,或与诸公相遇于凄风寒月之下』。闻其言者,莫不悲之。 呜呼!古之志士,当星移物换之际,往往弃坟墓,离乡井,章皇异地以死,以寄其无聊之感。方其伥伥何之,魂离魄散,鹪鹑之翮,欲集还翔。满目皆残山剩水之恫,更有何心求所谓清胜之处而居之?然而贤者所止,必无俗景物,遂使笔床、茶灶,永为是邦之佳话。吾鄞城郭之秀,湖上为最;湖上之秀,七桥以西为最。是楼也,适当烟云平远之区,空濛绵渺,宜乎生生之历二十年而不舍也。(《余生生借鉴楼记》始见于《鲒埼亭集选辑》(全祖望1705~1755、顾炎武1613—1682、黄宗羲1610—1695 撰)第二三零页) 《句英士音·拟薤露词·不思蜀》(余使君结社) 出三峨,投五岙。我今不思蜀,此间足寄傲。 五岙多遗民,西台甲乙伦。相与向三峨,以招望帝魂。 望帝远不至,西台空涕泪。竹如意,纷破碎。 诗话:余公生生,为肃敏公后裔,虽蜀人而居燕,以世隶锦衣籍也。甲申后来鄞,与宗正蓭、陆春明、范香谷、童晓山、叶天益、陆雪樵为湖上七子。不减谢翱之汐社。(选自《四明谈助》之《余生生借鉴楼记》。并附词一。) 清史列传选·余楍小传 明大司马肃敏公后裔,世袭锦衣卫,指挥千户。明清易代之际,农民起义军席卷全川(注:此处存疑,据《青神余氏家谱》记载,余楍之前与青神老家几乎没有联络,清代康熙以前他也没入过四川,故四川张献忠之乱与余楍避走江东没有多大关系)。谋结勋卫子弟兵杀义军,不克,黄冠羽衣,避难江南。参戎幕。复去之鄞,遂家四明。卖古文诗字以自给,筑小楼,署曰“借鉴”。楼临西湖,上结七子诗社,日与诸名士唱和其中。年最长,群奉为祭酒。当是时在湖上居者有观日堂、南轩、岁寒馆,与借鉴楼相望,诗笺往复不辍。居楼中二十年。尝曰:“吾虽死犹作湖上寓公。”自言为梅花作主人。尝过江都与野人高士游。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卒于琼花观中,年七十九岁。性洁介,不喜入富贵门。亦不喜赠富贵人诗。倪永清谓“钝诗闲情逸致,超然尘表,真鲁仲连、陶元亮一流人。”著有《增益轩诗草》。李调元《蜀雅》、孙桐生《国朝全蜀诗钞》、徐世昌《晚晴诗汇》录有其诗。《清史列传》、《四川通志》、《锦里新编》有传。 清稗类抄·姓名类·子部 沛县阎尔梅,字调鼎,明之遗民也。入本朝,隐居不出,著有《白耷山人》、《汧罝草堂》等集。其号甚奇,曰古古,盖重文也。与余楍[古文本字。]之字曰生生者同一新颖,特阎为号而余为字耳。(选自《清稗类抄·姓名类·子部》) 清诗纪事·明遗民卷 余楍,字生生,号钝蓭,四川青神人,有《增益轩诗草》。 卓尔堪明遗民诗:(余楍)好为古诗,有汉、魏风骨。 全祖望余生生借鉴楼记:生生由明经起,思由甲科进取,故锦衣之官,虽上而未任。已而国亡,谋结勋卫子弟兵以杀流贼,不克,逃之江南,参人军事,又不济,始来鄞。其时鄞之世家子弟丧职者多,乃相与悲歌叱吒,更唱迭和无虚日。僦居湖上有七子诗社,详见予作诸公志序中。而生生最长,社中奉为祭酒。尝曰:『吾敢谓此间乐、不思蜀耶』?爰署其居曰借鉴楼。诸公在湖上者,陆披云有观日堂,宗正蓭有南轩,陆雪樵有岁寒馆。生生之楼皆与相望。诗笺往复,昕夕旁午。盖居楼中者二十年。一日偶题其集曰「四明余楍」。 