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妾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栏目:资讯发布:2023-10-20浏览:2收藏

在中国古代妾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第1张

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教森严,等级分明,即使是妾本身也有严格的区分,被分为数个不同的卑尊级别,各级别之间制度严明,无法逾越。按出身,妾分为贵妾,良妾和贱妾三类。贵妾是出身皇亲国戚与达官贵人之家的妾,在三类中地位最高。良妾是出身一般寻常百姓之家的妾。贱妾乃出身于戏子、妓女、乞丐和童养媳,在三类中地位最低。除了以出身区分为三类之外,妾又更进一步的根据血缘远近和亲属亲疏区分为以下数个等级:

西周以前诸侯娶妻时不但有娶亲姊妹和堂姐妹为妾,还有娶妻子的侄女为妾,称作媵。西周以后此俗在汉族中变少,但在贵族中还有存在。

侧室

侧室为娶正妻的亲姊妹或堂姐妹为妾。侧室出嫁时坐红墙蓝顶轿子,和元配同时出嫁时,轿子在元配轿子之后,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员必须让道的特权。与元配同时出嫁时,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到新郎家从正门进的特权。但侧室如单独出嫁,路遇官轿则必须给官轿让道,到新郎家时,只能从侧门进。侧室即使没生任何子女,历代法律规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样,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但非必须,最后决定权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许,便不能,这是侧室低于正妻之处。继承权方面,如正室无子,侧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侧室之子们之间则按侧室的等级次序继承。

副室

副室为正妻表姐妹出身的妾。因为中国古代为父系社会,姑姑仍为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姐妹出身的妾高于正妻舅表姐妹和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同样,舅为男,姨为女,在父系社会中正妻舅表姐妹出身的妾又高于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属于夫家的人,已经不属于原来的父系家族,因而副室的地位低于侧室。

偏室

偏室为正妻姑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数个妻妾,正妻姑姑姨母以外的妻妾所出的女儿们虽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但在辈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姐妹。因和正妻无血缘关系,这些正妻姑的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嫁给同一丈夫后不能成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

偏房

偏房是和正妻没有任何血缘和亲属辈份关系的妾,可以是贵妾和良妾,也可能是贱妾。偏房为可以和丈夫,元配,侧室,和偏室同桌吃饭的最低级别的妾。偏房和偏房以下的妾必须产子才能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否则不行。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和偏室无子,偏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和偏室,偏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偏房除外,不能扶正)。

陪房

陪房为陪嫁侍女,多为贴身丫鬟或女管家,等级高于其他侍女出身的妾。陪房是可以扶正作为填房的最低级别的妾。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陪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陪房除外)。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无子,陪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侍妾

侍女被收房成为妾。此等级及以下等级的妾不能被扶正。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偏房和陪房无子,侍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婢妾

婢为古代男犯之女眷,本身没有犯罪,但因男子犯下株连之罪而受牵连入狱。官府罚婢到大户人家做工,薪资收归官府,但婢可被主人收房为妾。一旦被收房,婢妾可免罪出狱。男主人将其部曲的女眷收房为妾,其等级也为婢妾。契约劳工是婢妾另一主要来源,如黄梅戏天仙配中的男主角为葬父卖身三年为奴。婢妾的地位比侍妾更低,因为侍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侍女可以辞职不干,但婢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附属关系,不能像侍女那样可以随时辞职不干。婢妾即使怀孕,也可被主人转送他人。

通房

通房和婢妾类似,但比婢妾地位更低,因为虽和婢妾一样被官府罚做工,但女囚本身犯罪,无法像婢妾一样借着和男主人结婚而免罪出狱。根据所女囚犯罪行,男主人若有意将通房收房为妾,须向官府缴一大笔费用,但并非所有罪过可以通过缴费赎罪。通房的其他来源为被男子赎身的妓女、买来的家妓、乞丐和童养媳。通房即使生下孩子,本人仍可被转让转让转卖。通房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如后宫中最低级别的嫔妃:皇后可以在皇帝同意下将其所生子女收养,嫔妃本人必须服从。同样,其如果其他妻妾和丈夫同意,通房所生子女可以被其他妻妾收养,而通房本人则无权表态反对。通房如在尚未被收房之前产子,而男主人又在收房之前去世,则其子只能以私生子的名分去分男主人的遗产。只有被收房之后,通房之子才算庶子。

