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茅台酒如何定罪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22浏览:1收藏

收受茅台酒如何定罪,第1张

典型案例

      孙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分管干部监督工作。

      案例一:2020年5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该市市管国有企业总经理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某私企老板赵某顺利结算其承揽工程的工程款。赵某为感谢孙某,支出5万元购买2箱年份茅台酒送给孙某。

      案例二:2020年12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该市城管委主任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某私企老板付某所在的公司成功中标园林绿化项目。2021年1月,孙某在置办年货过程中,想从某商店购买2箱标价5万元的年份茅台酒以用于春节期间款待亲友,其便打电话将付某喊至该商店,由付某现场支付5万元为其购买茅台酒。

      2021年7月,孙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孙某收受的前2箱茅台酒因家中失窃被盗;后2箱茅台酒在案发时已被孙某消费。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受贿罪。孙某利用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结算工程款、项目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价值合计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在案发时,孙某收受的4箱茅台酒均已灭失,无法甄别茅台酒的真伪,也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犯罪数额便无法确定,故孙某不构成犯罪,对其行为应按照违纪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是5万元。上述两个案例的主要区别在于,孙某是否对茅台酒的价格有明确的认识。在茅台酒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对茅台酒价格有明确认识的,应按受贿犯罪处理;没有明确认识的,应按违纪处理。两个案例中,案例二符合按受贿罪处理的条件,故孙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是5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孙某第一次收受茅台酒的行为应按照违纪处理

      案例一中,孙某在收受2箱茅台酒时并不知道赵某购买茅台酒的具体价格,在茅台酒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便无法甄别赵某所送茅台酒的真伪,也无法由价格认定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而受贿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在犯罪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便无法认定孙某构成受贿罪。有人认为,虽然孙某不知道赵某购买2箱茅台酒的具体价格,但根据其对茅台酒的偏爱和饮酒习惯,应该能够预见到2箱茅台酒的市场价格,按照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以5万元或者市场价格中的“低价”予以认定。笔者认为,如此认定有违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因为孙某虽然可以预估2箱茅台酒的价格,但这是建立在孙某收受的茅台酒是真酒,而不是假酒的情况下,因本案中的茅台酒已经灭失,故无法排除2箱茅台酒是假酒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孙某收受的茅台酒是假酒,而按照真茅台酒的价格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则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亦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孙某虽不构成受贿罪,但其行为仍可纳入纪律处分的范畴。按照纪法罪不同的证据标准,孙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党章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孙某的受礼行为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属于顶风违纪,应给予其党纪处分。同时,虽然茅台酒已经灭失,且无法确定真伪,但是按照纪严于法的要求以及被审查人不得从违纪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应由孙某将该茅台酒折价5万元主动上交,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对违纪款予以收缴。

      二、孙某第二次收受茅台酒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与案例一的相同之处是:购买的都是茅台酒,案发时茅台酒都已灭失,均无法甄别真伪,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但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即孙某是否对茅台酒的价格有明确的认识,这也是两个案例定性不同的关键所在。案例二中,孙某在置办年货过程中,授意付某到店为其支付5万元购买茅台酒,此时孙某对2箱茅台酒的价格有明确的认识,其行为与直接收受付某5万元现金没有本质区别。即使茅台酒在案发时没有灭失,且经过甄别是假酒,孙某的受贿数额仍为5万元。

      此外,按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案例二中,孙某作为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对该市的市管干部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其通过向市城管委主任打招呼的方式,为付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正是利用了职务上对市城管委主任的制约关系,故孙某的行为属于直接受贿,而非斡旋受贿。

      综上,在查办领导干部收受酒水、字画等类似案件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要注重把握行为人主观认识这个关键因素,深入分析研判,防止因实物已经灭失而对此类案件一概不按犯罪处理的误区。(天津市市级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李国强)

因为贵州茅台酒价格高了,也难以购买了,加上贵州茅台酒是酱香酒,而且出自茅台镇,所以茅台镇的酱香酒火了。

逻辑就是这么简单!