李调元《蜀雅》引《诗最》:钝蓭(值明末之乱)黄冠羽衣,避难江东,卖古文诗字自给。不喜入贵门,亦不喜赠富贵人诗。试工汉魏及六朝,唐近体不屑也。尝过江都,与野人高士游,康熙乙丑仲夏,卒于琼花观中,时年七十有九。有五七古诗凡若干卷,易箦时属甥焦氏付其友张谐石选辑,焦竟失其稿。今新安姚纶如于扇头壁上搜录遗诗十余首入集,不能窥其全豹,通国传为恨事云。 又引倪永清云:钝蓭诗,闲情逸致,超然尘表,真鲁仲连、陶元亮一流人。 阮亨淮海英灵续集:钝蓭卖文自给,诗工古体,近体不屑作也。 陈田明诗纪事引蜀诗:平生一冠,破不复补。人号三顶折角巾,钝蓭与赵民服、周蓼恤也。 卢见曾渔洋感旧集小传引愚山集:余生生过吴门客舍,自言为梅花作主人。酒间得三绝句云云。(选自《清诗纪事·明遗民卷》 第二二六页)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余楍,明末清初四川青神人,字生生,号钝庵。明诸生,世袭锦衣卫。明亡,流寓鄞县,所居借鉴楼,临西湖上,结七子诗社,日与诸名士唱和其中。有《增益轩诗草》。(选自《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清初扬州遗民诗人研究 余楍(生卒年不详)字生生,号钝庵。四川青神人。世袭锦衣卫百户。黄冠野服,隐居江都。(选自《江苏艺文志·扬州卷》,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余楍:《增益轩诗草》(选自《江苏艺文志·扬州卷》,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栗艇诗集 康熙十八年(1679)己未,冬,广东遗民屈大均、江西遗民曾灿、四川遗民余楍、安徽遗民闵麟嗣等与寓扬其他诗人集平山堂登高。(汪士鈜《栗艇诗集》卷二) 清代成都札记 清代初年,四川青神人余楍从避难地杭州西湖之畔回到成都,写下一首凄苦哀怨的《蜀都行》,记录了成都在遭受明末清初战乱后的残破凋零景象。他说,自从我回到阔别已久的成都以后,天空长时间保持阴霾的状态,十天中有九天都在落着濛濛细雨。过去熟悉的风景名胜,自我避乱宁波以来,已经变得面目全非、惨不忍睹。被成都人引以自豪的杜甫草堂已是一派萧瑟,青羊宫也只看得见坍塌,亲切的身影已经如寒风下的树叶零落无踪。曾静巍峨壮阔的皇城在残阳和衰草中沉默著,万里桥边如烟的柳树现在也所很少了。举目四望,繁华的锦官城上空飞过队队的野鸡。余楍怀着满腔的伤痛感慨说:“整顿凋残岂无术?但得夫耕妇织无所忧,庶几天命有转移!”(节选自《清代成都札记》第一部分:移民大开发。) 文学作品 余楍诗词选 《中秋后一日曾青藜寓斋燕集》 昨宵对月今宵雨,两日阴晴不可凭。 客里招邀常赖友,山中栖止但依僧。 才高何必愁贫贱,时至无烦感废兴。 几度浪浪檐际水,随风飘洒湿孤灯。 《咏梅》 花时归客怕花残,烽火漫漫道路难。 断送东风多少恨,凭谁留寄一枝看 《绝句》三首 (注:《青神余氏家谱》名《绝句》三首,《蜀雅》名《梅花三首》,《清诗纪事·明遗民卷》名《过吴门客舍为梅花作主人酒间得三绝句》) 其一: 市上何人识故侯?青鞋皂帽称心游。相逢头白留诗别,细雨孤帆下虎邱。 