外室

外地娶的妾,可以是以上妾中任何一种。

外妇

男子包养的情妇,无正式婚姻关系。外妇所生子女为私生子女,私生子即使是长子也无法继承封号爵位,也无法分得长支财。私生子有遗产继承权,但平分遗产时,私生子只能继承其他儿子所分得的一半。

拓展知识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礼记》: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法的,也很少发生。实际上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成语“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与妾侍很多的意思。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 。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

自清朝乾隆年间承认兼祧合法性之后,民间多以兼祧之名娶平妻,即法律上的妾。生活中,两妻地位平等,此风延续至民国。民国建立之初的十几年,法律尚未涉及婚姻。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颁布的民法《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却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诸如:“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5]“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5]这些司法解释造成男人纳妾不算重婚,使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社会生活中,男子多妻是为常见。抗日战争时期,局势动荡,出现大批“抗战夫妻”。1947年1月1日,民国政府以大赦令的方式,解决“抗战夫妻”触犯通奸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次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此后,纳妾在香港和澳门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重婚罪;较为特别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废止大清律例,禁止纳妾。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爵位及宗族继承权。流动财产上庶出子女拥有部分财产继承权,但一般低于嫡出子女。 《大明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参考资料   李永强《 中国传统社会的妻妾研究》

我国古代实行一夫多妻制,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的地位由此可见很低,更不谈嫁人为妾了,更是地位低的吓人,和府中奴婢并无二致。我们在看很多古装电视剧中,妾跟正室玩心眼,最后妾赢了成功上位,正室被废。

自古嫡庶有分,妾的地位太低,生下来的儿子地位也低!一般很少会把妾扶正!在古代正统思想中,不管主人有多爱,妾一般是没有转正的资格。严格宗法制度上来讲是不可以的,“毋以妾为妻”。母凭子贵也要等他老爷死了过后他儿子当家,参照万历他妈妈李太后,康熙他妈妈。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况,如果她的儿子是唯一的男性后代。

第一,她的儿子是唯一的后代,第二,所有妻子死了。当然如果妻娘家有权有势的话,即使妻没生儿子,妾在妻面前还是矮一头的。所以还有一个条件是所有妻子死了,妾才能上位。在个别情况下,妻娘家出身也是很重要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你丈夫就只有你生一个儿子,然后你丈夫死了,正妻死了,然后你就可以当老夫人。

还有就是必须要给家族立功,当时梁红玉被封为护国夫人,这是为韩世忠家立的功,所以韩帅的正妻死后把她扶正 。历史上很少有妾成妻的,即使是良家出身也不行,当然也要看哪个年代吧。贱妾基本上是没机会,这个唐律有规定的。

大唐律,以良家女为妻,勿以妾为妻,勿以婢为妾,妻生的为嫡子女,可以继承家业爵位等。妾生的为庶子女,地位比家奴稍高。婢生的为奸生子,与家奴地位一样,没有继承权。即使妻死了,也会考虑再娶。妻子是很正式的婚姻,牵扯到家族的利益。妾想转妻太难了,别信电视剧小说,妻是主,妾是奴。妾打死都没问题,电视剧动不动休妻,赶出家门,转正小妾,真要是那么干是找死。在中国古代除了皇帝,没有哪个人不把自己老婆。休妻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是你真的玩大了。

即使是做皇帝的也是不能随便废掉正室的,皇后是母仪天下,皇帝要废就算有理由也会被全体大臣热议的。你就记住妾是买来的跟货物一样,妻是光明正大娶来的,妾永远也成不了妻。妾是不可以被扶正的,即使原配正妻死后叫续弦。原配正妻的孩子地位也是高于续弦嫡生子女的。帝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无上存在。规则可以不予考虑。反正在古代妾基本没啥机会,妾要是想篡权的时候搞不好,就已经让正妻给弄死了。哪有电视剧说的正妻那么受气,小妾敢跟正妻掰腕子早就被打死了。

真正有几把刷子的妾凭着自己的聪明智慧上位正妻还是可以的。

在死后,妾不能够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庙(明代宗法尤严,即使是生了皇帝、死后被追尊为太后的妃嫔,也只能享受“祭祀别殿”的入另册式的待遇)。被尊称为“如夫人”的有头脸的妾尚且如此,那么那些不具名分、仅仅供主人享乐玩弄的婢女(也称“姬”,红楼梦中称之为“通房大丫头”。还有一种贵绅蓄养以供声色之娱的家妓,也在此列),其地位就可想而知了。