于是,各种各样打着茅台镇、酱香酒的白酒在市场上格外盛行。有人说,酱香酒迎来了新风口。原因是,酱香酒现在已经成了跟风消费品,一些懂酒的和不懂酒的人好像都在喝酱香酒。

随之,各种各样的酱香酒也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的销售套路。

前两年,风行各地的“百元连号钞换一箱酒”的活动,确实火了一阵子。100元连号钞就能换一箱茅台镇酱香酒,划算。其实,人家要的是“钞”,和“连号”无关,“连号钞”只是个炒作的噱头而已。

现在,连号销换酒这个套路已经被大多人识破了,因此也已经偃旗息鼓。被识破的原因是,人们发现用百元连号钞换的酒,那叫一个难喝。

一个套路倒下去,新的套路站起来。现在的“茅台镇酱香酒1元试喝一箱”活动就是新的套路。

茅台镇酱香酒,1元一箱,6瓶。这不是白捡的吗?

买家没有卖家精。人家1元试喝是有条件的,1元一箱不假,还需要提前向商家支付99元运费,总价还是100元。

对此,本人特别打电话调查核实了一下。

问:“1元试喝一箱是真的吗?”

答:“当然是真的!”

问:“既然是真的,你们能不能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运费我来出?”

答:“那不行,这是公司的规定,运费需要提前支付。”

问:“我也经常发货,主要是感觉你们的运费太贵了,提货时付运费,可是节省好几十元的运费,行吗?”

答:“绝对不行。”嘟嘟嘟……对方挂断了电话。

99+1,这不还是100元一箱吗!

是的,人家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和“百元连号钞换一箱酒”如出一辙。可想而知,那酒质也好不到哪里去。

类似的还有一种套路:茅台镇酱香酒10元一箱。仔细了解,10元没错,一箱6瓶,每瓶支付15元的运费,运费一共90元。10+90,还是100元。

占小便宜吃大亏。有个了解这类销售套路的李先生解释说,搞这类活动的酒一定都是劣质酒,酒质是劣质的,瓶子也是劣质的,连通箱子、盒子及运费,加在一起一箱的成本也就三四十元。因此,卖100元一箱,一箱就能赚60元左右的毛利。如果短时间内能卖1万箱,60万元的毛利轻松到手。一个地方卖1万箱,10个地方,50个地方,这样算下来,收益是非常可观的。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百元连号钞换一箱酒,1元试喝一箱酒,别以为占了多大的便宜,其实你的做法是在为别人的“金字塔”添砖加瓦呢。

上面那位李先生着重说:“没招,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爱占便宜的人太多了,因此才给骗子提供了行的机会,骗了一轮又一轮,根本骗不完。”

说好听了这是套路,说不好听了这就是骗局。其实,无论商家再狡猾,套路再多样,手段再高明,只要我们坚定不占便宜的信念,就永远不会落入骗子们精心设计的陷阱。让他们骗鬼去吧!

免费送茅台的订单不需要取消,因为根本就不会送,免费送的茅台都是骗人的,有诈骗的性质。

如果本身购买的东西就有问题需要取消订单,建议联系商家,因为微信支付只是个支付渠道,本身并无权取消订单的,支付完成后钱就打到对方账上了,只有对方同意才能操作退款的。

当前,国家各级部门对失信人员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而这种坑害老百姓,可能金额也不算太大与那些动辄百万千万的失信人相比,很难受到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重视。

他们都不用躲藏,有的甚至隔几个月,换个名字又开张了(这种美发店跑路重开的案例很多),大摇大摆的,去开展下一波套路计划。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还是清醒点吧,这年头,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免费的套路。

扩展资料:

面对互联网上的种类繁多的诈骗犯罪活动,建议您使用以下几种方法来避免受骗:

1、用搜索引擎搜索一下这家公司或网店,查看电话、地址、联系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对网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正规网站的首页都具有“红盾”图标和“ICP”编号,以文字链接的形式出现。

2、看清网站上是否注明公司的办公地址,如果有,不妨与该公司的人交涉一下,表示自己距离该地址很近,可直接到公司付款。如果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阻挠,那就证明这是个陷阱。

3、在网上购物时最好尽量去在现实生活中信誉良好的公司所开设的网站或大型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所需的物品。

4、不要被某些网站上价格低廉的商品能迷惑,这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设下的诱饵。

5、对于在网络上或通过电子邮件以朋友身份招揽投资赚钱计划或快速致富方案等信息要格外小心,不要轻信免费赠品或抽中大奖之类的通知,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6、对于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涉嫌诈骗的网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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