其二: 遄归见说为梅花,邓尉风光蒲眼夸。我梦相随便东去,一夭花压帽檐斜(古音xia)。 其三: 花时归客怕花残,烽火漫漫道路难。断送春风多少恨,凭谁留寄一枝看。 《除夕》诗 (注:《青神县志》收录余榀名下,《蜀雅》收录余楍名下《除夕前二首》) 其一: 放浪无终极,看看岁又更。贫怀生仓卒,心事亦无征。 促酒不成酌,敛衣空复情。萧槭无人喻,振策倚前楹。 孤衷原有属,奴眼未全青。汗漫肆情志,暂遣忧思屏。 回首念妻孥,岂禁心欝憎。悲来不可过,我生相营营。 其二: 营营亦何为?凄恻不碍道。幸恃心洁清,可以对苍昊。 一身经百折,坚贞聊相保。逼侧履荒途,何暇计温饱。 昔也居金华,有如鱼在藻。今者叹流离,不及安枝鸟。 有酒且赋诗,尘氛迹如扫。不学裴晋公,拥炉叹衰老。 (注:“凄恻不碍道”《蜀雅》记作“凄恻不拟道”) 其三:(注:《蜀雅》名《辛酉元日》) 今晨气宣朗,檐次透曙光。春风扇和柔,悠悠袭我裳。 道院自幽静,中庭焚异香。香气何氤氲,随风泛长廊。 我本羁旅人,感此岁月长。孤踪谢尘事,静坐阅班扬。 濡毫改旧诗,开樽引巨觞。磅礴无拘束,颓然入醉乡。 天地气候改,阳和易冰霜。草木渐勾萌,梅花何处芳。 几欲探讯息,林水空苍茫。翘首忆江南,云霞蔚相望。 (注:“云霞蔚相望”《青神县志》记作“云霞蔚于望”) 《蜀都行》 自我之成都,十日九日雨。浣花草堂益萧瑟,青羊石犀但环堵。生民百万同时尽,眼前耆旧存无几。访问难禁泣泪流,故宫荒废连禾黍。万里桥边阳气微,锦官城中野雉飞。经商半是秦人集,四郊廓落农人稀。整顿凋残岂无术,流亡安集诚可期。但得夫耕妇织无所忧,桑麻树畜随所宜。数十年后看生聚,庶几天命有转移。 《句英士音·拟薤露词·不思蜀》(余使君结社) 出三峨,投五岙。我今不思蜀,此间足寄傲。 五岙多遗民,西台甲乙伦。相与向三峨,以招望帝魂。 望帝远不至,西台空涕泪。竹如意,纷破碎。 《赏梅》节选自《晚晴簃诗汇》卷十八。 浃旬雨不辍,凄风日飞飏。庭梅敛光彩,生意何微茫。 天地忽开旷,静院飞晴香。玉色映朝暾,疏影随风翔。 阴极阳未动,气机不可量。百卉亦因时,幸哉化日长。 《过东庄看梅三首》节选自《中华梅兰竹菊诗词选·梅》437页。 啸傲梅花里,今朝定有诗。软香春暖侯,冷眼月黄时。 坐久混无意,风来每自疑。游蜂莫相恼,付与出墙枝。 《蜀雅》,清代李调元选,孙星衍、黄丕烈编,收录余楍诗词作品十余首:《除夕前》二首、《辛酉元日》、《题张谐石雪巢隐居》、《简友》、《独酌》、《赏梅》、《夜坐》、《新晴得月》、《广陵季春十有三日忆沈子禹甸生日·对酒怀之》、《壬子春仲同家不远游焦山》、《壬戌孟夏听琴》、《候月歌》、《新滩观捕鱼歌》、《蜀都行》、《卜居》、《元日游下钟山即事》、《梅花三首》、《官舍》。 遣愁集 书名 遣愁集(民国排印本·线装存七册) 著作人 余楍,顾有孝鉴定,张贵胜纂辑,倪暹等订正 出版人 商务印书馆 开本 32 页码 260 装帧 线装 描述 本书尺寸:198×133厘米,厚35厘米,半框155×11厘米,约260叶520面。本书为民国商务印书馆排印本,余楍序。余楍,顾有孝鉴定,张贵胜纂辑,倪暹等订正,李维均等参阅。全书分为十四卷,应为八册,现存七册十二卷,缺最后两卷。每册封三均为广告。品如图。