平民是这样的,要年过40无子,才能娶妾。

贵族士大夫,根据品级的不同,妾的数量不同。在规定数量以内的妾,是国家承认的,是家族承认的,可以入族谱,入祖坟。

打个比方,苏轼有很多妾,但是所谓妾大多数都是没有名分的,就是可以随便睡,也可以送人睡,也可以和人换马。苏轼贬官的时候,身边正式的妾只有王朝云,他是带走的。其他都送人了,甚至有2个已经怀孕了,他照样送给别人。如果正式的妾,那别人睡了,就是给你戴绿帽子。如果那种所谓侍妾啊,通房丫头啊,根本不是正式关系,就一玩意,想送就送。

哪怕是皇帝的老婆,以清朝为例,最低的品级也是7品答应。如果皇帝睡了宫女,拍拍屁股就走了,没有封品级,这宫女照样按原来的工作干活,该洗马桶就洗马桶,该砍柴就砍柴。一旦有封位份了,哪怕最低的答应,你工资涨了,不用洗马桶砍柴了,你升级了,到位份高的嫔妃面前伺候了,只要端茶递水,聊天拍马屁就行。而且涨工资了,而且还分配2宫女2太监伺候你了。

通常,家谱当中,妻和妾,是要区分的,但嫡庶,相当部分是不记载的。

实事求是,中国古代,这种极端的男权,男尊女卑社会中,三妻四妾,往往都是大户人家,平头百姓,能娶到媳妇就不错了,哪还有纳妾的可能?

普通人家的家谱,一般都很简洁,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也没什么可写的。除非官宦,或者诗书人家,有一个小传,倒有可能记载嫡庶。

此外,男尊女卑也就意味着,并不十分在意,尤其男孩儿,母亲的出身,袁绍、袁术,不说的话,谁能想到,其实袁绍,是庶出,反倒是袁术,是嫡出。更多地,还是看自己,看自己有没有本事,有没有出息。极端一些说,皇子,别说庶出了,就算私生,又能怎样?真有本事,继承了皇位,母亲自然会被尊为皇后,庶出,也就成了嫡出了。反倒是女孩儿,庶出的话,可能会比较不受重视,甚至歧视,但夫家家谱中,通常是不会记载,妻或妾的出身的。

在古代名门望族能娶几房是没有一定之规的,完全根据个人意愿。

民间大家族的规矩是,正室(也就是妻)一般只能有一个,元配即为正室,元配去世后的续弦也为正室。正室是被法律和宗族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则是指正室在家中的权力地位。

侧室(也就是妾)则不然了,没有人数的要求,随心所欲。侧室的地位十分低下,比丫头、佣人高不了多少,侧室不能登堂入室,不能出席正式场合,甚至不能与正室及其子女同桌吃饭。侧室也是不作为婚姻关系的,侧室的娘家也不被夫家承认为亲家,侧室死后既不入族谱,更不能入祖坟。侧室一般是不敢挑战正室的权威的,如果侧室犯了错误可以被夫家和正室随意处置。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也会有极少数例外。

侧室的子女是入族谱的,但是地位也是不能与嫡出的子女相提并论的。

古代家庭中,妻妾的地位差距是非常大的。就算是在普通的家庭,娶妻也是头等大事。一般妻子都是父母看中的,门当户对的,结婚的时候的礼数也是非常完备的,一样都不能缺,所以是相当重视的。

但是纳妾就是很随意的一件事情,很可能男主人在外面喝酒看上了一个姑娘,就可以直接娶回家作为小妾,不需要讲究任何的礼数。就算家里面的丫环被主人看上了也是可以纳为小妾的。所以小妾的地位都是比较底下的,甚至就是下人。所以由此一看就能看出来妻妾的地位差距。

在家里,妻子负责管理家里的一切事务,小到家里的人员的配备,大到财务的管理,这些都是妻子的责任。但是小妾就没有这样的权力,小妾的地位可能仅仅比下人要高一点,但是跟妻子的陪嫁丫鬟比起来,地位更低。

而且小妾每天都要去给正妻请安,还要服侍妻子。在影视剧里面看到的那些小妾恃宠而骄,敢于跟正妻顶撞的事情,其实在古代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这种事情一旦发生了,轻者被男主人休掉赶出家门,重者很可能要被官府治罪。

就算男人真的很喜欢小妾,也是不敢放在家里跟正妻斗的,所以妻子的地位在家里就跟后宫的皇后一样,家里面的男人也不敢轻易招惹。能够被自己的父母相中明媒正娶的人,家里的地位以及身份肯定也是不容小觑的。

