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集资才算是合法的?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扩展资料
非法种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合法集资
大午事件集体失声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土地争议。徐水国营农场长期占用孙大午所在郎五庄村土地超2000亩,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2、社会关注度高。孙大午在微博公开爆料称“大午新大猪场死猪15000头,还有近6000头活猪”,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3、技术剽窃。孙大午投诉老熟人,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杨宁,称其“剽窃。
孙大午介绍
男,1954年6月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郎五庄村,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获颁河北省养鸡状元荣誉。
2020年11月11日,高碑店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侦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孙大午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4月,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依法移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8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案公开宣判。
2021年7月28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大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一万元。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3月29日,河北法制报报道一则关于公开拍卖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午集团”)的公告在网上流传,引发热议。3月30日,孙大午次子孙福硕发出《请求政府允许转让股权替大午集团还债的呼吁》,希望暂缓拍卖程序,表示自愿以
75亿元
的低价抛售大午种禽公司
45%的股份
,以求避免大午集团陷入被拍卖的绝境
大午集团将于4月14日被拍卖
河北法制报显示,受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华信拍卖有限公司将于4月14日拍卖“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账套内和账套外载明的财产性收益”。
大午集团为何“沦落”至此
大午集团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始建于1985年,从养1000只鸡、50头猪创业,经过20多年的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现已成为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等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固定资产20亿元,年产值超过30亿元,是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其旗下的河北大午集团种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午种禽公司”)在业内更是享誉盛名。
此次被拍卖的主要原因,还是因大午集团及孙大午等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对该案,2021年7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决大午集团退赔非法集资款近1037亿元。2022年3月16日,法院裁定执行大午集团资产近104亿元,但大午集团目前账面现金仅有34亿元,
资金缺口高达7亿元。
为还债务,孙大午次子75亿低价售卖股权
3月30日,孙大午次子孙福硕发出
《请求政府允许转让股权替大午集团还债的呼吁》
(以下简称《呼吁》)。
《呼吁》中指出
大午种禽公司系大午集团旗下资产最优质公司
。经专业人士估算,市场估值约70亿元。其中孙福硕占公司45%的股份,市场估值约315亿元。为避免大午集团陷入拍卖局面,孙福硕请求
暂缓拍卖程序,
并自愿以低至三折,即
75亿元
转让自己的股权,以还清大午集团欠款。
大午集团对法院强制执行集团标的物评估价持有很大异议
大午集团下属的大午酒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大午集团自我评估资产有上百亿,其中有形资产51亿元,但法院评估仅686亿元,其中包含34亿元的现金,实际上只给集团
评了“34亿元”
。
“我们无形的资产还得几十个亿,像我们国际首创的大午金凤的育种,还有我们大午品牌的影响力。这些都没有算在资产里边。”
这位负责人说。
由于评估价格悬殊太大,集团各子公司对此异议很大。
作者:儒商研习社创始人——梁张义
在京津冀或者是华北地区,大午集团的知名度是相当可以的,各地都有其办事处,业务量也是相当客观的,大午集团在中国的农牧业算得上一枝独秀,如今却落得一个被拍卖的下场。
孙大午算得上是一个实干的传统企业家,幼时的贫困给予他极大的历练,也锻造了他的品行,但是也能从中窥测到他当下的困局。
孙大午已经是两度入狱了,而最近这一次是2021年被判了18年,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官司缠身,更多的是关于资金债务问题。
虽然大午集团家大业大,但是其账面资金仅有3个多亿,远远不够偿还其庞大的债务危机,大午集团一路走来也见证了中国民营企业的成长史,从无序到有序,在无序阶段大肆发展不断扩张,但是到了有序发展阶段没能跟上时代脚步,还想靠着之前的商业模式继续发展就显现出了危机。
大午集团成为孙大午,败也孙大午。大午集团没能走上现代化企业管理之路,依靠传统家族式管理模式,在现代市场上颇显吃力。
大午集团跟孙大午的绑定关系过于密切,而孙大午又是一个性子直的人,在很多时候都是一言堂,做出来的事情很多都不太理智。
孙大午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幻想构建一个商业王国,要给在这个体系里面生活工作的人完美地配套生活,而他确实也在这样做,但是理想过于丰满,往往会被现实推翻,但是孙大午过于要强,换句话来说就是过去的“土匪式”做法,跟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划背道而驰,拿自己的成就来威胁政府,这样就是不理性的做法,但是在大午集团没有能够给他提建议的人和管理制度做督导,所以由着他的性子来,便多次受到法律制裁,但是依然不悔改,最终导致这次以入狱拍卖而终结。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特别是像孙大午这样创建大型集团的主事人,更应该切实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公众做好表率,不能过于随性,否则就是伤人害己。
孙大午代表了一代具有鲜明特色的传统企业家,他的落幕也代表着新商业时代的到来,特别是近两年随着全球疫情的爆发,以及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各企业都在风雨飘摇中艰难前行,企业家们也纷纷在谋求转型升级,希冀能够在新经济环境下取得持续性生存的机会。
儒商研习社通过对大午集团的研究,认为这家企业还是挺有亮点和发展前景的,唯独存在的问题就是创始人的高强度捆绑,以及家族式管理模式,希望收购后的大午集团能够取得持续性的转型和发展,也希望孙大午及其家人能够通过这次事件好好反思自己的经营之道,以期未来新的商业入局。同时,也希望广大商业从业者能够从中悟到一些经商之道,在自己的商业旅途中能够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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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集资才算是合法的?
本文2023-10-21 19:54:10发表“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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