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摘要: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是家族司法执罚的先决条件;家族长是审判过程中主要的审理者,依据家族具备条件等情况配以相应的辅助执事,构成家族司法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在相应的司法程序约束下进行审判,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效力是古代中国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

 关键词: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审判效力

 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适用家族法裁断家族纠纷解决家族矛盾的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裁决不但将纸面上的家族法落实于实践,且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决后才能实施,即使审判程序很简易。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正义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重要基础,是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得以续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运行,家族审判组织就无需建立,化解家族内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受到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关键是基层自治,基层自治的主要举措是社会各个大小家族内部矛盾自觉的自我消解,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实际落实,家族法对家族司法的执罚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落实通常经历简单或复杂的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是继家族司法纠告和传唤程序之后利用证人证言等证据启动运行的裁断程序,审判过程不但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家族长也会考虑情理以及族内名誉等进行审判。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从机构组成和人员组织来分析,实则是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缩影,是在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家族内部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经济条件,建立的专门审理家族纠纷的家族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其独特的司法审判组织和特殊的司法审判程序,处理家族矛盾实现家族司法特殊的审判效力。家族司法审判最终表现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是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根本表现。家族司法审判效力的体现为保障家族利益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国基层自治的客观需求。

 一家族司法审判组织

 1家族长是主要审理者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得以进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为基础,族内各成员对审判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监视莅事,告祠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立劝惩薄,令监视掌之。”①监督司法审判是否依据家族法之规定。司法审判的管理权则在家族长,或者是家族内公选出知识丰富及有威信的长者,《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并“立司库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掌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两途,惩劝上下,勾当庄宅,掌一户版籍、税粮及诸庄书契等应。”②显然,家族长在家族审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审判的主要审理者。家族长在审理族内纠纷时往往起于纠告程序③,有族人纠告,族长随即传唤,传唤程序④发起后,族内各相关成员聚集族堂,听任族长审断。家族长作为主要审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体现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间,陈宏谋作为江西首领极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层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长“奉官法至上,纠察违规子弟,确族长于族内权力统管之位,便约束族众。”⑤这均说明家族长在家族司法审判组织中居于主要审理地位,并且对不听差事的家族成员有责备惩罚的权力,尤其是官府对家族长权力的进一步确认更加强了家族长主要审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辅助执事

 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最高一级的审判者是家族长。依据家族大小和各个家族具备不同条件的情况,有些家族对审判组织的人员职责设有明确划分。如纠察的设置,在《萧山管氏族谱》规定:“族内设通纠二人,纠族内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练者为之。”⑥在《湖北刘氏族谱》也记载:“宗内设察事通纠族内之过,取志成之长者。”⑦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人员除了纠察以外,还有专门为展开家族司法审判而设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为家族司法传唤或者展开司法审判时做一些记录、押送、看押等辅助工作,还涉及到审判裁断结束后的责罚,如责杖、革胙、鸣官等有时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辅助执事的设置虽然没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内基本形成辅助执事人员固定的习惯。有关辅助执事,如《浙江余氏家谱》记载:“族内非人命奸盗之事,不得诉官府,须投明族长审断,族事繁多,内设副审、监视、小差,各司职责。”⑧显然,家族司法审判不是家族长一人审理裁断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司法辅助执事,辅助执事人员的相对固定和参与为家族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家族长和家族司法辅助执事实际上构成了家族司法审判组织。家族司法审判组织根据家族司法纠告、传唤、审理、裁断、执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前提,综合考量家族发展以及家族名誉等,对审判事件相关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慑,展开家族司法审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动。家族司法审判程序裁判活动的展开,一方面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另一方面需要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最后族长根据掌握案件事实的综合情况,由家族审判组织辅助执事参与协助完成家族司法审判活动。

 二家族司法审判程序

 1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展开时,通常情况家族长都会同家族内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共同审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长者有时是家族审判组织内本就设立的副审,有的则是因为名望威严对家族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对家族的影响力。如滠水《吴氏族谱》记载“族事审理进行时,族长等斟酌再三,博取众议,不受挟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这就要求族长审判案件时,要听取众人意见,为慎重起见往往请示族内有名望者,以达到家族司法审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长会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审判案件时大多在祠堂或家庙进行。如《江西李氏族谱》记载:“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备,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内忤逆违犯,都将祖意责罚。”①山西狄氏家谱记载:“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庙,不法族人违犯祖上,进家庙责罚,严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庙不但是族人聚集议事的公共场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执罚的祖意依据,因此祠堂或家庙作为家族司法审判场所,不但因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场所,也期待对家族成员起到震慑作用。其祠堂或家庙审理家族案件的震慑众人之用意,与家族长会同名望者共同审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图一致,都是对家族司法审判之正义的昭示。