而且小妾的地位其实也是有等级的,媵妾制度也就是在古代的时候出现的。媵这种等级就是可以随便嫁人的,她们一般都是妻子身边的人,陪嫁过来的,所以身份比一般丫头要高得多。这种等级的小妾一般只有达官贵人和皇宫贵族家里才有,普通家里是没有的。

清代婢妾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由于婢妾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主人家里,不会到社会去任职,与社会的接触不大,因此婢妾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家庭中。

  婢女在主家只是个奴才,而婢妾在家庭中可勉强算是半个主子。婢妾比经过三媒六聘娶来的妾地位低一个等级,而比普通婢女高半个等级。但婢妾的身份不能与正式的妾相比,仍不能摆脱婢女的身份特征。

  首先,家谱中对于妾的规定不完整。有些家谱在子女的记载中出现妾的姓氏,至于未列入妾的婢女,连姓氏也没有;生有男儿的婢妾,可在子传中出现姓氏,但不能被列入家长名下。

  其次,据《四库全书》中的一些记载,在家礼范畴内的丧葬、祭祀等方面,婢妾死后服制、丧祭有相应的限定细则。婢妾的亲生儿子不能着三年凶服;婢妾不得接受尊贵之人的吊唁;嫡子致哀方式上也有限定。此外,婢妾也是附属埋葬法。因此,婢妾在家中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再次,婢妾对于嫡妻来说,仍为婢女。在日常的起居生活中,婢妾要对嫡妻行礼。而事实上,婢妾为了在家庭中生存下来,往往都讨好嫡妻,迎合家人。婢妾如果能恭谦,就能成为家族内妇女间关系和睦的重要因素。

  最后,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与婢妾的身份相联系。母凭子贵,若婢妾所生为儿子,那么婢妾的地位会有所稳固。当时法律规定“婢妾不受封”,尽管社会上也有批判这一规定的,但这不能改变婢人妾所生之子与嫡妻所生之子有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宗祧继承上。根据当时的社会资料记载,很多婢妾之子遭到嫡妻的遗弃而命途多舛。在家产继承方面,也会受到排挤而分得较少财产或分不到财产。

  清代对婢妾的法律歧视

  大清律对男子蓄婢妾有规定。清代男子置妾的数量没有严格的限制,纳妾的目的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再局限于初始的延嗣,而是扩大为炫耀身份地位,或为协助处理家庭事务,或为贪恋美色等。清代以前,国家法律虽然允许置妾,但是有许多限制,如《大清律户律》对纳妾的条件规定为“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为了限制置妾,清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准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但是这样的限制并不是针对低层民众的,因为事实表明,与历代相似,清代拥有大量妻妾的人,往往是现职官员,或是富商大地主,至于一般有能力纳妾的人,至少也是生活过得去的小康之家。贫苦百姓即使出于生子目的,也常常因为家贫而无力纳妾。

  清律按传统礼制的丧服将人们纳入五个亲等,以卑犯尊,处罚加重,以尊犯卑,处罚减轻,亲等越近增减幅度越大。故《大清律例》列有丧服诸图,以备官吏检索,而又单列妾为家长族服之图一表,可见妾是亲属系列中的另类。

  其次,社会上妻妾有主奴之分,而在法条或案牍上常见妻妾并称,有时被处刑罚亦大体相同,这类案例大多为因通奸而起命案。这时妻妾被视为一类,夫皆称为亲夫,犯奸妇女无论妻妾所受刑罚完全一样。国家法律对于妻妾在刑罚上的规定一致,这并非认为婢妾与嫡妻地位一致,只是对于家族成员的规定,国家法律让给家族内部统治。

  最后,夫妾之间主要还是主奴关系,因而法律等差更为悬殊。立法者对于婢妾的规定,并非要故意歧视某一群体,而法律规范的形成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反映。这种法律规定维护了男子在家族中的至高地位,而妻妾之间地位,交给家族自治。

  婢妾作为第三等妾,完全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丝毫人身自由,她们随时都有可能被主子打杀卖掉,或被当做礼品进行交易。作为家庭中夫妻的奴隶,她们的命运可能是悲惨的。当然,因为她们毕竟有机会较合法地接近男性主子,并且有希望替他生下少爷、**,因此,她们还残存着一线“扶为正室”、“子贵母荣”的幻想,故而,这种卑下的地位、屈辱的精神生活还被一些穷苦人家的闺女、未能近身的丫头们企羡。看来婢妾在当时的处境也不能算是悲惨的,大概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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