 2审判案件相关人员的举证

 家族司法审判对证据也尤为重视,证据是家族司法最终执罚的依据条件之一。《安徽桐城吴氏族谱》记载:“家内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错怪,违犯族规可家法责罚,但有理有据,不失家风。”②家族纠纷若因族内闲诧小事则重在调解。但是一经涉及有关族内身份名誉或关乎家族与个人生存的根本,此时证据与情理不容忽视。证据的取得途径,一方面是被审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一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举证。如《山西王氏家谱》记载:“违犯族规者,据实责罚,实之本源是据理,被罚族人有权申明,有理据者诉族长,族长统领一族之存亡,不可听信偏见,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据,定公正裁断,不给予私。”③可见,家族司法审理裁断族内纠纷,证据的掌握不可或缺,这关系到族内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公正性的判断,其判断的结论对凝结家族群体向心力有重要影响。家族成员自己拿出非罪的证据是其自证非罪的行为,这一行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审判再无需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家族司法审判程序既然展开,并有举证审理过程直至最后裁断的产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员的举证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谱》:“家族审理事关个人安危,系家族延续之本,有罪证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断必有说法,族内其他成员据证诉怨,是家族审理续之必然。”④家族成员的举证往往受到家族名誉和信义的约束,《浏阳周氏族谱》记载:“盗奸之徒,其言不可信,听信恐危及家族,族内信义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被审者罪行的同时,举证人往往承担证据虚假的责任。

 3族长掌握案件事实后裁断

 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以裁断为终结的构成要素,之后进入家族司法执行程序。司法审判终结的裁断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是否违犯家族法,违犯家族法的裁断就是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家族长对案件事实的掌握除了会同名望威信者商议和采用证据以外,对情理的考虑也是审理裁断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谱附录成案》记载:“崔氏乃遗孤,父母惨遭不测,实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盗家族谷仓,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长审断:崔氏偷盗确违反家法,但于情理实则不该,族内均为宗亲,怎不容少年之腹,违犯之罪家规虽不容,但于情理不应责罚,宗亲皆受过。”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违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断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家族内部情况,家族长不拘于证据而于情理裁断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长于情理审判与古代中国社会特殊的诉讼现象有关。情理审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审判内存在,即使是国家司法审判也有此裁断形成。家族司法审判时,家族长有时会舍法据情,这种传统诉讼现象甚至贯穿于整个家族司法存续的历史。《杭州柳氏族谱》记载:“族亲一体,本位同生,小气闲诧不可乱心,族有审理纠纷琐事之权责,而情理是亲族之根本,据理是非终决于情。”⑦情理作为亲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审判时,不会向官府一样据法审断,还要考虑到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与家族的和睦一体。所以家族长掌握案件事实的依据,除了家族法和相关证据以外,还要参照家族发展和内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纯粹是对被审判者违犯事实的判断。

 三家族司法审判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效力首先表现为裁断的确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审判的裁断具有排除家族内同一事件再重新发起纠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审判对同一案件重新裁断的效力。其次是不受争议的执行效力,家族司法审判裁判后,裁判结论在家族内不受争议,裁判结论作为家族司法执罚的依据,执罚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约束效力,案件经家族司法审判后,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包括当事人对审判裁断结果的遵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确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内部实质上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如《四川罗氏族谱》记载:“族长主管一族内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审理,裁断定论后,全族务必遵从,不得懈怠。”①可见全族务必遵从即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人。确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断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的确定效力,家族司法审判发生裁断后一般不得变更。外部形式确定效力发生后,即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

 《湖南湘潭龙山周氏五修族谱》记载:“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审断,其族长权威犹大,裁断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内势力左右,公正为先。”②裁断不受变更及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生效。裁断生效意味确定效力之内部实质的确定力发生,即裁断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地位或财产等发生改变,例如家族内有关分家析产的审判裁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苏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谱》记载:“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视小,各房长对家内事小兼顾,遇有分家析产,自调处置,不能和谐纠于族者,听之审断,房地银两分配按族规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实这种财产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确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决定了房地财产等分配的数量。家族司法审判的其他效力都发生于确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的确定效力发生,才相应产生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

 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视为家族成员的委托,审判裁断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员对家族长的委托结束,裁断当然就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家族长行使审判权并非是家族成员的委托,家族长对家族纠纷作出裁断是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力的行为是否有确定力,最终要看家族成员是否服从和拥护裁断的结果,这是家族司法审判确定力在学界持有的不同观点。本文对于后者家族长代表家族行使审判权的观点更赞成,但无论家族长行使权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实质意义上的确定效力不受影响。

 2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执行效力是指司法审判的裁断结果对审判当事人有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家族司法执罚的效力。《湖北荆溪任氏家谱》记载:“违犯者听命惩治,不得违背,不遵照执行,视为犯上,加重处罚。”④《湖南湘乡成氏三修族谱》记载:“家族司法执罚祖意在上,族内子弟不可抗,有抗争乃家道有难,出族处置。”⑤这些对家族成员接受家族司法惩治不得违抗的要求,都无一例外体现出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结果对执罚当事人的强制性,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最终体现。

 然而,我们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除了执罚的强制性,还在不服从惩治加重处罚方面有所表现。其实对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的裁断而责重处罚的家族不在少数,例如《河南任氏宗谱》六卷记载:“对违规族人罚银的处罚,限期收缴,违犯者笞杖责罚,责杖数量据欠缴而定,”①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处罚不能应家族要求补足,就会受到身体刑罚的处置,这种违犯族规加重处罚的方式,在《江苏骥江江氏重修宗谱》也有记载:“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废,孝悌伦理乃天理,天理祖意执罚,依照遵行,违犯者重罚,不遵行则出族。”②在古代社会个体依赖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响决定了出族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当,家族成员如果被驱逐出族意味没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从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执行则加重处罚,也是家族司法审判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

 3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

 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效力表现为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的评价,或者认为是符合家族法规定的,或者认为是不符合家族法规定的。《福建莆阳刺桐金紫方氏族谱》记载:“纲纪有常,礼法有据,责罚据礼而出,族众监督,执罚不符礼制,族中共议,确有不符,理当再论。”③这种符合家法礼制与否,就是家族司法审判以最终司法裁断的结果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实施的标准与尺度,一方面对全体家族成员行为产生约束效果。如《江苏西河毛氏宗谱》二十卷记载:“家法礼制,约束族众,若有违犯,皆处置,族长不可徇私枉法,有之当处置。”④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家族法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据,对家族司法的施行产生约束效力。

 如《绮山东沙王氏支谱》十六卷记载:“订立家族法,举族全力,族之存亡,约束子弟纲常,执罚依据族法。”⑤家族法作为家族司法执罚依据,必然形成家族成员对家族司法审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断,即对家族长之约束力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是在落实家族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对家族长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约束力,对于其他家族成员可以看做是“对他”的约束力,因为这种约束力是在家族长作为核心审理者对家族法的实施,然而,实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还需要其他家族成员的相互配合。这种自我约束力和“对他”约束力的集合成为维持家族司法审判稳定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审判效力。

 总之,家族长通过对审判事实的掌握最终做出司法审判裁断,其家族司法审判最终的确定效力、执行效力和约束效力都成为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社会基层自治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家族司法审判的约束力实则与其确定力是密切相关的,家族司法审判裁断的发生,即产生司法审判的确定力,这种确定力一旦发生,约束力当即发生。因此为了实现家族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家族法订立的稳定性,我们必须考虑在家族内部实行审判裁断的妥当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维护家族司法审判的正确性。

 例如作为约束力的例外,家族长根据家族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确实需要变更的裁断,若不加以变更,对家族发展极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比如死刑执罚的裁断,有时会受到国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响家族存亡,此时就要全族合议做出适时的变更,以此缓和这种过于形式化的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司法审判程序作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对协调家族矛盾,维护家族秩序,推动社会基层自治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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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性并不是成吉思汗的后代。

余姓,主要起源于姬姓,东周春秋时期秦国上卿由余之后。余姓发源地据考起源于现陕西凤翔一带,可考据的得姓始祖以姬姓余氏为多。

起源:出自春秋时期秦国宰相余之后,周携王姬余臣(字伯服)的子孙,祖上因政治避乱逃亡到西戎。

后在西戎为官时奉命出使秦国,秦穆公嬴任见由余才德横溢,遂用计留由余在秦国为臣,赐封其为秦国上卿(即宰相)。

由余死后,秦王罢朝三日,为由余造墓三处,后代子孙为了纪念先祖以余名字为姓氏。

扩展资料:

余性是中国百家姓氏之一,据2010年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大陆余姓人口约640余万,约占中国人口总数的041%,排名第41位。

人口分布主要以湖北,安徽,福建,广东,浙江,江西等南方省份居多。

参考资料:

余性_

余氏宗祠对联大全,余家人请收好,非常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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